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的含义
聚光灯下的天平——浅谈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1 舆论 监督 与司法独 立的 内涵
1 舆、电视 等载 体对某 一社会 事件 、现象或 事实 发表 自己的 意见 、看 法及
实现司法 审判 的透 明化 、公开 化 ,对 司法 审判起 着监督 制
约的作用 。近年来 ,新 闻媒体 由于其快 速 、准确 、高 参 与
度 的特点成 为 了广受 人们 欢迎 的一种监 督形式 ,一些 无法 得 到公正审 判 的 案件 也 通 过这 种 途 径 最 终 实 现 了 司法 公
面 ,媒 体舆论 由于缺乏专 业 的法律素 养 ,使 得报道严 重偏 离 了事 实 ,甚 至导致 出现舆 论 干涉 司法的不 良后果 。 以新
晏 夏:聚光灯下的天平—— 浅谈舆论监督 与司法独立
法 制天 地
聚 光 灯 下 的 天 平
浅 谈舆 论监 督 与 司法 独 立
安 晏 星 夏
( 西南财 经大 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 l3 ) l10
[ 摘 要 ] 司法独立 和舆论监 督是 现代 国 家实现法制 化不 可或缺 的两种监 督 手段 。 两者在 社会 主 义 民主 法制化 建设
在审判 过程 中可能会 受到不 同程度 的不正 当干预 ,只有确 保司法 独立 ,才能抵 制不正 当干预 ,依法 办案 。最后 ,司
而丧失 职业使命 感 。最 后 ,媒 体 自身应 该 遵 守职 业 道德 ,
加强 自我 约束 。
法独立有 利于提 高司法 办案人 员 的责任心 ,独立 承担 司法 责任 , 而对 司法办案 人员产 生心 理干预 ,保证 司法 的公 从 平公 正性 。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内容提要:本文从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入手,把依法审判、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划为平等的并列关系,构筑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内容。
结合对司法主体独立性的认识,以法理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立足国情,对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历史文化的沉积造成司法环境的弱化,财政和人事制度的制约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体制上的行政等级划分,把法制演变为“指示”或“命令”,造成了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的问题。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文化历史观念、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思考,提出树立独立审判的文化观念,结合独立审判核心内容的三个方面,构筑实现法院独立、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措施,以克服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及审判分离等问题,以期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独立审判审判主体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实现独立审判的措施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页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实际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被确定下来,宪法几经修改,但这一原则一直未变。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但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和司法工作的性质,独立审判原则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依法审判。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
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法律,这是由国家、法律和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工具,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服务的。
