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研字〔2009〕7号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开展,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
第三条我校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即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及评阅人信息的评审方式。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除学校按一定比例抽查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学校规定比例同时进行抽查。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可适当选择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学位论文评审第七条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各培养单位的论文格式规范审查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申请,其申请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份数为3份,其余评审份数为2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5份;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7份。
第九条学位论文的抽查本着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随机抽取,抽查名单由抽查负责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学校学位论文抽查范围:1.当年同一导师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6篇部分,指导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8篇部分;2.前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3.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4.参加下半年答辩的科学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由学校评审的学位论文;6.其他需由学校进行评审的学位论文;7.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
博士盲审几个意见流程

博士盲审几个意见流程
在博士盲审中,评审者要根据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价值、创新性、论据论证、实证数据等方面进行评定。
一般情况下,博士盲审的意见流程如下:
1.提交评审意见:
评审人员在仔细审阅论文后,提交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包括对论文的优点、不足以及改进意见等方面的评价。
2.合外专家评审:
为了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般会邀请一些外部专家进行评审。
外部专家主要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审意见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不具体或笼统的评价,另一类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3.学位委员会评审:
学位委员会是最终授权博士学位的机构,其评审意见对于博士论文的通过与否具有决定性意义。
委员会一般由多名专家组成,主要对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价。
如果评审结果存在分歧,学位委员会会就优点和不足进行主席投票,一般需要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才能决定是否通过。
4.提交最终评审意见:
总之,博士盲审的意见流程严格、系统,旨在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审人员和学位委员会都应当在评审中以严谨的态度、客观的
标准、准确的表述对论文进行评定,以保障评审的质量和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最终东北师范大学化学学院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最终

东北师范大学化学学院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为加强化学学院一流学科建设,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质量,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办法》,化学学院特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所有拟申请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评阅结果的处理(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分数满分为100分。
评阅结果根据评阅分数划分为四档:(二)评阅结果处理办法1.若返回的评阅结果超过3 份,则选取分数最低的3 份作为正式评阅结果。
2.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A、AAB、AAC、ABB、BBB,博士生须按评阅意见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补充或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直接进行本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D、ABC、ACC、BBC、BCC、CCC、ABD、BBD,则博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博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 3 个月,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
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博士生本人承担。
4.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CD、ADD、BCD、BDD、CCD、CDD、DDD,博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博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 个月,于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审。
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博士生本人承担。
同时,视情况对其指导教师予以暂停招生一年。
第三条评阅结果异议处理办法(一)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对评阅结果如有异议,可按《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异议处理暂行办法》提出复评申请。
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只能对 3 份评阅结果中的1 份进行复议。
由校学位办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增聘2 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论文评审专家对论文进行复评。
(二)选取两份复评评阅结果中分值较低的一份替换原有异议的评阅结果后,按照第二条“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确定是否可进行本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为保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科学、公正,现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格式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设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对论文详细的学术评语和评阅结论。
评阅结论分为两部分。
(一)对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对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包括:1.同意进行答辩;2.同意略作修改后进行答辩。
简称“略作修改”;3.须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重新评阅。
简称“较大修改”;4.不同意进行答辩。
第二条评阅意见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较大修改”或“不同意进行答辩”,属于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
第三条评阅意见的处理(一)全部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没有异议。
按正常程序组织答辩。
要求“略作修改”的,论文作者应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组织答辩。
(二)1位评阅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
1.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合格”及以上,仅要求进行“较大修改”。
论文作者认可专家的修改意见,可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修改完成后,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确认,报所在分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分别由原匿名评阅组织单位重新匿名评阅一份。
原则上,重新匿名评阅的同行专家仍为原评阅人,评阅时向专家提供原评阅意见及修改说明书。
原评阅书、修改说明和重新匿名评阅书一并存学位档案。
重新评阅后,专家对论文无异议的,可组织答辩;仍有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2.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三)2位及以上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仅需“较大修改”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高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高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根据《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送审组织博士学位论文(学校授权由学院送审的除外)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送审,采用双盲评阅方式,周期为30天。
硕士学位论文(学校指定统一送审的除外)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送审。
第三条评价指标体系1.学术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学术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选题的前沿性和开创性、论文的创新性及学术价值、专业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几大要素。
2.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选题的针对性、对选题涉及领域的熟悉程度、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成果或结果的效益性、写作的规范性等几大要素。
第四条评阅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外单位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从学科水平不低于我校的高校或科研院所选聘,其中行业专家原则上应从本行业较为领先的企事业单位选聘。
