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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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职业价值观

法学职业价值观

法学职业价值观
法学职业的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正义与公正:法学职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追求正义与公正。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 法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法学职业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尊重法律,遵循法律程序,推动法治的实施和发展。

3. 专业精神:法学职业要求具备高度的专业精神。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社会责任:法学职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5. 诚信与道德:诚信和道德是法学职业的基本要求。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保持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为个人私利而偏离职业操守。

6. 保密与隐私:法学职业涉及到许多敏感信息,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总之,法学职业的价值观强调正义、公正、法治、专业精神、社会责任、诚信和道德等方面,这些价值观指导着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的行为,推动着社会的法治建设和进步。

人性_人道_人权_刑法的人文关怀

人性_人道_人权_刑法的人文关怀

列。第二,刑法分论中宣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有违人道主义的行为是 犯罪,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违者以犯罪论等。
三、人权篇:人权是刑法的价值追求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刑罚作为刑法的基础,一方 面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必要的恶”如果滥用则会 侵害犯罪人的人权。如何才能保障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使得刑罚既可 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权,又可以不被滥用而侵犯人权?这就需要借 助以下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法理论的视野中,最引人注目而闪烁着光辉的词汇莫过于罪 刑法定原则。可以说,离开了罪刑法定,刑法中的人权保障将无从谈 起。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和对行为人判处刑罚, 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得法外定罪,法外施刑,即无法律无犯罪,无 法律无刑罚。在此意义上,刑法就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刑法作为犯 罪人的大宪章,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犯罪人免受刑 法规定以外的不正当刑罚。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公民的行为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刑罚处罚,否则就与刑法无涉。即使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必须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定罪 量刑,禁止法外行刑。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国家刑罚权与公 民权利之间的分界线。它有利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权利。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最好表述为:“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个人或 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 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 规定的。”贝卡利亚的刑罚阶梯理论对此有着系统的阐述,即犯罪有一 个从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到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这样一个无形的从 高到低的阶梯,而刑罚也就需要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罪弱的阶梯,两 者一一对应,不能打乱次序。可见,国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和适 用刑罚时,必须公正。 罪刑相适应原则限制国家对犯罪人可能造成的非法的侵害和剥 夺,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允许任何专横、独断的司法裁量出 现。所以,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 的一个趋势。 (三)刑罚人道化原则 “刑罚曾经以一种血淋淋的残酷形象存在过。尽管现代社会刑罚 已经轻缓了,但只要刑法存在一天,它给罪犯带来的就只能是痛苦。 问题仅仅在于:如何把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这 就是刑罚的人道性。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刑 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刑罚的人道化包括:刑种设置人道化和罪犯处遇的人道化。刑种 设置是一个刑罚的创制过程,各种刑罚方法按一定的次序排列,就构 成了一个国家刑罚体系。刑罚体系最初是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的,到 后来则以自由刑为中心,现今社会正逐渐向以罚金刑及其它非监禁化 的刑罚种类为中心发展,这个过程正是刑罚从残酷到人道的体现。罪 犯处遇的人道化要求把人作为伦理道德上独立自主的人格主体而存 在,禁止把犯罪人作为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禁止使用残酷不人道及 蔑视人权的处遇手段。

刑法的任务的说法

刑法的任务的说法

刑法的任务的说法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使命。

其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阐述刑法的任务。

一、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人民生活安定和谐的前提。

刑法通过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刑罚,限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刑法的规范和制裁作用,使得人们在社会中有所约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刑法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刑法的价值追求。

刑法通过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刑罚,保护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等基本权益,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尊严。

刑法的存在和执行,能够使人民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增强公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刑法的任务还包括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

预防犯罪是刑法的重要职能之一,它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和刑罚的威慑作用,使人们对违法犯罪行为心生畏惧,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刑法的另一个任务是惩治犯罪行为,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刑法通过制定刑罚来进行惩处,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刑法的最终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刑法的价值追求。

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和刑罚的确定,使犯罪者在法律面前受到公正的审判和惩罚,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

