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法律普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如果使用童工怎么处罚?

如果使用童工怎么处罚?一、雇用童工怎么判罚雇用童工怎么判罚刑法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知识:什么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犯罪对象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工厂非法招童工怎么处罚一、工厂非法招童工怎么处罚?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1)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祉,确保他们能够接受教育、健康成长,并避免其遭受身心健康和教育机会的剥夺。
下面将从童工问题的严重性、国际组织的倡导以及国内的制度建设等方面,详细探讨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首先,童工问题的严重性使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变得迫切。
童工指的是未满18岁的儿童在非法或危险的劳动环境中从事劳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迫从事,他们通常面临残酷的工作条件和低廉的待遇。
这些劳动可能涉及强制劳动、长时间工作、高强度劳动、危险劳动等,直接威胁到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其次,国际组织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呼吁与倡导也促使了各国采取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一直致力于推动禁止使用童工的国际共识。
1999年,ILO通过了《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严重形式童工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制定立法来保护儿童免受最严重形式的童工侵害。
该公约的通过进一步加大了禁止使用童工的国际声音和压力,使得各国都开始考虑立法禁止使用童工。
再次,国家内部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推进。
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禁止使用童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比如,中国在2002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条款,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此外,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童工问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了社会对于童工问题的关注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传递禁止使用童工的重要性。
最后,为了强化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管,国家还积极构建了相关的监测和评估机制。
比如,中国建立了对企业从业人员的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对未成年人从业人员进行特殊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各级政府还与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展童工问题的监测和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或法律,旨在全面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最新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和年龄限制1.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工单位。
2.年龄限制:用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1.工作条件: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高污染作业、超负荷劳动和长时间劳动等对身体发育有害的工作。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未成年员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并严禁强迫未成年员工加班加点。
3.教育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员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备专门的教育辅导员,指导其学业和人生规划。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和监督措施1.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首次违反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将面临刑事责任。
2.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1.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儿童的发展。
2.儿童救助:对受到侵害的童工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国际对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取他国和国际实践经验,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进程。
2.鼓励合作:鼓励用工单位与国内外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儿童权益的跨国价值链合作。
单位规定几岁算童工,使用童工要罚款吗?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规定几岁算童工,使用童工要罚款吗?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在现在的社会童工是依旧存在的,在一些偏远的山村,那里生活条件艰苦,孩子可能上不起学或者早早就因支付不起学费辍学随着大人到一些城市的厂里做童工补贴家用。
这种孩子早当家的行为让人感动却也为他们的身心健康以及安全担忧。
在我国,单位规定几岁算童工呢,使用童工会被罚款吗?一、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
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
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
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二、使用童工罚款1、《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禁止使用童工。
这个规定的意义重大,它既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儿童保护的国际共识。
在短短的1200字之内,难以详尽地阐述该规定的内容和影响,下面将对它的重要性、内容以及带来的好处进行一些阐述。
首先,禁止使用童工是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过去,童工问题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贫困地区。
这些地方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贫困和失业率高,许多父母为了维持生计将自己的孩子送入工厂、矿山、农田等工作场所。
这种现象不仅剥夺了儿童的童年,也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立足于儿童的最佳利益,保障他们享有教育、健康与安全的权利。
其次,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涵盖了一系列内容,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这些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定义童工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首先要明确定义童工的范围。
一般来说,童工是指在法定年龄之前的儿童,通常指未满15周岁的儿童。
但是,法定年龄标准在各国有所不同,一些国家会将童工年龄提高到16周岁,甚至更高。
2.禁止童工行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还应包括禁止童工的行业和工作岗位。
一般来说,禁止童工的行业包括矿山、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等危险或重体力劳动领域。
这些行业会对儿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需要予以禁止。
3.年龄限制和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还应包括年龄限制和限制工作时间。
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定了儿童适宜从事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强度。
一般来说,儿童的工作时间应受限制,不能超过每天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此外,禁止童工的规定还会规定在学期期间儿童不能从事工作,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接受教育。
4.保障儿童教育权利: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强调儿童的教育权利。
在这方面,规定可能会强调儿童接受正规教育的权利,鼓励家庭和社会支持和保障儿童顺利完成学业。
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童工是我国特殊阶段的特殊产物,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童工是大量存在的。
而如今,我国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录用童工,并且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下面就请各位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个禁止使用通过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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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法规名称】: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1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正文】: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
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
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