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解读(农业部李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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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解读(2016)..

新种子法解读(2016)..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修订重点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为什么修改种子法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实现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打好种业翻身仗。

今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将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会议强调,推进种业振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权利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规范,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但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新种子法行政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该法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以保障农业生产质量和食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新种子法的实施背景、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以及处罚的意义和建议等方面对新种子法行政处罚进行浅析。

一、实施背景新种子法实施于2021年10月1日,是我国在农业发展和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

实施新种子法的目的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种子产业发展,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农作物品质和产量,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新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基本规范,明确了种子行业的责任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根据新种子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和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式。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种子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

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种子管理部门在进行立案调查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出具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处罚的意义和建议1. 加强违法成本意识:新种子法行政处罚的实施将对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打击,对于那些以次充好、伪劣种子的生产和流通商来说,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这将大大增加违法成本,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

2. 维护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能够起到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作用。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偷工减料、疏于管理的企业而言,行政处罚将对其形成威慑,从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农作物品质和产量。

3. 推动种子产业升级:新种子法的实施将加大对种子产业的监管力度,促进种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资本投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种子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 品 种 径 记 制 度 在 我 缺 乏 实 践
负责 、 主管 部 门加 强事 中 、 事后 监管的 机制 。也就是说 , 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申请材料进行书 面审查 , 不作实质性审查 。” 岳仲明说 , 这有利于品种尽快 f : 市推广 , 满足市场 的需要 。主管部 门可 以从 繁重 的行 政
新修 订的种子 法共 1 0章 9 4条 ,
于2 0 1 6年 1 月 1日起施 行 。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为 了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中全会关于简政 放权 、 转变政府 职能 、 更好地 发挥市场 作用 的精 神 , 新
修 订 的种 子 法 对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进
农技推广机构 不得进行推广 。不得以 登记 品种 的名义销售 , 就是 不得假 借
登 记的品种 进行销售 , 也 不 得 发 布 广
种创新 、 提高创新能 汀的利 I 子法专设“ 新^
伞 人大 农业 ‘ 副 主任 张编 贵说 , 这十
告 。“ 这样 规定 . 在一 定程度上限制 了 未 按 规定 登 记 品种 的企 业 的市 场 行
靠 条例 进 行 保护 已难 以 满 足现 实 需 要, 侵权 套牌 等违法现 象 日益增 多 , 侵
害 了植 物新 品种 权人 的合 法权 益 , 挫 伤 了植 物新 品种权 人 的创新 积极 性 , 扰 乱了公平竞 争的市场秩序 ,阻碍 了 种业 的健康发展 。
依 据是 1 9 9 7年颁 布的 《 植物新 品种保
护条例》 。随着我 国种业快 速发展 , 仅
的授权 条件 、 授权原则 、 品种命名 、 保护 范围及 例外 、 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

关于种子法的各项解释

关于种子法的各项解释

关于种⼦法的各项解释⾃2000年12⽉1⽇起施⾏的《种⼦法》,在各地的执⾏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普遍性问题。

为此,农业部经研究后就有关条款的适⽤近⽇提出以下意见。

⼀、《种⼦法》第⼗六条“引种”的含义是什么?同意引种的种⼦是否要对其种植⾯积予以限制?“引种”是指需经审定并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同⼀适宜⽣态区域的相邻省(区、市)推⼴种植,并经所在省(区、市)农业⾏政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种⼦法》第⼗六条的规定,同意引种的品种在适宜⽣态区域种植不受⾯积限制,但引种时应当按照《农业技术推⼴法》的规定在推⼴地区先进⾏试验,证明其具有适⽤性。

⼆、种⼦标签是否需要标注种⼦质量保证明?种⼦质量主要取决于种⼦纯度、净义、发芽率、⽔分4项指标。

同时,根据使⽤者购买种⼦即可即⽤的实际情况,种⼦标签可以不标注种⼦质量保证期。

但企业标注了保持期的,属于企业对外承诺,企业⽣产经营的种⼦要受保质期的约束。

三、对育苗者以试验⽰范的名义提供种⼦的⾏为如何界定?如果育种者提供的试验⽰范⽤种是有偿的,存在买卖关系,则属于销售⾏为,应当遵守《种⼦法》关于种⼦销售的规定。

四、《种⼦法》第⼆⼗⼆条⽣产许可证记载事项是否应包括“⾯积”⼀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积⽣产的,能否予以处罚?⽣产许可证记载事项不包括⾯积。

为保证主要农作物种⼦的质量,种⼦⽣产企业需保证其种⼦⽣产地点⽆检疫性病⾍害,并具备繁育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于其制种⾯积和⽣产规模,属于种⼦⽣产企业⾃主决定的事项,不属于法定事项。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积⽣产种⼦的,不能对⽣产企业予以处罚。

五、申领种⼦⽣产许可证是否需要提交品种审定证书?根据《种⼦法》和《农作物种⼦⽣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种⼦⽣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交品种审定证书,但销售种⼦时,该品种应当通过审定。

另外,按照《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转基因农作物种⼦⽣产许可证,⽆论是主要农作物种⼦,还是⾮主要农作物种⼦,都应当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4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4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4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农办议〔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4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6号李爱青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提升我国种业竞争力的建议收悉。

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加强新品种保护,激发育种创新积极性。

自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不断发展,对激励育种创新,促进种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多年来,我部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2015年,我部推动全国人大将新品种保护作为新修订《种子法》中的一章,提高了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加大了侵权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但仍然遵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英文缩写UPOV)公约1978年文本框架。

2016年以来,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国内相关单位围绕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英文缩写EDV)、UPOV公约1991年文本等内容开展调研,完成《我国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可行性研究》《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我国农林发展的影响研究》《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的报告》,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和修订说明、《条例》实施评估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

2019年,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部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呈报国务院审议,目前有关部门正按程序推进《条例》修订工作。

《条例》修订稿吸纳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框架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为解决我国植物品种同质化问题建立EDV制度,着力激励原始创新。

二是综合考虑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权益,对农民自繁自用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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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 产品质量法: •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 理。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 第八章 扶持措施 外合作
•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修订重点
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
• 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2千-5万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修订重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 审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新《种子法》解读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 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 千-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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