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种子检验第一篇基础知识PPT演示文稿

内容不符的。(三种)(《通则》作物种类, 而不是种子种类) 如:用粮食冒充种子;大田用种标为原种;难 销的品种标为好销的品种;海南产地标为广东 生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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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种子法》46条 其他经营者责任的
,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种子法》
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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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义务(书14--15) 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符合国家规定
的种用标准( 《种子法》 第47条规定的除外) 2、销售的种子附有种子标签 3、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不能加工的
第一篇 基础知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知识 标准计量知识 职业道德知识 种子基础知识 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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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知识
第一节 种子法律知识 第二节 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第三节 销售 种子的质量要求 第四节 种子质量管理技术支持体系 第五节 种子质量监督与管理
Ⅳ《各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名录》见《种子 法规汇编》第181—182页
(3)非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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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 二、种子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指导企业建立基本质量管理规范 四、种子质量监督 五、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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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第13页) 1、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
当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接下来的制度内容详见书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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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子法》上种子与品种含义: ①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
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 根、茎、苗、芽、叶等。( 第296页, 《种子法》第2条) ②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 改良,形态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 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第 303页、 《种子法》第74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3.13•【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种子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1、种子法的改革之处:1、彻底放开种子市场2、科研院所可以经营种子3、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4、农民从《种子法》实施得到了实惠2、我国最早初步形成了以《种子管理条例》为核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配套的种子法规体系。
3、为什么制定种子法规:1、种子管理存在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2、管理调控不力3、《条例》内容存在“空”、“旧”、“缺”4、中国种子法律现状:1、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法律法规5、国外种子法律现状:1、立法历史悠久2、种子监管法规的内容非常系统3、种子监管法规的操作性很强6、我国种子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1、法律规定重行政干预,轻市场化理念2、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体系条文重复、分散、不全3、有关种子工作法律执行主体的规定矛盾7、健全种子法律体系的建议:1、强化种子市场方向2、明确种子站的法律地位3、尽快完善配套规章第二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
3、品种权: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4、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试验和生产试验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5、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6、品种权的内容:(1)权利:品种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被奖励权、许可权(独占许可权、独家许可权、普通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追偿权。
(2)义务: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缴纳品种权保护费用;实施品种权;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2•【字号】•【施行日期】1993.10.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检验、检疫、经营、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计划,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财政、银行、粮食、技术监督、交通、邮电等部门应与农业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生产、经营种子的主营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用种和余缺调剂任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公司应严格实行机构分设、业务分开。
第六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种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二)制定种子选育、引进、繁殖、推广计划,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种子品种、生产、质量、价格、市场的管理;(四)负责培训种子管理、技术工作人员;(五)查处违章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指导下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工作。
(种子贮藏) 第四章 种子贮藏期间的管理

(一)种子的准备
1.种子入库的标准 入库种子必须达到入库标准方能入 库。种子入库标准主要包括种子水分、 发芽率、纯度、净度、成熟度等指标。 凡不符合入库标准的种子,不应急于进 仓,必须经过处理后,并经检验达到入库 标准后才能入库。
3.检查周期:种温的检查周期原则上应根据 气候条件、种子水分和种子生理状况等来确 定。 一般原则: 夏秋季<春季<冬季 种温高<种温低 安全水分以上<安全水分以下 未完成后熟<完成后熟
(二)水分检查
种子水分检查的划区定点要求:散装种 子以25 m2面积为1个检验区,采用3层5点15 处的方法,设15个检查点取样。 袋装种子的划区定点依据堆垛的大小, 要求定点种袋均匀分布在种垛的上、中、下 各部,并采用曲线法设点取样。 将各点取出的样品混合为混合样品,然 后按照国家标准(GB/T3543.6-1995 农作物 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进行分析。
5.在一天内,傍晚可以通风,而后半夜不宜 通风; 6.一年内,在气温上升的季节(3月~9 月),对于低温干燥的贮藏种子,或热进仓 杀虫的种子,应以密闭为主,但对新收获的 高水分种子,或晒后温度很高的种子,仍需 打开门窗通风降温散湿;在气温下降季节 (10月~翌年2月),则应以通风为主。
三、通风和密闭的方法
二、种仓管理制度的落实
1.防止混杂。 2.隔热防湿,合理通风。 3.治虫防霉。 4.防鼠雀:建筑防鼠、清洁卫生防鼠、捕鼠器 械灭鼠、化学灭鼠。 5.防事故发生。 6.查仓:可将整堆种子分成上、中、下三层, 每层设5处检查点,定期取样检查。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第九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字体:大中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第四章 种子的扩大培养