只有坚决地贯彻执行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搞好服务。
论司法独立与当代中国的亲和性

维普资讯
第1 期
张波 勇 论 司法独立 与 当代 中 国的 亲和性
3 3
横。 _ 因而 , ”4 保持 法官 独立 于 政府 的地 位 , 良性 的 司法 是
意义。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 关于权力分工 立 的结论。马克思指 出 :法 官 除了法 律就没 有别 的上司 。 “ 格斯在研究英国宪制的过程中, 曾对分权理论作了这样一
是在于人类对 自身 的恐惧 , 那么 , 在君 主立宪国家特 别是英 国这个君 主立 宪 国家 , 种 恐惧 达 到 了最 高点 。 … 这 说 这 ”
意识形态 的影 响 , 司法独立在 当代 中国的实 现缺乏信心 。 对 因此 , 从理论上和实践 上分析 司法独 立与 当代 中国 的亲和 性就 显得尤为必要 了 。
一
了分权的措施并承诺保障司法独立, 但实际表现却是行政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 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 这 , 是资本主义社会虚伪性的表现, 也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 局限性所无法避免的。虽然马恩对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进
种形象的表述: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 “ 也 属 于政府。 …在 马 克思看 来 , 官 因法 律和 案件 而存 在 , ” 法
明, 由于人类恐惧于以前 出现过的政体类型所无法避免的
() 1法官不是政府 的工具 , 这是法 官独立的第一层含义。
专制, 人们才试图将以前的专制政体改造为一种新 的政体 马克思对普鲁士法律制度的批评 , 其中之一就是“ 由于法官 类型, 即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这种政体的第一原则就是权 处 于依 附的地位 , 阶级 的司法 本身 也就成 了依 附于 政 资产
关键词 : 司法独立 ; 马克 思; 社会主义 ; 制度
论宪政下的司法独立

许 多刑事 案件 , 公安部 门提供什么样 的材料 法院就得接 受什
●
化 ”的 必要 。因此 笔者 以上 的论 断并不 是和谐 社会 下的杞 人忧 么样的 材料 , 某种程度 上讲 , 安机关甚 至可 以决定 着这类 案 在 公 天, 完全是 实际 的也是 必要的 。 我认 为存在 以下三个 方面 ( 当然不 止) 的原因 :
在一级 法院 内部, 法官们也 都有个“ 高我低 ”院长 、 院长 你 , 副
何制 约的 力量都不 能 同时来 自制 约对象 本身 , 因此 , 司法必 须独 与各 庭法 官无疑 是“ 导被领导 ” 领 的关 系 。 以, 于一个 案件往 所 对
立于 行政系 统之外 。
二、 问题
往是“ 审案的不 定案 , 的不审案 ”关键时 候还是领 导说了算 。 定案 ,
“ 她 会倾 向于揣 摩 ‘ 导意 图 ’而庭 长、 他a 领 : 院长有 时也会利 用这
实事求 是地讲 , 当前 我们 国家 的司法是 不独立 的, 至少是 不 种给 定的权力格 局对案件 处理施加 影响 。 而 审判委 员会 制度更 ” 一旦案 件 出了 问题 , 判委 审 真正独立的。因为无论从我们的实际感受来说, 还是从《 十七大 为这种 弊病 的存在 提供 了长期担保 ,
通 过国家系统 中一个独 立的机构来 发挥和完 成, 这便 是司法 。司 地 的法 院指示 , 它们按 指示办 事 ( “ 让 这种做 法或 许保持 了法律执 法对 于当代 中国的法制形 成和发展 更具有重要 意义 , 司法 设立 行 的一致 性 , 是无疑弱 化 了当地法 院的 自主权和 独立性 ) 但 。 的重要 目的之一 即在于 以宪政下 的固定的法律 来规制政府 , 而任
个 问题 。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作者:黄雨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试论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

( ) 官 不 受任 何 非 司 法 官 的 干 涉 而保 持 独 立 性 ; 1法 ( ) 官不 受非 属承 审 同一 案 件 的 审判 组 织 的其 他 2法 法官 包括 上 级 司法 机 关 的 法 官 的干 涉 而 保 持 独 立 性 ;3 法 官 不 受 承 审 同一 案 件 的审 判 组 织 内 的其 () 他 司法官 的干 涉 而保 持独 立 性 。 简 言之 , 司法1 司法权 的独 立 。司法 权独 立有 广义 和狭 义之 .
