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新发展》word版
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新规定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新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订立1.1合同的签订双方确认,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雇员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起生效。
1.2合同的变更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2.1劳动关系的确立双方确认,自雇员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2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同意,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雇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等情况下,劳动关系终止。
第三章劳动报酬3.1工资的支付雇主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雇员工资。
3.2工资的构成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3.3工资的调整雇主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对雇员工资进行调整。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工作时间双方同意,雇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执行。
4.2加班雇主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雇员加班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4.3休息休假雇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5.1劳动保护雇主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环境,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5.2职业培训雇主应根据公司发展和雇员个人发展需要,为雇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
5.3安全生产雇主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第六章劳动纪律6.1遵守规定雇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勤、安全、保密等,维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6.2工作职责雇员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6.3禁止行为雇员不得从事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不得利用甲方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合同法的修订与最新发展

完善法律体系
合同法是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修订合同法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 律体系,提高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 理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交易安全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 律,修订合同法可以进一步明确交易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安全, 维护市场秩序。
汇报范围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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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介绍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 容和重点条款,包括合同 的订立、履行、变更、转 让、终止等方面。
扩大消费者保护范围
修订后的合同法将消费者合同纳入调整范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完善个人救济措施
修订后的合同法增加了个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救济措施,如规定了撤销权、解除权等,有助于个人在受到 合同侵害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
足实践需要,修订合同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02
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修订合同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制度,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03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在全球化背景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合同法的
国际化水平。
修订过程和参与人员
修订过程
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 ,形成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通过。
与原合同法的对比
对修订后的合同法和原合 同法进行比较分析,突出 修订后的新变化和新特点 。
实施情况和影响
汇报合同法修订后的实施 情况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 影响,包括司法实践中的 典型案例和数据分析等。
02
合同法修订概述
修订背景和原因
01
合同法内容有哪些新发展[工作范文]
![合同法内容有哪些新发展[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bec10b902cc58bd63186bdf8.png)
合同法内容有哪些新发展新合同法的的内容比以前的三部合同法充实了许多,已在一个新的立法理念上适应了潮流。
今天,我想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讨论它的发展。
在合同法发展的历史上,是有许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制度来支持的。
合同法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契约必须严守原则。
这三大原则最早源自罗马法,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被最终的确认。
两百年来,一直影响殊大。
但近一百年来,原本被奉为"金科玉律"的这三大原则受到冲击,相应的合同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实际上,在世纪之交,这三大原则与合同制度已被突破,那么这是为什么?首先,对合同自由原则。
最终确立此原则是在法国民法典之中,这与法国大革命密切相关。
封建社会中的大量合同,是与人身依附的不自由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的人格,法律地位平等,即"从身份到契约"(这是封建社会下的法律关系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下的法律关系最简明的表述)。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大革命后法国公民关系的集大成立法。
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其中闪光一笔。
随着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的绝对化导致垄断而垄断又导致对自由竞争的破坏。
很多情况下表现出来:垄断组织通过一系列财团之间的垄断协议,以及与中小企业签订不对等的"霸王合同"攫取高额利润,限制了公平、平等的竞争,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主往往援用合同自由原则来与之签订不平等的合同……垄断导致的就是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于是采取了对应的措施:限制垄断和对工人利益的保护。
美国的反垄断法,便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垄断的打破,对工人而言强化了工会的作用,对合同制度而言,从合同自由向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转变。
这被称为"合同法向道德回归".法国民法典较少地考虑道德因素。
例如视婚姻为契约。
