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
再保险合同分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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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 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 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安排 超额赔款再保险时,可将所要求的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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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对于溢额超出再保险接受人最高承 担限额的部分,再保险分出人不作分保或另作分保安排。与成数分保不 同的是,溢额分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每一标的的保额大小而 变动,分出保费和赔付款项的摊回金额也随之相应变化。
(一)比例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 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 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 付款。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 1.成数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 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按分保比例向 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成数再保险合同有时还约定再保 险接受人所承担分保额的最高限额。 2.溢额再保险合同 溢额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对某种业务每一危险 单位保险金额自己所承担的自留额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溢额不超过合 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的溢额为分保额)。签约双方以 自留额和分保额为基础,计算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 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按分保比例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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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整理

名词解释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发展的后盾。
(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使用同样的保险原则区别:(1)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 2.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1)共同保险亦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3.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4.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1)共同保险亦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按再保险的险种分类1、财产再保险:火险再保险、水险再保险、责任再保险2、人身再保险: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1、临时再保险2、合同再保险3、预约再保险第二章1.成数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基础知识》课件

合同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 险合同,不受原保险合 同的影响。
比例性
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与 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按 一定比例分配。
固定性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在合 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临时再保险合同
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再 保险合同。
固定再保险合同
在一定期限或条件下,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可 以协商变更的再保险合 同。
按照再保险的对象,可以分为人身再保险和财产再保险。人身再保险是对人的生 命和身体进行风险保障的再保险,而财产再保险则是对财产和利益进行风险保障 的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补充和延伸,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原保险人 无法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提高整个保险体系的稳定 性和可靠性。
再保险与原保险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 的保险体系。原保险人通过再保险来分散风险,而再保险人 则通过承担原保险人的风险来获得收益。
详细描述
原保险人是直接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的人,再保险人是为原保险人提供风险保 障的人,第三方管理公司则提供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
再保险市场的分类
总结词
再保险市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业务类型可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 再保险。
详细描述
按照业务类型,可以将再保险市场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寿险再保险主要涉 及人身保险业务的再保险,而非寿险再保险则涉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的再保险
再保险费率的调整与影响因素
01
风险状况
原保险的风险状况是影响再保险费率调整的重要因素。如果风险状况发
生变化,再保险费率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02
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再保险费率。例如,市场竞争状况、经济形势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摘要:一、再保险业务的定义和作用二、再保险业务的种类1.财产再保险2.人寿再保险3.健康再保险4.意外再保险5.其他再保险业务三、各种再保险业务的特点和区别四、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功能五、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正文: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承担一定风险后,为分散风险,将其中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
再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具有平衡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提高经营稳定性等作用。
再保险业务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财产再保险、人寿再保险、健康再保险、意外再保险等。
