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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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解读(2016)..

新种子法解读(2016)..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修订重点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为什么修改种子法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实现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打好种业翻身仗。

今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将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会议强调,推进种业振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权利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规范,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但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新种子法行政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该法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以保障农业生产质量和食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新种子法的实施背景、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以及处罚的意义和建议等方面对新种子法行政处罚进行浅析。

一、实施背景新种子法实施于2021年10月1日,是我国在农业发展和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

实施新种子法的目的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种子产业发展,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农作物品质和产量,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新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基本规范,明确了种子行业的责任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根据新种子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和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式。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种子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

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种子管理部门在进行立案调查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出具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处罚的意义和建议1. 加强违法成本意识:新种子法行政处罚的实施将对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打击,对于那些以次充好、伪劣种子的生产和流通商来说,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这将大大增加违法成本,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

2. 维护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能够起到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作用。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偷工减料、疏于管理的企业而言,行政处罚将对其形成威慑,从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农作物品质和产量。

3. 推动种子产业升级:新种子法的实施将加大对种子产业的监管力度,促进种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资本投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种子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从整体来看,新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

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比。

新旧种子法对比要点(以新种子法目录为顺序)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变化:个别条款进行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用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子法的比率,仅供参考)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明显加了一句话“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并且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充实。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变化: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附则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种登记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

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变化:增加的内容,变化率约100%共6条。

第五章+第六章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变化:看着相同,实则不同,变化率约50%新种子法两章共26条,旧种子法四章共29条。

《新种子法解读》课件

《新种子法解读》课件
根据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监管标准,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要求。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新种子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如部门职责不明确、操作流程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够等。
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操作流程、强化执法力度等,确保新种子法的顺利实施。
对策和建议
可能出现的问题
新种子法的案例分析
某农业科技园区在新种子法的指导下,成功培育出抗病性强、产量高的新型农作物品种,为当地农民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案例一
某农业合作社利用新种子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科研机构合作,推广了优质、高效的种植技术,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
新种子法实施后,部分地区出现了种子市场混乱的现象,假冒伪劣种子泛滥。
新种子法还加强了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鼓励育种创新:新种子法加强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建立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鼓励种质资源交流和共享,同时加大了对育种创新的支
更加重视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更加注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增加了相关规定和措施。
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新种子法将引导农业向绿色、高效、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新种子法将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国家战略利益。
保障粮食安全
03
保护知识产权
新种子法将加强对育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申请专利、品种权等,激发创新活力。

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 品 种 径 记 制 度 在 我 缺 乏 实 践
负责 、 主管 部 门加 强事 中 、 事后 监管的 机制 。也就是说 , 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申请材料进行书 面审查 , 不作实质性审查 。” 岳仲明说 , 这有利于品种尽快 f : 市推广 , 满足市场 的需要 。主管部 门可 以从 繁重 的行 政
新修 订的种子 法共 1 0章 9 4条 ,
于2 0 1 6年 1 月 1日起施 行 。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为 了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中全会关于简政 放权 、 转变政府 职能 、 更好地 发挥市场 作用 的精 神 , 新
修 订 的种 子 法 对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进
农技推广机构 不得进行推广 。不得以 登记 品种 的名义销售 , 就是 不得假 借
登 记的品种 进行销售 , 也 不 得 发 布 广
种创新 、 提高创新能 汀的利 I 子法专设“ 新^
伞 人大 农业 ‘ 副 主任 张编 贵说 , 这十
告 。“ 这样 规定 . 在一 定程度上限制 了 未 按 规定 登 记 品种 的企 业 的市 场 行
靠 条例 进 行 保护 已难 以 满 足现 实 需 要, 侵权 套牌 等违法现 象 日益增 多 , 侵
害 了植 物新 品种 权人 的合 法权 益 , 挫 伤 了植 物新 品种权 人 的创新 积极 性 , 扰 乱了公平竞 争的市场秩序 ,阻碍 了 种业 的健康发展 。
依 据是 1 9 9 7年颁 布的 《 植物新 品种保
护条例》 。随着我 国种业快 速发展 , 仅
的授权 条件 、 授权原则 、 品种命名 、 保护 范围及 例外 、 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第一、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侵权风险和种性风险。

