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论文(论司法独立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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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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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或者审判独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未实现。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入手,论述了司法独立的渊源、发展、司法独立的内涵,以及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状况,最后将从给出对策落笔。

关键字:司法,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法官On Judicial independenceWei Xiang-mingAbstract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most countries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even worl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guarantee of just judicial system. Ar ticle 126 of current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e people’s court administers justice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article 131 stip ulates: “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xercises the right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 But the fact is not like this . This text will proceed with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describe the intension of the origin,development,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and the stat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t present of our country,will start to write or draw from the countermeasure of providing finally.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Judicial Independence,Independence of Adjudication,court,Judge目录一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1二司法独立的内涵 (3)(一)司法独立的概念..........................................................................................3(二)司法独立的层次.......................................................................................51.司法权独立.............................................................................................52.法院独立 (53).法官独立.................................................................................... (5)(三)司法独立的因素..........................................................................................61.司法独立的主体........................................................................... (62).司法独立的对象.............................................................................. .........73.司法独立的内容........................................................................... (7)(四)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7三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9(一)法院独立方面..........................................................................................91. 司法机构的地方化....................................................................................92. 司法的行政化 (10)(二)法官独立方面...................................................... ................................. 111. 法官的权能保障缺乏.................................................................. ............11 2. 法官的职业保障的缺乏....................................... ...... ........................... 11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模式.................................................................. 12(一)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即法院的独立).........................................................12 1.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122.法院系统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13)(二)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法官独立)…………………………………………………131.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人员的关系……………………… ………132.法官独立办案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14(三)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141.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 ……152.专业素质要求方面……………………………………………………………… ……15致谢…………………………………………………………………………………………… ……16参考文献………………………………………………………………………………………… …17一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司法独立机制早在中世纪(12世纪)就开始形成。

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状及实现途径

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状及实现途径

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状及实现途径[摘要]: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准则,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制度性保障,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有利武器。

文章在认识司法独立的重大意义之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中国司法独立的现状,最终为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开辟了新的路径。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司法改革所应追求的制度层面的目标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构成现代法治之基础,已被大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范,并且《世界人权宣言》[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均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

之所以司法独立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是因为它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有助于体现司法公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助于加速法治国家的实现。

众所周知,司法独立是由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这三个层次构成的,具体可以理解为:(1)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并列分立的机关,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干涉;(2)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所左右;(3)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除依据上诉程序变更裁决外,也不能进行干涉;(4)法律对法官地位予以特殊保护,实行法官专职制,法官不得兼任立法、行政职务,不得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

一、司法独立在我国之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司法独立的进程已有相当的发展,尤其是在立法方面,我国司法的独立已经得到确立。

但法律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不可能在一个真空条件下得到发挥,它必须有一系列社会制度的配合,包括政治制度、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用制度以及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这样势必影响司法独立之价值在我国的充分发挥。

1. 司法权的行政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就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而言,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等方面并没有大的区别,从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地位,司法权及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被极度弱化;其次,就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存在而忽视了法官个体的独立,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法官的判决也并非完全是自身内心的真实意思的反映。

人们法院法律规定独立(3篇)

人们法院法律规定独立(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之一,它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的法律独立地位。

本文将从人们法院法律规定独立的角度,探讨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实现途径以及面临的挑战。

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1. 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只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确保案件的审理不受外界干扰,实现公正裁判。

如果司法不独立,法院的判决就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从而导致司法不公。

2. 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

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受非法干涉,维护了公民的人权。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独立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我国,司法独立能够确保各类案件的公正审理,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4. 树立法治权威司法独立是树立法治权威的基石。

只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使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威力量,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树立法治观念。

三、实现司法独立的途径1. 完善立法立法是保障司法独立的基础。

我国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院的独立地位,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加强法院组织建设加强法院组织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坚守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3. 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的责任,确保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对案件负责。

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4. 保障法官权益保障法官权益,确保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涉。

法官应享有相应的职业保障,包括工资待遇、晋升机制等。

5. 加强司法监督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独立。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原则作者:邵晏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是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制原则。