其中:1.财产再保险:主要涉及财产损失、责任、信用等风险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2.人寿再保险:主要涉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长寿风险、疾病风险等,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3.健康再保险:主要涉及健康保险、疾病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疾病风险、医疗费用风险等。
4.意外再保险:主要涉及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意外事故风险、意外医疗费用风险等。
5.其他再保险业务: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再保险业务,如信用再保险、保证再保险等。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各种再保险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再保险产品。
同时,再保险业务也具有重要的风险管理功能,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稳定性。
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
再保险基础

(三)稳定经营成果: 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决定业务成绩的 主要因素是保险费的收入和赔款额的支出。 如果赔款和其他费用大大超过其保费收入, 就会出现严重亏损;反之,倘若赔付率甚低, 就会出现巨额盈余。而各年度的赔付率往往 会变化很大,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预测,因 此,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难以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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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出人向再保人转嫁风险责任缴纳的保险费 称为分保费。为保持业务的原貌,会计制度 规定,分保费不减少原保险人的保费收入, 而是以支出的形式—分保费支出列帐。保费 规模仍留在原保险人。 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由于原保险人 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原保 险人向再保险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加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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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有如下六个作用: (一)分散承保风险 保险是投保人将自己本身的风险转嫁给保险 人,保险人通过集合众多具有相同风险的投 保人,使风险得以分散。而通过再保险,则 可以使得风险进一步降低。 原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就可以将超过自己承保 能力的这次风险分给再保险人来承担,从而 分散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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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保险的分类
(一)
按实施方法分类 法定再保险 自愿再保险,即 商业分保
(二) 按依据基础分类 国内再保险 国际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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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按安排方式分类 合约分保 临时分保 预约分保
(四) 按依据基础分类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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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分类结构图
再保险
合同
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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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一方面向再保险接受人介绍业务,另一 方面为分出公司安排分保,从中取得佣金。 经纪人的佣金是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通常 为2.5%—5%。 介绍业务较多、影响较大的经纪公司有: 英国的赛奇威克、Willis 美国的Marsh 、亚历山大、约翰逊、弗兰 克等。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而将部分或全部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有很多种,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保单风险按一定比例转移给再保险人,比如50%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原保险人保留50%的风险。
比例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分享再保险和比例减少再保险两种。
二、超额再保险超额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承担除原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全部或部分风险。
比如,在某一天内,一栋建筑因人为原因发生火灾,原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为1亿美元,超额再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为5000万美元。
三、停止赔款再保险停止赔款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承担原保险人在已确定的保单范围内的责任,并要求原保险人在某一定额的损失之后自行承担后续赔款。
比如,在某一天内,一辆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另一辆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原保险人的停止赔款责任为5000美元,超过这个金额的赔款原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危险区分再保险危险区分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将原保险人转移过来的保单分别被归类为不同的危险区分,再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
比如,聚集灾害险指的是在同一地区的许多建筑物或构筑物遭受同一种风险——如地震、风暴等时,因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或范围较大而给原保险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再保险保单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按照地理危险区分来进行分类,不同区域的危险风险程度不同,再保险人会在不同区域拥有不同的比例责任。
五、事件保险事件保险是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后,再保险人将原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如地震、火灾等。
事件保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索赔保险和协议保险。
索赔保险要求原保险人先行承担损失,并在损失超过一定金额后,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
协议保险则是由再保险人在事故后直接向原保险人提供补偿。
