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专门化
社会的变迁与司法模式的转变——转型中国基层社会的纠纷处理

解 决 好 纠 纷 ( 体 的 解 决 问 题 ) 而 不 是 恪 守 “ 实 具 , 落
和 形 成 规 则 ” 普 遍 性 的 解 决 问题 ) 一 基 本 职 责 ; ( 这 对 于 纠 纷 的 处 理 , 们 的 思 维 方 式 和 解 决 方 法 完 他 全 是 实 用 主 义 导 向 的 , 动 逻 辑 也 是 当 下 的 或 个 行
战 , 自于 因 社 会 结 构 的 分 化 所 导 致 的 利 益 主 体 来 的 多 样 化 、 益 关 系 的 复 杂 化 以 及 利 益 诉 求 的 多 利 元 化 。 随 着 利 益 关 系 的 组 织 化 和 利 益 群 体 的 出 现 , 会群 体 以“ 同利 益 ” 话 语纽 带 的 集体 行 社 共 为 动 不 断 增 多 , 量 复 杂 的 社 会 矛 盾 和 纠 纷 不 断 凸 大 现 出来 , 益 群 体 之 间 的 冲 突 与 对 抗 日益 频 繁 , 利 群
的司 法程序 与 = 化 的词 法语 言 , 往还 会使 “ 々业 往 不 懂法 ” 当 事 人 产 生 一 种 被 排 斥 或 任 由他 人 “ 的 摆 布 ” 感 觉 。原 本 是 用 来 保 障 当事 人权 利 的必 要 的 的诉 讼 程 序 , 往 反 被 认 为 是 法 官 人 为 设 置 的 障 往 碍 , 由此 引 发 法 官 是 否 依 汰 办 事 , 法 是 否 公 正 并 司
焦 点 越 来 越 带 有 鲜 明 、 接 且 具 体 的 经 济 目 的 和 直
利益 指 向 , 且 由 于纠 纷所 涉 及 的利益 关 系 的复 而
杂 纠 葛 , 纷 的 协 调 难 度 也 变 得 越 来 越 大 。 由于 纠 ②
社 会 结 构 的 日益 多 元 化 , 带 来 社 会 大 众 对 于 司 又
国企优化营商环境对法院建议

国企优化营商环境对法院建议以国企优化营商环境对法院建议为题,以下是十个建议:1. 建立专门的商事审判庭:国企优化营商环境的首要任务是提供高效、公正的司法保障。
为此,应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庭,由熟悉商业法律和商业实践的法官组成,以确保对商事纠纷的快速、准确的审理。
2.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法官是法院的核心力量,其专业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效率。
国企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其商业法律和商业实践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国企营商环境中的复杂问题。
3. 引入专业顾问和调解机构:为了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国企可以引入专业顾问和调解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
这样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同时也可以提供更灵活的解决方案,满足各方的需求。
4.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为了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国企应积极与政府部门合作,共同解决营商环境中的问题。
例如,在纠纷解决中,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快信息共享和问题解决的速度。
5. 提高司法公信力:国企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此,国企应加强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司法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6.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的重要保护。
国企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7. 简化诉讼程序:国企应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可以通过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优化审理流程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式,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企业的时间和成本。
8. 加强对外商投资纠纷的解决:国企应加强对外商投资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仲裁机构或建立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庭等方式,加强对外商投资纠纷的解决能力。
9. 加强对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国企应加强对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建设,促进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提高国企的国际竞争力。
全国司法环境评比

全国司法环境评比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中国政府用生态文明指导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
5月26日至27日,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期间,中国司法领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受到与会国际人士的高度认可。
他们一致认为,中国在环境司法保护方面是具全球领导力的国家。
完善生态保护全方位诉讼体系作为首先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各地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诉讼体系,不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推动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深化环境治理协同联动和多元共治,提升审判能力水平,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针对云南地形复杂、物种分布广泛的特点,云南法院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形成司法合力,统一裁判尺度。
由昆明、大理等6地设有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指定6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滇池、洱海等九大高原湖泊的环境资源案件,整体上统筹了各生态功能区特有濒危物种的司法保护。
青海是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具有高原生物多样性资源破坏容易、修复难且不可逆转等特点。
青海法院依托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三江源生态法庭等,结合实际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归口、统一管辖”的模式,以“车载审判”等方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
在审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失的计算问题是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难题之一。
江西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总结并推行了“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裁判规则。
该规则的推行,改变了以往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每案必鉴定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并减少了鉴定费用的支出,加快了审案进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苏法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国际公约义务,建立起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支撑的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确立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和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提高违法成本。
审判机构专门化彰显司法进步

