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研究能动司法原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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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是紧密相连的,二者之间的互动与创新在指导和发展现代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学理论是司法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针,而司法实践则是法学理论的检验和运用场所。

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法学理论的价值与意义法学理论是法律发展的思想支撑和智力资源,它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法学理论承载着法律正义的追求。

法律的核心是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和探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治精神和理念的指引,保障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决策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法学理论推动着法律科学的发展。

法学理论是法学科学化的基础,通过对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效果的分析和解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同时,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反过来丰富了法学理论的內容,使其更贴近法律实际,并为改进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

最后,法学理论还具有启发思考和提供思维框架的作用。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背后的原理和价值观的思考,帮助司法人员理解、分析和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引导司法实践走向创新和规范。

二、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的贡献司法实践是法学理论的检验场所,通过不断的实践与探索,从而促进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理论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和争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的解决。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归纳,司法人员也会总结出一些实践经验和观点,这些经验和观点反过来会影响法学理论的发展,促进理论的创新。

同时,司法实践也给予了法学理论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检验。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施效果往往是法学理论检验的基础。

只有经过实践的验证,法学理论才会被更多人所接受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实践的反馈促使法学理论在与现实的结合中不断创新,从而使理论更加符合社会需求。

三、互动与创新的实践例子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创新已经在不同领域得到了充分展示。

《法律解释学》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

《法律解释学》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

《法律解释学》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法律解释学 2022-2023 期末试题及答案试题一1. 法律解释学的定义是什么?答:法律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原理、方法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解释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以达到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目的。

2.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什么?答:法律解释的目的是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保证公正、一致和可预见的法律适用。

3. 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哪些?答: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制度解释、比较解释、实证解释等。

4. 法律解释的原则有哪些?答: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文字解释原则、立法目的解释原则、法律一元化原则、公正原则、效力原则等。

5. 请简要说明法律解释学与立法学的关系。

答:法律解释学与立法学相辅相成。

立法学主要研究如何制定法律,而法律解释学则主要研究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

两者互为补充,通过研究法律的制定与解释,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试题二1. 请简要介绍法律解释的历史演变。

答:法律解释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法律解释主要依靠权威人士或司法官员的口头解释。

随着法治观念的发展,法律解释逐渐系统化,如罗马法的法学家通过书面解释来规范法律适用。

在现代,法律解释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通过专门研究解释原理和方法来指导法律适用。

2. 请简要说明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内容。

答: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解释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规则,以及与法律解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这些内容有助于理解和正确应用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3.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进行法律解释?答: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运用适当的解释方法和原则,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官需要注重对法律文本、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和制度精神的综合分析,以达到公正、合理和一致的法律适用结果。

4. 请简要说明法律解释的局限性。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丁万志(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泰州225300)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司法者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但过分司法能动又会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软法治理就是要通过普遍认同的方式来谋取司法裁量的正当性,并寻求多种治理路径,通过建立一定的软法保障机制,发挥软法的“软约束力”,推动司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能动;软法治理;正当性;机制构建中图分类号:D91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9-0097-05收稿日期:2011-06-30作者简介:丁万志(1978—),男,安徽广德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司法制度。

当下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

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并不能获得社会体认。

司法者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

但是,司法者的司法能动性并非是无限度的。

司法者的能动司法,要获得社会体认的正当性,不仅要基于理性的判断,而且要遵循正当性的原理。

但司法过分能动、极端能动可能会造成司法权滥用,也可能造成司法权膨胀,进而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因为如果硬法对司法能动进行了严密的规制,司法能动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能动不复存在,由于司法能动不可避免,对司法能动的治理就不可或缺,软法就成为治理司法能动的最重要的工具,故对以软法途径治理司法能动的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当然,首先要说明的是,软法本身也有一个受司法规制的问题,但本文仅限于软法对司法能动的治理。

也就是说,本文中所说的软法,有一个前提预设,那就是其本身是正当的、合法的。

一、软法之治的界定:基于司法能动视角的考量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单一的法律维度难以对复杂的事实或现象作出合理和恰当的评价;鉴别是非或者权衡利弊也不能仅仅依凭于法条或先例所确定的标准。

法学中的比较法原理与应用

法学中的比较法原理与应用

法学中的比较法原理与应用在法学领域,比较法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

它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进行比较和分析,来寻求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比较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法律制定、司法决策、法律教育和国际交流等多个方面。

一、比较法原理的基础比较法的基础在于对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研究。

这种比较可以是横向的,即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纵向的,即比较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从而深入理解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本质。

