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存放人才档案的要求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等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对人员的教育、培训、考勤、奖惩、任职、调动、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档案。
人事档案包括基本人事档案、教育档案、奖惩档案、任职档案、考核档案、培训档案、调动档案等。
第四条人事档案应当具备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档案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基本人事档案第八条基本人事档案是记录人事档案的基本信息的档案,包括入职登记表、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学历学位信息等。
基本人事档案应当准确记录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九条入职登记表是机关、单位录用人员时填写的一份档案材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个人身份信息应当包含个人身份证明、居住地证明、结婚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信息应当包含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关系等基本信息,并包含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等。
第十二条学历学位信息应当包含个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获得日期、学校及专业等信息。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和完善基本人事档案的信息。
第十四条基本人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并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和存储。
第三章其他人事档案第十五条教育档案是记录人员的教育经历的档案,包括学历、学位、培训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奖惩档案是记录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情况的档案,包括表彰和奖励、记过记大过、工作评价等。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规范和基础标准,经全省人才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24日人事厅辽人发[2004]3号)。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我省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与其相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的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证;流动人员身份认定、职称委托评定;毕业生档案、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接转等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毕业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7、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8、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9、军队和武警部队聘用的文职人员;10、其它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接收档案的程序1、存档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转正定级表)、同意调出的商调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迁出页)。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
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员岗位说明书

人事档案管理员岗位说明书一、岗位职责人事档案管理员是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内部人事档案的专业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档案收集与整理:负责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相关文件,如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对于这些文件,人事档案管理员需要仔细核对,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对已收集到的档案文件进行整理,建立详细的分类目录,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归档。
例如,人事档案管理员接到公司新员工的入职申请后,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收集入职所需的各类文件,如身份证、学历证明和健康证明等。
在收集这些文件时,需要仔细核对每一份文件的真实性,确保其与员工提交的信息一致。
之后,管理员再将这些文件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
2. 档案保管与管理:负责对已收集到的档案文件进行存放和保管。
人事档案管理员需要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机密性,采取措施防止文件的遗失或者外泄,并建立完善的档案查阅制度。
举例来说,公司员工可能需要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以了解个人工作经历、培训记录或评价资料等。
在这种情况下,人事档案管理员需要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与员工确认其身份,并遵循相关的授权程序,确保只有合法授权人员才能查阅到档案文件。
3. 档案更新与维护:负责对员工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人事档案管理员需要及时更新员工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如职务变动、薪资调整等,并保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例如,当一位员工升职或者要求调整薪资时,他需要向人事档案管理员提交相关的申请和证明文件。
管理员在处理这些文件时,需要及时更新员工档案中的相关信息,确保档案记录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任职资格人事档案管理员岗位对于人员素质和专业知识有一定要求,具体要求如下:1. 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力资源管理或档案管理等相关专业优先。
2. 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人事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具备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如档案分类、归档与检索等。
3. 组织能力:具备较强的档案整理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档案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并保持档案的及时更新。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09•【字号】皖人社秘[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现将《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9日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一)与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人事档案。
(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联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以及社团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事档案。
(三)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离职、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等各类非在职人员人事档案。
(四)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可由流动人员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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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本市及外埠城镇人员;(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各种履历表;2.入党、入团材料;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5.工龄认定或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其中养老保险材料包括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台账);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及弹性就业人员档案,应当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情况表》、《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委托存档的大龄下岗职工档案,应当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三)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应当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所规定的服役期间的材料;(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定)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湖南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2015·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 (9)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14)第六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窗口服务人员工作规范 (15)第七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基础标准,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组部、原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137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人事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有利于工作和档案利用的原则,跨地区流动人员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成立专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转出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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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授予权利的人才中心、人才市场等。
私有性质的单位、公司没有档案管理资格,因为它没有人事管理权限。
人才中心:
1、负责各类人才的综合服务管理。
依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制定有关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并负责各项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的人才工作。
2、负责人才市场的建设发展。
制定人才市场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健全人才市场运行机制,规范人才市场发展方向,推动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
3、负责人才交流。
运用市场机制,为求职的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选择的信息,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
4、负责人才信息库建设。
完善、充实、管理高级人才库、用人单位需求人才库、共享人才库、军队转业干部人才库、求职人才库、离退休人才库、外埠人才库、乡土人才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为进入人才市场的两个主体提供有效服务。
5、负责人事代理工作。
依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制定实施人事代理的政策法规,不断延伸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人事代理工作的效力。
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其档案,提供转正定级、职称申报、档案工资晋升、工龄计算、出国(境)政审、党(团)组织关系托管、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等业务服务。
6、负责后进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制鉴证、临时工鉴证和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人才的广告审批。
7、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供就业方向,指导毕业生就业,办理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8、负责人才培养。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计划地委托国内外大专院校,采取脱产、函授等形式,为我市培养急需专业和实用型人才。
9、负责人才素质测评。
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人的知识、性格、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试。
为各类人才择业提供指导,为用人单位选择人才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