刑法还通过对被害人的保护和赔偿,使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安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使命。

它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的存在和执行,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安全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尊重刑法的任务,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意识形态与价值观的区别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意识形态与价值观的区别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意识形态与价值观的区别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领域的两大重要分支,刑法和民法在法律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刑法与民法在法律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上的差异。

一、法律目的的区别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其法律意识形态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深刻厌恶、对肇事者的严厉惩罚以及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上。

刑法更加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与惩罚,以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而民法的核心目标则是保护个人权益、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民法更加关注维护个人权益,强调合同自由原则,注重个人的自主意志和财产权利。

其价值观则注重契约精神、公正合理以及个人自由。

二、责任与权益的平衡刑法在法律意识形态上更加倾向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因此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肃追责。

刑法主要通过法律制裁和刑罚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更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防范,相对较少关注违法行为的后果对个人权益的修复。

而民法则更加注重责任与权益的平衡。

在民事纠纷中,民法强调修复性的措施,即通过补偿、赔偿等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还倡导合同自由原则,重视公平交易、信用守约,强调个人双方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和自主选择权。

三、追求公正与效益的取舍在法律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上,刑法更加注重追求公正。

刑法追求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制裁和惩罚,保证罪刑相当,遵循法律程序和法治原则。

刑法依靠刑罚和惩罚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而民法的价值观则更加注重效益。

民法倾向于通过权益平衡、合理利益的调整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民法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法律规范的特点刑法以刑法典为基础,其法律规范通常较为严格和明确。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内容摘要:本文引入价值追求的概念,重新界定刑诉构造的定义以及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刑诉构造比较,分析归纳我国刑诉的构造。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刑诉的价值追求。

然后,用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评价我国的刑诉制度,并一反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并贯彻无罪推定与言词、直接原则的刑事程序。

关键词:刑诉构造,刑诉目的,刑诉的价值追求引言刑事诉讼的构造与价值追求,这两者中偏废任何一方的作法,都是令人遗憾的,甚至可以说,不仅限制了一篇学术论文的成就,而且从法理上讲也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是一个非常令人激动的时代话题,然而却很有必要诉诸冷静的理性和深邃的历史眼光。

本文试图通过从分析我国刑诉的构造类型及价值追求,揭示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

一我国学者虽然在诉讼构造研究上刚刚起步,但由于研究特点人们常常从概念的研究开始。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

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

u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

“v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x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

与当代社会兼容的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重要制度

与当代社会兼容的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重要制度

与当代社会兼容的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重要制度中国古代刑法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犯罪处罚的法律制度。

虽然中国古代刑法与当代社会的价值观存在差距,但它也有一些与当代社会兼容的原则和制度。

以下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其重要制度。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1.社会稳定原则:中国古代刑法追求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安宁的目标。

古代法律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并通过示众、示威等手段来警示其他人。

2.公平正义原则:中国古代刑法追求公平正义,尽量避免个人、官员的私心和特权干预判决。

例如,古代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确保被告能够进行辩护,并采用了严格的证据要求。

3.量刑恰当原则:中国古代刑法强调犯罪行为的程度与处罚的恰当性相匹配。

在很多案件中,古代法律注重依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判决并量刑,这与当代社会对犯罪处罚的原则是大致相符的。

4.教育改造原则:中国古代刑法注重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古代法律常常给予有表现良好、能够改过向善的犯罪分子缓刑或减刑,以期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制度:1.严刑究治制度:古代法律注重对严重犯罪采取严刑来判决。

例如,“重刑杖法”是对于盗窃、强奸、谋杀等重罪的处罚,而“腰斩”则是古代刑法中对叛国罪的惩罚。

2.循序渐进制度:古代刑法注重个人以及罪行的性质,行为的严重性来量刑。

循序渐进的刑度分别是“苦死刑”、“语言刑”、“鞭刑”等,即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来选择最合适的刑罚。

3.社会底线保障制度:古代刑法保障了社会的底线,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当社会出现滥杀乱伤、抢劫掠夺等恶性犯罪时,古代刑法通过强化警备、加强治安等措施来保障社会的安全。

