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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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doc 42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doc 42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0-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各类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六条(用地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3年
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渝建[2013]51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17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渝建〔2013〕5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提高初步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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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制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机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地土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前言城市设计是营造美好城市空间格局、形态艺术和宜人人居环境、空间场所的重要理念与方法,广泛运用在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也是国土空间规划中重要的规划内容,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运用城市设计,铸魂赋能、塑形添彩,锻造、营造、创造丰富多彩的城市场景。

结合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制定规划设计导则,量化、深化和细化管控指标和规则,指导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更精细化。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求,规范城市设计内容深度,编制组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共6章:1.总则;2.总体城市设计;3.片区详细城市设计;4.地块详细城市设计;5.专项城市设计;6.附则。

本指南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银桦路66号802办公室;邮编:401120;联系人:唐先生,****************)1 总则1.1目的依据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推动城市设计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城市设计编制的内容深度,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和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循本指南。

1.3编制原则以人为本。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人对城市空间的功能、审美、体验等需求出发,推进老年、儿童等全龄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设计,创造与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相匹配的城市空间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的通知-渝建发[2013]11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的通知-渝建发[2013]11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的通知(渝建发[2013]113号)各勘察设计院,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的指导,建设安全、方便、高效、经济、与环境协调的人行过街设施,保障居民过街安全,改善步行环境,缓解道路拥堵,以民为本。

我委组织重庆市设计院编写了《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见附件),并按相关程序审查后,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设计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修改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重庆市设计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邮编:400015;电子邮件:136****************)。

附件:《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10日附件: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前言人行过街设施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建设,不仅关系到行人过街的安全和方便,也关系到车辆的通行效率、城市建设投资和城市景观。

为了正确处理行人过街与车辆之间的相互干扰,对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进行指导,编制组在参考国内外相关规范规程及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 术语﹑符号;3.人行过街设施的类型和通行能力;4.人行过街设施布局;5.人行过街设施选型;6.人行过街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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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统一重庆市城市设计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使城市设计编制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2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1.3在重庆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循本技术导则。

1.4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地段城市设计。

1.5城市设计编制应针对不同的项目制定相应的技术大纲,有针对性地提出城市设计的任务、目标、原则和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1.6城市设计编制应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众参与,提高城市设计的质量。

2 总体城市设计2.1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从宏观上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提出改善城市景观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构建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格局与人文活动场所的总体框架。

2.2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与深度2.2.1制定城市设计目标与总体思路研究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潜力,提出城市设计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2.2.2研究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通过对城市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对城市基本风貌和地域特色进行发掘和提炼,制定城市风貌特色延续和发展的目标、策略和措施,进行城市风貌特色分区,并提出相应的城市设计指引。

2.2.3确定城市空间景观结构框架1)结合城市自然环境、历史脉络、文化习俗和城市功能发展需要,确定城市的总体形态与空间景观结构,彰显城市格局的自然和人文特色。

2)确定城市竖向轮廓的总体形象与特征,确定城市建筑高度控制原则及建筑高度分区。

3)组织城市眺望系统,确定城市重要视廊及控制要求。

4)对现状建筑景观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城市色彩、夜景、建筑风格等建筑景观方面的整体设计构思。

5)分析城市重要自然和人工地标的现状,确定城市重要地标的布局,明确其性质、特征和形象主题,制定城市设计的相关导则。

2.2.4组织城市开敞空间系统分析研究城市山体、水域、绿地、湿地、广场空间、街道空间以及其他开敞空间的环境特征,从增强开敞空间的生态服务功能(如改善热环境、风环境)和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提出建设控制的目标、原则与思路。

1)制定城市自然山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滨水环境建设的总体设计方案。

2)明确各类绿地的布局和规模,提出艺术风格要求和绿地控制指标。

3)明确城市各类广场的位置、性质、规模、场所意义特征和界面控制要求。

4)明确城市主要街道空间的景观特征及相关环境设施要求,确定城市景观性道路的功能和布局,组织城市步行空间,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空间。

2.2.5划定城市形象塑造的特定意图区根据塑造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的总体要求,划定城市设计特定意图区,明确其景观特征和设计控制导则,为下一层次城市设计的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对重要的特定意图区制定其重要特色与环境工程意向方案。

2.2.6市民活动系统设计根据城市游憩交往、娱乐健身、集会庆典、民俗文化等各类人文活动的行为特征和分布规律,合理布局市民公共活动场所,明确公共活动空间的社会活动性质、内容、规模及相应的环境设施建设要求。

2.2.7提出城市设计实施的措施和建议提出城市设计实施的时序安排、实施的策略和措施,以及管理实施运作机制的建议方案。

2.3总体城市设计成果2.3.1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图纸和附件(设计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2.3.2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应采用法规条文格式书写,直接表述城市设计的目标和内容,提出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文字表述应规范、准确、简洁,体现设计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并附表达城市设计意图的缩图。

2.3.3城市设计说明书(或专题研究报告)设计说明书(或专题研究报告)的内容为分析现状、论证设计意图、解释设计导则等,为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以及城市设计的审查、批准和规划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2.3.4图纸1)城市空间格局演变分析图主要表达不同历史年代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变迁和城市空间形态格局的演变。

2)城市肌理及密度现状分析图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背景和开发建设状况,对城市典型区域的肌理特征及现状建筑密度进行分析。

3)城市景观资源分布现状图(1:5000-1:10000)标示构成城市景观的山脉、河流、森林等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以及绿地、广场、标志性建筑等人工景观资源的现状位置或范围。

