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60条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提高国土资源的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内蒙古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有关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别化的供地政策(一)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支持内蒙古以新一轮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区域、城乡、产业用地结构优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二)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
根据内蒙古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特别是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特色优势产业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乡建设必要用地。
适当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鼓励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县(旗)域经济发展。
(三)保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用地。
支持内蒙古加快交通、能源、水利、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障国发〔2011〕21号文确定的铁路、高速公路、支线机场、水利工程、输电通道、重点口岸等建设项目用地,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属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支持内蒙古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加快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支撑基地。
呼和浩特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快首府服务业发展,增强综合服务功能,确保实现市委九届五次全委会提出的奋斗目标,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下发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服务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比重持续提高,就业岗位大幅度增加。
2003年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194亿元,比1978年净增192亿元,从业人员45万人,比1978年净增43万人。
25年间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0.7个百分点,从业人员年均增长6%,成为国民经济中吸纳劳动力最多的产业。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首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有力措施,也是完善首府功能、缓解就业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要求。
目前,我市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结构需进行战略性调整。
与第一、第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潜在需求大,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服务业的需求将更趋旺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市场准入条件的逐步放宽,将为服务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扩大了服务业发展领域,外资加速进入金融、保险、电信、交通、商贸、旅游、文化、教育等领域,将推动服务业优化升级;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结构的优化,将对金融、证券、研究开发、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网络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服务业市场将更加开放,市场竞争将更趋激烈,我市服务业将更直接地面对国内外经济强手的竞争,一些服务企业由于规模小、水平低、服务差、竞争能力弱,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内蒙古农村牧区三产融合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内蒙古农村牧区三产融合发布时间:2022-05-23T08:38:41.275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3期作者:夏树坤[导读] 通过实地调研和相关数据分析得出结论:内蒙古农村牧区三产融合发展存在融合程度比较低,农村牧区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农牧民实际通过参与三产融合增收水平低夏树坤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员会党校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 021100摘要:通过实地调研和相关数据分析得出结论:内蒙古农村牧区三产融合发展存在融合程度比较低,农村牧区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农牧民实际通过参与三产融合增收水平低。
应通过培养壮大各类农业及旅游业等产业融合主体,突出发展内蒙古农村牧区地域特色优势产业,加强农村牧区产业之间内部功能延伸,科技渗透和产业拓展,推进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及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持续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内蒙古农村牧区三产融合发展。
关键词:农村产业;三产融合;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农村三产融合的概念界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想起源于日本学者社团法人JA 综合研究所今村奈良臣"(1994)提出的“六次产业化”概念。
他认为,农村六次产业融合是指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的总和,即1+2+3=6,这意味着农业不仅是指农牧产品的生产,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第二、三产业。
后来,他又提出农村六次产业应该是农村一、二、三大产业的乘积,即1×2x3 =6。
其内涵是,如果农村产业链中一个产业的产值为零,那么六次产业的整体效益将为零。
2内蒙古农村牧区三产融合存在的主要问题2.1产业融合主体发展活力缺乏,融合增速缓慢当前,内蒙古农牧业与二、三产业的融合程度不高,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驱动力不强,外生动力刺激不够,导致产业发展活力缺乏。
另外引领产业融合的企业主体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营销方式落后、产业链条短、企业创新意识缺乏。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阿拉善左旗腾格里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做好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工作,实现园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盟、旗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阿拉善左旗腾格里工业园区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居民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以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不治理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到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本政策所称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政策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本政策所称减征、免征所得税,是指减征、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五条本政策由腾格里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税,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八条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新办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内蒙古第三产业经济结构分析

内蒙古第三产业经济结构分析【摘要】近年来,内蒙古经济迈向高速发展阶段,三次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调整,尤其是第三产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内蒙古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
本文从定量的角度,多方面对内蒙古第三产业进行剖析,并对其主要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进而分析了内蒙古第三产业的经济结构。
【关键词】第三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政策建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产业结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第三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
近几年,内蒙古与全国一样面临调整经济结构,缓解就业压力,加强社会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无疑与今后全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找出第三产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符合内蒙古区情的第三产业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内蒙古第三产业的现状分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内蒙古的第三产业有了较快发展,第三产业内部各部门也发生了显著变化。
1.从第三产业经济总量变化看,第三产业增长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自90年代以来,内蒙古经济总体快速增长,GD P的平均增长速度为%(见表1)。
区内第三产业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直至今日第三产业仍保持着快速增长趋势,XX 年到XX年三年均保持着20%以上的增长速度,在其他各年份有高有低但仍以%的平均增长速度上升。
2.从国内生产总值中三次产业的比例变化看,第三产业的比例逐步上升在内蒙古的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始终占据重要地位。
“十五”以来,我区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牧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在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产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全区经济由工业化初期阶段进入中期阶段。
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由2000年的::演进为XX年的::,农牧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下降,工业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服务业比重有所提升。
XX年,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进一步演变为::38,非农产业比重又有所下降。
内蒙古自治区53条措施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53条措施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53条措施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1.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领域投资,优先享受政策支持。
2.加强科技创新。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促进
农业现代化。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4.推进能源革命。
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能源
消费方式转变。
5.加强生态保护。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6.改善民生福祉。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教育、
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
