论司法独立的历史与现状-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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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独立的现状及完善

浅谈司法独立的现状及完善

龙源期刊网 浅谈司法独立的现状及完善作者:马倩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09期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203-01一、司法独立的内涵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独立。

而就法院而言,司法独立即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独立即审判权独立。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 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由于缺乏对司法独立问题的实质性规定和相关具体的配套措施,我国目前的司法权被滥用的现象仍然严重。

二、司法独立的现状(一)行政干扰司法严重“在宪法的规定上,中国司法机关的地位与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都是相似的,但实际的情况却远非如此,由于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种种现实依附关系,它显然没有其他国家司法机关那样崇高和有威望。

”在中国,现行的法院系统是以行政区划来划分的, 法院在办案经费、人员配备、物资供给等方面依赖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从而导致司法权力的行政化,法院最终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司法独立成为幻影。

(二)权力机关影响司法独立。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是在人大监督下享有的司法独立权,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但是,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方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往往会左右法院的判决。

例如,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个案监督”,直接插手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以监代审”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破坏了司法权威。

(三)法官没有独立我国法院对案件审理实行集体审判制,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意图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官只有审理权,没有裁决权,案件审理后经常要向庭长、院长汇报,如果院长认为如有必要还要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法官变成了事实上的“审讯员”。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摘要】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内涵、实现途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常常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面临着很多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

维护司法独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司法独立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奋斗。

【关键词】司法独立、重要性、内涵、途径、现状、挑战、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司法公正、政府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拥有司法独立的社会,法院和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干涉,其判决应当只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不仅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只有在一个具有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民众才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政府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现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实现途径,同时了解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和现状,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司法独立的确立,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公正性,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独立保证了公民的司法平等权利,避免了司法权力的滥用和歧视。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独立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权摆脱侵扰专司裁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

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特征以及与司法相连的各方面的因素,探索如何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素质;党的领导一、司法独立的理念司法主要是指司法权的配置与运行、司法机关的设置与活动、司法主体的地位与意志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理念是由孟德斯鸠奠定的。

他将国家最高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它们彼此应该是分立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司法权由于其被动性,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该独立,以防立法权与行政权侵犯。

二、司法独立的内容。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司法独立的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的实质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院的内部独立。

第一、法官的实质独立,即法官在执行职务时,除法律和良知外,不受任何干预。

这可以被看做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司法独立本身并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官无私的审理案件。

”在我国,对法律绝对服从的理念得到了一致的认同,强调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实,“良知“对于法官断案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独立不仅要求司法者惟法是崇,而且应该使良知上升为制约司法独立的力量,是对法官提出的更高要求。

所以,司法不能独立于良知,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第二,法官身份的独立,保障法官的职位及任期,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

身份独立是法官能够在实质上独立的基础。

汉密尔顿曾说,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权,这里的“意志”便是一种对法律和良知的理解。

因此,不实行法官终身制和最低工资制,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

“身份独立”作为一项制度性要求,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法官不可随意更换、免职和调离,法官的薪俸应有充分的保障,法官原则上的终身制,以及法官的专职制等。

这两项是保证法官身份独立的最关键要求,如果继续任由相关部门钳制,司法独立永远都只是镜花水月。

对司法独立历程的再认识:兴起、现代化及发展

对司法独立历程的再认识:兴起、现代化及发展
北 京 :人 民 出 版 3 - + - , 2 0 1 2 : 9 、 8 4 、 8 4 、 1 4 6 、 1 7 1 、 1 7 I 、
1 78、 l 61 、 l 61 、1 4 7、1 48、 l 63、 1 8 0、 1 62、 1 6 9、 291 、1 81 、 251 、 l 9 5.
[ 7 ] 宋 惠 昌. 当代 意识 形 态研 究[ M] . 北京 : 中 央 党
校 出版 社 , 1 9 9 3.
[ 8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卷 ) 【 M] . 北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2 01 2 .
[ 3 】 李 成 旺. 德 意 志意 识 形 态 导读 【 M] . 北京 : 中 国

《 兵 团党校 学 ̄ ) ) 2 0 1 5年 第 2期
( 下) 中, 而《 政府论》 下开篇 中吴恩裕就介绍 了著作 重 要 的 历 史 背 景 和 理论 背景 : “ 面 临 着新 的革 命 威
胁 ,辉格 党与 托利党 便 携手 于 1 6 8 8年实 行政 变 , 把 詹姆 士 二世 的女婿 威廉 从荷 兰迎来 继承 王位 ,史 称
政 法
司法独 立作 为 我 国司法 改革 不 可 回避 的一个 主 题 曾在 上世 纪末 、本世 纪初 成 为学 界几 度热 议 的话 题 。随 着学 界从 不 同角 度对 司法 独 立理 论 的深入 研 究, 司法 独立 已是 耳熟 能详 、 嚼之 无 味之 词 , 但 同时 , 司法 独 立 这一法 律 原则 在 中 国从 形 式 到实质 的确立
探索
《 兵团党校 学4  ̄ . ) 2 0 1 5 年第 2 期
对 司法 独 立历 程 的再 认 识 :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