4)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分布现状图(1:5000-1:10000)标示构成城市开敞空间的道路、广场、绿地的分布现状。

5)城市空间格局设计构思图(1:5000-1:10000)主要表达对城市总体空间艺术格局的创意和构思,标示城市轴线、城市开敞空间、城市建筑空间和城市中心等的规划布局。

6)城市风貌特色设计分区图主要表达在不同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背景和用地功能条件下,城市不同区域的城市风貌特色设计意向,并界定各分区的范围。

7)城市眺望系统设计图(1:5000-1:10000)标示城市重要标志性景点、眺望点的位置及视廊的走向和平面控制范围。

8)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系统规划图(1:5000-1:10000)主要表达城市道路特别是景观性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系统的布局结构、功能组织,用地分布的位置及范围。

9)特定意图区规划图主要表达城市设计特定意图区的布局位置、范围及其风貌特色塑造的构思。

对重要的特定意图区制定其重要特色与环境工程意向方案(可采用城市设计分图图则形式表达)。

10)历史文化环境保护规划图(1:5000-1:10000,选作)主要标明城市历史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需保护的其他历史建筑、纪念物(地)的位置,明确文化氛围营造、保护范围和相关空间管制要求。

2.3.5根据城市的不同性质、规模和特点,可以对图文适当增减或合并。

2.3.6城市设计图纸中应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设计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3 片区城市设计3.1片区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在城市规划或总体城市设计的指导下,对特定区域进一步提炼城市景观要素,重点塑造区域特色,深化完善景观系统、用地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空间管制和建筑容量控制等要求,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和定质。

3.2片区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与深度3.2.1片区特色的定位明确片区在城市中或特定区域中的功能和景观特色定位,制定相应的设计原则、指导思想和承上启下的城市设计目标。

3.2.2用地功能布局与建筑容量研究1)在城市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指导下,合理布局片区各类用地,完善城市功能。

2) 结合片区用地功能布局和城市风貌特色塑造等方面的要求,提出片区内适宜的建筑总容量和容量分布的建议方案。

3.2.3确定片区空间景观结构对片区内主要轴线、节点、特色区域等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各部分之间的空间关系,构建完整的空间景观格局。

3.2.4提炼城市景观要素根据片区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和片区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发掘和提炼片区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提出景观要素在空间布局和空间形态上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3.2.5 确定片区城市色彩基调和色彩分区通过对片区城市色彩的分析研究,明确片区的色彩基调,并根据片区内地域特点和功能特点,对城市色彩进行分区,并提出相应的设计指引。

3.2.6片区交通组织与道路空间设计1)对片区周边和片区内部的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系统进行分析,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和道路交通规划方案,提出交通改进的措施和对策。

2)对景观性道路、城市重要干道的道路空间、道路两侧景观、道路对景等提出设计控制要求。

3.2.7城市公共环境艺术设计对城市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景观绿化、公园绿地等)进行整体设计构思,制定重要环境设施的意向性设计方案或选型方案。

3.2.8制定片区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方案根据实际需要,选取片区内重要景观节点,制定详细的城市设计方案。

3.2.9提出片区城市设计实施中重要的和具有控制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实施的时序安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3.3片区城市设计成果3.3.1片区城市设计成果包括城市设计导则、图纸、附件(设计说明书、专题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三维动画和模型。

3.3.2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导则应采用法规条文格式书写,直接表述城市设计的目标和内容,提出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文字表述应规范、准确、简洁,突出城市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附表达城市设计意图的缩图。

3.3.3设计说明书(或专题研究报告)设计说明书(或专题研究报告)的内容为分析现状、论证设计意图、解释设计导则等,为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以及城市设计的审查、批准和规划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专家审查、咨询和市民公示意见汇编应纳入说明书附录。

3.3.4图纸1)区位分析图分析片区在城市中的地位和特点,以及与城市的视觉空间关系等。

2)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1:5000)分析现状的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和各类用地分布特点。

3)现状建筑分析图(比例1:2000-1:5000,选作)包括对建筑层数、高度、质量、建筑风格、结构形式等的分析。

4)综合现状分析图(1:2000-1:5000)对片区的地形地貌、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分布、现状道路交通组织、开发建设态势等进行分析。

上述内容可分别绘制。

5)片区历史文化环境、城市空间形态和肌理分析图表达片区与城市的文化传承关系,空间形态的演变过程和空间的图底关系等。

6)片区总体空间形态设计图(1:2000-1:5000)主要表达城市设计景观要素布局和空间关系。

7)土地利用规划图(1:2000-1:5000)主要表达片区的用地功能规划布局。

8)建筑容量控制规划图(1:2000-1:5000,选作)根据片区用地功能布局的特点,确定不同区域的适宜建筑容量,并制定容量控制要求。

9)历史文化景观保护图(1:2000-1:5000,选作)划定历史文化景观的核心保护区、建筑控制区和景观协调区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10)交通组织及交通设施规划图(1:2000-1:5000)表达片区内车行和人行交通组织以及与其他区域的交通联系,确定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重要控制点的标高,并标示必须配置的交通设施(车站、公交站、停车场、人行天桥或地道等)的位置。

11)城市色彩基调设计分区图(1:2000-1:5000,选作)表达片区内城市色彩的分区,并提出相应的城市设计指引。

12)片区三维鸟瞰效果图和重要节点效果表现图13)主要景观展开面设计图(1:2000-1:5000)表现主要街景立面或沿江、沿山的景观展开面等的建筑体量、高度及色彩等的组合关系,提出城市轮廓线高度控制的建议值和允许浮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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