比较法的核心原则是客观性和中立性。

比较法研究应该以客观、中立、科学的态度进行,避免价值偏见和主观臆断。

比较法要尊重每个法系的独特性和特殊性,同时也要抽象和普遍性。

比较法的目的是找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通性和相互补充性,为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基础。

二、比较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1. 法律制定比较法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为制定和修改本国法律提供借鉴和参考。

比较法可以帮助法律制定者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避免重复和错误。

比较法还可以帮助法律制定者预测和评估法律改革的可能影响,为法律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 司法决策比较法对司法决策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处理跨国争议和涉外案件时,比较法可以为法官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作出更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比较法还可以帮助法官认识到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原则,提高跨文化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3. 法律教育比较法在法律教育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

比较法可以帮助学生树立开放、国际化的法学视野,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和创新能力。

比较法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意识,增强国际间法学交流和合作的能力。

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点总结

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点总结

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1.法学的概念2.法学的历史3.法学的对象和任务4.法学的分类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法学的对象主要是法律,其任务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规范、修辞和实践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主要分为法理学、法史学、法律实证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二、法律原理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的功能3.法律的体系和层级4.法律的法律效力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其特征主要有合法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单一性、稳定性等。

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调整社会关系、制约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

法律的法律效力即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约束力和规范力。

三、法律从业1.法官和检察官2.律师和公证员3.司法警察和司法鉴定人4.法律顾问和法律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法律顾问和法律行政人员是法学专业的从业人员。

他们在司法机关、法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领域从事法律工作,是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四、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分类2.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等级3.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4.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和内容,其分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环境法等。

法律规范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其等级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规范的效力主要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其适用主要包括普适型适用、特殊型适用、选择型适用等。

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主要包括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情况解释、比较解释、生活经验解释等。

五、法益1.法益的概念和特点2.法益的种类和保护3.法益的冲突和调整4.法益的实现和维护法益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利益,其种类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法益的保护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

法益的冲突主要包括相对权益冲突和绝对权益冲突两种情形。

司法调解总结的研究与创新

司法调解总结的研究与创新

司法调解总结的研究与创新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迅猛,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的总结、研究与创新进行探讨,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司法调解的总结司法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善意合作,通过调解员的引导,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司法调解的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促进纠纷解决: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时间成本的浪费。

2. 维护当事人权益:司法调解注重当事人的自愿性和利益化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

3. 保障社会稳定:司法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二、司法调解的研究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研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司法调解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司法调解的原理与方法:研究司法调解的原理和方法,探讨如何更好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实现纠纷的和解。

2. 司法调解的实践效果:通过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评估司法调解在不同类型纠纷中的效果,为进一步改进司法调解提供参考。

3. 司法调解的法律依据:对司法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撑。

三、司法调解的创新在司法调解的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司法调解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借助互联网和智能化技术,建立在线调解平台,提供在线调解服务,方便当事人快捷解决纠纷。

2. 引入专业调解专家:建立调解员职业化机制,引入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专家,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调解经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推动司法调解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和应用。

四、司法调解的未来发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未来,司法调解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望: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调解法律制度的建设,明确调解的程序和权益保障,为司法调解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依据。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一切法律现象可统称为法律现实。

法律现实是一个综合性、概括性的概念,包括法的体系、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

法学的产生比法的产生要晚。

当法律资料积累到一定的程度、立法和司法日益复杂化,产生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以后,法学才随之产生。

法学研究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具有阶级性。

具有同一阶级属性的法学,由于历史条件、研究方法、研究重心、概念体系等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法学流派。

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流派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和阶级的局限性,未能揭示出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但是其中有不少反映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合理的、进步的因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性变革,是法学发展的质的飞跃。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继承人类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实践上逐步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的区别在于,它们的阶级基础不同,指导思想不同,在一些重大的理论观点上也存在原则性分歧。

只有马克思主主义法学才是惟一科学的法学,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科学地提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的方法论。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还包括若干具体的方法论。

这些具体的方法论包括:(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查的方法;(3)分析和比较的方法;(4)语义分析的方法;(5)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新的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6)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

在各种方法论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总的指导思想,总的方法论,具体的方法论应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

此外,在具体的研究中,要注意各种具体方法论的结合运用。

法学是一门学科群的总称,它包含若干分支学科。

这些学科具体可以分为六类,即(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部门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边缘性技术科学。

法学16门主干课程

法学16门主干课程

法学16门主干课程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发展迅速,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许多高校纷纷开设了一系列的主干课程,为学生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培养。

本文将对目前法学专业的16门主干课程进行介绍。

1.宪法学: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律体系的核心,涉及国家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权利等内容。