强化制度设计
在制度设计方面,可以 进一步探索如何完善法 官选任、审判监督、司 法公开等方面的制度, 以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
和司法公正。
加强监督制约
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制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 重要环节。未来研究可 以关注如何完善监督机 制、提高监督效率,确 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
正行使职权。
THANKS
司法透明度不足
02
部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公开透明,导致当事人和社会
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质疑。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03
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导致案件
处理质量不高。
我国当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
社会舆论压力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越来越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
02
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司法机关 的组织独立、权力独立、预算独 立和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的历史发展
古代司法独立思想的萌芽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有了司法独立的思想萌芽,如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和 罗马法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近代司法独立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建立,司法独立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 法治原则。如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 正的保障措施
• 司法独立概述 • 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 •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我国当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现状及问题 • 完善我国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 • 总结与展望
目录
Part
01
司法独立概述
司法独立的定义与内涵
01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引言 (3)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3)二、司法独立的意义 (5)三、司法独立在我国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6)㈠、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保持中立性 (6)㈡、司法独立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8)1、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 (9)2、司法工作行政化 (9)3、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 (10)四、司法独立如何实现 (11)主要文献参考 (12)论司法独立[内容摘要]司法独立,就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除非赋予其权力的机关依照正当的途径予以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则是实现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1]。

在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中司法工作人员要保持中立性。

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在制度方面进行正确的设计,并仰赖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权的行使中保持相应的人格独立。

[关键词]司法独立正义中立性引言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推进依法行政。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完整word版)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

(完整word版)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一、司法独立的概念、意义(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其确立要归功于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什么是司法独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没有统一的定义。

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官独立,而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

笔者同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缺乏独立性的司法很难说是公正的司法。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

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的,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强调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以及其他势力或者个人的干涉;同时还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互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尽管现行宪法并未完全肯定、认可司法独立的原则,但现行宪法还是遵循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交谈中的优势话语,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其意义不容置疑。

1、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从程序上说,早期的自然正义理念就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代,“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更必须保证法官站在中立、独立的立场上处理案件。

从实体上说,法官独立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保证.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2、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需要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体现和维护。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摘要】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章从引言部分介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概念和重要性。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和挑战,以及司法监督的形式、作用和不足之处。

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加强司法独立措施、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和提高司法公正性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并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现状、挑战、形式、作用、不足、加强措施、完善机制、司法公正性。

1. 引言1.1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个人或组织的干涉和影响,只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的独立性。

而司法监督则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

这两者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自主的行使审判权,才能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妥善性。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的实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而司法监督则可以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

1.2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定义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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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的历史与现状李宇 2014100912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最早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他指的是司法权要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干预。

在西方国家,并由此发展了一整套的司法独立的保障制度,如严格的法官任用制;法官不可更换制;法官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等。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在法律中也确认了司法独立制度,但是有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我们所采用的司法独立与西方国家有着显著地区别,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因此,在我国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司法独立的起源与发展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司法独立也就是指司法权独立于其他权力,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

但是在古代社会并不存在独立的司法权,审判权一般都是隶属于行政权,这就是所谓的司法行政合一制,在西方国家,国王属于最高统领,实际上不仅掌握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更是有着审判权,有权决定个人的生死存亡。

但是自西欧进入黑暗时期以后,分封制的结果使得审判权被割裂,国王在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审判权的掌控。

但是在中世纪,除了封建领主享有绝对的审判权之外,教会也享有一定的审判权。

由于中世纪司法审判的分裂及对土地的权力相结合,审判程序既简单又不合理,因此在中世纪也不存在独立的审判权。

(一)哈林顿和洛克司法独立原则真正的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中,早17世纪,英国著名学者哈林顿在其《大洋国》中论述到:“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而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则必须将审判权力独立出来。

在这里,其实哈林顿已经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概念,只是并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

第一次对司法独立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英国的另一位思想家洛克,他在其《政府论》中写道,国家权力应该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应当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洛克认为司法权只是执行权内容。

执行权应对立法权负责,并受到议会的监督。

但是尽管他认为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的保障是关系宪政生存的问题,但他并没有提出系统的司法独立的理论。

尽管哈林顿和洛克并没有提出一个系统的司法独立的原则,但是其理论对于当时英国的宪政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使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新贵族的妥协而告终。

同年,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权利法案”,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同时还规定非经法官的命令,任何人不受监禁,行政不得干预司法。

“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认了司法的独立。

1701年英国颁布了“王位继承法”,其中规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从而使司法独立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孟德斯鸠第一次系统论述司法独立原则的是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了分权学说,将洛克的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

他从保障人民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三权分立”的制衡理论。

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

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中引申出了独立的司法权概念,而且把司法权力作为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力的国家权力加以强调: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 特别是关于司法权独立的观点,为西方国家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立即将这一原则上升为法律形式。