第一节 种子扩大培养的目的与要求
一、概述
1 、种子扩大培养:指将保存在沙土 管、冷冻干燥管中处休眠状态的生产 菌种接入试管斜面活化后,再经过扁 瓶或摇瓶及种子罐逐级扩大培养,最终 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纯种过程。
这些纯种培养物成为种子。
一、概述
2、种子扩大培养的意义
(1)为发酵生产提供冲突的代谢旺盛、生命 力强的种子。 (2)有效地缩短主发酵罐的发酵周期。
(3)产物生成量
(4)酶活力:种子液中某种酶的活力,与目的 产物的产量有一定的关联。
第二节 种子培养的条件
一、影响种子质量的因素及控制 生产过程中影响种子质量的因素通常
有:孢子的质量、培养基、培养条件、
种龄、接种量。
一、影响种子质量的因素及控制
1、培养基
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种子质量不稳定的现 象,其主要原因是:原材料质量波动。 此外,地区不同、季节变化和水源污染, 均可造成水质波动,影响种子质量。 菌种在不同固体培养基上可呈现多种不同 代谢类型的菌落,氮源品种越多,出现的 菌落类型也越多,不利于稳定生产。
一、影响种子质量的因素及控制
种子培养基应该满足的条件:
(1)营养成分适合种子培养的需要 (2)选择有利于孢子发芽和菌体生长的培 养基。 (3)营养上要易于被菌体直接吸收和利用。 (4)营养成分要适当丰富和完全,氮源和 维生素含量要高。 (5)营养成分要尽可能与发酵培养基相近。
一、影响种子质量的因素及控制
第四章
种子的扩大培养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1 、掌握种子扩大培养的目标与要求。
2、掌握种子扩大培养的条件。
3、掌握种子制备过程的技术概要。 4、了解常见种子制备过程实例。
从保藏在试管中的微生物菌种逐级扩 大为生产用种子是一个由实验室制备 到车间生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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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 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四节 种子广告规范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 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 负责。
• 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 • 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 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 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 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 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 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 其丰产性。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 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 产不少于1000万元; •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二、种子质量合格证 • 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 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 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 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 章。
•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 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 四、申请领取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 程序 (一)申请者制作申办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和申请表; (二)申请者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者的申请之 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 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 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四、种子经营的税务登记 • 凡从事种子(种苗)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 机关书面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 • 种子经营是农业的一个特殊行业,国家为了扶 持这一行业,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自种子 (种苗)进行商品经营以来到目前是暂时实行免 税的。种子经营虽然暂时实行免纳税,但仍必须 进行税务登记。
•
五、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 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程序 (一)申请者制作申办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和申请表; (二)申请者向所在地审核机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者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 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 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原因; (四)省农业厅在收到审核机关审核意见之日起30天内完 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 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省农业厅认为有必 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
• 3. 内容不完整 • 标签设计制作者经常出现缺项,忽视应分 别加注的内容,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审定 编号、经药剂处理种子的“警示标志”等。
• 二、 标签使用违法问题 • 1. 篡改品种名称 • 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品种属审定通过的 品种,应使用批准名称,该品种在审定前 沿用的组合代号、俗称、简称、惯用名称 等不能代替品种名称在种子标签中单独出 现。更有甚者,为达到商业目的,在原审 定品种名称前冠用新名词,任意篡改品种 名称,搞虚假宣传,欺诈诱惑消费者。
• 3、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种子 法》及其配套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分别具备以 下条件: •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条件: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 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能够正确识 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 保管技术的人员;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 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具备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条件。
•
2、使用欺骗性的用语。比如,在某个植 物生长调节剂的广告中,居然称:使用该 调节剂,可以调节土壤的酸碱度。试想, 喷洒区区几十毫升的调节剂,怎么可能改 变一亩田的土壤酸碱度。有的经营者,甚 至把丰产性和抗病性一般的常规稻种子说 成是优质杂交稻种子。
• 三、种子企业的工商登记 • 在我国,种子行业是实行专营的。经营种 子(种苗)要凭《种子(种苗)经营许 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同 时,种子企业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种子企业 的工商登记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公告等程序。
• 一、 常见的种子标签存在的问题 • 1. 规格不达标 • 个别生产商设计制作种子标签时不按《标 签管理办法》的规定,长和宽不足 12cm×8cm或长和宽的规格单项不达标。 警示标记不醒目,个别标签的字体高度明 显小于1.8mm。
• 2. 着色不准确 • 进入流通环节的农作物种子多为亲本种子 和大田用种。按《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 亲本种子标签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 色或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但在市场上经 常发现大田用种使用红色标签,蓝色标签 和双色标签。因此,单从标签颜色上难以 分辨种子类别。
第三节
种子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 • 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 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 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具体来说,种子经营者的义 务主要有:
• 一、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 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种 子经营活动。
• 4、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 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 于1000万元; •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 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 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 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 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 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 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 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 一、申请者按所需要经营种子类型向审核 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农作 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册资本证明 材料,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 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式样 的聘用合同,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 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加工设备、 仓储设施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种 子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
第二节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程序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 种子(包括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组培苗)经营 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 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 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标签的持证检验员签 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 四、种子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 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 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 并与包装内种子相符。
• 五、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 说明。
• 六、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 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 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 法第36条规定:“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 营档案应当保存至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 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 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七、接受种子管理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 门的监督检查。
• 2. 涂改伪造标签 • 个别经销商随意更改标签的标注内容,如 将陈年种子改为当年种子,以陈种子冒充 新种子上市销售。
• 3. 滥用品种审定号 • 4. 生产地标注不合法 • 种子产地是指繁育所在地。而不是来源地。
• 三、《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 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 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 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 四、在激烈的种子产销竞争中 生产商八仙 过海各显神通 倾力推出纯度 发芽率标注值 高于国标 水分标注值低于国标的精品种子 以优质优价抢占市场。
第四章 种子经营法律制度
• 第一节《种子法》对种子经营的规定 • 一、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制度 • 1、实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范围和发放 机关《种子法》规定,除以下4种特例外, 其余所有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 许可证,并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 方可经营种子。
• 二、每年到发证单位进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年检。种子经营者必须每年3月底以前带《种子经 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及有关材料,到发证部门 进行年检,种子管理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 可证》的登记事项及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状 况进行检查核对,有变动的项目及时更改,发现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对不符合种 子经营条件的吊销其《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 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作物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