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
【推荐下载】使用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是什么?

【推荐下载】使用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是什么?企业同境外企业开展贸易往来, 面临的结算风险比较大, 因此很多企业要求对方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并且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还要其出具备用信用证。
现在备用信用证更多的作为一种融资和债务担保方式存在, 那么使用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是什么?我们一起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具体了解下吧。
一、备用信用证的性质是什么?1、不可撤销性。
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 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1)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2)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3)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4)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
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 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
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 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 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 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 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二、备用信用证的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1、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为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 采用诱惑欺骗的方法, 以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 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2、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 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证为名, 在所开备用信用证中故意添加某些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或者制约出口商主动权的“陷阱条款”, 玩弄花样, 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
3、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主要是诈骗分子打着“国际财团”的牌子, 以帮助地方政府引进外资为借口, 诱使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 借以在国外招摇撞骗, 或者穿着“外资企业”的外衣, 以合作投资为理由, 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 以此作为融资保证, 企图骗取我方银行的融资或贷款。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一、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及、案例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1)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3)伪造变更信用证案例1: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
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案例2: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
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案例3: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1、引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信用证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本文将分析几个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信用证诈骗的手段和预防措施。
2、案例一、伪造文件诈骗案例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公司A)与一家供应商(供应商B)之间的贸易合作。
供应商B使用伪造的装运单据和发票提交给公司A,以获得付款。
2.2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供应商B伪造装运单据和发票,使其看起来与正规的文件相似。
公司A未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是直接付款给供应商B。
结果,公司A损失了大量资金。
2.3 预防措施为了防止这种诈骗方式的发生,公司A应该在付款之前仔细检查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确认联系人信息、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检查交易历史等方式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3、案例二、多重融资诈骗案例3.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出口商(出口商C)与一家进口商(进口商D)之间的贸易合作。
进口商D通过将同一笔交易向多家银行提交,从而获得多次融资,最终导致出口商C蒙受损失。
3.2 案例分析进口商D提交给不同银行的信用证和相关文件中存在重复的交易内容,以获得多次融资。
然而,这种行为违背了信用证的原则,最终导致出口商C的贸易损失。
3.3 预防措施银行在处理信用证时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审核程序,避免为同一笔交易重复提供融资。
此外,出口商C也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4、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一种支付保证。
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4.2 伪造(Forgery):伪造是指未经授权而制作或变造其他人的签名、文件、货币等。
4.3 融资(Financing):融资是指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满足企业或个人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资金需求。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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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浅谈备用信用证的法律
浅谈备用信用证的法律一、概念介绍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及其特点三、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四、备用信用证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五、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为了加强信用性而设的一种担保方式,常见于进出口贸易和银行间结算中。
下面本文将从备用信用证的概念介绍、种类及其特点、业务流程、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风险与对策五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概念介绍备用信用证是指在正式信用证的基础上,开证行为了增强受益人的信用保障,而再次向申请人额外开出的一份信用证,作为原信用证支付受益人所需款项的保障。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变形,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出口双方的权益,提高进出口贸易的可信度以及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及其特点备用信用证常见的类型主要有开放式备用信用证、完全备用信用证和部分备用信用证。
