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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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方法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方法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法第⼀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所得税清算处理的具体内容:以下内容需要清算:1、公司的全部资产(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的所得5、所得税。

6、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所得税管理⽅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作,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平,防⽌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84号)等其他相关法律、⾏政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对企业资产、债权、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作。

第⼆章清算对象第三条凡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企业所得税清算: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企业股东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3、企业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企业被⼈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5、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不再持续经营;6、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中华⼈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7、企业由为个⼈独资企业、个⼈、个体⼯商户等⾮法⼈组织;8、企业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第四条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如属于上述规定情形需要进⾏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并就其清算所得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04-30 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财税[2009]60号: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财税[2009]60号: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财税[2009]60号: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而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我们先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税[2009]60号提到企业清算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包括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但是,这里,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在被清算的企业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里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

因此,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

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

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企业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破产清算扣除所得税不?破产清算时所得税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扣除所得税不?破产清算时所得税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扣除所得税不?破产清算时所得税如何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企业层⾯,是从事实体⽣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为⽽取得的所得进⾏企业(个⼈)所得税清算。

企业因经营不当,造成资⾦的严重损失,从⽽导致企业破产。

对此,企业在时,不仅仅要⾯对⼤量的问题,同时还有此段时期内所得税的处理。

许多⼈对此都有疑问“扣除所得税不”,接下来,律图⼩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现结合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对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表的填报进⾏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根据财税[2009]60号⽂件,下列企业应进⾏清算所得税处理:1、按《》、《》等规定需要进⾏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转变为个⼈独资企业、等⾮法⼈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中华⼈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新企业;企业发⽣合并、分⽴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进⾏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清算程序。

1、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通知或公告并进⾏债权登记,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案。

4、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货币资产等,其中⽆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出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的很对具体操作事项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意见,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见附表)我们以目前主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看,一般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这里的股东包括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和企业股东(企业投资者)。

因此,当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无到有创立起来时,在企业所得税上实际上就产生了两个主体:1、公司层面:依法创立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层面:在股东层面,创立该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成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公司的创立在企业所得税上产生了两个层面的主体,公司和公司的企业股东。

因此,在公司的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也应该是两个层面主体的清算。

一个是公司层面,即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二是股东层面,即公司的企业投资者也应进行投资行为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清算业务中的两个层面的问题。

因此,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环节,不能仅关注公司层面的清算,而忘记了股东层面的清算。

这一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非常清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公司注销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税?

公司注销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税?

公司注销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税公司由于自身经营等各种原因终止经营需要注销的,在注销清算过程中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如有剩余财产需要分配给股东,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人认为,个人股东取得的剩余财产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举个例子,A公司有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成立时分别出资60万元和4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公司净资产达到500万元,期间一直未分配利润,乙将其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以公允价值转让给甲,取得股权转让价款500*40%=200万元,在转让过程乙缴纳个人所得税32万元[(200-40)*20% ,注:此处忽略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甲购买乙的股权后,投资成本为260万元(60+200)。

后续甲也不准备经营A公司了,将A公司注销,假设A公司清算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货币资金为5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400万元。

如果按照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的顺序,甲取得剩余财产500万元,确认为股息所得4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80万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100万元低于投资成本260万元的部分为投资损失160万元。

这样情就造成甲重复缴纳了3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财税[2009]60号文件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对于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的填报说明规定,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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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就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清算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9]60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中明确,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六项内容:一是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是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是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是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是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是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此外,文件还明确,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所得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例】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33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3890万元、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75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

清算所得=4230(资产的可变现净值)-3890(资产的计税基础)-70(清算费用)-20(相关税费)+(3700-3590)债务清偿损益-100(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60(万元)
清算所得税=260×25%=65(万元)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4230(资产的可变现净值)-70(清算费用)-20(相关税费)-100(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65(清算所得税)-3590(清偿企业债务)=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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