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者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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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字体:大中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第一、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侵权风险和种性风险。

(一)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侵权风险。

申请品种登记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

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品种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的品种名称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与申请品种保护五个条件中除新颖性以外的四个条件相同,申请品种登记的品种只要具备新颖性就可申请品种保护。

这会造成是登记品种的同时又多是授权品种。

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登记品种种子的,必须注意该登记品种是否授权品种,是否需要经过品种权人同意,否则极易构成侵害品种权。

(二)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申请者的种性风险。

申请品种登记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特性和特征即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报告。

由于农作物在开放条件下种植,品种的特性特性,特别是特性,很容易产生非遗传变异。

发生变异的性状,无论是可遗传变异还是非遗传变异,都与申请文件描述的品种性状不一致性,造成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该种子是不具有真实性的假种子,要求申请者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种性风险。

第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增加了经营风险。

现行种子法不要求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品种。

新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种子的品种等事项,限制了生产经营种子的品种。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自变更之日起至原核发许可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告之日止的期间内,种子生产经营者处于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状态。

此期间易被追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有效区域的确定,增加了经营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属人管辖;该法第三十八条又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实行属地管辖;发证机关不可能超越管辖范围确定有效区域。

对《种子法》实施中几个问题的商讨

对《种子法》实施中几个问题的商讨

理实 施 办法 》 专 门经 营不 再 分 装 包装 种 子 的 经营 者 对 提 出 的条件 是 符合 《 子法 》 定 的 , 就 是 :1 具 备 种 规 那 () 与所 经营种 子种类 和 数 量相适 应 的资 金 ;2 具 有种 子 () 原 包装单 位 出具 的种 子来 源 证 明 ;3 有 固定 的经 营 场 () 所 ;4 在 同一 地点 不得 经 营农 资 以外 的任 何商 品 。并 () 要求 经 营 的种 子 到县 级 以上 种 子 管理 部 门登 记 备案 , 同 时发 给 “ 营不 再 分 装农 作 物 种 子 准 销证 ” 使 种子 经 , 经 营有序地 进行 。 4 种 子质 量检 验 问题 种子 质量 检 验 是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的重 要 环节 , 业 企
0号 : 0 52 9 ( 0 2 0 — 2 4 0 10 —6 0 2 0 )50 7 —2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种 子法 》 以下 简 称 《 子法 》 及 ( 种 ) 农 业 部 5个 配套 规 章 的颁 布 实 施 , 我 国 种 业 管 理 制 对 度 进 行 了 一 系列 改 革 , 志 着种 子 产 业 发展 进 入 了一 标
不 适 应 种 业 发 展 和 《 子 法 》 要 求 , 它 觉 得 搞 种 子 种 的 但
全 , 资本 达 不 到 也不 行 , 一 项 要 求 被 划 掉 不 少 公 但 这 司 。 部分 国有种 子 公 司 的生存 出路 , 是设 立股 份有 这 一 限公 司吸收社 会 财力 , 大 经营 规模 , 取达 到法律 规 扩 争
是 经 申请 政 府 主 管部 门发 文 件 , 同 意 取 消 种 子公 司 , “ 保 留种 子 站 , 没 有成 立 种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情 况 下 在

对《种子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种子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因为他们 自上 而下有 统一 的名称 、 统一 的着装 、 一的 统 管理模式 建议农业部 向国务 院有关部 门申请成立农业 行 政执 法 局, 在现 有人员 编制 的基础 上优化 机构设 置 . 调整 内部 分工 . 有关农业 行政 执 法的职能统 一起 来 , 把 如种 植 业 的 种 子 、 药 、 物 捡 疫 、 料 . 牧 业 的 兽 药 、 农 植 肥 畜 饲 料 、 物 检 疫 , 产 业 的 渔 政 . 监 、 产 养 殖 . 产 饲 动 水 渔 水 水 料 , 机监 督管理等 农业 行政执 法局的职能包括政 策 农 法规制订 、 法队伍技术培 训、 法 监督指导、 场管理 执 执 市 和查 处 违 法 案 件 改 变 现 在 农 业 执 法 人 员 精 力 分 散 , 机 拘小而全 , 仍沿袭计 划经济 的管理方式 。避 免制订法 规 个 部 门 . 场 管理 又 是 另 外 一 个 部 门 , 务 上 分 而 不 市 业 明 , 利 益 争 端 不 休 . 现 问题 相 互 推 诿 的现 象 小 出 随 着我 国加入 wT 政 府职 能 也应 该转 变 , 在 0, 现 单 纯 的 管 理 型 职 能 将 转 变 为 服 务 型 , 企 业 服 务 . 大 为 为 众 服 务 因 此 . 立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局 , 一 名 称 , 一 着 成 统 统 装 , 一 管 理 , 底 改 变 农 业 执 法 着 装 上 五 花 八 门 、 理 统 彻 管 上 独立行 动 的现 状 , 组建农业 行政 执法 的正规军 , 门 部 联 台 上 规 模 , 理 方 式 上 档 次 只有 这 样 才 能 得 到 社 会 管 各方 的认 可, 才能 有利 于树豆农 业执 法公众 形 象, 使农
户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克 星 . 受 老 百 姓 的欢 迎 。 是 是 深 这

种子_规章制度

种子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种子质量,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护种子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生产第四条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种子生产许可证;2. 具备相应的种子生产设施和设备;3.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检验设施;4. 具有合格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第五条种子生产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2. 不得使用禁用种子和未经审定的品种;3. 不得擅自改变种子品种特性;4. 不得生产假冒伪劣种子。