20世纪的民法,则以"合同正义原则"修正了"合同自由原则".这体现在:在垄断方面,制定反垄断法防止垄断,在公用事业中,如供水、供电、供暖等行业,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强制性合同,不能据"合同订立自由"、"合同相对人自由"而拒绝与公民订约,雇佣合同中,由工会直接代表工人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须直接的意思表示,甚至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也视为合同成立,例如50年代的汉堡停车场案件……这均是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的结果。
关于我国新合同法几点新发展与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我国新合同法几点新发展与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宣告废除前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时起,国内要求及早制订民法典以满足规范社会民事生活需要的呼声,就一直断断续续,时强时弱、时有时无地绵延下来。
但一直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加强法制建设以后,才真正得到重视,终于在80年代前期,相继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重要民事立法的出台。
中国许多重要立法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陆续出台,要害在于国家吸取了过去的惨痛教训,熟悉到了应该抛弃人治而转向法治的极端重要性。
至于就民事立法的方式而言,因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便定下根据需要成熟一个,通过一个,不打算立即着手起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调子,因而尽管从国家已颁布的民事法律与民事法规的覆盖面来看,已几乎涉及了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所应涵盖的各个领域,但如从整个民事法律、法规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来看,它与所应达到的要求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而其中尤以合同法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一些属于合同法(尤其是属于能适应已大大向前发展了的民商事活动需要的合同法)必须具备的内容,在几部合同法中均无规定,而另一方面,在许多问题上,这几部合同法又重复加以规定。
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废除上述三部不同的合同法,并以一部更为完整、全面的合同法取而代之,应该说是有充分道理的。
本来,在我国也应该有完整的民法典这个问题上,法学界和立法、司法机关虽已达成共识,对采取什么方式实现这一目标上却是仍有分歧的。
即一部分人主张采用一步到位,一气呵成的方式,编纂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涵盖通常都予涉及的所有内容;而另一部分人则主张就民法典的不同部分,以各个单行法的方式,一步一步地走下去。
前一种一步到位,一气呵成的方式,可以避免后一种方式难以避免的重复和彼此矛盾的出现。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法学的新发展

合同法学的新发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a.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业务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b.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业务内容a.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某项业务的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 提供专业的业务咨询和方案设计;② 协助甲方进行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③ 协助甲方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④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⑤ 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b.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确保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c.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和信息,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a. 甲方权利:①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业务;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③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b. 甲方义务:①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报酬;②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和信息,以便乙方开展工作;③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
c. 乙方权利:①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和信息;③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合同法与合同规范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创新形式

到了广泛应用。
其他创新形式的探索与实践
01
基于人工智能的合 同审查与管理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合同进行 自动化审查和管理,提高合同审 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02
基于大数据的合同 风险分析与预警
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合同风险进 行分析和预警,帮助企业及时发 现和应对合同风险。
03
基于云计算的合同 存储与共享
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合同的在 线存储和共享,方便合同的查阅 和管理。
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合同法和合同规范也需要不断 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的社会
需求和挑战。
03
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化趋势
1 2 3
国际统一合同法律制度的形成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 益紧密,国际统一合同法律制度的形成将成为未 来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跨国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
鼓励高校和培训机构开设跨学科合同管理课程,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管理等学科的 复合型人才,满足合同管理领域的人才需求。
加强合同管理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交流
鼓励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加强合同管理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交流,通过案例分析、研 讨会等形式分享合同管理经验和技巧,提高合同管理整体水平。
06
结论与展望
合同规范的形成与演变
古代合同规范
以口头协议和习惯法为主,缺乏 统一的书面形式和法律规范。
中世纪合同规范
开始形成书面合同和商事惯例, 但仍以口头协议和习惯法为主。
现代合同规范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 合同规范逐渐标准化和规范化, 形成了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协
议为辅的合同规范体系。
当前合同法与合同规范的实施效果
《合同法学的新发展》

《合同法学的新发展》今天咱们来聊一聊合同法学的新发展。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陌生,不过我会用特别简单的话来讲哦。
以前呢,合同就像是两个人或者两个团体之间的小约定。
比如说,小明和小红约定,小明给小红一个漂亮的小本子,小红就给小明一颗甜甜的糖果。
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合同啦。
可是现在呀,随着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合同法学也有了很多新变化呢。
在以前,要是两个人签了合同,可能有一方不遵守约定了,要解决这个问题可有点麻烦。
就像小强和小刚说好一起打扫教室,小刚却反悔了。
