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整治畜禽养殖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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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重大行政决
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畜水[2017]10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发布日期】2017.09.29
【实施日期】201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合畜水〔2017〕105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组织实施。

附件:《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2017年9月29日附件: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处。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17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17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17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产品【发文字号】合畜水[2017]47号【发布部门】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发布日期】2017.04.18【实施日期】201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17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合畜水〔2017〕47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局属有关单位:现将《2017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2017年4月18日附件1:2017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质〔2017〕50号)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按照“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和“四个最严”的要求,以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为重点,在畜水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环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行为,强化监管,落实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衔接措施,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切实完善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不发生大的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目标。

二、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聚焦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严厉打击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管、严控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解决面上存在的风险隐患。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合畜水[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畜水[2005]108号)三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2005年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工作,根据合肥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的通知》(合畜水[2005]7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养殖小区的选址:1、必须在长丰、肥东、肥西三县境内,并且不在当地养殖业规划的禁养区内。

禁养区是指政务区、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城镇居民区。

县和乡镇已划定禁养区的,以其划定的范围为准。

2、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养殖小区建设选址必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同意。

养殖小区申请验收时,必须提供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其在选址地点建设的证明。

3、养殖小区建设地点要求地势平坦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废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背风向阳,且无污染、无疫源。

4、养殖小区外围墙距铁路、城镇、居民区(5户以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边缘最近的直线距离必须达到500米以上。

养殖小区外围墙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外边缘最近的直线距离必须达到3000米以上。

二、养殖小区的建设:1、建设布局:(1)养殖小区要相对独立,整体建设布局科学合理,分设管理区、生产区和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

管理区包括:值班室、办公室、技术服务室和消毒室。

生产区包括:兽医室、饲养舍、饲料房和饲养员住室。

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位于生产区下风向,区内设有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200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200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200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合政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200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畜牧水产局制定的《关于加强200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200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市畜牧水产局二00七年三月)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我市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今年以来,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发生,我省和福建省相继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防控形势相当严峻,防控任务十分艰巨。

对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有准确的判断和清醒的认识,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无疫就是安全、无疫就是增收、无疫就是稳定、无疫才能发展的观念。

在工作上不能有丝毫的疏漏,在行动上不能有丝毫的懈怠,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有效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的发生、蔓延和染人,切实保障我市养殖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动物防疫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靠法律,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工作方针,落实“无疫严防、有疫严控,立足早发现,全力抓救治”的工作要求,以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证动物产品卫生安全为中心,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防控为重点,以全面推进无疫区建设为契机,实行“市指导、县负责、乡为主、村落实、户联防”,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强制免疫率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免疫证发放率和标识打挂率达到100%,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率达100%,屠宰检疫率达100%,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关于2004年合肥市动物防疫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关于2004年合肥市动物防疫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关于2004年合肥市动物防疫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合政[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关于2004年合肥市动物防疫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畜牧水产局《关于2004年合肥市动物防疫工作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八日关于2004年合肥市动物防疫工作意见2004年合肥市动物防疫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条例》,《安徽省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工作方针,围绕“完善、规范、提高”的总体目标,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为重点,全面落实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疫措施,着力把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总的要求,五号病免疫密度达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要求种禽场、规模养禽场以及周围3公里免疫密度达100%,散养殖户达70%;鸡新城疫免疫率达96%以上;猪瘟免疫率达99%以上。

免疫档案建档率和免疫标识挂标率100%,产地检疫以乡为单位达100%,规模养殖场(户)、种畜禽场,产地检疫率达100%,运输检疫率、屠宰检疫率达100%,保证“有病不流行,有疫不成灾”阶段性目标实现,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我市作为畜牧业大市,畜禽产品主要依靠外销,对国内国际市场依赖性很强,一旦发生重大疫情,畜禽产品被封堵,不仅影响到我市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对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随着我市畜牧业的迅猛发展,畜禽饲养总量快速增长和我国从今年5月份开始的疫情公布制度的实施,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着更高的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合肥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合肥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合肥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合政办[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合肥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5]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畜牧水产局所拟的《合肥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合肥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畜牧水产局二○○五年八月)为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加强畜产品安全,保障畜牧水产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认真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打击生猪生产中非法使用违禁药品为重点,以加大安全监测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手段,广泛宣传饲料安全法规及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饲料安全意识,促进饲料业和畜牧水产养殖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加大监测、严肃查处、强化宣传为手段,遏制在饲料和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势头,净化饲料产品市场,进一步降低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出率。

力争通过专项整治,饲料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其他违禁药品检出率分别降到1%以下,全市活猪瘦肉精和其他违禁药品检出率分别降到0.3%以下。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本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做好畜产品检疫等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0日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美丽合肥为愿景,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我市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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