组织 的 , 组织 司法 机 关 时 要 根 据 人们 期 待 它 所 要 在 发挥 的功 能而选 择 不 同的结 构 。司法 独立体 制 注重 个别公 正 , 采取 的是 分权 式 结 构 , : 院 系统 的纵 即 法 向关 系 中存 在 分权 , 现 为 审 级 的设 置 和级 别 管 辖 表 权 的分掌 ; 院体 系 的横 向关 系 中也存 在分 权 , 法 表现 为地 域管 辖权 的分 掌 , 们 彼 此 之 间 都是 相 互 独 立 他
M a ., 00 r 2 7
Vo . 0 N . 12 o 1
【 司法实践】
试 论 司法 独 立 与 新 闻监 督
夭 吴 洁
( 太原科技 大学 , 山西 太原 00 2 ) 3 0 4
[ 摘
要 ) 我 国宪法规 定人 民法院依 法独 立行使 审判权 , 受行政 机 关 、 不 社会 团体和 个人 的 干
的。
分 。狭 义 的司法权 独 立 , 般 意 味 着 独 立 于其 它 的 一 国家权 力 。广 义 的 司法 权 独 立 可 以理 解 为 : 1 独 ()
立 于 国家 ; 2 独 立 于社 会 各 种 势 力 ; 3 独 立 于诉 () () 讼 当事 人 ;4 独 立 于诉 讼 的上 级 领 导者 ; 5) 立 () ( 独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学说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在历史上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它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突出了法治原则,成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和近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 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 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关键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把主要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国会的权力放在首位,首次明确提出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分权的问题。
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1】“立法权是指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的并且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的权力”。
【2】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除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对孟德斯鸠有着直接影响外,他旅居在英国期间的所见所闻对他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当时的英国已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国王只享有名誉上的权力,代表人民的议会控制着实质上的权力。
而此时的法国,正处在路易十四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各种社会矛盾极其尖锐。
孟德斯鸠对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十分不满,他不仅在《波斯人信札》中抨击了当时的法国社会,而且还希望能够设计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论社会舆论与司法权

2012年5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收稿日期:2012-05-15作者简介:尹晓君,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夏庄法庭副厅长。
论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尹晓君(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摘要]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和司法独立,已是现代法治的潮流。
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不容忽视的冲突,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契合,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介绍和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来阐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司法独立;社会舆论;冲突;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204-03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平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
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媒体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加强媒体监督在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审判公开、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媒体监督和传播使司法行为的法律效应转化为公众的社会价值取向,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然而,当媒体权力触角过度张扬而不顾司法活动独立、权威和程序的特点时,很容易因舆论强势和诱导而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个司法个案经过网络传播扩散,一旦形成舆论关注焦点,公众出现相对一致的支持或反对声音时,司法机关很难不受其引导和影响。