1.开放式备用信用证开放式备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保证金范围内取得随时可以使用保证金额度的信用保障。
开放式备用信用证具有灵活性高、易于使用等特点,常用于长期业务的结算。
2.完全备用信用证完全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继续为原信用证的开立银行,为了保障受益人的权益而开出的额外的信用证。
完全备用信用证主要特点是取代原信用证,当原信用证不能使用时,完全备用信用证便起到作用。
但是完全备用信用证不适用于长期业务,仅适用于短期业务和对金融环境有较高要求的企业。
3.部分备用信用证部分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随原信用证一同开出的保证金额度较小的信用证。
部分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开证行发出的风险保障,它的到货了给部分受益人带来更多的信任与安全感。
三、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备用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开证人申请、开证行的审核、正式信用证的开立、受益人的申请、开证行的审核、并核查所有的单证等流程。
1.开证人申请在进出口贸易中,开证人向开证行申请备用信用证。
开证人需要向开证行提出信用证申请,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开证行审核当申请被受理后,开证行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发出备用信用证,并为此审核其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度、可信度等方面。
备用信用证的认识及其风险防范措施分析
备用信用证的认识及其风险防范措施分析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备用信用证的认识及其风险防范措施分析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2007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班学号20070405****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0年5月15日中文摘要备用信用证,简称SI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是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他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
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得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关键词:备用信用证,意义,竞争目录一、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及特征 (1)(一)不可撤销性 (1)(二)独立性 (1)(三)单据性 (1)(四)强制性 (2)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2)(一)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相同点 (2)(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2)三、备用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及防范 (5)(一)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及防范 (5)(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5)(三)有关经办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6)四、其他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7)参考文献 (8)致谢 (9)一、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及特征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分析及对策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分析及对策作者:刘淑敏来源:《活力》2012年第23期[摘要]在现代商业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间的进出口中,贸易双方为了使自己的交易收益能够有保障都要使用信用证。
尽管信用证体现了银行担保优势,对进口商尤其是出口商提供了风险担保,但并非万无一失,利用信用证诈骗事件层出不穷贸易损失严重。
有鉴于此,认识信用证风险,增加结算风险意识施之以必要的防范措施维护自身利益保障业务安全极为的重要。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防范措施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信用证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约占总额的2%~5%,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每年因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也极其庞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的安定。
一、信用证欺诈风险的形式(一)假信用证欺诈者伪造信用征,骗取货款。
如电开证无押密,信用证签字伪造,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或者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而盗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等。
(二)假货真单不法商人在货物名称或质量上大做文章,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不实货物骗取货款。
在我国发生的著名烟草案,广东和上海的有关公司共损失了500万美元。
我国有关公司想购买仰光一级烟草,并与港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港商拿到合同后到处打听烟草货源,最后找到印度商人并签订了合同。
中方以印商为受益人开出了信用证。
货到港后打开一看,里边竟是烂货。
(三)假单据欺诈“UCP600”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股或特殊条件该不负责”。
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信用高度自治原则,要么出具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要么内外勾结,利用假合同,假提单骗取外汇,然后把非法所得向境外转移,逃避制裁。
同时银行没有识别单证真假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担未上船货物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往往很难挽回。
(四)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俗称“开口信用证”,学术上或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开证人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加列各种限制性条款,使单据的取得或有效性受到限制,甚至遭银行拒付,结不了汇。
信用证诈骗解析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解析及防范信用证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方式多种多样,先对信用证诈骗进行分类,再仔细分析其诈骗手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方法并对此提高警觉。
信用证融资融资企业利用境外的关联企业安排货物进出口贸易,实际上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即贸易链的上下游为关联企业。
境内进口企业在境内银行处开立以境外出口企业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单据到达境内开证行后,境内企业通过与开证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安排,在未支付货款前取得仓单或提单。
取得仓单或提单后不直接提货,而是将该单据作他用,或反复分拆仓单使用,短期内多次开证;或直接交由境外企业用于其他远期信用证的交单议付,以多次取得融资款项。
2008年8月28日,以宁波知名外贸企业——中基宁波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基)作为原告的一起诉讼,在宁波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被告是2008年10月因资金链断裂出逃的浙江余姚富豪史明。
史明案即是利用境内外关联企业虚构贸易,以开立信用证融资的典型。