4.引以为戒制度:古代刑法在执行过程中注重示众、示威,以警示他人。

集市上的枷锁、吊桥、法场等,给予犯罪分子公开处罚,以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以维护社会秩序。

尽管中国古代刑法与当代社会的价值观存在差距,但它也有一些与当代社会兼容的原则和制度。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惩罚犯罪行为和保障公民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是制定和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并约束了刑事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要求。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律体系。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罚,是对罪犯的处罚依据;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庭操作流程,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一门关于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律性原则、平等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

1. 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即只有法律才能确定犯罪和刑罚,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权限。

法律性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刑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是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以及民族、宗教等因素,所有人在刑法面前都应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3.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是刑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它强调对犯罪人权进行保护。

在刑事惩罚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罪犯人身权利的侵害,确保合法程序的进行。

4. 法益保护原则法益保护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保护人身、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通过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并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予以打击,从而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是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其程序保障的核心是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

1. 司法权独立司法权独立是刑事诉讼法程序保障的重要基础。

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受其他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干预。

2. 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在刑法的世界里,格言是一种简洁而言犀利的表达方式,它以简洁的语言道出了刑法的重要原则和价值观。

读过一些刑法格言之后,我深受触动,对刑法的认识更加深入,对司法的正义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刑法格言中提到了“宁可放过千人,不可错杀一人”。

这句格言意味着刑法的第一原则:宁可错杀不可放过,即宁可让罪犯逍遥法外,也不可让一个无辜者蒙受冤屈。

这个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最高原则——法无罪与事无过,即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制裁犯罪者,更重要的是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屈。

通过这句格言,人们对司法的正义与公平有了更深刻的体认。

其次,刑法格言中提到了“正义不能以牺牲人类高尚道德价值为代价”。

这句格言重点强调了在刑法实践中不能以损害人类高尚道德为代价追求正义。

这也是刑法领域一直争论的话题之一:为了达成正义是否可以牺牲一些个人权益?在刑法的实践中,司法人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抉择:是偏向人道主义考虑,还是严格依法办事?这句格言提示我们,尽管刑法的目的是追求正义,但不能忽视对个人人权的保护,不能以牺牲高尚道德价值为代价。

另外,刑法格言中还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句格言告诉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所有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个体。

在刑法实践中,有些人因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而受到特殊的对待,这违背了我们对刑法公正性的期望。

司法人员应该坚守这个格言,不分贵贱,不偏袒,凭借法律的力量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提供公正、平等的审判。

最后,刑法格言中还有一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这句格言提醒着我们,无论是对待小事还是对待大事,刑法都应该坚持原则、秉持公平。

即便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也应该得到公正处理,因为忽视小事会带来误区和偏差,最终可能导致违背刑法的大案发生。

而对于善行和正义的小事,也不应该因为它们的微小而不予以肯定和鼓励,这体现了刑法的积极价值观,对于法律的社会意义有着深刻的感悟。

刑法格言给我带来了对刑法的新认识和思考,它们简洁而有力地表达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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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价值追求
刑法正在进行第九次修正。

许多网民和学者呼吁借此机会大幅度地减少一些死刑罪名,包括伪造货币罪、集资
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等,甚至有的提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必须严厉惩治,但也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

列宁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

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
切罪案都真相大白。

”只要真正做到有罪必罚,谁也不敢以身试法。

最近,发生了个别被告人受贿金额上亿元的案件,法院判决还是留他一条性命,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上亿元的腐败犯罪还不处死,有的人感到不可理解。

这就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刑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刑罚可以成为统治者对社会进行有序管理的一种手段或工具,但这种工具的运作应有相应的法律加以约束,这便是刑法。

刑法与刑罚不能混同,将刑法作为统治的工具是一种误解,刑法是刑罚的法。

明确了这一点,我
们就可以发现刑法在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承担着重大使命。

限制权力的目的,自然是实现权利和
自由。

权力必须尊重权利及其不容侵犯的边界;对权力进行恰当的限制恰恰是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应当成为刑法的价值追求。

