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xls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06.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目录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办法》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橄榄油进口报告管理。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四、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应向中国糖业协会备案,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抄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五、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附件:1.产品目录2.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商务部2020年6月29日附件1附件2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备案号:注:除备案号外其他均为必填项。
多哈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

多哈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摘要: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农产品市场波动对国内市场的传导愈发直接和显著,加剧了国内农产品市场风险和不稳定性。
研究表明,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SSM)的参数选择关系其可获得性和实施有效性,现有参数选择下。
SSM低可获得性难于满足我国调控农产品市场的需求,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基本无法使用SSM,非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平均触发频率仅为28.11%。
此外,按照2008年12月农业模式草案对包含SSM总关税水平15%的增幅规定,SSM平均实施有效性仅为3.77%,总关税增幅放宽到45%时,SSM有效性才能达到总关税不设限时的政策效果。
我国应坚持SSM是保护粮食安全和农户收入措施的立场,争取更低的SSM触发条件。
同时在总关税水平限制上反映我国关税结构特征,争取优待。
关键词:农产品市场;农业谈判;特殊保障机制;关税结构特征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 (2016)04-0017-07一、引言目前,WTO多边贸易体制中适用于公平贸易情况下农业领域的贸易保障措施包括GATR1944第19条所规定的一般保障措施,以及WTO《农业协议》第五条所规定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Special A-gricultural Safeguard,SSG)。
一般保障措施涉及严格的实施条件和高额的实施成本,发展中成员通常较少运用其保护本国农业。
而SSG制度设计上也存在缺陷,实践中几乎成为少数发达国家的特权,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无权援用。
WTO多哈回合谈判中33国集团(G33)提议将构建专用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Special SafeguardMechanism,SSM)纳入到谈判议题。
SSM的设置初衷与我国实际需求相一致,在农业市场化过程中可作为我国规避国际风险和调控内外价差的一种选择性手段。
因此,在SSM制度设计的技术细节选择上体现我国实际需求,争取尽可能大的农业政策调控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和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和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关于公布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有关事宜》(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与之有关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对应,以下简称《标准表》)予以公布。
《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商品范围是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全部货品。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 ┌──┬─────┬─────────────────┬──────────────────────────┐│序号│内地2004年│货物名称│原产地标准│││税则号列│││├──┼─────┼─────────────────┼──────────────────────────┤│1│21050000│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9号——关于2019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9号——关于2019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9号
•【施行日期】2018.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征收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09号
关于2019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
现将2018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其中,2018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和第四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均已超过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19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和第四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四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2018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中澳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中澳原产地证填制说明第一篇:中澳原产地证填制说明C15 中澳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C15.1 签证国家:澳大利亚C15.2 证书编号规则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A”+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C15.3 各栏填制要求a)第一栏:注明中国或澳大利亚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b)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
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填“WO”-如该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WP”-如该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填“PSR” l)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以千克为单位或者以其他计量单位分别注明其毛重或净重。
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m)第十二栏:发票号码与日期本栏应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n)第十三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此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澳大利亚。
-此栏必须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填写,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
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二栏发票日期。
o)第十四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并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地址。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
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
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
-此栏最下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第二篇:原产地证填制注意事项一般原产地证(CO)填制说明第1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
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O/B,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转口商应为境外公司)。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关于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关于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我国将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即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我国可通过附加关税的方式对该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现将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以下简称有关农产品)包括4类,共11个税则号列(见附件1《〈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
分类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
除另有规定外,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即对外发布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并按照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
有关农产品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不受理有关农产品进口的提前申报。
三、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农产品时,应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0”+“:”+需证商品序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
进口有关农产品按上述规定申报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其他要求的,可适用协定税率。
四、根据《中新自贸协定》的有关规定,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在途农产品(以下简称在途农产品),如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进口商可按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中澳FTA关税减让对中国向澳大利亚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FTA协议自2015年12月20日生效,农产品问题一直是中澳两国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探究在FTA关税减让协议下,中国对澳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
首先,分析中澳农产品的贸易现状和以及运用比较优势指数分析两国农产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针对中国对澳的农产品出口规模和出口产品结构进行贸易结合度,竞争性,互补性三方面分析。
然后,研究中澳FTA协议的关税减让部分对中国出口农产品到澳大利亚所产生的影响。
最后提出相应措施,即中国可以通过调整农产品出口结构,引进澳大利亚先进农业技术和人才,建立中澳间透明的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对澳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中澳 FTA 关税减让ABSTRACTThe FTA agreement between China and Australia came into force on December 20, 2015. The issue of agricultural trade has always been a great concern between China and Australia.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impact of China's export to Australia under the FTA tariff reduction agreement,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trade status of China-Australia agricultural trade and uses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 to analyz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agricultural trade of both countries. Second, it analyzes the extent of China's export of agricultural trade to Australia and the structure of its export products in terms of trade integration, competitiveness, and complementarity. Then, it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he tariff reduction of the China-Australia FTA agreement on the expor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from China to Australia.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namely that China can further expand its influence on Australian agricultural export by adjusting the export structur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troducing advanced Australian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nd talents, and establishing a transparent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Australia.Key words:agricultural trade; China-Australia; FTA; tariff reduction agreement前言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里,中国与其他国家积极展开合作,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上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2012年版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2015年12月18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第一节注释一、适用于某一特定子目的特定标准或复合标准紧随该子目、所在品目或者章之后列出。
二、如某一品目或子目适用选择性标准,则相关货物满足任意一条特定规则即视为符合有关特定原产地规则。
三、本附件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每种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或者双方领土内经过生产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四、仅经过重新归类而无任何物理变化的货物不得获得原产资格。
五、就本附件中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一)章是指《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两位;(二)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四位;(三)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六位;(四)章改变(CC)表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