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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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体系
通过建立种子质量认证体系,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其质 量和可靠性。认证体系可以增加消费者对种子的信任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追溯体系
对种子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去向清 晰可查。追溯体系有助于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开展种子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讲座,提高农民和相关 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种子法律 法规,提高公众对种子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种子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与职责
农业行政部门是种子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监 督和管理种子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 监管,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
种子质量标准
包括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含量等指标,以及对 于转基因种子的特殊要求。对于不同作物和不同用途的种子 ,质量标准会有所不同。
检测方法
包括感官检测、物理检测、化学检测、生物检测等多种方法 ,根据种子的不同特性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现代技术手段 如光谱分析、色谱分析、PCR等也广泛应用于种子质量检测 中。
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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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生产过 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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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禁 止生产假、劣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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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生产记录,保 证种子的可追溯性。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
01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和管理。
加强对种子产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 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种子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ຫໍສະໝຸດ 培养,提高其遵守法 律法规的自觉性。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1、种子法的改革之处:1、彻底放开种子市场2、科研院所可以经营种子3、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4、农民从《种子法》实施得到了实惠2、我国最早初步形成了以《种子管理条例》为核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配套的种子法规体系。

3、为什么制定种子法规:1、种子管理存在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2、管理调控不力3、《条例》内容存在“空”、“旧”、“缺”4、中国种子法律现状:1、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法律法规5、国外种子法律现状:1、立法历史悠久2、种子监管法规的内容非常系统3、种子监管法规的操作性很强6、我国种子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1、法律规定重行政干预,轻市场化理念2、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体系条文重复、分散、不全3、有关种子工作法律执行主体的规定矛盾7、健全种子法律体系的建议:1、强化种子市场方向2、明确种子站的法律地位3、尽快完善配套规章第二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

3、品种权: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4、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试验和生产试验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5、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6、品种权的内容:(1)权利:品种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被奖励权、许可权(独占许可权、独家许可权、普通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追偿权。

(2)义务: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缴纳品种权保护费用;实施品种权;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种植业各种规章制度

种植业各种规章制度

种植业各种规章制度一、法律法规1、《种子法》《种子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法规。

根据《种子法》,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农作物的产量、质量、抗病性、适应性等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此,农民在种植作物时必须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

种子经营者要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注册,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确保种子的质量可靠。

2、《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是针对农业生产中农药使用管理的法规。

在种植业生产中,农药是保障作物生长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使用风险。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保障了农民的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民在使用农药时要按照说明书进行合理使用,并注意保护环境,防止农药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3、《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种植业生产中,土壤是农作物的生长基础,土壤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土壤的保护、修复和管理,要求农民在种植作物时要进行科学施肥、轮作休耕,避免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土壤污染和退化,保障土壤的健康和生产力。

二、政策文件1、种植业补贴政策为了鼓励农民增加种植收入,政府出台了各种种植补贴政策。

包括对农民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种植资料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对农作物产量稳定或品质提高的农民进行奖励等。

通过这些补贴政策,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促进农产品的高产优质。

2、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政府加大了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对水利工程、田间水利设施、土地整治、土壤改良等进行资金投入,促进农田生产力的提高,推动种植业的现代化发展。

同时,政府为了鼓励农民发展种植业,实施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鼓励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三、标准规范1、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为了适应气候、土壤等环境条件的变化,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

种子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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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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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 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进 行审查、定名的过程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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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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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
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
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
水平,有良好的信誉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 、先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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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 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 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 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 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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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 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良 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种 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合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种质资源的定义: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品种认定:自治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需要实行认定制度。

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1、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2、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3、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规定的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_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_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日期】1989-03-13【生效日期】198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1. 引言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种子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种子生产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

2. 种子生产法律法规2.1. 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是种子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

各国对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认证要求,确保种子的品质符合标准。

2.2. 种子标签和包装种子的标签和包装是确保种子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标签管理规定》:规定了种子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和标识要求,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品质能够被识别。

《种子包装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包装的材料和规格要求,确保种子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2.3. 种子流通管理种子的流通管理涉及到种子的销售、购买和运输等环节。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了种子流通企业的注册和备案要求,确保种子流通环节的规范和有序。