英国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宣布法院独立,并且规定了法官终身制。

法国1791 年宪法第5章也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之”。

(三)司法独立在美国的发展在美洲, 1787 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制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

”然而,美国设立的司法独立制度,在理念上与西欧国家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在西欧,采纳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大都坚持“议会至上”和“立法权优越”的原则,认为法官只能充当“宣告法律的喉舌”的角色。

然而,在美国,其宪政体制虽然接受了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却没有接受立法权优越的观点,而独立司法权甚至比立法权和行政权优越。

美国的开国元勋汉密尔顿认为,在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部门是最脆弱的一个部门,它既不掌握钱包, 也无法支配武力;既不能指挥社会力量,也不能支配社会资源。

司法部门不可能顺利地攻击其他任何一个部门。

为了在三权中实现权力平衡和制约, 应当使司法机构掌有司法审查权力,因为法院的存在,就是要宣布一切违反宪法本意的法案无效,当然法官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必须注意民意,司法审查并不是使司法权优于立法权。

同时他还极度注重“法官独立”对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可以说,在18至19世纪初,真正系统、全面地阐述司法独立理论的人,应为汉密尔顿。

正是司法独立原则在英国等国家的发展,推动了司法独立理论的发展,20世纪以来,司法独立的原则已为世界多数国家所接受,并通过建立或加强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独立。

总之,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已得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确认。

三、司法独立在中国的发展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一直都是行政和司法不分,司法隶属于行政。

司法部门本身属于行政部门,听命于皇帝,皇帝是掌握国家一切权力的。

而在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法律文化包括西方的司法独立等制度也开始传入中国,并引起了一些中国学者的关注。

1898 年的戊戌变法运动,中国维新派竭力主张将“三权鼎立之制”作为变法之内容。

当时思想家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著作以后,极力推崇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康有为在其提出的变法方案中也包含着司法与行政分开、审判独立等内容。

同时,一些进步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人士也极力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制度。

1903 年,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接受了“变法修律”的主张。

法学家沈家本极力主张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

1910 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中国制订了第一部全国性的法院组织法,该法第165条规定行政主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从而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司法独立制度。

该法具体规定了全国法院的组织、设置权限以及内部审判活动的职责, 从而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

尽管这一套司法制度还没来得及实施便夭折了,但它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

1912 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该约法第5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国民党政府统治期间也在多部法律中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如1934年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83 条也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在政治上实行独裁,因此司法独立原则并未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4年的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只服从法律”。

这是新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后经历文化大革命,中国的法制得到了破坏。

司法独立原则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体制而被彻底批判。

后在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中从新确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四、司法独立在我国的现状如前所述,我国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与国外不同。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宪法中肯定了司法独立的地位。

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此可见,不管是宪法还是具体的部门法,都规定了法院具有独立的审判权。

但是就我看来,这种保护是不充分的,目前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如下:(一)法官保障机制不健全1、职务保障制度有鉴于外国的相关制度,为了使法官、检察官能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保持独立地位和排除外来干扰,必须对其实行职务保障制度,即法官一经任用,只要没有出现法定的失职或者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应一致任职至退休,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或免除其职务;对违法失职的法官、检察官应依法惩处、并允许提出申诉和控告;法官、检察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生活保障制度较高的工资以及优厚的福利和退休金,既可以增强司法职业的吸引力,鼓励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报考法官和检察官,确保法官、检察官过上比较优裕的生活,不产生太多的后顾之忧,使其不被金泉物欲所诱惑,从而保持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地位,而且,由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解决争讼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为使全国几十万法官、检察官保持公正独立地位而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开支远比由于工资不高而引发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所造成的法益损害和追诉费用要低得多,因此,建立法官、检察官的生活保障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法官素质偏低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除要求具有本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性以及身体健康外,还必须具备在高等院校法律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最低学历。

就我认为,如果一个法官、检察官的专业技能不精,法律素养较低的话,那他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进行独立的判断,更是很难独立的进行审理案件,当然,这里的独立并不是指法官独立,而是指审判机关的独立。

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要求,也可以考虑逐步从有着一定执业年限的律师中选拨法官、检察官,从而造就一支品质优良、业务熟练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司法的真正独立提供充分的保证。

(三)法院审判与网络舆论在我国宪法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监督制约的机制,其中有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兴未艾的网络舆论即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在当今社会,以互联网为主要沟通方式与工作方式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民日常最常接触的东西,我国网民也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庞大的网络群体,以即时、互动为主要特点的网络媒体,更为公众表达舆情、参与社会经济及张志生活,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平台,日益受到广大公众的青睐。

如果公众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件认为不公,加之媒体借助网络的宣传,普通大众更容易接触,这样一来,庞大的网络群体很可能就会借助网络的力量对此大肆宣传,这样的一种舆论很难说不会对法院审判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据悉有的法院在作出相应的判决前都会考虑到公众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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