以上就是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每种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风险承担能力,综合考虑各种再保险方式,来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第九章 再保险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 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Surplus)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 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 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有四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00、200、300、500万。 1. 按风险单位计算,没有每次事故的损失限制,赔款如下表
风险单位 A B C D
共计
赔款 100 200 300 500 110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100 100 100 100 400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0
100 200 400 70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87、89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
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 废除)
四、再保险分出业务(《保险法》第103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义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再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 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 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功能
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所以这种分保一般采用分层(Layering) 的方法。层次越高,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例如,
某分出人针对其承保的1亿元业务安排四层超赔分保: (自留额为500万元)
再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再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再保险】再保险的业务种类有哪些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指保险⼈将⾃⼰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其他保险⼈承保的业务。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为原保险⼈,接受再保险的⼀⽅为再保险⼈。
再保险⼈与本来的被保险⼈⽆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负责。
作为保险市场⼀种通⾏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不致因⼀次事故损失过⼤⽽形成对赔偿责任履⾏的影响。
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例再保险
⽐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的⾃负责任和再保险⼈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式。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与再保险⼈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额的分割⽐率,将每⼀危险单位的保险⾦额,按照约定的⽐率在分出公司于分⼊公司之间进⾏分割的再保险⽅式。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与再保险⼈在合同中约定⾃留额和最⾼分⼊限额,将每⼀危险单位的保险⾦额超过⾃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公司。
(⼆)⾮⽐例再保险
⾮⽐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双⽅责任的分保⽅式。
1.超额赔款再保险
这是由原保险⼈与再保险⼈签订协议,对每⼀危险单位损失或者⼀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个⾃负额,⾃负额以上⾄⼀定限度由再保险⼈负责。
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再保险,后者叫做事故超赔再保险。
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也称损失中⽌再保险,是指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率来确定⾃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种再保险⽅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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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一)
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操作方式,可以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1.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是逐笔成交的、具有可选择性的分保安排方式,它常用于单一风险的分保安排。
对于保险公司,当承保的单一风险大于其自留的限额时,可以自由选择安排多少分保、向谁安排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将风险的整体情况和分保安排的条件如实告知再保险公司,一般保障条件与原保单一致。
再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自己的承保能力自由选择接受与否、以及接受的份额。
其实,临分业务与直接保险业务中的共保业务有相似之处,都是由几家公司分担同一风险的责任。
不同之处在于契约关系:I临分业务的主体是分出公司与再保险接受公司,二者之间存在分保关系;而在共保业务中,不存在分保关系,也就没有再保险接受公司。
除此以外,在临分业务中,再保险接受人还要给分出人一定的分保手续费,以分担分出公司的管理成本。
临时分保是再保险的最初形态,其优点在于再保险接受人可以清楚地了解业务情况,收取保费快捷,便于资金运用。
但是l临时分保手续较为繁琐,分出人必须逐笔将分保条件及时通知再保险人,而对方是否接受事先难以判断,如果不能迅速安排分保就要影响业务的承保或对已承保的业务保险人将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2.合同分保
合同分保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定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根据合同中双方同意及规定的条件,再保险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险接受人亦有义务接受合同限定范围内的保险业务。
简单地说,合同分保实际上是再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对其承保的某一险种的业务的一种保障。
合同分保是一种缔约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再保险。
分保合同是长期有效的,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注销条款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注销合同。
合同分保的正式文件一般由分保条、合同文本以及附约组成。
合同的内容和分保条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
分保条是合同文本的基础和根据,合同是达成分保协议形成的正式法律契约。
附约是合同签定后中途修改的批单,是对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文的修正。
合同再保险的安排大体上与临时再保险相同。
所不同的是合同是按照业务年度安排分保的,而临时分保则是逐笔安排的。
合同分保涉及的是一定时期内的一宗或一类业务,缔约人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协议过程要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
