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解读(2016)..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引言新种子法是对种子行业进行管制和规范的法律法规,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文将浅析新种子法中的行政处罚相关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规对种子行业的影响。
一、新种子法概述新种子法是一部于年月日颁布的法律,旨在监管和规范种子行业。
该法律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行政处罚制度。
二、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利,促进行政法治建设。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发生,同时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促使相关方遵守法律法规。
三、新种子法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方式根据新种子法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于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具体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权力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依法进行。
常见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环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需要符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处罚的监督和申诉机制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相关部门设立了监督和申诉机制。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诉讼机构申诉,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核或撤销。
监督部门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偏离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新种子法行政处罚的意义和影响新种子法的行政处罚制度使种子行业更加规范,促使企业和相关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秩序。
同时,行政处罚有助于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种子行业的良性发展。
结论新种子法的行政处罚制度是为了规范种子行业、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涵盖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采用多种方式进行。
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经过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依法行使、保护当事人权益。
浅析新《种子法》对种子监管的规定

浅析新《种子法》对种子监管的规定姜雄伟(湖北省种子管理局,武汉430070)现行《种子法》已施行15年,各界期望通过修订《种子法》解决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种业健康发展。
2015年11月4日修订后的《种子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前后《种子法》变化较大,现就新《种子法》涉及种子监管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 强调规范管理行为(第1、70、71、72条)重点体现在第九章法律责任,细化、加强了主管部门和人员责任,并从法律责任一章的最后提到了最前。
2 明确管理机构(第3、50、75、76、80条)主管部门依然是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但就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分支机构设立等相关违法行为,未再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权。
同时规定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可以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开展。
3 完善审定制度3.1 品种审定(第15、17、21、23、92条) 保留国家和省级的两级审定,但将品种审定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吸纳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更加细致。
修订前全国的29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变更为5种。
新增了“绿色通道”,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即当前农业部发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可以自行完成试验,提高品种审定效率,加速新成果的转化。
对俗称停止推广品种或者退出品种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3.2 引种(第19条) 审定品种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地区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修订前规定经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引种)。
此处有3项内容需要明确,一是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如何划定,由谁来划定,通过何种方式公布等,否则黑龙江省审定的水稻品种,引种到海南省,主管部门无法定依据否定黑龙江省与海南省并非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二是引种的概念,修订前为引进种子,一般由引种的经营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修订后从字面理解倾向于引进种植,即使用者;三是引种备案未规定时限,同时对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备案也存在相同问题。
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DOI :10.16675/14-1065/f.2019.11.008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袁莹摘要:2016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
从推进优秀种质资源保护、抓好良种选育和审定工作、推进种子生产经营进程、强化种子行业的监督管控等4个方面,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解读。
关键词:种子法;种质资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1-0015-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 (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为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应用优秀种质资源,全面规范种子品种选育及经营管理等相关行为,全力维护种子行业生产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各项权利,提升我国种子行业的整体质量,有力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促进农业产业更快发展,我国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工作,并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涵盖了在我国境内所开展的种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类活动,其目的是发展种子行业,打造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好品种,真正在源头上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1推进优秀种质资源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体系改革,取消或下放了相当多的行政审批类项目,极大地减轻了各行业经济主体的负担。
种子行业是政企分开比较早而且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一个行业,通过改革创新,对能够加以合并、简化或下放的事项,予以合并、简化或下放,释放种子产业中相关企业的创造力。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管理制度上实施了大规模改革,切实减少需实施审定的品种,为种业经济主体的育繁一体化打开新通道,给予其自主决策权。
我国始终依法依规保护珍贵的种质资源,全面禁止采集或采伐我国予以重点保护的各类天然产生的种质资源,所有单位与个人均不能侵占或破坏我国种质资源。
由于科学研究等必须进行采集或采伐,需要通过国务院或省级行政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新种子法解读》课件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新种子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如部门职责不明确、操作流程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够等。