2.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和行政机构的一门学科。

它主要涉及国家行政机构的结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培养学生对行政法律制度的理解与分析能力。

3.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学科。

学习刑法能够培养学生对犯罪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把握能力,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刑事案件的能力。

4.民商法学:民商法学是研究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学科。

它以我国民商法律系统为主线,涵盖了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

学习民商法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文化素养、法律思维模式和实际运用能力。

5.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法规的一门学科。

学生可以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了解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和争端解决方式,提高对国际事务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6.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问题的学科。

学生可以学习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了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等内容。

7.劳动法学:劳动法学是研究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学科。

它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劳动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学习劳动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和劳动保障意识。

8.环境法学:环境法学是研究环境保护法规和实践的学科。

学生可以学习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培养环境法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

9.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实践的学科。

学生可以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

10.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法律问题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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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能动司法原理和方法研究能动司法原理和方法研究作者胡波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分析能动司法的原理,概括能动司法的方法和途径,以期丰富能动司法的内涵、扩展能动司法的外延,为能动司法的系统化和制度化作出些许贡献。

本文认为:能动司法的现实诉求赋予其正当性,其法理依据赋予其合理性,其法律依据赋予其合法性;但凡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及人民法院能够对公共管理等社会活动产生作用的行为和活动,均属于能动司法的范畴;能动司法除了综治维稳、联动速调、指导取证、积极调查、巡回审理、注重调解、促进执行和调解等常见的方法和途径外,还可以另辟蹊径,如提出法律(议)案、提请解释与审查、作出司法建议、依职权审查绝对无效合同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给予民事制裁等;能动司法不仅在实体上有所作为,还可以在程序上大放异彩,不仅针对个案发挥功能,还可以通过审判活动的延伸影响其他上层建筑,进而修正政治活动、改变司法环境。

(正文10596字,内容提要367字,注释696字。

)“能动司法”是法律界现今热议的话题,由于相关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司法实践尚不充分和法律规范零散不成体系,导致其原理不清、方法不明,现有观点皆语焉不详。

本文拟通过分析能动司法的原理,概括能动司法的方法和途径,以期丰富能动司法的内涵、扩展能动司法的外延,为能动司法的系统化和制度化作出些许贡献。

一、能动司法概述(一)能动司法的概念目前,“能动司法”一词,散见于我国各类媒体,但其概念皆模糊不清。

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能动司法”的范畴也没有统一的认识,有“司法能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和“司法能动主义”等各类主张。

人认为: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① 笔者认为,该观点仅揭示了能动司法的哲学依据和概括的功能,并未揭示能动司法的措施、途径、依据和特征。

能动司法的概念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拓展审判服务领域,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照顾当事人诉讼能力低弱等现状,融合能动司法诉求与法律限制的冲突,依法积极主动地运用提出法律案、作出司法建议、指导取证、巡回审理、调解和释明等方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理念、制度。

广义的能动司法,是一个系统、庞杂的体系,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环节,但凡人民法院能够发挥能动性对各类社会活动施以影响、产生作用的行为和活动,皆在此列(详见本文“能动司法的原理”和“能动司法的主要方法、内容及制度”)。

(二)能动司法的特征1.能动司法专指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的我国人民法院特有的审判及相关活动。

我国特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决定了能动司法在我国出现、形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独一性,而其他国家仅具有能动司法的个别或部分要素。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除了“巡回审理”和“调解结案”等已经初步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之外,其他方法和措施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

而且,仅在司法界形成一定共识,理论界尚持不同的看法和态度,甚至认为目前进行的某些司法改革有所倒退。

②故能动司法的建立仍然需要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共识的进一步达成和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完善。

笔者认为,能动司法不包括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因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具有较多的能动性,许多工作均要求其主动出击:如反贪、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治安巡查和侦查逮捕等。

并且,在有的国家,检察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

2.能动司法是各种发挥司法能动性具体方法、措施和途径的总称。

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不应该只停留在理论和零星的实践中,能动司法最终应当体现为一种制度。

一种司法理念必须具有明确可行的方法、措施和途径,才能通过实践和立法(广义)上升为一种司法制度。

3.能动司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价值追求)。

能动司法的目的(价值追求)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如今,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中,多数学者往往从大处着眼,强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很少提及为具体的当事人服务,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虽然与能动地拓展审判服务领域本身并无本末之分,但仍然应当坚守;第二层次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行政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都是以增进人民群众的最大福利为依归,最大福利则体现为社会和谐。

