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解读(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DOI :10.16675/14-1065/f.2019.11.008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袁莹摘要:2016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
从推进优秀种质资源保护、抓好良种选育和审定工作、推进种子生产经营进程、强化种子行业的监督管控等4个方面,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解读。
关键词:种子法;种质资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1-0015-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 (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为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应用优秀种质资源,全面规范种子品种选育及经营管理等相关行为,全力维护种子行业生产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各项权利,提升我国种子行业的整体质量,有力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促进农业产业更快发展,我国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工作,并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涵盖了在我国境内所开展的种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类活动,其目的是发展种子行业,打造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好品种,真正在源头上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1推进优秀种质资源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体系改革,取消或下放了相当多的行政审批类项目,极大地减轻了各行业经济主体的负担。
种子行业是政企分开比较早而且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一个行业,通过改革创新,对能够加以合并、简化或下放的事项,予以合并、简化或下放,释放种子产业中相关企业的创造力。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管理制度上实施了大规模改革,切实减少需实施审定的品种,为种业经济主体的育繁一体化打开新通道,给予其自主决策权。
我国始终依法依规保护珍贵的种质资源,全面禁止采集或采伐我国予以重点保护的各类天然产生的种质资源,所有单位与个人均不能侵占或破坏我国种质资源。
由于科学研究等必须进行采集或采伐,需要通过国务院或省级行政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一辑)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一辑)作者:杨晓峰来源:《长江蔬菜·技术版》2016年第05期“在线律师”:各位朋友大家好,尽管您们分别提出了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的问题都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故我欲分三辑给朋友们介绍,所有的观点均是非官方观点,只是给朋友们用作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参考,有些观点还有待证实。
第一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价值取向和原则,第二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和热点,第三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与原法条款的一些主要区别,本文为第一辑。
先简要介绍一下《种子法》的立法史。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国第一部《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对《种子法》进行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种子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对《种子法》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种业政企分开,优化行政管理,强化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建设现在,全国农业种子管理机构近2 700家,90%的涉农县区都有种子管理机构,政企、事企基本分开,但种子管理机构和大型种子企业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的现象仍然存在,解决种业事业政企分开是《种子法》修订的价值取向。
不过彻底解决种业政企分开还有赖于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
通过法律修订的改革路径,优化种业行政管理,变直接干预市场的计划经济思维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议、引导或倡导行为模式,同时适度强化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建设。
目前中国大陆31个省、区、市建立了种、苗管理机构,国家和地方扶持建设了一批农作物品种改良中心、繁育基地、质检中心和区域试验站(场)。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从整体来看,新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
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比。
新旧种子法对比要点(以新种子法目录为顺序)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变化:个别条款进行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用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子法的比率,仅供参考)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明显加了一句话“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并且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充实。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变化: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附则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种登记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
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变化:增加的内容,变化率约100%共6条。
第五章+第六章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变化:看着相同,实则不同,变化率约50%新种子法两章共26条,旧种子法四章共29条。
论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县级种子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论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县级种子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作者:刘昌文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7年第20期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县级种子管理工作水平提升了一个台阶,逐步建立起健康、有序的种子经营环境,既维护农民利益,又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县级种子管理站作为种子质量监管机构至关重要,县级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保障种子的质量安全。
本文就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县级种子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面对新问题和挑战提出管理上的一些对策,为做好三农服务提供有益的参考。
1 新种子法实施的意义新种子法目的是完善我国现代种业制度,进一步保障种业发展。
新种子法把生产、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减少很多审批的手续。
新种子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对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也进行了改革。
新种子法下放许可审批,利于企业就近申请,同时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增强了新品种保护的力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
在新种子法中还特别提到了转基因植物食用的安全性评价。
新种子法第七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可见,新种子法进一步保障了国民的食品安全。
2 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县级种子管理管理问题2.1 种子品种杂乱,质量难以保障自种子市场开放以后,县级种子市场特别活跃,种子经营门市也增加很多。
就县级来说,经营种子产品的多达上百家。
由于经营门店小且多,缺少一个标杆对种子从质量上进行把控,基于此县域经营的种子基本上都是从全国各地采购的,种子进货渠道很难追溯,市场上出售的种子品牌十分杂乱,给农作物安全埋下了隐患。