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操作流程、强化执法力度等,确保新种子法的顺利实施。
对策和建议
可能出现的问题
新种子法的案例分析
某农业科技园区在新种子法的指导下,成功培育出抗病性强、产量高的新型农作物品种,为当地农民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案例一
某农业合作社利用新种子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科研机构合作,推广了优质、高效的种植技术,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
新种子法实施后,部分地区出现了种子市场混乱的现象,假冒伪劣种子泛滥。
新种子法还加强了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鼓励育种创新:新种子法加强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建立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鼓励种质资源交流和共享,同时加大了对育种创新的支
更加重视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更加注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增加了相关规定和措施。
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新种子法将引导农业向绿色、高效、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新种子法将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国家战略利益。
保障粮食安全
03
保护知识产权
新种子法将加强对育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申请专利、品种权等,激发创新活力。
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 品 种 径 记 制 度 在 我 缺 乏 实 践
负责 、 主管 部 门加 强事 中 、 事后 监管的 机制 。也就是说 , 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申请材料进行书 面审查 , 不作实质性审查 。” 岳仲明说 , 这有利于品种尽快 f : 市推广 , 满足市场 的需要 。主管部 门可 以从 繁重 的行 政
新修 订的种子 法共 1 0章 9 4条 ,
于2 0 1 6年 1 月 1日起施 行 。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为 了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中全会关于简政 放权 、 转变政府 职能 、 更好地 发挥市场 作用 的精 神 , 新
修 订 的种 子 法 对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进
农技推广机构 不得进行推广 。不得以 登记 品种 的名义销售 , 就是 不得假 借
登 记的品种 进行销售 , 也 不 得 发 布 广
种创新 、 提高创新能 汀的利 I 子法专设“ 新^
伞 人大 农业 ‘ 副 主任 张编 贵说 , 这十
告 。“ 这样 规定 . 在一 定程度上限制 了 未 按 规定 登 记 品种 的企 业 的市 场 行
靠 条例 进 行 保护 已难 以 满 足现 实 需 要, 侵权 套牌 等违法现 象 日益增 多 , 侵
害 了植 物新 品种 权人 的合 法权 益 , 挫 伤 了植 物新 品种权 人 的创新 积极 性 , 扰 乱了公平竞 争的市场秩序 ,阻碍 了 种业 的健康发展 。
依 据是 1 9 9 7年颁 布的 《 植物新 品种保
护条例》 。随着我 国种业快 速发展 , 仅
的授权 条件 、 授权原则 、 品种命名 、 保护 范围及 例外 、 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新种子法是我国于20XX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法律,主要涉及到种子的生产、销售、质量检测和管理等方面。
随着这项法律的实施,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种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就新种子法行政处罚进行分析。
一、新种子法的行政处罚对象根据新种子法,种子生产、经营、检测等各环节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均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主要包括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销商、种子质量检测机构等。
二、新种子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新种子法规定了三种行政处罚方式: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和依法认定的违法程度,决定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机关在确定行政处罚方式时,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缓急、法定处罚种类、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考虑行政处罚的效果和实践情况,保证处罚的合理性。
三、新种子法违法行为及对应处罚1、未经许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种子质量标准要求,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种子质量安全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擅自销售他人生产的种子,以及生产、销售未经抽样检测合格的种子,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吊销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以虚假宣传、虚假标识等手段销售种子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关企业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四、新种子法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标准根据新种子法,行政处罚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同时,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为被处罚人送达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在行政处罚标准方面,新种子法提出,罚款数额不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五倍,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不健全,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罚款数额不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十倍。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从整体来看,新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
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比。
新旧种子法对比要点(以新种子法目录为顺序)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变化:个别条款进行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用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子法的比率,仅供参考)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明显加了一句话“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并且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充实。
新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变化: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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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修订重点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千 -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新《种子法》解读
桐城市种子管理局 2016年1月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修订重点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 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2千-5万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 • 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 第八章 扶持措施 外合作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章 附则
修订重点
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审 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