4.能动司法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戒绝滥用司法权。

因为能动司法强调参与和干预,所以可能出现滥用司法权的情形。

司法权本身有自我克制的属性,有自我消极被动的因素。

完全取消、忽略司法的消极性特征,采取没有限度的司法能动,也违反司法基本规律,有害于司法。

③能动司法应当具有规范性、有序性,保持适度能动、适度干预、适度参与,④为此,必须受到宪法、法律和人民利益诉求的约束,追求司法公正,戒绝司法权滥用。

5.能动司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型时期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自由但仍需一定干预;社会转型在即但自我管理较弱;国家日益富裕但收入差距拉大;司法改革超前但群众法律知识匮乏,诉讼能力低弱……面对诸多矛盾,拒绝能动司法只会让司法疲于应对新形势下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过分强调被动司法的形式公正难免偏离当事人和社会期盼的实质公正。

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广大人民群众对诸如“诉讼时效’等一些关乎其切身利益得丧变更的法律规范,不明或根本不知。

在被动的司法面前,他们无法得到公力救济,心中的怨恨情绪往往从对方当事人转移到司法机关,甚至整个社会。

怨恨的堆积又引发新的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司法机关通过能动司法,能够让当事人及相关群体切身感受到司法为其带来的应得利益,或者理解并接受司法机关积极努力后为其争取到的司法结果, 才能满足他们日趋激烈的利益诉求。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以物质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诉求将得到更多的满足,当事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对国家、社会和司法机关的诉求将趋于缓和,表达诉求的方式将趋于理性。

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知识和诉讼能力也将逐渐提高,能动司法或被动司法也将具有新的内容和形式。

总之,我国无论以何种司法理念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最终目标都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阶段,能动司法是必由之路。

(三)能动司法的渊源1.能动司法源于司法能动主义,是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民权运动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下,以克里斯托弗?沃尔夫为首席大法官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陆续作出了大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判决,这些判决所体现出来的司法理念被概括为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 ),主要涉及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

其特征有二:其一,形式上,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灵活地解释宪法和法律;其二,实质上,将自然法和抽象的公平、正义理念注入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给予超越法律的救济。

⑤在法官造法和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体现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制度已然完备,但皆限于实体法的具体运用领域,并没有突破程序上的司法被动主义。

2.司法能动并非舶来品,对司法能动的尝试,我国早于美国,而且已有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

有学者认为,美国的司法能动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

⑥而笔者认为,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我国早已有之:古有中华法系的“职权主义司法”,近有东方经验的“马锡武审判方式”……,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能动司法,但至少证明司法能动并非舶来品。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土地革命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发挥司法能动性,改变民国时期繁琐的司法程序,打击反革命行为,司法处于混乱状态,彻底抑制司法能动性;三、 1979年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恢复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能动性得以较低程度地发挥;四、上世纪 90年代中期至2008年,以“转变司法职能”为主要内容,探索对行政的 监督,着重治理腐败,为建立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服务, 强调和追求“司法独立”、 “司法权威”和“司法被动”, 忽视和抑制司法的主动性,司法的主动性仅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⑦; 五、2009年至今,正 确审视我国包括司法现状在内的国情, 重新重视我国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将“发挥司法的能动 性”升华为“能动司法”,其具体表现是:司法为民,深入基层和群众,送法上门,大量进行巡回审理,方便当 事人诉讼;形成大调解格局,强调案结事了;主动清理执行积案,争取执行救助金和积极参与综治维稳工作等。

司法功能的定位由“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转变为“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政治改革保驾护航”。

3. 我国的能动司法包含司法能动主义的内容,但已经突破司法能动主义的范畴。

长期以来,“司法的被动性”被认为是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征之一, 因固守这一成见,但凡法治国家或拟建设法治的国家均以被动司法为宗旨设计和建立法律制度。

能动地司法或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只是作为被动司法语境下的补充和辅助,其适用范围和途径较为狭窄,方法较为单一,比如:在美国,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 制度和法官在个案中行使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多认为主要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

实际上,我国 的能动司法早已突破司法能动主义的范畴, 不仅有实体上的突破,还有程序上的独创。

对此,本文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能动司法的原理能动司法具有正当性、 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是其存在的理由,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分析:(一)能动司法的现实诉求赋予其正当性在我国移植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中,司法的内容主要是:被动地受理案件、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

与多数国家一样,司法的过程就是解决具体诉讼案件的过程, 司法所能提供服务的领域和途径极为狭窄。

新时期的中国司法, 应当积极回应国家、社会和群众的需求,这些需求,既包括对司法的直接需求,即通过审理个案公平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包括对司法的间接需求,即通过审判和相关司法活动影响其他上层建筑和反作用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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