中产 生 了 巨 大 的 心 理 压 力 。 “ 在 普通 人 眼 里 , 民 警 个 个
都是 钢 铁 硬 汉 但 , 其 实 , 民 警也 是 普普 通 通 的 人 , 既 有
刚 强 的 一 面 , 也 有 脆 弱 的 一 面 ;既 有铁 骨铮 铮 的 威 严 。
也 有 柔 肠 百 结 的 内 心 。 作 为 管教 民 警 每 , 天 都 面 对 的
款 项 达 113 万 元 。
“ 你 觉 得 人 活 着什 么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 ” “ 你 的 人 生
目标 是 什 么 ? 在 ” 四 川 省 成 都 温 江 区 看 守所 的 一 闻 活
动室 一 ,
场特殊的 对话 正 在进行 。 谈 话 的一
方 是 在押
的 犯 罪嫌 疑 人
而 另一
,
方 则 是 心 理 学专 家。 成 都 中 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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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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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问题 争取 了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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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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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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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三
,
元 是 租 赁还 是 收 购 , 或 者进 入
重整程 序 ,不 管
以 哪 种 方 式 介 入 , 都 争取 了 更 多的 时 间 。 而 法 律 程 序
将 比 政 府 主 导 的 善 后 处 理 更 有 稳 定 性 连 、 续 性 。 ” 在 破
产法
专
家看 来
公
,
平
、
公
正
吕忠梅:让每个案件都为司法公信力加分

吕忠梅:让每个案件都为司法公信力加分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吕忠梅日期:2013年05月06日浏览:司法公信力,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是以社会信心为基础而积累的司法社会信用,以及由极高的司法信用而最终形成的司法信赖。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实际上是法院对司法规律的认知与社会认知相互契合并实现认同达致信赖的过程,它有点像两个人过日子,相识、相爱已经不易,相知、相守更难。
客观而言,社会不接受某个案件,可能是多种因素造成的。
但在各种因素中,法院、法官对“这个案件”从受案到裁判的过程以及通过这个过程传达出来的各种信息将直接影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与认同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个角度上,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背后所蕴含的影响司法公信的因素,反思已有的司法政策、审判管理方式、法官制度……通过出台更加遵循司法规律、更加适应中国国情、更加符合法治思维的措施,从调整自己的行为做起,进而影响社会、感召他人、创造改善司法环境的条件。
我们也不妨放慢一点制定政策的脚步,先评估一下,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实践的效果如何?这些措施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还有多远?如果还需要出台政策,应该如何进行理性的选择?其实,每一个案件都会在四个方面影响社会认知和认同,申言之,每个案件都承载着司法的功能、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法院系统出台的各种司法政策、审判管理制度、改革举措乃至推广的司法经验,可能对个案、对法官个人产生的影响,不能不成为决策者慎重考虑的重要内容。
仔细甄别,“定分”与“止争”也是有些差别的,这种差别在个案审理表现为选择不同的结案方式。
从司法规律上看,正所谓“当调则调,该判则判”,但是如果把判决或者调解中的任何一种过于强调,提出以何种方式为主,甚至制定指标进行考评,则不仅与司法理性相悖,而且可能付出牺牲司法正义的沉重代价。
环境规制的法律构造

第一节环境 境行政权配置 的困境与变革
第一节秩序行 政下环境规制 的法理与方法
第二节风险语 境下环境规制 的转型与变革
第一节社会自 我规制的基本
法理
第二节社会自 我规制与我国 环境规制改革
第一节环境司 法专门化的表
象与实质
第二节环境规 制的司法审查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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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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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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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第一节问题与 假设
第二节本体指 向与分析框架
第二节从生态理性 到法律理性:环境 法作为复杂适应系
统
第一节环境侵害的 科学机理与复杂特
性
第三节科学图景变 迁与环境规制的范
式重构
第一节国家形 态变迁与法律
秩序的转型
第二节环境保 护任务的扩张 与环境国家的 形成
第一节环境权 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环境权 与环境规制
环境规制的法律构造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环境
环境规制
秩序
法理
变革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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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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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 规制
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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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司法
法律
行政权
转型
我国
内容摘要
本书稿从规制的角度对环境管理、环境法治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书稿的创新之处在于对环境规制 的研究采用发现问题、探究原因、法理分析、寻求对策的系统思维模式,将环境规制建立在生态理性、法律理性 和和社会理性的基础上,探寻其共通法理,并以其为理论基础构建适合我国需要的环境规制体系。该书稿在对环 境规制的法理基础进行梳理的过程中,以环境侵害本身的科学机理与复杂特性为切入点,指出环境法应具备复杂 适应系统所具有的整体性、非线性、动态性、多样性的特点。
加大环境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力度_姚伊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优化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建议

