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备案业务
行政备案制度的实践偏差及其矫正

行政备案制度的实践偏差及其矫正朱宝丽【摘要】行政备案大量出现的原因之一是《行政许可法》推动的以“政府让位市场”为主旨的审批制度改革.从积极角度看,其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行政备案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并产生了消极影响.内涵不明确、已开展的备案改革不符合简政放权的精神等是诱发问题的重要因素,究其根本在于不能正确认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政府现代化治理水平不高、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不足等原因.要解决行政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必须进一步廓清行政备案的基本范畴,完善相关立法,清理不规范的行政备案行为,重构行政备案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00)005【总页数】9页(P168-176)【关键词】行政备案;问题;法治化【作者】朱宝丽【作者单位】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济南250021【正文语种】中文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备案主要在三种情况下使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市场主体从事特定活动的备案、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备案也被称为狭义的行政备案,主要发生在外部相对人和行政备案机关之间,是行政相对人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材料,报告其从事法律许可的经营活动,以供监管或存档备查的行为。
广义的行政备案除包含狭义范畴外,还包括行政主体对自己做出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的备案,分为立法备案和执法备案。
前者是指法规规章等向有关机关备案,后者是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许可和强制决定等行为而进行的备案。
本文主要研究狭义备案制度,着眼于调整外部行政关系。
一、我国行政备案制度的现状(一)我国备案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备案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1980年。
这一阶段备案主要体现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人事、重大管理行为等进行的备案审查*最早的备案要求出现在1949年11月颁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中,要求各工商企业之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船员服务簿签发
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9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12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

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58.07.07【实施日期】195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1958年7月7日对外贸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是指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登记吨位在300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
第二条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准从未设关地点装运货物出口外,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
船舶进口、出口和在港内停泊期间,应当受海关监管。
小型船舶,除经海关特许以外,都应当装置封仓设备。
第三条小型船舶,在来自或开往香港、澳门的途中,非经海关许可,不准拖带内河运输的船舶和在未设关的地方停靠。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在中途未设关的地方停靠,船长应当将停靠的原因、时间和地点,用书面向到达地或经过的海关报明。
第四条往来内河口岸与香港、澳门间的小型船舶,必须经过监管站停靠,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进口小型船舶到达监管站和口岸的时间,以及在口岸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港(航)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预先通知海关。
第六条小型船舶在港内的停泊地点和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区域,应当由海关、港(航)务机关会同规定。
第七条小型船舶,进口在海关检查完毕以前和出口经海关放行以后,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未经海关许可,一律不准靠拢。
在船舶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期间,除驳运客、货和工作人员的水上交通工具外,其他水上交通工具不准靠拢。
第八条海关检查船舶的时候,船长应当派员到场,如果需要开拆船上可能藏匿私货的部分,船长应当立即照办;如果发现有为藏匿走私物品的特制设备,船长应当根据海关的决定,予以拆毁。
海关检查船员房间和船员行李的时候,有关船员或者他的代表应当在场,如果需要开启放置物品的处所或者开拆行李、包件,他们应当负责办理。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2.15•【文号】公安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7号)《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0年二月十五日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
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出海证件管理第四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五条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
《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浅谈对港澳航线小型船舶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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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 吨 的 货 船 , 持 有 《 船 6 应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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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适 用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公 约 ii 的 船 舶 , 如 航 行 香 港 航 , 书 i t 线 , 持 有 《 舶 航 行 安 全 证 书 》, 船 已 持 有 《货 船 构 造 安 应 船 该
二 、 强 对 船 舶 配 员 的 管 理 加
具 有 有 效 的 船 舶 证 书 , 是 船 舶 是 否 适 航 的 首 要 条 件 ,是 海 事 主 管 机 关 对 船 舶 实 施 行 政 监 督 和 技 术 监 督 的 根 据 。按 《中 国 籍 小 型 船 舶 航 行 香 港 、 澳 门 地 区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 安 监 发 [ 996 1 号 文 ) 求 , 澳 航 线 船 舶 交 1 ] 要 港 应 持 的 有 效 证 书 包 括 :
无 线 电 话 安 全 证 书 》 《货 船 无 线 电 报 安 全 证 书 》; 或 总 吨 位 ≥ 1 00 吨 的 货 船 , 持 有 《货 船 无 线 电 报 安 全 6 应 证 书 》; 总 吨 位 ≥ 50 吨 的 货 船 , 持 有 《货 船 构 造 安 全 证 书 》 0 应 和 《 船 设 备 安 全 i i 》; 货 ,书 i t 凡 载 客 超 过 1 人 的 船 舶 , 持 有 《 船 安 全 i i 》。 2 应 客 i书 t
是 比 较 齐 全 的 。 是 , 些 经 营 者 为 了 达 到 少 交 费 用 或 者 是 但 一
的 港 澳 航 线 船 舶 的 艘 次 占 3 3 , 其 吨 位 占 0. % 1% 。由 于 航 行 港 澳 地 区 的 小 型 船 舶 数 量 大 , 6 分 布 范 围 广 , 此 , 此 类 船 舶 监 督 管 理 的 好 因 对 坏 , 航 运 事 业 , 社 会 的 影 响 是 相 当 大 的 。 对 对 笔 者 认 为 , 强 对 此 类 船 舶 的 监 督 管 理 , 面 加 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2010】)

