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讲座
种子法律法规pptx

通过建立种子质量认证体系,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其质 量和可靠性。认证体系可以增加消费者对种子的信任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追溯体系
对种子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去向清 晰可查。追溯体系有助于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开展种子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讲座,提高农民和相关 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种子法律 法规,提高公众对种子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种子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与职责
农业行政部门是种子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监 督和管理种子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 监管,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
种子质量标准
包括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含量等指标,以及对 于转基因种子的特殊要求。对于不同作物和不同用途的种子 ,质量标准会有所不同。
检测方法
包括感官检测、物理检测、化学检测、生物检测等多种方法 ,根据种子的不同特性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现代技术手段 如光谱分析、色谱分析、PCR等也广泛应用于种子质量检测 中。
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1
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生产过 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2
种子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禁 止生产假、劣种子。
3
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生产记录,保 证种子的可追溯性。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
01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和管理。
加强对种子产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 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种子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ຫໍສະໝຸດ 培养,提高其遵守法 律法规的自觉性。
种子知识讲座

农家小顾问种子知识讲座主讲:向子钧编者按:植保与种子有紧密的联系。
抗病虫品种,种子抗病性鉴定,植物检疫,国外引种审批,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等内容,都是植保、种子相结合的内容。
向子钧同志主编、湖北科技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种子知识300问》一书,深得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喜爱,先后获得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优秀图书奖,农业部科技进步奖。
本刊从这期起,陆续选登有关内容,以飨读者。
第一章 种子与种质资源1、什么叫农作物种子?《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对种子作了定义。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根据《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第51号令),"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农作物种子就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是农业生产上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饲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2、为什么要制定《种子法》?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业增产的内因,是科技兴农的载体。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
种子产业能否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增产、增效,农民的增收,生产环境的改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种业发展很快,成绩有目共睹。
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种子产业的水平还存在不少差距,种子工作还有不少问题。
就种子管理而言,一是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
体制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自1978年成立种子公司到90年代中后期,全国各级种子管理部门都是与其对应的种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从事管理,又从事经营,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室内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讲座(专业基础知识)

5. 强制性标准
国家发布的有关种子的强制性标准是种子管 理的技术性法规。 强制性质量标准 《检验规程》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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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际条约
适用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声明保 留的条款除外。 与种子有关的国际条约有《国际植物新品 种保护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 源国际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国 际植保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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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交亲本种子 应 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 类型,例如:“三系”籼型杂交水稻的亲 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 系;或直接表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 瓜亲本原种。 ——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 例如: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 系原种、水稻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 自交系。
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
依据药剂毒性大小(以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表示, 缩写为LD50)进行标注;
----若LD50<50mg/kg,标明“高毒”, 并附骷髅警示标志; ----若LD50=50mg/kg~500mg/kg,标明“中等毒”,并附
十字骨警示标志;
----若LD50>500mg/kg,标明“低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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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种子质量监督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执 法主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 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 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监督的形式主要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 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是我国种子管理的基本法律,共 11 章 78 条, 系统地规定了我国种子管理的基本制度, 其效力高于所有关于种子的行政法规、地 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关 种子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 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种子法》的规定相 抵触。
种子知识讲座

尤其是育种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 , 有利于育种者
全身心地投入到育种工作 中去。育种人员不必再
为育种经费和种子经营煞费苦心 , 只要将其培育 的新 品种在法律保护下进行有偿 转让或合作经
营 ,就可以达到创收的 目的, 从而多出成果 , 快
() 8 夸大宣传 的,如吨粮稻、千斤棉等。
( 自向子钧编著的 《 摘 种子知识 30问》 0 )
销售 , 用户 、 种子生产经营部门和育种者均可 以 从维护 自身利益出发而诉诸法律。
植 物新 品种保护还有利 于促进 国际间的品 种交流合作。
1 、哪些 情 形不 能用 于新 品种 的命 名? 0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l 0万元的 ,并 处 l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5 0 0 3 明 些作物 品种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 ,不得经营推广? 《 种子法 》 l 条规定 :“ 当审定的农作 第 7 应 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 , 不得发布广告 , 不得经 营 、推广” 《 。 种子法》第 7 4条规定 :“ 主要农作 物是指水稻 、 小麦 、玉米 、棉花、大豆以及国务 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 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
5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转 基 因 种 子 时 应 注 意 什 、
么
因组 的构成 ,用于农业生产的一种棉花。它是经 过转 入 外 源抗虫 基 因 ( 多为 B 大 t抗 虫基 因 )的 棉花品种 ,目前在湖北省市场上能够销售 的转基 因抗虫棉仅有两种 , 一种是通过国家审定适合长 江流域 ( 包括我省在 内 ) 种植的中棉所 2 , 9 另一 种是通过湖北省审定并推广 的鄂抗虫棉 1 ( 号 商 品名称 : K 9 。 G 1 ) 但这些抗虫棉均 只能抗棉铃虫 、 棉红铃虫等鳞翅 目害虫 。 3 、转 基 因种 子 从试 验 到 取得 生物 安 全 证书
完整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种子法实用演示PPT授课课件

