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政策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简论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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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遍认 为 . 能 动 司 法 ” 概 念 源 于 美 国 . 称 之 为 司 法 能 动 众 等 问 题 。 能 动 司法 是 司 法 便 利 化 改 革 的 主要 内容 。 “ 的 被 或 者 司法 能 动 主义 是 指 司 法机 构 在 审理 案 件 的具 体 过 程 中 . 不 三 、 司 法 改 革 背 景 下 如何 看 待 能 动 司 法 在
责 任 人 手 . 强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的 对抗 性 , 步 淡 化 强 职 权 主 义 增 逐 能 动 司 法 的 提 出 及 其 内 涵 当今 . 司 法 改 革 的 潮 流 中 , 现 出 两 种 不 同 的 模 式 : 工 的 审判 模 式 。 在 呈 分 以达 到 司法 的 被 动性 和 司 法 者 的 消 极 听讼 的 效 果 。 与 模 式 和 分 权 模 式 分 工 制 在 日本 和 德 国等 地 较 为 盛 行 ,具 体 而 这 次 改 革 呈 现 出 强 烈 的 司法 形 式 主义 特 征 . 西 方 国家 的 司 法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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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宿 ”江 苏 省 高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公 丕 祥 具 体 揭 示 了服 务 型 司 ② 法 、 动 性 司 法 、 性 司 法 的 内 涵 :服 务 型 司 法 指 在 兼 顾 政 策 和 主 效 “ 利 益 的 基 础 上 . 柔 性 司法 方 式 , 现 司法 审 判 职 能 ; 动 性 司 以 实 主
因 循 先 例 和 遵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从 成 文 法 的字 面 含 义 进 行 司 法 解 释 的 一 种 司 法 理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1. 引言1.1 司法消极主义的定义司法消极主义是一种司法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官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案件进行过多干预和主观判断,而应当减少对案件的干预,让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
司法消极主义认为法官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应当尽量避免对社会产生过多的影响和干扰。
司法消极主义强调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尽量保持中立和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1.2 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强调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以法律作为实现社会变革和社会进步的工具。
司法能动主义主张司法不仅仅是对纠纷的解决和裁决,更应该扮演起预防和促进社会正义的角色。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应该积极审查法律,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在司法能动主义的视角下,法官不仅要做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能动主义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希望司法能够对社会问题起到更积极的作用,而不只是拘泥于传统的法律适用和裁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和理论也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和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为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2. 正文2.1 司法消极主义的特点1. 消极被动司法消极主义强调对司法系统的消极态度,认为司法无法解决问题或改变现实状况,因此对于司法系统的行动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往往选择袖手旁观或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
2. 法律盲从消极主义者常常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只是权力的延伸和保护,因此在面对法律规定时,过分强调顺从和遵守,对法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缺乏批判性思维,缺乏独立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意识。
3. 社会冷漠司法消极主义者往往对社会问题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迫切性缺乏认识,认为司法问题与自己无关或是无法改变,因此对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对于司法乱象的存在选择漠视或逃避。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应对社会变化,满足人民需求的司法模式。
它强调在保障法律实施的同时,追求对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以下是关于能动司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首先强调对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
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和适应社会变化,将法律原则与实际社会情况相结合,寻求最能满足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需求的司法模式。
2. 推行普法教育
能动司法强调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
3. 强化审判责任制
能动司法强调审判责任制的强化,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责任和角色。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保证法官在审
判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4.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扰。
这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关键,也是能动司法的核心原则。
5.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事实和规定,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能动司法也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它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强化审判责任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需求。
司法能动

2009年8月,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以来,引起了各界的热议,对于以社会导向中国式能动司法的评价,主要遵循着以下思路:先对能动司法的内涵的内涵做一个简单的界定,继而分析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司法能动的定义表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遵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为。