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文号】署令〔2010〕19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11-1 【生效日期】2011-1-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
船舶出海前报备流程
船舶出海前报备流程
内容:
一、报备对象
所有在我国管辖海域活动的各类船舶,包括中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均应按规定进行出海报备。
二、报备时间
船舶应在出海前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三、报备内容
报备应包括船名、吨位、船舶类型、预计出海时间、预计回港时间、出海活动区域等基本信息。
四、报备方式
船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报备:
1. 直接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窗口报备
2. 通过电话、邮箱等联系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3. 在船舶一站式服务平台上网上报备
4. 通过船公司报备(适用于公司船队集中报备的情况)
五、报备回执
船舶报备后,海事管理机构会出具报备回执,船舶收到回执后方可出海。
六、返港报告
船舶返港后,应及时向报备机构进行返港报告。
七、违规处理
船舶如未进行报备或报备虚假,将被追究责任。
关务基本技能-强化练习题(5)
关务基本技能-强化练习题(5)[单选题]1.除《亚太贸易协定》外,其他优惠协定货物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江南博哥)规定,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税则号列与海关认定的实际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的前()位应当相同。
A.2B.4C.6D.8参考答案:C[单选题]4.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B.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C.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D.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品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主要包括:①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②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③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④边境小额贸易货物;⑤国际间或国际组织间无偿援助、赠送的物资等。
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单选题]5.下面对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叙述,正确的是()。
A.E组术语风险最小,F组其次,风险最大的是C组和D组B.E组术语风险最小,F组和C组其次,D组风险最大C.D组术语风险最大,E组术语其次,F组与C组风险最小D.D组术语风险最小,F组和C组其次,E组风险最大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E组术语仅EXW(工厂交货)一个,该术语是卖方义务最小、承担风险最小的术语;而D组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到货合同,在该组术语下,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地),并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地)以前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承担的风险最大;而C组、F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介于E组与D组术语之间。
[单选题]6.件数填报数量大于舱单数量时,会发生()。
A.海关系统作退单处理B.提示修改舱单数量C.舱单核销出现异常D.不影响报关单数据申报参考答案:A[单选题]7.按照《2000通则》,表明“主运费未付”的一组术语是()。
A.E组B.F组C.C组D.D组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F组贸易术语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
附件1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航行计划。
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水路定期客运航线(以下简称“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进境(港)船舶,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出境(港)船舶,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其他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境(港)船舶,在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出境(港)船舶,在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
其他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境(港)船舶,在预计抵港的24小时以前;出境(港)船舶,在预计驶离的4小时以前。
2.预报动态。
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进出境(港)船舶,不设置预报动态。
其他进境(港)船舶,在抵港以前;出境(港)船舶,不设置预报动态。
3.确报动态。
进境(港)船舶,在抵港后2小时以内;出境(港)船舶,在驶离后2小时以内。
4.航次取消。
进出境(港)船舶,在航行计划或预报动态后、确报动态前。
(二)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申报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预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进境船舶预计进境的24小时以前。
航程24小时以内的进境船舶,在驶离上一港以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进境(港)船舶抵港后2小时以内。
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进境(港)船舶抵港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港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出境(港)船舶预计驶离前4小时以内。
出境(港)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海关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港申报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一)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当日飞行计划。
船舶进港办理海事报备流程及手续流程
船舶进港办理海事报备流程及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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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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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备案业务
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往来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颁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二、办事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一)首次申请
1.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2.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3.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海关备案。
(二)变更申请
小型船舶应当是经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
(三)延续申请(与变更申请同)
(四)注销申请(与变更申请同)
禁止性要求:不满足第五点“申请条件“的情形。
四、受理机构
小型船舶所属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决定机构
小型船舶所属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不当场出证。
七、法定期限
予以备案的,5个工作日;不予备案的,3个工作日。
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次
九、办理流程图
十、收费情况:否
十一、办件类型
纸质《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十二、咨询电话:1236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
附件1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制说明
1、申请单位:该小型船舶所属的船舶公司,以营业执照为准。
2、船舶名称:该小型船舶在海事部门备案的名称。
3、船员定额:该小型船舶在海事部门备案的人员定额。
4、船舶种类:填写海事部门备案的船舶类型,如集装箱船、散货船、平底船。
5、船舶到港日期:该小型船舶在海事部门备案的日期。
6、船舶经济性质:填报小型船舶所属的船舶公司的营业执照性质。
7、船舶功率:填写海事部门备案的船舶功率。
8、船舶港:填写海事部门备案的船籍港。
9、总吨位:填写海事部门备案总吨位。
10、船舶呼号:填写海事部门备案的船舶呼号。
11、净吨位:填写海事部门备案的净吨位。
12、载重吨位:填写海事部门备案的载重吨位。
13、船舶长度:填写海事部门备案的船舶长度。
14、船舶宽度:填写海事部门备案的船舶宽度。
15、交通部门批准文号:填写交通部门批准的适航证书编号。
16、营运有效期:填写交通部门批准的适航证书有效期。
17、限定营运航线:填写交通部门批准的适航证书限定的航线或范围。
18、限定货物范围:填写交通部门批准的适航证书批准承载的货物范围。
19、船长姓名:填写在海事部门备案的船长姓名。
20、业务员姓名:填写在海事部门备案的业务员姓名。
填写示范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