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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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子法的实施,确保农作物种子质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检验、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种子法实施期限为十年,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农业部所有。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五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种子生产基地,基地应当选择地处良好的生态环境,远离污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农药和化肥使用。

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新品种审定、鉴定的要求,确保生产放流种子的品种纯度、一致性、稳定性。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生产记录,包括种植记录、施肥记录、农药使用记录等,确保种子的追溯能力。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在销售种子前,应当对种子进行必要的检验和包装,确保出售的种子合格。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每个批次的种子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种子质量检查。

第三章种子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场地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和环境要求。

第十二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的进货、标识、包装、贮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进货的种子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办理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种子进行严格追溯管理,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品质可溯。

第十五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章种子检验监管第十六条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够独立进行种子的抽样、检验和判定。

第十七条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种子检验的标准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自身的检验能力进行自评和外部评估,提高检验质量和水平。

种子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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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体系
通过建立种子质量认证体系,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其质 量和可靠性。认证体系可以增加消费者对种子的信任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追溯体系
对种子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去向清 晰可查。追溯体系有助于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开展种子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讲座,提高农民和相关 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种子法律 法规,提高公众对种子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种子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与职责
农业行政部门是种子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监 督和管理种子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 监管,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
种子质量标准
包括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含量等指标,以及对 于转基因种子的特殊要求。对于不同作物和不同用途的种子 ,质量标准会有所不同。
检测方法
包括感官检测、物理检测、化学检测、生物检测等多种方法 ,根据种子的不同特性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现代技术手段 如光谱分析、色谱分析、PCR等也广泛应用于种子质量检测 中。
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1
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生产过 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2
种子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禁 止生产假、劣种子。
3
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生产记录,保 证种子的可追溯性。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
01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和管理。
加强对种子产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 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种子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ຫໍສະໝຸດ 培养,提高其遵守法 律法规的自觉性。

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 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 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四节 种子广告规范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 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 负责。
• 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 • 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 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 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 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 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 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 其丰产性。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 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 产不少于1000万元; •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二、种子质量合格证 • 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 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 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 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 章。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 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我国种子法规定

我国种子法规定

我国种子法规定我国种子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种子的管理、使用、保护、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规定了我国种子的管理制度,包括了种子的培育、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其中,种子培育是种子产业的关键环节,种子的研发、培育和选育是提高农作物品种质量、增加农业产能的基础。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培育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同时要求种子培育者对于研究的新品种进行评价和鉴定,确保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

种子生产是保证种子质量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生产设备、技术和资质,并且要求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确保种子达到标准要求。

种子销售是种子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法规定了种子销售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种子。

同时,种子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技术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使用的管理制度,包括了农民使用种子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种子法鼓励农民购买和使用国家推广的优良种子,同时也保护了农民使用自己培育的品种的权益。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保障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的保护和保健制度,保障种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与质量。

针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和服务,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市场的监督、检验和监测工作,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同时,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种子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公开,促进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信息流通。

总而言之,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增加农业产能、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好种子的质量和权益,对于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种子法律法规第一章概述1.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种子作为农业的基础和农作物的原料,起着重要的作用。

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本的目的本旨在全面介绍种子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细化解读,为相关从业人员、农民以及立法机关提供参考。

1.3 种子的定义根据《种子法》,种子是指经过加工、选育或者其他方法哺育、取得的具有繁殖、繁育农作物的功能的种植材料。

1.4 种子的分类种子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包括植物分类、用途分类等。

根据《种子法》,种子可分为普通种子和优质种子。

第二章种子的生产和销售2.1 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生产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相关法规明确了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监督机制。

2.2 种子质量监督对于种子的质量,国家设立了监督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种子的质量监督涉及到种子的纯度、杂质、萌发力等方面。

2.3 种子标识与包装种子包装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种子品种、产地、纯度等。

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4 种子销售种子销售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家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过程中不能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章种子产权保护3.1 种子权益保护国家对种子的产权进行了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种子生产、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3.2 品种保护权对于新品种的哺育者,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权。

品种保护权的申请和审批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3.3 种子交易合同种子交易双方应该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交易方的资质、交货时间、品种等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种子生产许可证样本2. 种子质量检测方法手册3. 种子销售许可证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种子法:种子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定。

