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解读(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新种子法解读(2017)

抚远市种子管理站 2017年3月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从整体来看,新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
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比。
新旧种子法对比要点(以新种子法目录为顺序)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变化:个别条款进行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用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子法的比率,仅供参考)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明显加了一句话“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并且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充实。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变化: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附则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种登记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
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变化:增加的内容,变化率约100%共6条。
第五章+第六章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变化:看着相同,实则不同,变化率约50%新种子法两章共26条,旧种子法四章共29条。
种子违法案件货值金额的确定

种子违法案件货值金额的确定冯 猛(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盐城224002)摘要:种子违法案件货值金额应依据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市场同类种子的中间价计算,无法确定的,委托相关估价机构确定;数量包括已经销售的和未销售的。
特殊情况下,种子已经全部销售的,实际销售总额为货值金额。
货值金额的计算与具体违法行为关联。
关键词:种子;货值金额;价格;数量;种类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新《种子法》)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依据由“违法所得”改为“货值金额”,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然而,笔者也发现,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各地查处的种子违法案件数量呈急剧下降态势,有的执法机构甚至一年未办理种子违法案件。
究其原因,固然有新《种子法》实施产生的震慑力,但是,也有“货值金额”为处罚依据加大案件处罚额产生的负面影响,原本按照“违法所得”处罚几百几千就能够了结的案件,现在变成几万几十万的罚款额,执法人员担心案件罚款额度太大执行不了。
同时,新《种子法》实施一年来,有关部门并没有对货值金额如何计算予以明确,执法人员对如何适用心里没底。
新《种子法》不仅将处罚依据改为“货值金额”,还增加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种子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计算更加复杂。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一定数额货值金额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否则构成“渎职”。
因此,准确计算种子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十分重要。
笔者根据近年来参加省、市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发现的典型案例,结合其他涉及到“货值金额”问题的农资违法案件(如兽药)办理实践,提出种子违法案件货值金额的确定方法,以供从事种子执法的同仁参考。
1 典型案例2016年3月,A县B种子店经营的“×号水稻种子”经A县农委抽样检测,发芽率不合格,B种子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构成经营劣种子违法行为。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

本章由原来的9条增加为12条,增加的内容比较多,对于促进种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 义。
1、国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并鼓励种子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产学研选育体系。 增加了本法第十二条“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 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 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 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条款内容。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对于新品种的保护,本次修订由原来第三章的第十二条改为第四章单列一章从第二十 五条至第三十条进行大篇幅详细规定。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 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对违反法律,危 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5、明确种子行业协会的成立原则及其作用。该内容在第五十一条中作出了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依据 规定,1、种子行业协会成立,遵循二个原则:一是合法,二是自愿。2、作用有三:一是管理,加强行业管理;二 是维权,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三是服务,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 等服务。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本章将原来的第四章种子生产及第五章种子经营合并为一章。
1、将原来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实践中,应该是存在既有种子 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种子生产许可证三种情形。
2、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删除了禁止性规定。这是方便管理部门管理审查以及保护 种子使用者的重要举措。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增加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7年3月30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制定、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
第七条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八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在推陈出新 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方面
实行植物新品种 保护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 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 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 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 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 独占权。
认可农民自繁种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 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 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 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既保留了我国农民长期的一 个生产习惯,同时也对钻法 律空子、以串换名义进行商 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 和打击。
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
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生态安全, 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种子法修改, 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以产业 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 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 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
对转基因品种采取“积极 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 规、加强监管”的态度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 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 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 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 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 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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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 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等情形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 核确认后,撤销审定。对已登 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 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撤销登记。
2 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同时将育繁推一体化 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明确主体责任
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 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 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 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 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 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 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 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 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 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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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
修订重点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 •
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 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2千-5万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千 -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重点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审 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引种制度:相邻省→其他省; 同意 → 备案(品种和区域)
新《种子法》 解读
抚远市种子管理站 2017年3月
• • • • • • • • • • •
十一章
章节变化
→
十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 第八章 扶持措施 外合作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