以古典自然法学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用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话说,就是以试图确立预防政府违反
自然法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界碑为标志的。

这种倾向在英国思想家洛克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理论中表现
得极为明显。

为此博登海默援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如下一段判词,来证明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在美国的影响:“如果
一个政府不承认这些权利,认为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无论什么时候都应受到掌权者的任意处置和无限控制,那么这样的政府归根结底就只是一个专制主义的政府……对政府这种权力的限制,乃是所有自由追求的基
本性质之所在,否则,社会契约就难以存在;当然,所有名副其实的政府都会尊重这些权利。


刑罚权是国家治理不可缺少的工具,一定要用好,用不好就会严重侵害公民权利。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法,目的只有三个:第一,以法治的名义允许国家行使刑罚权;第二,明确动用刑罚的条件,对刑罚权的滥用进行必
要限制;第三,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因此,美国学者密尔认为对国家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自由保障的基本含义。

他在《论
自由》一书中划定了个人自由和国家干预的界限,“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及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

”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等一
批有影响的学者也是充分强调认真对待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正义价值的。

德沃金认为“政府必须以尊重和尊
严对待其公民”,在他看来,刑法包括保障个人自由以及刑事程序规则,例如关于审问、招供、预防性拘留——是以牺牲警察机关的效率为代价来保护受到指控的刑事犯罪者,但这一代价是完全必要的。

政府即使是对被
指控的罪犯也必须表现出最大限度地尊重,并且视他们为人而不是视为惩罚的机会。

他还认为,以对某一阶层
的判断为基础就把某人关进监狱是不公正的,不管这一判断有多么准确,因为它否认了该人作为一个人而要求
获得平等尊重的权利。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权力观,包括对权力进行合理限制以保障权利的思想,是从权利赋予权力、社会决定国
家的事实出发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国家知道必须“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
会”,“拿破仑已经了解到现代国家的真正本质;他已经懂得,资产阶级社会的无阻碍的发展、私人利益的自由
运动等等是这种国家的基础。


正因为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的,马克思指出,“在今天,只有政治上的迷信才会以为国家应当巩固市民生活。

而事实上却相反,正是市民生活巩固国家。

”“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
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

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

”因此,国家以权利和自
由的形式承认和批准自己的基础,不仅如此,社会对国家及其权力的限制,还进一步表现为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对国家及其权力的限制,国家的权力范围不得超越这些权利和自由的界标。

这些权利的界限具有抵御权力随意
入侵的能力,因为他们确定了权力所不能干涉的领域和范围,一旦权力非法进入这些领域或范围,权利主体就
有权要求国家予以纠正,使权力重新回到自己的法定位置,或者要求国家给予物质赔偿,以补偿因越权而给权
利主体造成的损害。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防止权
力滥用的必要性就在这里。

由此可见,刑法如果不对国家权力加以设防,权利将有被吞食的危险,对具有威胁人权的特殊严厉性的刑
罚而言,如何适当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权利,是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现代社会刑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词源jus、right含权利之义,这种固有的权利外化为法的实体才是法律。

即使认为刑法作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也决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以及防止人
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权利是根本的,义务是派生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二元并列的,而是一元相生的。

奴隶制
法和封建制法采用以义务为本位,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才提出了权利本位。

法的本义是权利。

马克思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即通过法的实定过程表述应有的权利和已有的权利。

近代法治社会
的进化过程,说明了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及用权力来保障权利的必要性。

马克思得出结论:如同重力定律不能成为阻止物体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律也不应该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
相反,在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意的性质。

法典就是
人民自由的圣经。

作为刑法重要原则的罪刑法定主义,其理念基础固然是自然法学派所认定的契约,订约人便是国家和全体
公民。

事实上,即便法的制定是订立契约的过程,也必须以订立契约的全体国民已有先在的权利为前提,契约
的真实根据就是权利的先在性,不是权力创造权利,而是权利派生权力。

因此,人权不是西方专利,珍视生命、保障人权,是刑法固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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