2. 品种保护权:对新品种的哺育者所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农业法(第四章种子法)

农业法(第四章种子法)
销售。
第二节 种子生产经营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1、物杂交种及亲本种子、林木良种,以及实行选育 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且达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规定的许可证,生 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审核,审级核发; 3、其他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核发; 4、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 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2、禁止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3、科研需要应经省级以上农林主管部门审批; 4、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5、向境外提供应经批准,从境外引进应按规定办理。
第一节 种质资源、品种选育和审定
四、品种选育 1、品种:经人工选育,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
第四章 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12月1日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三次修订,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种子法
新种子法的几大变化: 1、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植物新品种保护的 法律地位、种业扶持与推进育种; 2、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决定作用:需要审定作物种类 减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合并; 3、保护农民,强化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与赔偿范 围的变化、处罚力度的变化。
三、许可证管理 1)应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 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2)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3)禁止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
第二节 种子生产与经营
四、生产经营要求 1)执行种子生产技术及检验检疫规程 2)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来源、产地、
第三节 种子使用与种子质量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种子法律法规引言种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农业种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种子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种子法律法规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以增进人们对这些法规的了解和认识。

背景农业种子作为传承农业遗产和推动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种子的质量、品种选择和保护对农业生产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解决农业种子领域的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的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1. 保护农业种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定种子法律法规,可以保护和管理种子资源,避免过度利用和浪费,以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 保护农民权益:种子法律法规可以维护农民的种子知情权、自主权和使用权,保护农民在种子生产和使用方面的权益。

3. 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通过规范种子市场,加强品种认证和种子流通管理,可以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进程。

主要内容种子法律法规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种子市场的管理:包括种子质量监管、品种认证和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品种的多样性。

2. 种子生产和流通管理:包括种子生产许可、种子质量检测和种子销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种子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和流通透明。

3. 种子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新品种的保护和农业生物技术的规范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农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4. 农民权益保护:包括农民种子保存和自主繁育的保护、农民合理使用种子的权益和农民参与决策的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农民在种子领域的权益。

参考案例以下是一些国家制定的种子法律法规案例:1. 美国种子法(United States Seed Act):该法律规定了种子的标签和广告要求、种子质量检测和认证程序、种子销售和生产的许可等方面的内容。

2. 欧盟种子法规(EU Seed Regulation):该法规规定了欧盟内种子市场的管理、种子品种注册和认证、种子源头追溯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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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种质资源的定义: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品种认定:自治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需要实行认定制度。

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
1、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2、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3、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规定的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甜菜、高粱、向日葵为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2)与现有品种(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5)具有适当的名称。

品种试验:为鉴定品种的优劣而进行的品种比较试验
1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2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职务育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种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1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3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4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5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称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
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有哪些异同
共同点:1两者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2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的,程序的启动,都基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3两者都是由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并且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进行田间栽培试验。

本质特征不同
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知识产权即财产权的保护,品种审定的本质特征是国家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秩序而对申请人新育成或新引进品种即将进入生产环节时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措施2 证书性质不同3 对象不同4 通过的条件不同5 新颖性要求不同6 审查机构和审查层级不同7 推广使用有差别
主导品种:是指增产潜力大、适应性广、抗性强、品质优、产量高的品种。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 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明确和提高了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确立了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三种例外情况。

自繁的、不再分装的、委托的)。

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的基本内涵归纳为“明示、真实和达标”3项原则。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知晓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 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 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㈠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㈡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㈢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㈣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㈤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㈥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㈦鉴定地块地力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种子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①罚金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④吊销执照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当事人接到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对该具体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我国的种子处罚时效制度可分为三种:追诉时效、裁决时效和救济时效。

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裁决时效:种子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救济时效:违法当事人接到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后, 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期限
一是复议前置的救济方式,即被处罚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被处罚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下达处罚决定时未告知被处罚人诉讼权或起诉期限的,被处罚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种子法》颁布实施对种业的影响
1 彻底开放了种子市场
2 科研院所可以经营种子了
3 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
4 农民从《种子法》到了实惠5《种子法》是推动种子产业化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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