博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类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由至少5位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2位具有本学科(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专家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原则上应有一位外单位行业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专家评阅。
第五条评阅意见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共分为四级:同意答辩(85-100分):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直接答辩;修改后答辩(75-84分):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修改完成后可参加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60-74分):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同意答辩(59分以下):距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不同意答辩。
《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学位 [2009] 13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所、中心、室)、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苏州大学二○○九年九月三日主题词: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处理办法印发通知抄送: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研究生部2009年09月03日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应作为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和《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定期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抽检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与处理程序第三条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院(部、所、中心、室),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
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抽检评议结果“不合格”学位论文的重审程序一、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查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重新审查学位论文及其评阅意见、答辩记录与答辩决议,对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进行复审,对已授学位进行。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质量监控实施办法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是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的必要保障,为此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学位论文评阅前资格审查学位论文评阅前应进行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TMLC系统检测。
(一)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1、申请学位者应根据当年工作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当次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先由二级学院组织进行,而后由研究生院进行复查。
3、资格复查结果合格者,方可提交论文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下简称为TMLC检测)。
(二)、学位论文TMLC检测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必须参加TMLC检测。
2、申请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等有关材料参加TMLC检测。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盲审论文的检测,其余由各学院组织开展检测。
3、硕士学位论文(不含实验材料与方法)重复率(重合字数比例)低于20%、博士学位论文(不含实验材料与方法)重复率低于10%为合格,检测结果合格者,方可将学位论文送评阅。
4、TMLC 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办法:学位论文检测不合格的,应在研究生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论文检测1次;若仍不合格,退回论文,再次修改,并在半年后再次提交论文检测1次。
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经检测仍达不到评阅要求,按肄业处理。
二、学位论文评阅(一)论文评阅采取二级学院送审和研究生院双盲送审两种方式。
(二)评阅的学位论文包括:论文封面、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综述。
盲审论文内一律不得出现申请人、研究生导师、相关人员的姓名、单位名称和地址。
(三)“双盲”评阅1、以下对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双盲”评阅,“双盲”均送3名同行专家评阅。
(1)所有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导师的首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论文。
(3)在论文送审中,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被1个或1个以上专家评为“C”或者“D”者,其下一届学位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校研〔2014〕3号附件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匿名和非匿名相结合的送审制度。
匿名送审由研究生院负责,非匿名送审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
论文须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由至少5位外单位专家评阅),评阅合格后方能组织答辩。
第三条匿名送审论文采用抽查的方式产生,抽查分为指定抽查和随机抽查。
指定抽查的对象包括:国家或学校抽检出现不合格意见的学科点或导师、近三年匿名送审出现不合格意见的论文指导教师、首批毕业生的学科和导师、当年度毕业学生超过4名的导师、申请匿名送审的博士生、毕业后申请学位的博士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要求匿名送审的学院或学科点;随机抽查则完全采用随机的方式匿名抽查。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匿名送审论文要进行如下匿名处理:论文任何地方不得显示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姓名。
第五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发生的不公正评阅,参加匿名送审的学位论文作者可以提交不超过5位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
第六条研究生院应于每学期的第3周公布参加匿名送审博士生名单。
参加匿名送审的博士生从申请答辩学期的第6周开始向研究生院提交3本匿名处理过的博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评阅结果及处理办法1.专家评阅意见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共分为A、B、C、D 四档:A: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推荐参加答辩。
B: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但需对论文进行一定修改后方可答辩。
C: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3个月后重新评阅。
D: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同意答辩。
2.处理办法(1)评阅意见全部为“A”时,可以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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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一、所有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准予答辩”,且评审意见中无严重问题者,申请人可以提出答辩申请,也可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出答辩申请。
二、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结论意见为“基本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需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答辩”者,申请人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附后),至少半个月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修改报告表必须向答辩委员会提交。
三、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结论意见为“基本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修改后重新评审”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硕士生和导师对评审意见无重大异议,申请人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修改时间至少为2个月,修改完成后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学位论文连同修改报告表送原评审专家重新评审。
2.硕士生和导师对评审意见有重大异议,由硕士生或导师写出申诉意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将申诉意见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委托专家对申诉意见进行认定,经认定申诉意见正确的,由
学位办公室将学位论文送本领域其他专家评审。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申诉意见的理由不充分者,按第1条的规定处理。
四、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结论意见为“不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准予答辩”者,由学位办公室将评审意见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委托专家对评审意见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1.经认定评审意见基本正确的,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必须重新撰写论文,至少3个月后方可重新评审申请。
如果第二次评审中仍有“不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准予答辩”意见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评审意见基本正确的,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2.经认定评审意见有重大偏差者,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学位论文送本领域其他专家评审。
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
(续前)
注:1.本表作为硕士学位申请过程中的工作表,每位学位申请人都必须填写。
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本表不存入硕士生个人档案。
2.在导师意见填写完毕后,将本表连同学位论文交学位办公室。
3.本表可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