优化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建议
优化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建议包括:
1. 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在基层法院内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这样可以加强对判决的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效果。
2. 强化研究机构的功能: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负责研究法律问题、审判经验和案例分析等。
通过加强研究工作,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质量。
3.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基层法院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4. 加强技术支持机构建设: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机构,负责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支持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5. 设置司法警察机构:设立司法警察机构,负责法院内部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工作。
这样可以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
6. 设立司法管理机构:设立司法管理机构,负责对基层法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7. 建立审判委员会:设立审判委员会,由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
这样可以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8. 设置调解机构:设立调解机构,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这样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9. 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设立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这样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10. 设立国际交流机构:设立国际交流机构,加强与国外法院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这样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我国基层法院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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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由经济发展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都相继暴露在人们面前,其中最为严重,也是与群众关系最密切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环境问题。
我国并没有像国外一些国家倡导环境保护优先,而是提倡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两手抓。
这就导致了相应的环境司法制度发展缓慢,目前我国仍在积极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同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和完善。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简述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但是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却杂乱无序,这种情况就导致公众遇到了环境问题不知道向谁去反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一边不断出现环境问题,另外一边却棘手于如何解决这种环境纠纷的现状,使人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建立健全的环境司法体制,保证环境纠纷的有序解决。
在此基础上,国内外都将目光转向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和探索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共同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和专门的程序规则来解决专门的环境问题。
我国的环境司法问题是出于“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环境友好型社会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实施生态文明战略的需求而发展的。
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从理论需求到实务操作的转变,并正在经历从实务需求到理论支持需求的转变。
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审判机构设置无序我国虽然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并设立了诸多环境法庭,但是这些环境法庭的设置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都是盲目跟风,杂乱设置,无序管理,不但在法庭设置上零乱,在级别上更是空白。
法庭设置上的零乱主要体现在有的在一个省内不同的县域里分别设立了若干个基层环境法庭,有的一个省内只有一个环境法庭,只设立在基层,而有的又只设立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内部没有设立。
级别上的混乱主要体现在,有的环境法庭在基层法院设立但相应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内部却没有设立环境法庭,有的仅在中级法院内部设有环境法庭,对应的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内部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环境法庭,这些设置不得不让人担忧哪个法院审理一审,哪个审理二审,是否遵循两审终审。
实践中出现的这些地方性,零散性和试点性,暴露了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中的诸多不足。
另外一方面,这些环境法庭的设置在每个地方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部分所达到的效果都不明显,更有些地方人云亦云,看其他地区设立环保法庭,自己也盲目设立,但是设立之后,不仅没有案源,而且偶尔有一个两个,又不知从何处下手去处理,最终导致无奈撤销环境法庭,违背的法律的严谨性。
(二)环境案件执行困难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环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和合法环境权,环境司法作为环境案件救济途径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当事人成功维护权利的期盼。
而归根结底落实到最终的,就是案件的执行,经过法院的审判和法官的最后判决,只有判决被切实执行了,才能从根本上做到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
但是目前在我国,环境案件的被执行情况整体上很不理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环境案件执法主体模糊。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当中,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案件最后走的执法者,实践中也就没有依据,有的环境案件最后的执法者就是其所在的法院内部的普通法庭的执法者,有的则是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还有的联合环境行政部门综合处理。
这样毫无法律依据的处理方式,导致各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最终使得环境执法落实不到位,公民的环境权益也就很难切实的被保护。
第二,责任承担不确定。
环境问题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疑难重重的,这是环境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环境问题的复杂导致了环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艰巨,如何认定、如何调查取证,如何鉴定,如何分配法律责任,都是需要专业的解决途径。