满树绚烂的五瓣紫荆,像一片片云霞 ,在肆 意挥洒 着生命 的辉煌 。一阵 风吹过 ,地上 铺满缤 纷的落 英,让 我不忍 践踏。 公园里 种的是 紫色和 白色的 紫荆, 它们穿 着鲜艳 的衣裳 ,就像 一个个 姑娘在 风中起 舞。树 上还有 许多绿 叶,把 紫荆衬 托得更 加美丽 了。 满树绚烂的五瓣紫荆,像一片片云霞 ,在肆 意挥洒 着生命 的辉煌 。一阵 风吹过 ,地上 铺满缤 纷的落 英,让 我不忍 践踏。 公园里 种的是 紫色和 白色的 紫荆, 它们穿 着鲜艳 的衣裳 ,就像 一个个 姑娘在 风中起 舞。树 上还有 许多绿 叶,把 紫荆衬 托得更 加美丽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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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讲稿目录-2

《种子法》讲稿目录一、《种子法》立法目的及基本构架二、执法中常用的几个名词概念三、《种子法》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四、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一、《种子法》立法目的及基本构架(一)立法目的(二)调整对象(三)适用范围(四)基本构架(五)重大意义(一)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在《种子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了《种子法》立法的目的。
(二)调整对象《种子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农作物的种子,也包括林木的种子,即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
因此,《种子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繁殖材料(种子),也包括种植材料(苗木)。
(三)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这里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四)基本构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第六章种子使用;第七章种子质量;第八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五)重大意义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种子法》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品种选育和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种子质量、种子产业扶持政策,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行政管理等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为全面贯彻种子法,国家林业局和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抓紧制定了相关配套法规和制度。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课件

安全管理
种子法要求对进出口的种子进行安全 管理,防止病虫害和杂草的传播。同 时,禁止进口、出口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种子。
03
种子法的实施与监督
种子法的宣传与教育
种子法宣传
展望
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种子法》将更加科学、合理,为农业发 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THANK YOU
感谢各位观看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ppt课件
目录
• 种子法概述 •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 • 种子法的实施与监督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种子法概述
种子法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种子法是规范种子选育、生产、 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目的
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 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 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 发展。
种子检验与检疫
检验与检疫制度
种子法规定对种子进行检验与检疫,以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检验与检疫内容 包括种子的纯度、净度、生命力、病虫害等方面。
不合格处理
对于检验与检疫不合格的种子,种子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退货、换货、 销毁等。同时,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种子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审批
05
总结与展望
《种子法》的实施效果与问题
实施效果
《种子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 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
VS
存在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 不到位、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影响了法 律的实施效果。
中国种子法 PPT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 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 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 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 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 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4)种子监管领域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 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 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 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 资源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法对经营者的要求一种子法的成立时间及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全国性法律于2000年7月8日由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改
主要内容
一 .种子法的成立时间及其内容 二.《种子法》实施的意义,作用及成效 三. 种子法主要内容 四. 种子法对经营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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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分析唐光胜1.经营推广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1.1法律条文: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解释: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解释: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子(即F2)及其后代的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
实践中,将以不能做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杂交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容易理解;将未经审定品种的种子、擅自引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人们不好接受。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所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擅自引种的种子(可以称为生物学上的种子,但不是育种学和种子法意义上的种子,因其未完成育种过程中的审定阶段),也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解释:《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主要推广品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
上列采用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均为假种子。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解释:劣种子是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的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即法定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1999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4.1.2.3.4.5、经济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7.1.2、瓜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16715.1.2.3.4.5。
质量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劣种子。
2008年国标常规水稻纯度99,净度98,发芽率85,水分(籼13、粳14.5).杂交稻纯度96,净度98,发芽率80,水分(籼13、粳14.5).玉米单交种纯度96,净度99,发芽率85,水分13。
三交种纯度95,净度99,发芽率85,水分13。
双交种纯度95,净度99,发芽率85,水分13。
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新增加了种子活力测定,今后可能种子活力会作为种子质量指标加进标准里面。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
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种子。
4、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
1.2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具体处罚标准1.3.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1.3.1.1情节轻微,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3.1.2情节严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3.1.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1.3.2.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1.3.2.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是包装不合格的种子的行为2.1法律条文: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解释:《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明确规定,除无性繁殖的器官组织(如根、茎、枝、叶、芽、细胞等),不宜包装的种子,以及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剩余而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常规种子外,农作物种子加工包装后方可上市销售。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2.2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3具体的处罚标准2.3.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3.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3.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4法律条文: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经营下列种子:(三)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合格的;2.5法律责任: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推广下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包装不合格的;2.6具体的处罚标准:2.6.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6.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6.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6.2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6.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6.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6.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第一是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是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3.1法律条文: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解释: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通常与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一起出现。
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标签标注的品种信息不真实。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对种子标签的有关规定)3.2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3.3具体处罚标准3.3.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3.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3.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4.1法律条文: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2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4.3具体处罚标准4.3.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3.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4.3.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5.1法律条文: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对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法设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不办经营许可证,但要备案。
5.2法律责任: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5.3具体处罚标准5.3.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5.3.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5.3.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