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关于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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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关于学费、住宿费

收取和减免的办法(试行)

为积极推进学校学生收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苏教财〔2006〕105号、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6〕319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6〕57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一)学校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按本办法收取学费。

(二)学校根据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各项收费标准,确定当年度的具体收费额度,并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向考生公布。该年度的收费标准一经公布,除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外不得调整。

(三)学费在每学年初按学年收取。学生交纳学费后,因故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四)学生因参军或生病等原因休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的计退参照第三条执行。学生休学期间不需交纳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五)由于学生退学、休学、留级、转专业、专转本、参军等原因,需要补收或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应在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六)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费,凭财务处开具的学费收据到各院(部)注册,特困生进入助学贷款绿色通道程序后可以注册。

(七)院(部)在办理学生注册手续时,须查验学生的交费收据,未交费者(待减免者除外)不得给予注册。

(八)学费的收取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二、学费的减免

(一)学费减免政策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者。以下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应优先安排学费减免:

1. 孤儿或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 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3. 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4. 低保家庭子女。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下一学年的学费减免: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或受到党、团、行政处分者;

2.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处于重修期间者;

3.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消费行为者;

4. 居住社会出租房的学生。

(三)学费减免的数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减免额度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各院(部)根据学校当年安排的解困经费额度,初定减免对象及额度,报学校审批。

(四)减免程序

1. 学生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对照减免条件,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困难情况证明(由乡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

2. 同班学生评议,班主任审核;

3. 各院(部)按学校下达的解困经费额度确定本院(部)减免对象及额度报学生工作处;

4. 学生工作处汇总,予以公示;

5. 分管学生和财务的校领导共同审批;

6. 财务处按校领导审批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五)学费减免办理时间

每年九月中旬至十月中旬办理本学年学费减免事宜。

(六)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要求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金陵科技学院关于收取和减免学生学费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金院字〔2007〕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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