《种子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4. 种子使用管理种子的使用管理涉及到种子的种植、繁育和保护等环节。

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农业科技推广法》: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原则和方法,促进种子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

《种子生产者责任法》:明确了种子生产者在种子使用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种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种子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各国相关部门会对种子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执法。

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检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样品进行抽检,检测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一)

: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
本 法所称种 子 ,是指农作物 和林木 :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 区、直辖 的种植 材料 或者繁殖材料 , 包括子粒 、 果
实和根 、茎 、苗、芽、叶等。
!市 人民政府设立 专项资 金 ,用于扶持 良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 :种选育和推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七条 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 主 部 门分 别主管全 国农作物种 子和林木种
四、 若出现种子质量纠纷应怎么办?

进行现场鉴定 。( 周新 国 葛晓轩 山 东省 旦 出现质量 问题 ,首先应 及时 向 种子管理总站 邮编 :20 0 5 10)
中心 ( 济南) 山东省农作物种子质量 监督 、
产品名 称、数量 、 价格等重要信息 , 不要 检验站。( )田问现场鉴定应 向当地 县级 2
接 收个人签 名的字据 或收条 。注 意留存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 包 装袋和购种发票 。 构提出申请 , 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
量 水 平 , 动 种子 产 业 化 , 进 种植 业 和 }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推 促 林 业 的 发展 ,制 定本 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第. 条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 ;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 Y - 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经营、使用 、 管理 }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 等活动 , 适用本法 。
子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 农业 、 i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 林 业行政 主管部 门分 别主管本行政 区域 内 :业生产安全。对贮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 种子 ,忌购买没有标 签标注 或标 注 内容 种子销售单位反映情 况 ,尽量协商解决 。 不全、不规 范的种子 。 协商不成 , 拿着购种发票 、 种子包装袋到 五 要选择购 买审定 品种 。一定要购 农业行 政主管部 门进行投诉 ,或到仲裁 买通过 山东省审定 的或者通过 国家审定 机关 申请处理 ,或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且适宜生 态区域包含 山东省 的品种 ,切 同时 , 可能的情况下 , 时采取补种、 在 及 换 勿盲 目追 新猎奇 ,不要轻信种 子销售者 种等有效措施 , 避免造成更 大损失。 1种 () 对未审定品种的宣传 。 子质量鉴定可以直接 向具有 资质的农作物 六 要保存完 好购物凭证 。为 了方便 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申请进行室内检验 , 如 解决纠纷 ,购买 时请 索要有 经营单位公 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 章的发票 ,并要求清楚地标明购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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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1)
(二)审定程序 1. 品种审定的申请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作物 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 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直辖 市、自治区)申请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种子法律法规(1)
种子法律法规(1)
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 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 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 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 水平,有良好的信誉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 、先进种 子技术和设备
种子法律法规(1)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 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种子法律法规(1)
3. 申报程序
(1)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并签名盖章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如下部分:
申请者基本情况;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作物种类、品种 名称、品种审定后建议命名名称;亲本及其来源和选育过程; 品种培育起止日期;选育目的;历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 果;品种标准
种子法律法规(1)
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缺点;建议适宜推广区域;申请 者所在单位意见;应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说明 的问题;申请者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意见
申请者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如下:
(1)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亲本来源、选育方 法、世代及特征特性等)
市、县级一般不单独组织区域试验
种子法律法规(1)
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根据 本省的区域试验结果推荐产生并统一向国家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提出申请
参加省级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育种单位或个人直接
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站(局)的品种管
理科或良种管理科申报
企业要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业,首先要获得种子生产许 可和种子经营许可,然后凭借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种子法律法规(1)
一. 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除应具备《种子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 金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m2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种子法律法规(1)
(2)抗病虫性鉴定报告的复印件; (3)品质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4)省级审定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 (5)品种保护公告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 (6)转基因品种允许商业化生产批件的复印件(如不是, 可不必提供) (7)照片4张(个体、群体、成熟期、棒和子粒)