(一)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侵权风险。

申请品种登记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

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品种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的品种名称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与申请品种保护五个条件中除新颖性以外的四个条件相同,申请品种登记的品种只要具备新颖性就可申请品种保护。

这会造成是登记品种的同时又多是授权品种。

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登记品种种子的,必须注意该登记品种是否授权品种,是否需要经过品种权人同意,否则极易构成侵害品种权。

(二)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申请者的种性风险。

申请品种登记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特性和特征即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报告。

由于农作物在开放条件下种植,品种的特性特性,特别是特性,很容易产生非遗传变异。

发生变异的性状,无论是可遗传变异还是非遗传变异,都与申请文件描述的品种性状不一致性,造成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该种子是不具有真实性的假种子,要求申请者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种性风险。

第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增加了经营风险。

现行种子法不要求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品种。

新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种子的品种等事项,限制了生产经营种子的品种。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自变更之日起至原核发许可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告之日止的期间内,种子生产经营者处于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状态。

此期间易被追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有效区域的确定,增加了经营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属人管辖;该法第三十八条又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实行属地管辖;发证机关不可能超越管辖范围确定有效区域。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新种子法是我国于20XX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法律,主要涉及到种子的生产、销售、质量检测和管理等方面。

随着这项法律的实施,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种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就新种子法行政处罚进行分析。

一、新种子法的行政处罚对象根据新种子法,种子生产、经营、检测等各环节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均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主要包括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销商、种子质量检测机构等。

二、新种子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新种子法规定了三种行政处罚方式: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和依法认定的违法程度,决定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机关在确定行政处罚方式时,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缓急、法定处罚种类、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考虑行政处罚的效果和实践情况,保证处罚的合理性。

三、新种子法违法行为及对应处罚1、未经许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种子质量标准要求,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种子质量安全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擅自销售他人生产的种子,以及生产、销售未经抽样检测合格的种子,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吊销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以虚假宣传、虚假标识等手段销售种子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关企业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四、新种子法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标准根据新种子法,行政处罚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同时,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为被处罚人送达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在行政处罚标准方面,新种子法提出,罚款数额不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五倍,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不健全,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罚款数额不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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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完善标签定义
• 原: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 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 现: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 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 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 • • • • • • • 种子类别 品种名称 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 质量指标 检疫证明编号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 • 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修订重点
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两证合一 • 证照分离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简化条件
• • • • •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 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消资金要求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下放审级: • 进出口:省审部批 • 主要农作物杂交及其亲本种子、育 繁推一体化企业:县审省批 • 其他(包括常规种原种种子):县 级以上地方批 • 只从事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审批
修订重点
保留不办理许可的三种情形,增加备 案要求 • 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 机构的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 受有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 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 三者都应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严格许可证监管
• 无证生产经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1万,3 千-3万(原1千-3万);≥1万,3-5倍(原1-3倍 可吊证。被吊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重点
审定制度与登记制度的区别 • 条件不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 性 V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 性质不同:许可 Vs.备案 • 后果不同: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销售 Vs.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 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违法行为:未审先推广、销售;推 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 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20万 罚款(原:1万-5万)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明确赔偿计算方法: • 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 →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00万以下 • 赔偿数额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 开支 • 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前三种 确定方法的1-3倍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农业部门处理侵权案件必处罚: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罚款:<5万,1-25万(原:25万以下) ≥5万,货值5-10倍(原:1-5倍)
• 赔偿标准提高: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 利益损失→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其他 损失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在总则中强调执法工作(第3条第2项)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 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完善种子检验制度: • 保留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取消检验员 考核(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 相应能力和水平) • 种子检验方法由农业部制定 • 农业部门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 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新《种子法》解读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李迎宾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 • • • • •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种质资源保护 品种选育与审定 种子生产 种子经营 种子使用 种子质量 种子进出口和对 外合作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附则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引种制度:相邻省→其他省; 同意 → 备案(品种和区域)
•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 建立撤销审定制度:不可克服的严 重缺陷等情形
修订重点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 对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 的品种,范围应严格控制 • 程序:提交申请和样品→省级农业 部门书面审查→农业部登记公告 • 撤销登记:登记(文件、样品)不 实+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 情形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 千-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 理。
修订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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