但是我国的司法能动并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司法能动主体、司法权性质的理解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等问题上方面不同,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三方面,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它以解决当下司法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它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它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
具体来讲,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一是具有目的和指导原则的上的确定性,它以我国的根本政策为价值取向,而且强调不能超越法律,由此可以避免能动司法的的手段化和随意化。
二是我国能动司法具有实施的高度统一性,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
三是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要求法官在恰当的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
四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强调凡属于司法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
三.我国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首先,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从而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能动司法理念下的法官职责

能动司法理念下的法官职责摘要: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提出能动司法的法律理念。
提倡司法能动性是否会破会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对此学界尚有疑虑。
笔者将从能动司法的视角,探讨我国法官如何在司法能动与被动性的动态平衡中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
关键词:能动司法理念;法官职责;平衡;法律续造一、能动司法(一)、能动司法提出的背景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未能幸运地游离于国际金融危机,经济、金融类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同时,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相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这给我国法院系统和法官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为此,我国政府提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三保”战略方针。
①现实的需要为能动司法理念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二)、能动司法的正式提出2009年6月16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各级法院调研时首次使用了”能动司法”一词,他指出,要”强化能动司法,在保增长中彰显大局意识,在保民生中彰显为民意识,在保稳定中彰显责任意识。
”②2009年8月28日,王胜俊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淡会上发表了题为《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的讲话,他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③他最后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在这次讲话中,王胜俊第一次对能动司法的涵义、本质、意义及要求做了较为全而、系统地论述。
因此,法学界一般将这次讲话视为能动司法正式提出的标志。
(三)、能动司法的内涵能动,是指自觉主动,具有自主作用的意义。
司法,即法律的适用或法律的运用。
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泛指一切与运用法律有关的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行为④。
狭义的司法仅指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判案件的过程,大体上等于诉讼。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作者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更是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基地。
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要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
作为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基层人民法院,尤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坚持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应对新情况上提出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提出新举措,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实现新突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我们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
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功夫:一、牢固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改进司法作风(一)畅通民意沟通机制,听取群众意见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围绕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促进民生改善,深入基层调研。
进一步找准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
积极拓宽民意审判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民意的通畅表达,是改进法院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源头活水。
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感受最深,了解最多,因而也最有发言权。
法院也只有广泛倾听民意,才能真正了解老百姓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才能集思广益,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文章。
法院做好民意沟通工作,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理解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要求,着重强化对群众意见的吸收反馈工作。
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愿望,把握人民群众需求,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良好的回应机制是法院获取人民信任支持的法宝。
要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梳理研究,切实加以吸收,及时给予反馈,,切实做到善察民情、善应民心、善导民意,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愿望。
