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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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发布时间:2009-0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湖南省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指参加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州)分级监督管理。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

各市(州)监督机构由相应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实行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医疗药品管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医疗药品管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2010年07月07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2001年11月,国务院6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10年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对《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七月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2)第三章制度建设 (4)第四章医疗机构 (5)第五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6)第六章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7)第七章药品集中采购程序 (7)第八章药品集中采购评价方法 (8)第九章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9)第十章监督管理与申诉 (10)第十一章不良记录管理 (10)第十二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10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医院、部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卫生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医院用药管理的通知》、《关于颁发〈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少数医疗机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未严格执行有关药品采购的规定,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购药,致使假药、劣药流进医疗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现重申以下规定:一、医疗机构必须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从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并验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生产范围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经营范围。

二、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标识。

三、医疗机构应在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购进使用假劣药品以及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 作规范
卫生政策
01 第一章
03 第三章 05 第五章
目录
02 第二章 04 第四章 06 第六章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计委),经贸委,药品监 管局,中医药局,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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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作规范》,卫生部组织编写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 作为《工作规范》的技术操作性文件,供各地在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时使用。Fra bibliotek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 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 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行政部门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利用集中招标采购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管理办法

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管理办法

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杜绝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市两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附属**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在**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我院药品使用目录。

第二条药剂科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具体工作。

第三条医院原则上不得采购**省集中采购目录、阳光采购目录、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有特殊需要的,通过网上申请,须经当地医保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备案采购。

第四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章医院目录内药品采购管理第五条医院目录内药品是指经我院药事委员会审批、符合规定的正常采购的药品。

第六条采购计划的制订药剂科应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订年度采购计划。

计划应具体到药品通用名、剂型和规格。

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o 第七条采购程序L药剂科库房管理员根据临床科室实际需要和使用情况,拟定月采购计划并报送药品采购员。

2.药剂科药品采购员根据近3个月我院药品使用情况,汇总审核采购计划,报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领导、院长逐级审批通过后,由药剂科采购员按采购计划及时进行网上采购。

3.药剂科按照验收程序对每批药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药品进行入库、保管、养护、申领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3•【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近期,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从“4+7”个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

为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工作,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提供质优价廉药品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选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面工作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扩面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畅通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上报的约定采购量,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鼓励医联体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实施中选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卫规财发

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一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给予积极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鲁卫规财字[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14号)各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秩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全省医疗机构“同药同价”的目标。

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便于处理好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网上采购,增强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性,便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是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

各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里文件精神,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把这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好。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

按照国家要求,省里将在今年上半年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3•【文号】卫规财发[2004]320号•【施行日期】200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

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

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二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三是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五是监督不力,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进行严肃查处。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效果,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我们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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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
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

这个平台不仅要承担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在内的各种药品的采购工作,也要承担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还要承担省级管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工作。

采购交易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

目前采购交易仍收取一定费用的,应当向政府提供经费支持、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免费采购交易的方式转变。

三是政府要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辖区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行为,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公
开、公平、公正。

二、关于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
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所形成的价格,是医药企业向省(区、市)内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

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有利于集中省内专家的集体智慧,选购优质药品,保证用药安全;有利于节约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采购价格。

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要合理划分省、市(地)、县管理事权。

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

三、关于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网上集中采购,就是要求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要通过网上运行来实现。

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使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采购和销售,为政府监督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购销活动必须在采购平台上“阳光操作”,使药品采购切实做到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四、关于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要合理划分药品类别。

划分过粗,可能使部分疗效确切、质量较好的药品难以中标;划分过细,则可能影响药品有效竞争,不易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要注意兼顾药品质量、企业标准、生产工艺、科技水平等方面因素,加大质量分权重。

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促进优质企业发展。

五、关于组织专家评标议标
要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进行专业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入围品种和价格的合理性。

在具体品种议价和谈判时,根据不同品种类型抽取不同的类别专家,保证谈判结果更加合理。

要严格把好专家评议关。

评标专家要随机抽取,进行全封闭式评标议标;对投标品种的安全性、疗效、副作用、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议意见要以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为依据,并记录在案,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中标品种。

六、关于合理控制中标率
确定集中采购药品的中标率,必须全面分析投标品种数量,考虑省(区、市)内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把握本省(区、市)地域范围大小。

合理确定中标率,有利于规范采购秩序,促进企业开展合理的价格竞争。

七、关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医药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投标人须持有生产企业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中标药品配送到全省(区、市)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的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

中标的生产企业负责全省(区、市)的配送,中标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如果本地区尚无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配送。

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

如果被委托企业完成不了配送任务,需要再委托另一家医药企业配送的,应当由中标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区、市)医药采购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不得提高中标药品的采购价格。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

八、关于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合同是规范医药购销双方行为的法律依据,医药购销双方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如实签订,依法执行。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至少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区、市)药品集中
采购领导小组管理部门申报当年采购数量,并只能购买中标药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购买中标以外药品时,需报经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九、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要从因病施治抓起,规范诊疗行为;要抓好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加强成本控制;要严格对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医药购销行为公示、“阳光用药”等管理制度。

十、关于落实部门责任
药品采购工作涉及范围广,管理部门多,各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因采购集中度的提高,出现新形式的腐败问题。

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工作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顿医药购销秩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意义,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兼顾各方利益,建设科学的药品供应保障体制。

要按照有关规定,针对实际情况,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财政保障、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等相关政策,相互配合,协同行动。

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确保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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