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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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二)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2022深圳契税如何征收

2022深圳契税如何征收

2022深圳契税如何征收⼤家在购买房⼦的时候都需要缴纳税费的,这个房⼦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且会受到⾯积影响,那么关于契税的征收内容是如何进⾏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契税如何征收契税按照不同⾯积⼤⼩和不同⽤途的房⼦进⾏⼀个差异化的征收标准。

90㎡以下的,征收1%契税90㎡到144平⽅⽶以内的,按照2%征收。

144㎡以上或者是商业⽤途的房⼦契税征收标准是3%。

契税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国有⼟地使⽤权的出让,由承受⽅交。

是指⼟地使⽤者向国家交付⼟地使⽤权出让费⽤,国家将国有⼟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的⾏为。

⑵⼟地使⽤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地增值税,另由承受⽅交契税。

是指⼟地使⽤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式将⼟地使⽤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的⾏为。

⼟地使⽤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为。

以下⼏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有房产作股投⼊本⼈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不纳⼟地增值税,但承受⽅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地使⽤权⽀付的⼟地出让⾦对承受国有⼟地使⽤权所应⽀付的⼟地出让⾦,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地出让⾦⽽减免契税。

契税纳税期限纳税⼈应当⾃纳税义务发⽣之⽇起10⽇内,向⼟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缴纳的契税⼀般情况会受到商品房的⾯积来进⾏分配的,如果⾃⼰没有到90平⽶的话,⼀般都是按照的1%的契税进⾏缴纳,如果到了90平⽶没有到144平⽶的话,是按照的2%进⾏征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指的是在深圳市离婚后,双方离婚后分割财产中涉及购房的部分需要支付的契税。

契税是指在买卖和转让不动产时,按照当事人达成的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形式转让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下面将从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离婚买房涉及的相关情况以及一些实际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是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根据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买卖合同承受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契税的标准是根据不动产自持年限进行分档征收的。

目前,深圳市的契税分为两档,分别是:-不满2年的自持期,契税税率为2%-满2年及以上的自持期,契税税率为1.5%在离婚买房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或转让,根据不同的自持期,需要按照相应的契税标准进行征收。

而实际上,离婚买房涉及的契税标准还可能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涉及购房的面积、所在地区、房屋用途等等都可能会对契税的征收标准产生影响。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离婚买房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1.在购房前已离婚,房屋产权登记在单方名下:此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在离婚后需要将房屋归还给购房方,那么涉及到的房屋转让将会被视为买卖关系,需要按照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缴纳。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屋,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的分割:此种情况下,房屋的分割和转让也需要按照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缴纳。

对于夫妻共同名下的房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划分,以达到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3.在购房后发生离婚,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况下,房屋的归属会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处理。

如果其中一方需要将房屋归还给对方,那么也需要根据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缴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实际案例,以更好地理解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案例一:A与B离婚后,A将房屋的所有权归还给B。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不仅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也催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其中离婚买房问题备受关注。

在深圳离婚买房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契税的征收标准。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深圳离婚买房契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深圳国土资源委员会的规定,深圳离婚买房契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计算,包括房屋总价、契税率、买方人数等。

首先,房屋总价是计算契税的基础。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目前契税是根据房屋交易总价计算的。

房屋总价包括了房屋本身的价格以及相关的税费和费用,如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

因此,在离婚买房过程中,买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应的契税。

其次,契税率是计算契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深圳市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分为两个不同的契税率。

住宅类的契税率为1%,而非住宅类的则为3%。

在离婚买房中,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用于居住,即住宅类的房屋,那么契税率为1%。

而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用于商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途,那么契税率为3%。

因此,离婚买房的契税率将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后,买方人数也是影响契税征收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深圳市,如果购房人是夫妻共同购买,享受一套住房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即使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已经离婚,但如果能够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并且判决书或协议书中明确显示他们是夫妻共同购买房屋,那么仍然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这也是深圳市为了保障婚姻权益,在离婚买房过程中提供的一种特殊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契税征收标准仅适用于深圳市。

其他城市的契税征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总结起来,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主要根据房屋总价、契税率和买方人数来计算。

买方在离婚买房过程中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应的契税。

对于住宅类的房屋,契税率为1%,而非住宅类的则为3%。

如果购房人是夫妻共同购买,可以享受一套住房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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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交易环节,优惠政策,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10﹞374号 【发文日期】2010-10-21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要求享受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的,由 纳税人向征收机关(包括代征单位)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的内容需 涵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证件号码及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在实际工作中,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可根据在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家庭 住房登记记录直接执行新的税收政策;若纳税人直接在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则须由市房地产 权登记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三、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不再 享受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一律按税率3%征收。请代征单位根据《通知》的规定修改有关 代征软件(税目调整说明附后)。 四、《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认 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49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第四条有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 税,适用税率为1.5%”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第四条“规范个人住房转 让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中有关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深地税发[2006]45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贯彻《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补充意见(一)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房屋的房屋原值:发生分割行为前购置(建造)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房屋原值中的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一般以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登记价为准。

房屋原值中的相关税费:房屋购置过程中,由购置方按有关规定实际交纳的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

(三)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房产证、完税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二、对贯彻《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补充意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暂定为: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3%核定。

上述所指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三、加强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征管理(一)对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委托辖区国土房产代征单位代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缴纳税款。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财政部门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收机关。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财政部门征收、代扣契税或耕地占用税。

四、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或已以各种名义收取纳税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纳税的,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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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加强管理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办﹝2005﹞176号
【发文日期】2005-12-30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管职能的划转。

我市契税征管职能由深圳市财政局划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使。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我市的契税征收机关。

二、契税税率的调整。

(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界线确定税率。

1.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照现行国家和省契税政策规定的税率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继续执行暂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适用税率为1.5%,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的税率执行。

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非普通住房、仓库、写字楼、商铺、厂房、车库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2.凡在200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签订有效购房合同的,仍按照市政府原政策规定的税率执行;税款缴纳时间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调整后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上述规定中所指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
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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