史明通过其控制的盛通公司与境外的联创公司、好运公司等虚构贸易背景,以向工行、建行、农行等多家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公司的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
涉案2800吨电解铜存放在上海保税区的世天威公司,并由其出具仓单。
境外公司凭仓单向澳新银行上海分行议付,议付行将收到的单据交给开证行,开证行与盛通公司办理进口押汇业务以信托收据放单,盛通公司拿到提单后不提货而以换发新仓单或直接使用的方式重复使用进行多次融资。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系列案件中明确阐明:鉴于史明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各离岸公司、国内公司以2800吨电解铜为依托循环放大交易,全部信用证交易均缺乏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故不论产生欺诈的原因为何,不论谁导致了欺诈行为的发生,均应当认定包括本案所涉信用证在内的系列信用证交易项下存在欺诈,不应再受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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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作者:李燕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05期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是指为贷款的融资或者保证偿还债务这一目的,而不以清偿交易商品货款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具有担保性质。
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请求开证行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担保某项义务的书面凭证,当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时,受益人仍然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同时需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或按时履约的相关书面说明,并向开证行开出汇票。
因此,我们说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一种具备有担保、支付、融资及系列服务功能的金融产品。
备用信用证因为运作灵活、用途广泛,故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应用。
一、备用证的产生与发展趋势19世纪中叶,美国的联邦法律及各洲法律均禁止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或保证书服务,禁止银行不能为客户的交易行为提供担保,不能开立保函,规定只允许担保公司开立保函。
于是善于金融创新的美国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逃避法律的约束,采用“擦边球”的做法,发明了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即以企业自己的保证金作为抵押,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用来代替保函,对国际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担保,这就是今天在国际金融领域里深受欢迎并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融资担保工具——备用信用证。
在国际商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结算统一惯例》中,提到了可以适用各种版本UCP跟单信用证结算统一惯例的备用信用证。
经过多年的运用发展,备用信用证逐渐演变为一种信用工具,专门为给国际贸易合同提供履约等担保。
备用信用证源于美国,是二战后用来代替银行保证书而发展起来的,后来欧洲及日本等国也纷纷使用,被世界各国银行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活动的担保。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较之商业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为什么会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与其他商业信用证比较,其一是适用范围上的不同,备用信用证既适用于进出口贸易也被广泛用于履约或付款保证;其二是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是凭简单的单据付款,如受益人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索赔书、违约的文件等有关文件或单据;其三是备用信用证使用的前提是在申请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规定履约时,开证行才会根据受益人的索偿要求,凭相符单据按照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赔付款项。
相对于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泛,它不仅用于商品贸易结算,还适用于赊销交易、履约、还款等的担保业务。
当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时,受益人可以行使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权利,但是备用信用证在开证申请人履约时就变成备而不用的信用证。
与银行保函比较,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务上有较大的不同,如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开立方式、融资作用、单据要求、兑付方式、生效条件等方面的不同。
银行保函不具有备用信用证中的一些程序,如向开证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的情形、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等等。
同时由于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泛的使用范围,在运作程序方面备用信用证比银行保函更具有商业信用证的特点。
1983年修订的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把备用信用证包括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内。
1995年12月,《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正式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该公约反映了国际贸易实践中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运作的基本法律原则,是解释现在的国际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重要工具。
1999年1月1日,《ISP98》(第590号出版物),一项专门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
《国际备用证惯例》是根据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在《联合国关于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基础上,参照国际商会UCP 500和URDG458制定出来的,《国际备用证惯例》使得备用信用证更具国际规范。
UCP500则明确说明备用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即UCP600,对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作了重新修改和界定。
有了相关的法律保证,使得备用信用证的运用更加广泛。
据统计,仅在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业务量之比高达7:1,此比例呈上升趋势。
全球每年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金额达5,000亿美元。
2000年全球备用信用证的总额度约为7,480亿美元。
由于UCP600对备用信用证做了相应的修改,使其更便于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仅中国工商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业务量就上升了几十倍以上。
现在备用信用证已被广泛运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融资担保、债权债务清偿、国际工程承包等国际贸易活动的多个领域中。