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始终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语重心长地说:“如果你们的家人在诉讼过程中愁苦不堪,你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的家里的一个案件长期解决不了,你的心情又会怎样呢?”---他教育我们,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像对待亲人一样感受体察人民群众的疾苦。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作为社会调节的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运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能动司法模式应运而生。
从一线基层法院的实践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能动司法模式的内涵与实际应用。
一、能动司法模式的概念及特征所谓能动司法模式,就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以法官为中心,倡导积极主动的司法态度,通过调查取证、加强预审与主动调解等多种方式,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及公正裁判的一种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高效:能动司法模式鼓励法官积极主动,强调对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及时救济,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质量:能动司法模式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保证审判的公正、客观、全面。
(3)加强预审:能动司法模式增加了案件预审的环节,有效筛选出重点案件,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二、能动司法模式的实践案例1.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通过申请海外司法协助,成功追回5亿外逃资金案根据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15年底至2018年底,该院共受理、审结跨境金融案件40余件,涉案金额近1700亿元。
其中,湖南某企业跨国逃废债案、一起洗钱案件、涉案金额最大的香港某公司向内地存管案件等,都对法院的创新力、综合能力、审判水平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破案,这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了解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关系,以及国内外司法协助程序等方法,不断完善办案方式,最终顺利将跨国外逃资金追缴回国。
2.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人民法院拟定“1+2+10”工作机制,多方协作共同加强诉讼管理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快诉”制度,海口市人民法院组建了“1+2+10”工作机制,即以院长为第一队,副院长和秘书长为第二队,分别与管理、办案、保障等部门构成10个团队,全面协作,共同加强法院的诉讼管理。
通过多方合作,该法院成功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判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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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能动司法政策摘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考察时首次提出了能动司法一词,自此,能动司法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话题。
我国目前正处社会转型时期,新型社会关系不断产生,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加剧,法律规范的僵硬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现实生活,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发展的土壤。
我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它是回应我国政治国情的一种司法政策,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它的特征。
坚持能动司法,是应付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期待的必然选择。
但是,能动司法政策推行中存在一些隐忧。
缺乏规则意识可能扭曲能动司法应有的轨迹,司法权威不高使能动司法难以有大作为,司法的局限性也决定了能动司法困境。
因而坚持能动司法,不仅需要转变司法理念,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更需要通过立法授权上升为司法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政策制度理性规则治理一、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渊源传统法治理论认为,司法是被动的。
法院根据当事人起诉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举证辩论中立裁判得出判决结果。
但是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一个理想的法官可能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作出实践理性的决断,补充那些空白;在法律不明确的地方,他会以实践的智慧加以补充,使之丰富和细致;在法律的语言具有弹性、涵盖性、意义增生性的情况下,追求一种更为合理的法律解释。
”(1)法律在适用的时候从来不是完全被动消极的,法官在获取、审查、认定证据和发现、解释、适用法律方面总带有能动性。
同时,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的分化与重组还未完成,法律与社会关系以及主体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还未建立完备,法律规范的僵硬和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严重脱节,本不完备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
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
司法能动主义的主要表现有:法官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并不致力于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探求;倾向于弱化遵循先例原则;倾向于为了取得特定判决而减少程序上的限制;不那么顺从于其他政治决策者,更多依赖自己的判断;倾向于做出范围宽泛的判决意见;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
二、中国特色能动司法渊源内涵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案情更趋复杂,这就要求人民司法对于新形势有新的回应。
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介绍了陇县法院把现代法治与乡土社会实际有机结合,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历程和经验。
2009年6月,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考察时使用了”能动司法”一词,他指出:”要强化能动司法,在保增长中彰显大局意识,在保民生中彰显为民意识,在保稳定中彰显责任意识”。
(2)2009年8月,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考察时强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是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要求人民司法必须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断突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由此,能动司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重解决的是如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问题。