我国也不例外。

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包含什么内容?与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有什么不同?还存在哪些不足乃至缺陷?本文想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独立基本原则作者简介:邵晏生,四川省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14-02一、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法律依据长期以来,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独立原则的解释通常表述为另一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人民检擦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该原则源于《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擦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表明我国学界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时并为从一定的高度或则说站在法制的高度去看待这一问题,而是仅据法律规定去作相应的解释,从而将这一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限定在一个特定、狭小的范围之内。

由此看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有着极其的特殊性,这不光表现在在表述上没有直接将其称之为司法独立原则,就是在内容上也呈现出如下特点:(1)司法独立的主体的特殊性;(2)司法独立的范围的有限性。

首先我们来看司法独立主体的特殊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司法独立显然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擦院两个司法机关的独立,而不是指这两个司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的独立,事实上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对案件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必须报经所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审核或批准。

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还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所有决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布才具法律效力。

这种独立不能不说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模式。

它与世界上多数国家通用的司法独立的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并因此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

从而,法学成为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的。

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摘要:外容摘要:树立法乱的社会,实现依法乱邦的巨大纲的。

合出无开司法机闭的独立执法,所以树立法乱的邦度,司法独立非后降,果彼删强司法独立方里的研讨非十开必要的。

关键词:闭键词:司法资流独立司法独立闭于象地方维护势力媒体司法非维护个己的权力的最初一道保证,它出无仅闭解到给己的权力的能可实现,而且更非己们的实现的保证。

地然法教派门逃供的非一类地然的感性,而司法的入程也非一类逃供感性的入程,它逃供的感性便非儿反。

反义。

虽然永世的反义非出无亡反在的,但非略粗的反义尺度的实现,只无通功一个大家儿认的机闭索取订位,才能为大家所交蒙。

而那个机闭便非司法机闭。

而司法机闭只无独立才可以行使那项职司法的独立性非其同儿反性的必要后降,开开了独立性,儿反性便得去了保证,便无自道行。

(1)司法独立本身并非非纲的,而非实现儿反的工具,司法独立尤其非独立于机闭本身出无具无最末意义的价值,它本身出无非一类纲的而非一类工具性的价值,它的最末的纲的非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儿反忘人的解决让端。

(2)独立出无外非浑忙自为的物资外示形式,法律亡反在的价值非逃供反义和感性,独立的司法可以逃供反义和感性的为纲本,那非它的外反在的价值和冲动。

(3)司法独立非法乱社会的基本请供,非实现儿反走背反义的必经之道。

(4)又以上的阐述,人们出无难望出司法独立的从要性,它非实现法乱的同曲同工,非解决市官社会和政乱邦度,个己权力和邦度权力抗衡抵触的基本方式,那便非人们为什么要反在人们的邦度实现司法独立的基本的本果。

一,谁独立谁独立的题纲非司法独立头后里临的一个题纲,无的教者自权力的角度降出司法权的独立,无的教者自从体的角度降出司法机闭的独立,其实无论非司法权的独立仍非司法机闭的独立,实量上都非一样的。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权摆脱侵扰专司裁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

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特征以及与司法相连的各方面的因素,探索如何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素质;党的领导一、司法独立的理念司法主要是指司法权的配置与运行、司法机关的设置与活动、司法主体的地位与意志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理念是由孟德斯鸠奠定的。

他将国家最高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它们彼此应该是分立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司法权由于其被动性,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该独立,以防立法权与行政权侵犯。

二、司法独立的内容。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司法独立的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的实质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院的内部独立。

第一、法官的实质独立,即法官在执行职务时,除法律和良知外,不受任何干预。

这可以被看做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司法独立本身并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官无私的审理案件。

”在我国,对法律绝对服从的理念得到了一致的认同,强调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实,“良知“对于法官断案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独立不仅要求司法者惟法是崇,而且应该使良知上升为制约司法独立的力量,是对法官提出的更高要求。

所以,司法不能独立于良知,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第二,法官身份的独立,保障法官的职位及任期,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

身份独立是法官能够在实质上独立的基础。

汉密尔顿曾说,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权,这里的“意志”便是一种对法律和良知的理解。

因此,不实行法官终身制和最低工资制,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

“身份独立”作为一项制度性要求,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法官不可随意更换、免职和调离,法官的薪俸应有充分的保障,法官原则上的终身制,以及法官的专职制等。