深受交易双方的欢迎。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方式开出的信用证额度越来越大,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因此,备用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世界经济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备用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虽然在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备用信用证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信用工具,被广泛使用,但它也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它也不能完全保证付款和履约,同样也存在诈骗风险、操作风险等实务上的风险,也有些特殊风险如难以预测的政治、经济风险等。
在中国,大家对备用信用证的认识、了解仍还远远不如商业信用证、银行保函等传统的金融工具,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还不会合理利用备用信用证来弥补对外交易中的一些不足,对备用信用证的操作程序、运用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不甚了解难免遇到备用信用证诈骗的风险。
例如,1998年,曾有发生过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对外开出200张、涉及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以“备用信用证”为手段的特大诈骗案,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从大量的事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常见的诈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为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采用诱惑欺骗的方法,以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进口备用信用证常用的诈骗具有以下特点:1.诈骗分子为诱惑买方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最常用的理由就是提供紧缺商品或可提供其他优惠条件。
2.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期通常以远期一年为限,是基于买卖双方所签订合同的。
3.一般情况下,诈骗分子会提供所谓的备用信用证标准格式,并要求买方指示银行按其开立,且在信用证中还特别规定受益人由其指定。
4.诈骗分子以诈骗巨额款项为目的,所以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较大。
5.受骗方不仅包括国内进口企业、银行,还有外方的实际供货商等。
(二)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证为名,在所开备用信用证中故意添加某些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或者制约出口商主动权的“陷阱条款”,玩弄花样,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
这种诈骗常常具有如下特点:1.所开备用信用证带有对卖方的不利条款或陷阱条款,制约了出口商的主动权。
2.申请人要求受益人向其指定代表支付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履约金。
3.诈骗分子以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为名,通过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
4.申请人串通开证行不择手段地拒付出口货款,使出口商货、款两空,受害方主要是中国内地出口企业。
(三)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主要是诈骗分子打着“国际财团”的牌子,以帮助地方政府引进外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借以在国外招摇撞骗,或者穿着“外资企业”的外衣,以合作投资为理由,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以此作为融资保证,企图骗取我方银行的融资或贷款。
例如,2007年欧洲某不法分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云南某县银行负责人,自称是“某国际财团”的代表,可以帮当地政府引进巨额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但条件是该行必须开出以“某国际财团”为申请人的大额备用信用证,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由于该县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难以引进外资,且A行负责人素质不高,求财心切,竟然不顾后果,以该行名义开出了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让不法分子到处招摇撞骗,造成了极坏影响,也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声誉,令人震惊。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这种诈骗常常具有如下特点:1.诈骗分子声称背后有“国际财团”的支持,可以为国内引进大笔资金,或者以“外资企业”身份出现,寻求合作投资伙伴。
2.诈骗分子巧舌如簧,以引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者以合资为理由,不择手段地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且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3.诈骗分子施以小利,千方百计拉关系、托熟人,试图通过地方政府官员出面促成其事,而本人则在幕后操纵指挥。
4.诈骗分子有时会用国外银行开立的伪造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或利用中方银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骗取中方银行的贷款或融资。
5.受骗者包括国内企业、地方政府官员和银行。
三、利用备用信用证常见诈骗做法的防范对策根据中国在运用备用信用证过程中被诈骗的种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出口企业是诈骗分子的主要行骗对象,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的银行和其他行业企业。
为了避免备用信用证运用中类似的诈骗案,各方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具体防范对策如下:第一,对于出口方银行来说,必须慎重选择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若是大额来证还应该要求开证行加押予以证实,必须认真地核查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以掌握开证行的信用情况。
为防假冒和伪造,对于电开形式的信用证及修改书,应该及时查核密押是否相符;应该对照银行年鉴详细地分析比较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等,若有疑点,应尽快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确保开证行的可靠性、信用等级及备用信用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根据《统一惯例》的规定,通知行有责任合理谨慎地核查备用信用证表面的可靠性、真实性,为避免损失,在必要时可以动用禁制令来处理相关的诈骗事件。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应尽可能通过正规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实地考察等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特别是在寻找贸易伙伴和第一次贸易机会时,对于不明资信情况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应谨慎与其交易。
对于信用级别极低的贸易伙伴,企业应委托国家驻外机构如领事馆、企业驻外机构或银行等国外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这样才能签约之前做出正确的选择,以免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虽然出口企业和银行对于备用信用证的审核项目不同,但双方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
企业审证主要侧重来证中的具体条款,银行审证则重点在于来证的风险性、有效性。
一经发现来证中含有不利条款,应尽快与银行和国外客户联系并进行修改,或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国内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既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又要兼顾企业的利益,做到合理、平等、谨慎地确定合同条款。
在洽商过程中,一切有损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均应及时合理地拒绝,若有疏忽就会中了对方圈套,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