第六条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种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种子质量。

第三章种子经营第七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种子经营许可证;2. 具备相应的种子经营场所和设施;3. 具有合格的种子经营技术人员。

第八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种子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经营;2. 不得经营无证种子、假冒伪劣种子和未经审定的品种;3.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4. 不得拒绝消费者依法查询种子质量检验结果。

第九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记录种子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种子质量。

第四章种子使用第十条种子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种子使用技术规程进行播种;2. 不得使用禁用种子和未经审定的品种;3. 不得擅自改变种子品种特性;4.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建立种子使用档案,记录种子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种子使用效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浅谈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管理

浅谈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管理

浅谈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管理作者:徐艳,盛焕银来源:《种子科技》 2018年第3期自2016年以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新颁布的主要配套规章相继实施,其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内容有了新的规定,给种子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1 关于种子备案的法律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

1.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助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助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信贷 、 保险、 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优惠政策, 形成推
动现代 种 业发 展 的政策合 力 。 如果 说 修 订 前 的种 子 法是 种 业 在从 计 划 经济 到市 场经 济发 展 阶段 的顶层 设计 , 那 么新种子 法就 是发展 现 代种业 在 制度上 的顶层设 计 , 其 意义 是重 大和 深远 的 。林 木 种苗是 林 业建设 的基 础 , 也 是林 业科技 进 步 的重要 载体 , 更是 提升 林业 建设水 平 的
关键词 : 新 种子法 ; 种 苗; 产业 ; 发 展
中图分类 号 : ¥ 7 2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4 —3 0 2 0 ( 2 0 1 6 ) 0 4 —0 0 7 9 —0 5
2 0 1 5年 1 1月 4日新 修 订 的《 种子法 》 通 过 了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第 十七 次会 议第 二 次审议 , 根 据 国 家 主席 第 3 5号 令 , 2 0 1 6年 1月 1日正 式 颁 布 实
2 0 1 6 年 8 月
Hu b e i F o r e s t r y S c i e n c e a n d Te c h n o l o g y
贯彻落实 新《 种子法》 助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
汪建亚 杨瑾 蓉 董 梅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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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北 省 林 业厅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总 站 武 汉
8 0






第4 5卷
关 键 。《 种 子法 》 是林木 种 苗工作 的根 本大法 , 是 开 展林木 种 苗各项 工作 的遵 循和依 据 。新修 订的《 种 子法 》 出台, 为进 一 步 做好 林 木 种 苗 工作 提 供 了有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概要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概要

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
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核发权限
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许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受理、审核农业部核发的许可;受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解读:明确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 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 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整个四十一款对是对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法律地位
的确认。特点:一是将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彻底分开,改变
过去标签包括使用说明的内容,现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是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适用于包装和不能包装的所有农作 物商品种子。具体在《农作物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解 读。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提醒注意: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
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使用说明:是指对
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 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 说明。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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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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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者要知道这些!
作者:武合讲
来源:《长江蔬菜·学术版》2016年第10期
“编者按”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

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新《种子法》实施已经4个月了,想必大家都想知道新旧法在哪些具体层面上不同。

2016年4月,楚天新科种子法公益讲座在大东门纽宾凯新宜酒店举行。

主讲人武合讲律师就新《种子法》的相关内容,和现场的种子经营者进行了分享。

新内容:标注内容要负责
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注内容: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修订后,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进行标注。

若标注不到位、不真实,可能会造成一定风险,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生产经营者一定要注意。

新标准:假种子判别有变化
新《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冒充型);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不符型)或者没有标签的(非销售的种子)。

下列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合格);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不真实);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不安全)。

假劣种子犯罪构成要件:一是销售;二
是明知;三是假劣种子;四是造成损失两万元以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销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虽然违法,但不犯罪。

新法修订后,品种与标注内容不符将被认定为假种子。

目前很多种子生产经营者把使用说明与标注内容合并印制,将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执法机关可能会将合并印制的内容都判定为法定标注内容。

如果出现与使用说明不符的情况,执法机关将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

新思维:分清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
在很多种子赔偿或者相关案件中,执法机关容易将行政鉴定和民事鉴定混淆。

表1列出了行政鉴定与民事鉴定在鉴定人员、鉴定组织、启动原因、启动程序、判断依据、文书性质、证据使用7个方面的区别要点。

民事鉴定只能用于民事纠纷,一旦立案就不再适用。

在民事鉴定中,农艺师是不具备参与资格的。

也就是说,在民事鉴定中,农艺师不具备出具现场鉴定报告的资格。

因为农艺师属于农业技术推广专家,并不是规定中的农业专家。

同时,在种子管理站或者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农艺师是不能参与行政鉴定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对应举措,防止自己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新增加: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标注要慎重
以往,种子生产经营者为了增加销量,会刻意扩大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新《种子法》对于这些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那么在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的时候,要考虑以下因素:1.品种推广区域和种子销售季节;2.标注真实性的证明责任;3.不真实的民事赔偿责任;4.不真实的行政处罚责任;5.不符型假种子的刑事责任。

新《种子法》相较于之前,有一定的变动,对很多内容进行了明确。

种子生产经营者切不可忽视细节,肆意妄为。

否则,轻则罚款、吊销许可证,重则有牢狱之灾。

希望种子生产经营者们,要认真学习新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不要走上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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