由于环境损害的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要经过复杂的鉴定过程,并且在时间和金钱上的耗费都比较多,同时时间的漫长难免会影响证据的存在和现场情况的变化,如果一味的追求办案效率,没有理清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证据规则,对于损害事实的认识也不够明确,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第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难协调。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国家政策即是要求在发展好经济的同时处理好环境问题,并没有指出要优先保护环境。
这就给司法机关和各行政部门出了难题,一方面处理环境要不影响当地经济,另一方面又要切实追究当事人环境责任,要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其中的利益冲突,对法官来说是一个考验。
(三)相关人员技能的不专业我国目前并没有相配套的专门负责环境案件的专业法官,实践中大部分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都是从其他专业调取过来临时负责的,这就给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环境案件出了难题。
其次,环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的鉴定,取证等过程,都需要专门从事环境方面研究的技术专家来配合处理,而我国目前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来指定专门环境技术人员做环境法庭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措施(一)将审判机构的设置体系化国家可以出台相关规定来将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法庭体系化、规范化。
具体来说,可以设置以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为核心的环境审判机构,即各中级人民法院内部都设立环境案件审判机构,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一审和上诉案件。
基层法院并非每个都设立环境法庭,而是在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环境状况频发的地区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
这样就节省了环境司法资源。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更是坚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步伐,从这一方面考虑,在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环境法庭也有合理之处,一来对应各中级法院,负责上诉和本省内的重大环境案件,二来符合我国四级法院审制的要求。
(二)实行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指的是原案件承办人和有关人员负责的,在人民法院对刑、民、行政、经济等各类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对其社会效果进行调查访问的一项司法工作制度。
在我国的很多省市都有了实践。
而实行环境案件的回访制度,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到环境纠纷发生的现场回访,查看被告的履行情况,并对接下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旦发现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切实保证判决执行得到彻底的实。
能够增加环境法庭工作的透明度,也可以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起到震慑作用。
实践中做的较好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环境案件回访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他省份可以参考。
清镇环境法庭在回访中把切实履行裁判,严格监督当事人,注重执行的实际效果原则性要求来做。
在回访人员上,既包括承办法官、也包括庭长对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回访,采取不同的回访方式,在回访过程中详细了解环境案件的办理情况,执行情况,还有当事人对于裁判的意见。
清镇市环保法庭在与法律规定的审理、执行期限要求不冲突的基础上,采取符合环境审判自身规律和特点的追踪回访工作。
比如,对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除判处徒刑和罚金以外,还负有附带性义务,比如在案发地补种树苗,修复受损的环境资源。
而对于判决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产生新的纠纷等问题时,清镇市环境法庭的做法是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意见,也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以监督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的落实。
当环境案件中的被告是企业的时候,判决结果的执行就更引人关注一些。
对于群众反映激烈或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环境法庭可以组成专案回访小组,采用电话、网络或面见当事人等形式进行回访。
人数上应在 2 人以上,以确保回访的公正与公平,对于其中涉及回避的人员,切实保证回避,维护程序的正义。
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对于案件的最终解决落实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避免法院的裁判和案件的执行分离的情况出现,给法院带去了威严,有利于司法的稳定,也有利于真正的保护环境。
(三)塑造专业化的审判队伍考虑到环境案件特有的专业性,我们各法院内部的法官必须做到专业和精业,专业主要是指每个审判环境案件的法官都必须是环境法方面的专业人才,环境法理论知识基础扎实。
解决我国环境司法审判队伍能力、水平的问题,应着力从审判资源的优化和审判人员的充实入手。
一方面,定期对现有从事环境案件审理的法官进行环境法专业知识培训,逐步增强法官审理环境案件的业务水平。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院的人才引进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司法法官严重缺乏,急需补充。
针对这一现状,最为快捷的方法是选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进入法院,如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或者在环保领域工作多年的人员。
这样可以迅速充实我国环境司法的审判队伍,解决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精业主要是指这些专业的法官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有时间经验,这样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满足环境审判对法官的需求。
此外,我们也可以邀请具有环境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作法庭的顾问,负责对证据和鉴定问题进行指导和确定。
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环境纠纷。
环境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审理环境案件的难度,遵循过去的纯法律专业人员的模式难以对复杂的污染机理和因果关系等技术问题做出判断、考虑到法官在环境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除了上述建立环境司法工作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制度的措施外,还应该考虑建立环境诉讼专家陪审或专家辅助人制度。
环境司法中审判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机结合将更有利于环境案件的公平公正、及时快速的解决。
对于法律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当然有法官来进行。
法官在整个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应占据主导作用,可决定环境审理的进程和有关事宜。
对于环境专业技术的理解和运用,当然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辅佐法官,在法官对专业技术知识存在疑问时提供专业解答。
作者:张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