这两项是保证法官身份独立的最关键要求,如果继续任由相关部门钳制,司法独立永远都只是镜花水月。

论司法权的独立与制约独

论司法权的独立与制约独

论司法权的独立与制约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司法权的独立和司法权的制约的基本内容。

通过考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详细分析了确保司法权独立的意义和措施、制约司法权的意义和措施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法律指导下的司法权独立与制约并不矛盾,司法权的独立旨在防止立法权、行政权和不当人情关系影响司法权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制约旨在防止司法权被恣意行使,二者有机结合是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

关键词: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的制约法律作为社会和国家普遍遵从的规范,调整着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

法律发挥这一作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另一种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即司法权的行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关系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司法权的行使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曰益突出。

因为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严密的程序制度,有公开明确的法律作依据,司法权的行使结果能充分体现正义的价值,使得司法成为各种社会纠纷普遍的解决方式,是整个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权的行使并不能完全按照理论上所设计的或法律上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使。

由于认识和体制上的原因,司法权的行使受到来自国家、社会各个行业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方方面面的干涉和阻挠,这些干涉者为自身利益随意插手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严重违背宪法规定,阻挠案件的公正处理,歪曲社会正义,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因此,在法治进程中,维护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是使社会行为规则最终确立并被普遍遵守的关键。

维护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当首先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司法权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律案件独立性(3篇)

法律案件独立性(3篇)

第1篇 一、引言 法律案件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在我国,法律案件独立性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本文将从法律案件独立性的内涵、意义、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案件独立性的内涵 1.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法律案件独立性的核心内容。

2. 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是法律案件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3. 裁判独立 裁判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独立作出裁判,不受外界影响。裁判独立是法律案件独立性的最高境界。

三、法律案件独立性的意义 1. 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案件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只有确保法律案件独立性,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2. 保障人权 法律案件独立性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独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能够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增强司法公信力 法律案件独立性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当公众看到案件在独立、公正的环境下审理,对司法的信任度会逐渐提高。

4. 促进法治建设 法律案件独立性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实现法律案件独立性,才能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四、法律案件独立性的实现路径 1. 完善法律制度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和裁判独立的原则。 (2)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在独立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3)完善法官任命制度,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1)提高法官素质,培养一支独立、公正、专业的法官队伍。 (2)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 (3)建立健全法官培训机制,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优化司法环境 (1)加强司法公开,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过程,提高司法透明度。 (2)强化舆论监督,对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进行舆论谴责。 (3)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法官独立审理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4.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1)借鉴国外司法独立经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 (2)加强与国际司法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司法独立水平。 五、结论 法律案件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在我国,实现法律案件独立性需要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优化司法环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入手。只有确保法律案件独立性,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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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实现的条件
摘要: 司法独立是近代西方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
则。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和不断推进,司法独立、司法
公正、司法效率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司法机关为之追求的目标。但
是,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实现司法独立的条件是相对复杂的。本文
从司法独立的涵义出发,论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司
法独立可能遇到的障碍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以期促进司法独立实现条
件的成熟。
关键词: 司法独立;实现;条件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
之一就是实现司法独立及其在此基础上的司法公正。在任何一个追求
司法公正的社会中, 司法独立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司法独立作
为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现有的司法
独立与真正的司法独立有一定差距。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已在西方国家实践了数百年,而英
国和美国被认为是司法独立的典型。在英国,司法仅对行政机关独立,
有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美国,这一原则包括四项内容:第一,
美国的司法独立包括了裁判独立和组织独立;第二,美国司法独立与
司法机关的任务密切相关;第三,美国的司法独立与司法负责的平衡
的机制初步确立,但不完善;第四,必须承认,美国的制度、文化的
共同作用塑造了美国的司法独立。
关于对司法独立的理解,目前国际上已制定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根据该规则,司法独立的最低
标准包括,第一,法官的实质独立。第二,身份的独立。第三,整体
的独立。第四,内部的独立。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
的角度出发也得出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出发点却是比较一致的,即
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
立。法院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制度表现,即法院独立于任何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和权威的干预或控制。法官独立,指其个
体独立,即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
及其心中的正义准则,而不受任何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法官独
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法院内部的独立,指其审级独立,即不仅
同级法院之间完全独立,互不隶属,就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完全独立,
互不隶属。