以前可能就只是互相吵一吵,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
但是现在不一样啦,合同法学有了新发展,就像有了一个特别公正的小裁判。
如果有人不遵守合同,这个小裁判就能根据很多新的规定,让不遵守的人受到一点小惩罚呢。
再说说我们生活中的例子吧。
现在很多人在网上买东西,这也是一种合同哦。
你在网上看到一个可爱的小玩偶,你付钱给商家,商家就应该把小玩偶寄给你。
可是有时候会出问题,比如包裹寄丢了,或者寄来的小玩偶和图片上不一样。
这时候呢,合同法学的新发展就能保护我们啦。
会有专门的规则来确保我们能得到合理的处理,要么重新寄一个对的小玩偶,要么把钱退给我们。
还有呢,现在有好多人一起合作做大事。
就像一群小伙伴要一起盖一个超级大的树屋。
他们会签合同,规定每个人要做什么,怎么分配得到的小奖励。
如果有人突然说不想干了,或者没有按照说好的做,合同法学的新发展就能保证这个合作还能公平地进行下去。
在我们的周围,像建高楼大厦这种大工程,那更是有好多好多的合同啦。
建筑工人、设计师、材料供应商他们之间都有合同。
以前可能会因为一些小矛盾就导致工程没办法好好进行。
现在呢,新的合同法学就像是一个智慧的小精灵,在中间协调着,让大家都能按照约定做好自己的事,让高楼大厦顺利地建起来。
所以呀,合同法学的新发展就像是给我们的生活加了一道保护墙。
不管是我们小朋友之间简单的小约定,还是大人们复杂的商业合作,都能因为它变得更加公平、有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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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新发展内容提要: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发展。
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及经济全球化,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成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法的国际化等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合同法、社会变迁、发展趋势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发展。
美国学者霍贝尔指出:“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
"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
本文拟对当代合同法的发展谈几点看法。
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合同正义,是指合同法应当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
千百年来,许多学者认为,“契约即正义”,因为契约意味着当事人要基于其合意移转财产,它是对暴力侵夺、武力侵占财物及各种野蛮行径的否定,是对交易秩序的确定。
例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契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正义,契约的原则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它“正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的基本条件。
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认为,自由意志可以自然导向正义和公正。
这一观点对许多大陆法的民法学者也产生了影响。
许多学者认为,合同自由能够自然地保证双方当事人所认为给付的合理和平衡。
当事人如果在协商中不能获得自己所认为是平衡的条件,就可以不再协商,而另外去寻找订约伙伴。
因而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是不矛盾的。
所以,18世纪至19世纪的近代民法在合同法中十分强调形式的正义而非实质的正义。
所谓形式的正义即强调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约,并严格遵守合同,从而实现契约的形式正义,至于订约当事人实际上是否存在着平等、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急需等与对方订约,或者履行合同时是否因一定的情势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等等,均不予考虑。
因此,近代民法极为强调合同自由,极力排斥国家对合同的干预。
合同自由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造成了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平等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这就是说,一面是愈来愈多经济实力极为雄厚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另一面是非常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尽管他们在订立合同时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其谈判能力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因此,实质正义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自20世纪以来,由于“发生了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而追求实现实质正义”。
现代社会由于贫富差别的扩大、大公司的兴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等,对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提出了迫切要求。
这就导致了在合同法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基于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大量的附随义务衍生出来,以及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扩张,传统的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古典合同法理论在当代受到很大冲击。
美国学者吉尔莫在《契约的死亡》一文中指出,允诺不得反悔原则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导致英美法传统对价理论的衰落,以对价为中心的契约理论的崩溃导致契约法向侵权法融合,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之外的义务引入契约关系,“责任爆炸”使古典的契约法面目全非。
此外,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进行系统性掠夺,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保险法、商业规制和社会福利立法把原本属于契约法范畴的许多交易和境况,划归到自己的调整范围。
针对现代社会合同关系发生巨变的现实,美国学者麦克尼尔提出了著名的关系契约理论,该理论继承了富勒的信赖利益保护学说,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了社会中现实存在的活的契约关系,认为社会关系本身存在其内在秩序,现代契约法要做的就是怎样将这种社会秩序赋予法的效力。
日本学者内田贵则在其《契约的再生》一文中对所谓的契约的死亡现象进行了反思,并以日本社会为样本分析了关系契约理论。
合同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附随义务的产生。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此种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因此,称为附随义务。
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附随义务只是附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附随义务是不重要的。
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违反附随义务将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可构成根本违约。
如不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将使买受人蒙受重大损害。
附随义务不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Bona Fide,Bonne FOi,Good Faith)原则产生的。
或者说,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附随义务不仅仅是表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而且在合同成立以前以及合同终止以后,都会发生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产生实际上是在合同法领域中迸一步强化了商业道德,并使这种道德以法定的合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对于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起到了十分有益的作用。