同时,当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限制媒体监督的自由和权利,又会造成权力无法得到必要监督的危险。
如何实现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既保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正常监督,又保障司法权不因迫于舆论压力而扭曲,已经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图分 类号 : D9 2 0 . 0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9 — 1 2 1— 0 2
是 从法 院 的 内部 结构 还是 从 审判方 式来 看 , 包 括上 下级 法 院 的关 系及法 官个 人 和法 院的关 系 , 中 国的 司法 制度 基本 上建
国早 已确 立 了人 民法 院依 法独 立行 使 审判 权 的原 则 , 有 人称
之为“ 中国 特 色 的司 法 独立 ” , 但 日渐 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社 会 民 主化 、 国 家 法治 化进 程使 司法 独立 的种 种不 足暴露 无遗 。建立完 备 的 制 度来 保 障司法 真正 独立 已经 迫在 眉睫 。
和 立制 为特 征 ; 行 政 以命令 、 统筹 和执 行 为特征 ; 司法 以 中立
裁判 为 特征 。这 些不 同 的特 点 既是 不 同事 物 的本质 特点 , 又
使 这一 事 物 不 同于 其他 事 物 , 而 司法 活 动不 同于立 法 、 行 政
活 动的本 质 就在 于裁判 。为保 证 司法裁 判 的公 正性 , 要 求行
是行 政权力 乃至 立法 权力 的“ 宪法裁 决人 ” 。司 法 真 正 独 立 能
所 以, 笔 者 这样 表 述 司法 独 立 的 含 义 : 经 国家 确 权 的 中
立 机关 及 其 工 作 人员 在 按 照 法 定程 序 和方 法 对 冲 突事 实适
用 法律 的过程 中排 除任 何非 理性 干 预的法 律 自主性 。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 人 民法 院依 照 法 律 规定 独 立 行使 审判 权, 不 受 行政 机关 , 社 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干 涉 。” 司法 独 立 可 以 分 为 三个 层 次 , 第 一层 含 义 就 政治 层 面 而 言 , 司 法 独立 指 司
够缓 解诸 多 矛盾 , 维持社 会稳 定 ; 司法不 独立 , 导 致 的结果 必
然 与我们 希望 和追 求 的效果 背道 而 驰 , 南 辕北 辙 。 只有 司法 能 够独 立 , 才 能在 公 民心 目中形 成 权 威 , 法 院才 能 成 为任 何
法 权独 立 ; 第 二 层 含义 是 法 院 独立 , 法 院独 立 是 司法 权 独 立
法 权 既包 括 审 判 权 , 也包 括 检 察权 , 我 国 的 司法 体 制 也体 现
了这一 点 , 称法 院 、 检 察 院 为司法 机关 , 这 在 中 国是 约定 俗成
的。
使该 权 力 的机关 和个人 必 须 中立于 争执 双 方 , 与争执 双 方及
所 争执 的 问题没 有感情 和利益 的纠 葛 , 更不 能从 属 于或 受 制 于其 中 的任 何一 方 。 ( 二) 司法 独 立 有利 于定 分 止 争 , 化解矛盾, 维 护 社会 秩 序 和稳定 法 院和 法官 不仅是 私 人之 间所 生争 执 的公 断人 , 而 且还
、
司 法 独 立 的 含 义 概 述
对 司法 独 立含 义 的理 解 ,关 系着 司法 独立 原则 的贯 彻 , 而 要全 面 正确 地理 解 司法 独立 , 必 须知 道 什 么是 司法 。司法 机 关 即审 判机 关或 法 院 ,司法 权 即审 判权 或 法 院 的职权 , 司 法 即审判 。 正因 为如此 , 司法独立 也称 为 审判独 立 。 我 国学术 界 一般 认 为 , 司法 机关 有 狭 义 和广 义 之 分 , 狭 义 的 司法 机关 指 法 院或 国家 审判 机关 , 但 对广 义 的理 解认 为 中国法 中的 司
一
立 在机 构独 立与 统一 的观 念之 上 , 法官个 人 独立 在整 个 制度
中并 没 有 得 到 承 认 。 二、 司 法 独 立 的 意 义 分 析
( 一) 司法独 立是 司法公 正 的必 要条 件 司 法独 立作 为 司法 活 动的一 项 原则 , 其本 身又是 由司法 活 动 的本质 所决 定和要 求 的 。按照 现代 政 治学 的划 分 , 国 家 的职能 大致 分为 立法 、 行政 、 司法 三大 块 。立法 以议 事 、 决 策
论 司法独立 的含义
朱 亚 红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司法独 立是 法治社 会 的 内在 要 求 , 对保 证 司法裁 判 的公平 、 正义, 维护社 会秩 序 , 满足社 会 成 员对效益 的 需求具 有 重要 的 意 义。 司法 独立和 对 司法 的监督 不存 在根 本性 的对 立 , 两者 的 出发 点都是 要 实现 司法程序 和 实体 的公 正 , 在 坚持 司 法独 立的前
的制 度 表现 , 包 括法 院独 立 于非 法 院机构 和 法 院之 间 相互 独 立 ; 第 三 层含 义是 法 官独 立 , 既独 立于 其他 职业 的公 民 , 又须 ‘ 特别 强 调法 官 与法 官之 间 的 自主性 , 法 官独 立 是 司法 独立 的 最高 形态 。法 官个 人独 立 与法 院独立 是 司法独 立不 可分 割 的 两个 方 面 , 没 有 法 院独 立 , 单 个 法 官无 法 履 行其 职 责 ; 同样 , 如 果 法 官不 能免 于其 独立 审 判可 能会 带 来 的种 种 担心 , 就 不
司法监 督 随着 当代 中国法 治化 进程 的加快 ,司法改 革 正 在 紧 锣 密鼓 地 进 行 。在 这 一 项 庞 大 而 又复 杂 的司 法 工 程 当 中, 司法 独 立无 疑是 能 够牵 一发 而 动全 身 的 突破 口。虽 然 我
组 成部分 , 结构 毫无意 义 。 但实 际上法 官并未 能够独 立 。 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