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绵府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日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绵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按照《绵阳市市辖区村镇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城市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依法参与相关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由相应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城市重要地段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一般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南的文件。
它细化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以便对城市规划进行科学、有效的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专业技术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术要求和方法。
2. 编制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和程序,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论
证与评估、编制和审核等。
3. 规划要素: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中需要考虑的各种要素,如土地利用、交通、环境
保护、社会经济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平衡。
4. 参与与沟通: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各方参与和沟通的方式和要求,包括听取
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议等。
5. 审核和评价: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结果的审核和评价标准,以及审核机构的职责和
权限。
6. 信息公开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信息公开和监督的要求,保障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起到了明确和指导作用,提高了
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了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集镇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总体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阶段
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2.3 新版《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
新版: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 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8新版《办法》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
新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 依据。 旧版:无此可比条款 增加原因:新版《办法》特别强调不同层次的规划编制度必须要依据上 位规划的原则。由此可明晰事权,有利于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三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四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过程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2002年第13号文件,此后,开始启动新版编制 办法的修订研究工作。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 成了起草组,主要工作是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分析,并研究修订 的思路。建设部领导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多次 提出可明确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了起草组在长达两年的时 间里,数易其稿,于2004年一季度完成了第一个讨论稿。2004年四季度城 乡规划司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报送部领导审阅, 同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之后,城乡规划司 根据建设部领导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多次修 改完善,形成最终的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新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与2006年4月1日起 实施。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规划的一项工作。
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是指对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工作原则、要求、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和解释的相关法规和细则。
本文将分别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1.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法进行,并要求严格遵循科学规划原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强调城市规划编制的综合性和整体性。
要求编制城市规划时,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空间布局、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努力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3.加强市民参与的力度。
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并要在编制规划方案时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利益,使规划更加符合市民的期望。
4.强化城市规划的监管和考核。
要求建立城市规划编制的监管机制,对规划编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的一项细则,主要以具体操作和解释为主,共分为四章五十七条,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步骤、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要求和审查程序、城市规划编制的公示和审批程序等。
这些细则的主要要点有:1.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明确了各个参与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使得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
2.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和传承城市的文化遗产,提高城市的整体质量和独特性。
3.强调城市规划编制应注重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优化城市各个功能区的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4.重视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实施机制和监测评估体系,加强规划的质量控制和问题整改。
总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和实施,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推动了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行性,更好地保障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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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 引言
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发展进行系统的设计、组织和管理的过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方案所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执行流程。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本概念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有一些基本概念需要明确,包括以下几点: -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指为城市的整体发展进行的空间布局、环境管理和资源利用的规划工作。
- 规划编制:规划编制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城市规划方案的过程。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方案所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科学、统筹、可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包括前期准备、调研
分析、方案设计、征求意见和批准公告等程序。
- 规划编制的要求:规划编制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考虑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并注重社会公平和经济可行性。
- 规划编制的参与与协调:规划编制应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面的参与和协调,形成多元共享的规划决策机制。
- 规划编制的实施与监督:规划编制后需要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并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执行流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执行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前期准备阶段:确定城市规划编制的目标和任务,并组织相关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2. 调研分析阶段:收集和分析城市的发展需求和现状情况,明确城市规划的主要问题和重点。
3. 方案设计阶段:制定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具体方案,包括用地布局、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内容。
4. 征求意见阶段:将规划方案公示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5. 批准公告和实施阶段:经过审批程序后,将规划方案予以批准并公布,然后进行实施和监督。
5. 结论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能够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城市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是针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执
行流程的介绍。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对于城市规划的理解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 城市规划法 - 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