7.推进对外开放。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
国家合作,促进内蒙古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9.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10.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53条措施旨在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内蒙古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内政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7日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推动全区养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一)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增效。
鼓励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不同需求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
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大力发展康复辅具产业。
打造自治区康复辅具暨适老化产品展示服务示范中心,为企业提供产品展示和体验平台。
吸引国内外优质养老企业和辅具企业落户高新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并享受相关政策。
积极推广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探索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和服务场所购买使用康复辅具补贴制度。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残联负责)(三)积极发展老年宜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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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政策1.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注册登记,核发执照。
除了事关人身安全、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手续的以外,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方便企业及时取得准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均可冠以“内蒙古”字样,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
3.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行业大类核定。
4.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对服务业企业不具体核定经营范围。
5.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50万元至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8%、25%和45%以上,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7.个体工商户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鼓励外商参与我区企业的兼并重组。
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8.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审核制,重点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企业名称、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等条款进行核对,其它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9.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均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10.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由原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改为受理、核准两个环节,即“一审一核”。
11.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的,登记注册人员受理后,限时核准登记材料、核发营业执照。
每个环节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并在登记流转单上签注意见,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结。
12.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可到属地工商所办理。
13.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实行免检。
上年第四季度登记注册的新设企业可予免检。
14.连锁经营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15.对城市公交线路采取有偿使用、公开竞拍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对民营运输企业与国营运输企业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16.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17.民办学校可受各级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同级政府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18.符合相关专业资质认证资格和条件的资产评估、质量标准与认证、工程与管理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让、人才、劳动力、法律和代理、代办、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属于公司制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第5条办理,属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额不限。
19.对于各类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农牧业实用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除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外,其服务领域不受原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20.城市公交、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允许企业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申请贷款。
21.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我区进城农牧民,经申请,所在地城镇公安部门予以办理城市户口。
二、税费政策22.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
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新办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民营公路运输企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新办餐饮连锁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公司;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新办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投资经营我区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类新办企业。
23.除排污费外,取消各类开发区服务业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2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
25.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车辆年检就地就近进行。
26.在我区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民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及飞行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27.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28.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29.对各类文博展览和文体比赛营业税先征后返。
30.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1.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3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按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减半征收。
免征已购普通住房上市出售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3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提高到80%,使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最高为20年,取消10%的贷款抵押金和收取的各种手续费。
34.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获得的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5.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科研单位、学校、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及科技人员根据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餐饮和教师公寓等社会化后勤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0.新建文化企业及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企业的,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进行报批,可免征房产税。
41.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42.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小三轮、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养路费减半征收。
43.对于月营业额在1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营业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就业政策44.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年后减半征收3年。
45.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6.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48.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改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9.对于事业单位通过机构改革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单位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服务业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价格、土地政策50.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51.经自治区及盟市批准的旅游景区的动力用电在分别计量的基础上,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2.商贸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库(国储、自治区级冷藏库或大型企业建立的50吨以上的冷藏库),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3.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54.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
55.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6.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7.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58.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9.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通过优惠政策取得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0.社会投融资建设的体育馆、体育场、体育活动中心等设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