反映到司法活动,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的适用法律。
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顺应国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性司法;审时度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司法;未雨绸缪、提前应对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性司法。
坚持能动司法,是一种对政治国情的选择和适应,而不是对司法克制现象的矫正措施。
因此,我国的能动司法现象有自己的政治语境和文化语境。
但无论如何,它与司法能动主义有很大的区别。
能动司法产生于为民司法的实践,体现了人民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人民性;而”司法能动主义”产生于”三权分立”之中,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政治性。
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政策,而司法能动主义是与司法消极主义相对的司法理念。
能动司法内容包括”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的一系列司法实践;而司法能动主义具体内容包括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解释权,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等。
三、中国特色能动司法的意义第一,能动司法是顺应国情,应付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处理的必然选择。
2010年我国人均gdp突破4000美元,国际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在1000-5000美元这个由低收入国家水平向中等收入国家水平迈进的阶段,是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
其突出特点是经济可能会保持一个较长时期的持续快速增长,国民整体素质会有明显提高,可称之为”黄金发展时期”,然而这个时期也往往是经济社会不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突出,也是”矛盾凸显时期”。
如果处理不当,矛盾激化,就会导致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
人民法院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利用审判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历史责任。
能动司法正是建立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被动严守法条难以应付这些纠纷的基础上,是转型时期司法维护社会稳定,重构社会关系规则治理的必然选择。
第二,能动司法是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诉求纠缠交织,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期待,主要表现在:他们不仅期望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还要求裁判过程公开透明;不仅期望司法公正廉洁,还要求司法文明高效;不仅期望诉讼便民利民,还要求法官亲和热情。
(4)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为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四、能动司法政策推动过程中出现的隐忧第一,缺乏规则意识可能扭曲能动司法应有的轨迹。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任何法律制度、法律方法都需要作为主体的人来适用。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人治死刑影响很深,民众更喜好寻找”包青天”式的法官追求实质正义,客观事实是第一位的,法律事实和规则程序都是其次。
法治文化的熏染不够,导致民众对法治缺乏基本的信仰。
尽管多年来的中国法学存在着一种”法条主义”,但人们信守法条的规则意识却普遍淡薄。
人们总是想着钻法律的漏子,走后门,破坏规则甚至创造规则,在这样的环境里,能动司法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和保障机制,就可能会成为某些群体和个人施加压力、谋取利益的途径,最终使司法能动异化为司法乱动,背离能动司法的目的。
第二,司法权威不高的今天,法院失去了中立的态度,如果把握不好能动司法的度,有可能使法院进一步丧失司法公信力。
”司法系统能够实现其功效,较大程度上是因为多数人在多数时间赞同法律的规定”。
(5)能动司法政策的施行依赖于民众信任,能动司法的目的在于更好的解决纠纷,如果缺乏民众的信任,法院积极主动能动司法行为反而可能会被民众误解为乱动。
能动司法目前还是经验性的政策,何时能动、如何能动大都是凭感觉走,如果法院把握不好能动司法的度,可能使司法能动异化为司法乱动。
能动司法虽然能够突破某些法律规则处理纠纷,但底线是不能撇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尤其是处理涉及公权力、群体利益的纠纷,由于蕴含社会基础性矛盾,如果法院超越司法的职权,代替政府部门来履行职能,就有可能使矛盾转移到法院身上来,平添民众的怀疑,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第三,司法不是万能的,它有它的局限性,不能幻想能动司法解决当前面临的所有司法困境。
国家司法资源总量有限,能动司法要求对于涉企案件快审快结快执,实际上占用了其他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司法资源。
国家司法资源本来就缺乏,现在又面临诉讼爆炸的现实,很多法官办案压力就大,再过多要求甚至超越法院能力服务,只能让法官不堪重负。
司法的功能也是有限的,法律是社会重要控制力量,但仅仅是其中一种控制力量。
调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过分强调调解也是对能动司法的误解。
调解简便灵活,裁判权威规范,调解更适用于熟人的社会的民间纠纷,而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则应该适用判决。
过分强调调解可能增加法官负担,也容易被当事人理解为”和稀泥”,影响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第四,中国特色能动司法还只是司法政策,从规律层面来理解,急需通过立法授权,将其上升为司法制度。
能动司法主要是决策者自上而下、审时度势、回应政治和社会需求的一种司法政策。
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实际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6)政策具有正误性和时效性,它在实践中摸索而来,往往容易变化。
而制度则具有规范性和程序性,往往更为可靠和易于操作。
现今的能动司法实践还主要停留一种经验事实阶段,各个法院都是根据以往司法经验来实行,这种经验事实,尽管有一些法院内部规则予以规范,但是局限性显而易见,如果上升不到制度理性的高度,就不但不能动司法,反而会与理性和法治及司法的要求背道而驰。
因此能动司法政策急需通过立法授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动司法职能明确授权建立一种正当程序。
通过这种正当程序,把各地法院经验上升为一种制度理性。
只有把能动司法提高到司法理性的层面,才能实现能动司法目的,有效防止司法能动异化为司法乱动。
五、对能动司法政策的一些建议第一,能动司法政策应主要适用于人民法庭,利用多种手段依靠多种规范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
研究我国的司法制度,不能忽视我国城乡二元化导致城乡司法制度差异。
城市地区经济发达,市民文化素质较高,较适合规则治理,而农村地区相对落后,还是农业社会、熟人社会,则应该致力于运用各种手段多种规范解决纠纷。
囿于农村地区当事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不具备按照法律规则对抗素质,因此也就需要法官积极引导,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长期处理大量简单繁重的案件,从效率的角度也要求可以突破某些法律规则快速处理案件,尤其是某些纠纷,难以通过证据获取案件客观事实,与其纠结于规则程序,不如让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抓住矛盾核心,通过长期社会工作形成的司法经验来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