第二,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19世纪中叶以来,由于垄断的加剧和公用事业的发展,现代工商企业为降低及控制生产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往往预先设计一定的合同条款,对众多的交易相对人适用相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格式条款日渐普及,进而大量流行。
至20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垄断组织的蓬勃兴起,尤其是某些企业的服务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送等)频繁程度与日俱增,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己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
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
格式条款的采用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
但格式条款的的广泛运用,对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契约的自由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到20世纪中叶,立法和判例大都高度重视对格式条款的态度,以色列、瑞典、英国、德国等更是单行立法,对格式条款施以种种限制,韩国、我国台湾等均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节予以明定,其他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日本等国因其一般法典己有相关或类似规定,而不再单独立法,仅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控制。
有学者甚至认为,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己经成为各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当今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第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是债或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也是合同制度与民法中其他制度区别的重要标准。
然而现代合同法己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合同关系之外的人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以及使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之外的人承担责任。
例如在产品责任领域,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国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
而德国法则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是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广泛承认了第三人利益契约和债的保全制度。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人们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
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
”此即为关于第三人利益契约的规定。
此后的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合同法等也都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契约。
另外,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民法也都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
三是赋予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债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例如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则,以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
第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
民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生产者为手工业者或者小作坊主,他们在经济上并不占据显著优越地位。
在15-18世纪期间,由于倡导自由放任主义和契约自由原则,因而在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用“买者当心”原则。
直至19世纪初,许多国家的法院对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均采取不干预的态度。
然而自19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公司、大企业对生产和经营的垄断不断加强。
这些庞然大物般的大企业拥有强大经济实力,消费者与其相比,在交换关系中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
在科学技术、营销手段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缺乏足够的了解,缺少有关商品的可靠信息,同时又为各种宣传媒介的虚假信息所困扰,因而极易受到损害。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着西方国家的经济繁荣,爆发了消费者权利运动。
与此同时,各国立法都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强制缔约规则的建立等都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在邮购买卖、访问买卖、无要约寄送中,考虑到消费者可能是由于未慎重或者匆促间所为的交易行为,基于公平的考量,各国多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甚至对一些特殊合同的形式的特殊要求,以及将不正当影响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等都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第五,对于劳工保护的加强。
一方面,为了加强对劳工的保护,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雇佣合同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则,如最低工资标准、资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及相应的补偿、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等。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的利益。
而在拉美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等,只要劳动合同中止(不管劳资哪方提出),雇主都要支付解雇费;另一方面,许多国家法律还普遍承认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这使得集体合同在西方的作用日益突出,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了关于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使之成为劳工争取权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因是弱者而不足以同资方抗衡,这样就难免违心地接受资方的不合理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在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的地位,便于双方平等协商。
还需要指出,现代社会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人格权、身份权和知识产权等更全面地受到侵权法的周密保护。
人类进入20世纪后,由于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在生产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知识产权成为侵权法扩张最快的领域。
尤其是侵权法的范围从权利保护到一般法益保护的扩大,促使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交错和相互渗透。
一方面,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产生,侵权法向债权的保护的扩张使两者发生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专家定义务的衍生而日趋扩张,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大量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