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二)按照再保险的分保形式.司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安排的分保方式。
其最大特点就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比例分享保费,分担责任,并按照同一比例分担赔款,同时再保险人按照比例支付手续费。
比例再保险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成数分保)和溢额再保险(溢额分保)两种主要方式。
成数分保是缔约双方对某一险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分出公司对规定的业务按此比例分出,接受人亦按此比例接受。
溢额分保是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出人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
分出人和再保险人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分享保费,分摊责任和赔款。
非比例再保险是与比例再保险相对而言的。
它是以赔款金额作为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基础的。
也就是先规定一个由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才由分保接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二者无比例关系。
因此,超额赔款的分保方式几乎成了非比例再保险的代名词。
由于超额赔款保障的安排必须基于对分出公司大量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损失记录,因此超额赔款的保费会随着分出公司购买的保障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为此,在安排超赔保障时,为方便接受人选择,同时降低分出人的成本,分出人会将自己所需的保障金额分若干层来购买。
以下是一个分为两层的超赔保障计划:第一层:超过100万美元的15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100万美元,购买150万美元的赔款保障),简写为1 500 000 XS 1 000 000;
第二层:超过250万美元的300万美元(以第一层为基础,购买300万美元保障),简写为3 000 000 XS 2 500 000。
也就是说,分出公司自留100万美元,应购买450万美元的超额赔款保障。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其中每一层,分出公司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也可以选择向不I司的分保接受人购买不同层。
超赔保障的保费支出也是基于经验统计。
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很多,现在运用比较多的是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巨灾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额赔款再保险。
这几种方式都是根据赔款计算的基础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情况将在以后论述。
无论是比例再保险还是非比例再保险都广泛用于合同和临分业务的安排中,确切地说,预约分保也是一种特殊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对比比例和非比例分保方式,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三)
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渠道,可以分为:分入再保险业务、分出再保险业务、法定再保险业务、交换再保险业务、转分保再保险业务以及集团再保险业务
1.分入、分出再保险
分人再保险业务和分出再保险业务(分别简称“分人业务”和“分出业务”)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保险公司将直接承保的业务根据需要在市场上安排再保险保障,相对保险公司来说,这部分业务就是分出业务,而接受这些业务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称这种业务为分人业务。
2.法定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法令规定,必须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的再保险。
操作方式一般为规定成分的成数再保险。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保费外流,扶持国内保险和再保险业的发展,规定所有的保险公司必须首先将其所承保的业务按照规定的比例分给指定的保险公司。
有些国家只是规定必须优先分给当地公司,满足当地保险公司接受分
保的需求,但仍然允许向其他保险公司和国外再保险公司分保。
法定再保险是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业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控制和减少外汇资金外流;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扶持民族保险事业的发展等。
我国1996年实施的《保险法》规定实行20%的法定再保险,中国再保险公司一直是接受法定再保险业务的指定公司。
随着我国加人WTO和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法定再保险业务从2003年起将以5%的比例逐年递减,到2006年,我国将取消法定再保险,全面放开再保险市场。
3.交换再保险
交换再保险业务也叫“互惠分保”,它不是一种分保方式,而是由分保方式发展演变而来的要约和承诺关系的互惠条件,就是分出公司一方面将业务分出,同时又要求接受公司提供分入业务或回头业务。
这样既能分散风险,又可以不使保费收入减少。
对分保接受人来说,在超过自留额部分中按照互利的原则分回相等数量和预期质量、利润大致对等的回头业务也是有利的。
作为交换的业务,一般都是质量较好的比例合同分保业务,非比例分保业务一般不进行交换。
交换业务的双方如有一方注销分出业务时,另一方可同时注销作为交换的业务。
交换分保的意义在于,如果分出人承担风险,有了交换类似性质的互惠分保则其平衡性就较好,因为从全部自留额来说,它可以有较大数量的业务和较多的保费收入。
根据大数法则原理,保险标的数量增加,风险系数“K”就可降低,财务基础也就愈稳定。
4.转分保再保险
转分保再保险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所负的责任超过对一个风险的自留额时,与直接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一样,寻求转嫁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形式。
转分保是分保接受人的分保,它有两种形式:一是按原条件转分保一定的比例,即以成数转分;二是用超额赔款保障其自留部分的责任。
通过这种转分保,分出公司就可以减轻其自身的再保险责任,避免危险的集中与积累。
转分保在分出时,分出人还可以收取少量的转分手续费。
因此,保险公司有了一定量的分人分保后往往会组织转分保。
由于转分保接受人难以确切了解和控制转分保业务的详细情况,所以转分保业务在分出时较多采取成数合同分保的方式,而且往往在分出人自留成份较多的情况下才容易分出。
这样,一个规模大的分保接受人除了用比例转分保降低对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外,仍面临着在发生巨灾事故、或者许多个风险累积于一次事故中承担巨大责任的潜在风险,因此转分保分出公司在特定的转分保以外,经常还要设计
安排非比例转分保,以保障他们自留部分的责任。
由于转分业务的特殊性,也使得转分业务成为体现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强弱的晴雨表。
当市场上有过剩的再保险承保能力,则转分业务在市场上较好安排;当再保险承保能力不足时,则转分业务几乎没有分保渠道。
5.集团再保险
集团再保险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之内很多家保险公司为达到一个共l司目的而联合组成的,增强承保力量的分保形式。
集团分保的特点是,参加这个组织的保险公司既是分出公司又是接受公司,它们将自己的业务通过集团组织分保给其他成员公司接受,同时又通过集团接受来自其他会员的业务。
超过集团限额部分由集团向外安排再保险。
这种再保险集团有一个国家的,也有地区性
的或跨区域的。
集团分保组织形式可以利用集体力量,相互支持,互通有无,还可以防止保费外流,既有利于危险的分散,又有利于加强合作发展保险事业,是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
以上我们对再保险的各种分类作了详细介绍,为了给读者一个清晰、直观的展示。
总结为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