种子法律法规(1)
第二节 品种准入
一. 植物新品种审定与登记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 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并由相应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种子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范围为稻、小麦、玉米、 棉花和大豆5种作物,农业部又增加油菜和马铃薯2种作物,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再确定1-2种农作物 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新品种审定前,还必须进行生产试验和栽培试验
种子法律法规(1)
生产试验原则上在区域试验点附近进行,同一生态区内试 验点不少于5个,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试验周期,可以与区 域试验交叉进行,对于第一年区域试验表现突出的品系或 杂交组合,可在第二年进行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三. 新品种审定的组织体系及程序
种子法律法规(1)
4. 品种审定与命名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整理, 确认符合要求后,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初审,其应 在两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 和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定,审核同意的, 通过审定,其也应在பைடு நூலகம்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种子法律法规(1)
区域试验的任务:
(1)鉴定参试品种的主要特征、特性,主要是新品种的 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和品质等性状,并分析其增产效 果和增产效益,以确定其利用价值 (2)确定各地区最适宜推广的主要优良当家品种和搭配品种; (3)为优良品种划分最适宜的推广区域,做到因地制宜种 植良种,恰当地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和栽培条件, 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潜力
种子法律法规(1)
(3)在试验条件相类似的情况下,重复进行试验能够过 的相同或类似的结果,即可重复性
(4)区域试验的结果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每一个参 试品种的真实表现,这是确保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公正 性和权威性的根本
3. 区域试验的规划与实施步骤
(1)制定实施计划
种子法律法规(1)
区域试验的计划包括试验组别、试验目的、试验地点、参 试品种及来源、试验设计、田间调查记载和室内考种的项 目及标准、田间管理、试验结果的整理总结和报送等内容 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区域试验一般根据作物的生态区和生产 实际,分成不同的组别安排试验;同一组试验在同一生态 类型区应不少于5个试验点
种子法律法规(1)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 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进 行审查、定名的过程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
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良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系),必须有两年以上育种单
位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性状表现稳定,比对照品种增产
显著,达到10%以上,或抗性强,品质优良,或在成熟期
等方面具有特殊优良性状
种子法律法规(1)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常规品种的品系种子 质量要符合原种标准,杂交组合的种子质量要达 到一级标准 每个品种在审定前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统一组织的 在同一生态型区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 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 2. 区域试验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种子法律法规(1)
5.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或个人,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 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条件
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等形式组建的企业可以投资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 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种
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合
理使用优良品种的必要措施
种子法律法规(1)
二. 品种区域性试验
品种区域化试验是由有关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在一定的 自然区域内(全国或本省范围)的多点、多年的品种比较 试验,也是新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的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 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区域化提供主要依据
(2)实施步骤
种子法律法规(1)
(1)选择适宜的试验点和试验地块; (2)做好试验地的规划; (3)试验地的准备和播种,确保播种质量; (4)按统一要求管理试验地; (5)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田间调查记载项目、时期 和标准,认真做好田间调查和观察记载工作;
种子法律法规(1)
(6)参试品种成熟后按要求及时收获、称重、取样,逐项 做好考种工作; (7)进行品种抗病虫性接种、抗虫鉴定和品质分析; (8)撰写试验总结,会同试验调查和记载结果报送区域试 验主持单位
种子法律法规(1)
(3)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50万美元; (4)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 应大于50%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 规定于播种前1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2. 申报审定品种的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经受理或审 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种子法律法规(1)
(5)具有适当的名称 申报省级审定的品种应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经过2 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产试验,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 一般要求申报品种的产量水平高于对照品种5%以上,或 者产量水平与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虫性、抗 逆性等方面有1项或多项性状表现突出 申报国家审定的品种应参加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且 多数试验点连续2年以上(含2年)表现优异,并参加1年 以上生产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种子法律法规(1)
区域试验的基本要求:
(1)试验点的选择、栽培措施技艺对照的设置要能够代表 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
(2)试验中要遵循“唯一差异”原则,控制除品种外的 其他条件相对一致,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参试品种、 统一田间试验设计、统一调查记载项目和标准、统一分析 试验结果、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种子法律法规(1)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 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 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 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 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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