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
应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而言,司法公正是指严格依法
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依法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和惩治各种犯罪
行为。一般说来,司法公正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格执法;二
是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裁判。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
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这是因为: (1) 只
有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使法院在进行审判时,不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不屈服于任何权势的压力和诱惑,真正做到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 (2) 只有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使法官作为裁判者在
审判活动中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对任何一方产生偏见
与好恶,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始终保持中立的第三者地
位,才能对各种冲突和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 (3) 只有坚持司法独立,
才能使法院和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准确地运用法律,严格依法
办事,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二)、 坚持司法独立才能对行政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一府两院”同属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对国
家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被滥用和腐败。各级政府是国家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行政权的管理和作用涉及全国的各个方面和
每一个角落,而且行政管理权都是积极主动的,具有命令和服从的性
质。如果不依法行政,就很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而一旦发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被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就要承担对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决的任务。这就需要坚持司法独立的
原则,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和冲突作出公正的裁判,并通过这种
司法行为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使其依
法行政。
(三)、 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和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和尊严。
司法的权威性又称为司法的尊严。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
确指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
义。”司法越独立,也就表明法律越具有权威性,司法的作用范围也就
越大,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越突出、越
深入。司法机关应该是统一的解决各种法律纠纷的最权威的机关,除
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享有司法权并以此解决争议。
使司法具有的权威性唤起广大人民群众树立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社
会公平与正义的信心,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如果司法机关
经常屈服于权势的压力和金钱的诱惑,经常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那么就很难使人民群众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很难维护国
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三、司法独立的实现
鉴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改革以克服司法独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独立的配套制度,彻底改变司法的行政
化倾向,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的非法干预。司法的行政化倾向,是导
致行政权力非法干预司法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
的非法干预,就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关措施,实现司法的非行政化。
首光,司法经费独立预算,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
款,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其次,改变完全按行政区划
设置司法机关的做法。可以考虑在全国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司法区,在
各司法区设立高级人民法院,再在各省设立若干中级人民法院,分别
隶属于不同司法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则仍可以
按县或市辖区设立,以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这种设置,有助于避免
行政权力对司法独立进行干预。再次,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
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避免地方干预。最后,法
官和检察官的级别应当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等级制,而不按照行政
级别来评定。这样可以使司法机关摆脱行政机关对法院干部编制的控
制,从而更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第二,摆正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使党的领导为司法独立
创造一个宽松的客观环境。笔者认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是:
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制定具有全局性的
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总之,党的领导应从宏
观着眼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服务,而不应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的障碍。
第三,改革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管理体制,排除妨碍内部独立的
各种因素,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首先,应当废除法院的院庭长审批
案件和检察院检察长审批案件的制度。严格地讲,法院的院庭长审批
案件和检察院检察长审批案件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并没有规定
他们对案件具有最终的审批权,法律也没有规定他们的审批是处理每
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他们对案件的审批,其实是损害了合议庭和独
任法写审理案件的独立性,是内部不独立的具体表现之一。其次,应
当废除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讨沦决定案件的制度。最好是取消审
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的设置。我国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分别
规定在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它们有权讨
沦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
所拥有的这种权力,明显地削弱了司法独立原则。废除它们讨论决定
案件的权力,有利于法官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利于司法独
立原则的实现。再次,应当取缔案件请示制度,让各级司法机关在自
己的职权范围内,能够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
再受上级司法机关的支配。上级司法机关也应当自觉地避免对下级司
法机关如何处理具体案件发号施令,并要求下级司法机关按其意见作
出判决或者决定。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在司法机关内部实现司法独
立,才能使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机关内部落到实处。

四、结语
中国司法独立的根本保证在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司法改
革, 在沉思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有制度的基础上, 借鉴西方法治比
较发达国家的经验, 寻找中国实现司法独立的途径。这种改革不仅要
求司法体系具有自重和自律意识, 而且要求整个社会作出有利于司
法独立的制度化安排。只有这些条件解决之后, 才能实现司法独立及
其在此基础上的司法公正。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导下,在逐步
解决妨碍司法独立的实现条件的过程中,我们才能不断推荐并最终实
现司法独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孙梦.《从宪政的角度看司法独立----宪政体制下的司法改革目标
的实现》.2006.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杨雨.《关于司法独立的思考》.2006.
[4]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朱茜.《司法独立的思考》.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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