同时,种子经销户之间竞争激烈,导致一些伪劣假冒的种子混入市场。
2.2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很困难我国每个新品种的引进与推广工作都应该按严格的程序进行。
由于县级种子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复杂的进货渠道,很难对其过程进行监管。
然而绝大多数的农民对种子的鉴别选择能力又不高,很多时候新品种未经审批就流入市场,也给农业安全种植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新种子法解读》课件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新种子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如部门职责不明确、操作流程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够等。
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操作流程、强化执法力度等,确保新种子法的顺利实施。
对策和建议
可能出现的问题
新种子法的案例分析
某农业科技园区在新种子法的指导下,成功培育出抗病性强、产量高的新型农作物品种,为当地农民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案例一
某农业合作社利用新种子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科研机构合作,推广了优质、高效的种植技术,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
新种子法实施后,部分地区出现了种子市场混乱的现象,假冒伪劣种子泛滥。
新种子法还加强了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鼓励育种创新:新种子法加强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建立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鼓励种质资源交流和共享,同时加大了对育种创新的支
更加重视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更加注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增加了相关规定和措施。
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新种子法将引导农业向绿色、高效、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新种子法将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国家战略利益。
保障粮食安全
03
保护知识产权
新种子法将加强对育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申请专利、品种权等,激发创新活力。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第一、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侵权风险和种性风险。
(一)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侵权风险。
申请品种登记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
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品种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的品种名称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与申请品种保护五个条件中除新颖性以外的四个条件相同,申请品种登记的品种只要具备新颖性就可申请品种保护。
这会造成是登记品种的同时又多是授权品种。
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登记品种种子的,必须注意该登记品种是否授权品种,是否需要经过品种权人同意,否则极易构成侵害品种权。
(二)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申请者的种性风险。
申请品种登记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特性和特征即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报告。
由于农作物在开放条件下种植,品种的特性特性,特别是特性,很容易产生非遗传变异。
发生变异的性状,无论是可遗传变异还是非遗传变异,都与申请文件描述的品种性状不一致性,造成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该种子是不具有真实性的假种子,要求申请者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种性风险。
第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增加了经营风险。
现行种子法不要求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品种。
新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种子的品种等事项,限制了生产经营种子的品种。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自变更之日起至原核发许可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告之日止的期间内,种子生产经营者处于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状态。
此期间易被追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有效区域的确定,增加了经营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属人管辖;该法第三十八条又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实行属地管辖;发证机关不可能超越管辖范围确定有效区域。
种子违法案件货值金额的确定

种子违法案件货值金额的确定冯 猛(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盐城224002)摘要:种子违法案件货值金额应依据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市场同类种子的中间价计算,无法确定的,委托相关估价机构确定;数量包括已经销售的和未销售的。
特殊情况下,种子已经全部销售的,实际销售总额为货值金额。
货值金额的计算与具体违法行为关联。
关键词:种子;货值金额;价格;数量;种类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新《种子法》)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依据由“违法所得”改为“货值金额”,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然而,笔者也发现,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各地查处的种子违法案件数量呈急剧下降态势,有的执法机构甚至一年未办理种子违法案件。
究其原因,固然有新《种子法》实施产生的震慑力,但是,也有“货值金额”为处罚依据加大案件处罚额产生的负面影响,原本按照“违法所得”处罚几百几千就能够了结的案件,现在变成几万几十万的罚款额,执法人员担心案件罚款额度太大执行不了。
同时,新《种子法》实施一年来,有关部门并没有对货值金额如何计算予以明确,执法人员对如何适用心里没底。
新《种子法》不仅将处罚依据改为“货值金额”,还增加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种子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计算更加复杂。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一定数额货值金额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否则构成“渎职”。
因此,准确计算种子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十分重要。
笔者根据近年来参加省、市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发现的典型案例,结合其他涉及到“货值金额”问题的农资违法案件(如兽药)办理实践,提出种子违法案件货值金额的确定方法,以供从事种子执法的同仁参考。
1 典型案例2016年3月,A县B种子店经营的“×号水稻种子”经A县农委抽样检测,发芽率不合格,B种子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构成经营劣种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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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种子管理站 2017年3月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修订重点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审 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引种制度:相邻省→其他省;
同意 → 备案(品种和区域)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 产品质量法: •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统一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千 -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 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2千-5万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 第八章 扶持措施
外合作
•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修订重点
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