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律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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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律处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使本公司员工保持较高的工作水准并遵纪守法,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按照下列原则:

1.纪律处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2.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员工应明白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该遵守的规定;

4.员工对纪律处分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条纪律规定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或触犯下列任何一项规定,一经查出,将受到纪律处分。

1.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2.接受任何种类的贿赂,例如任何礼物或诱惑,诱使员工贪污或影响其本职工作。

3.未经公司书面允许,擅取公司任何财务记录或其他物品。

4.企图强迫同事加入任何组织,社团或工会。

5.在公司办公场所或工地内,向同事鼓吹任何反动政治理论、赌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6.违犯任何安全条例或从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

7.未经上级主管获准而缺勤迟到或早退。

8.无故旷工。

9.在任何时间内,出借工作证。

10.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1.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检查。

12.未经总经理许可而为其他机构、公司或私人工作。

13.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工作。

14.总经理认为可采取纪律处分的其他任何情况。

第四条采取纪律处分的种类

1.口头警告。

员工初犯或犯小过失,可由其直接主管给予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犯较大过失或屡犯小过失而曾遭口头警告者,可由其直

接主管执行书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采用“警告”或“严重警告”方式。

3.停职。

犯严重过失或屡次犯过失者,可受无薪停职处分。采取这种处分的条件如下:

(1)员工在 6个月内曾被警告 3次。

(2)员工在过去 1年内曾犯同样过失而遭严重警告。

(3)等待部门主管决定将犯过失的员工终止雇用或撤职。

无薪停职如不超过 3 天,可由主管咨询部门主管取得授权后执行。如果停职日数超过 3天至最高 14天的,可在咨询人力资源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后,由部门主管授权执行。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执行

1.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由受处分者的直接主管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并须以该员工熟悉的语言传达。

受处分的员工应获告知,如再犯将受书面警告的处分,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应告知其上一级主管有关执行口头警告的情况。

2.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由受处分人的直接主管在取得其上一级主管的授权后,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书面警告应以受处分者熟悉的语言传达。

警告可采取“一般警告”方式;如其上一级主管认为较严重的,可采取“严重警告”的方式。书面警告均填写《纪律处分通知书》,其正本应交给受处分员工,副本寄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主管保存一副本。

员工所犯过失的详情、处分的类别、以前口头警告的日期及将来再犯时的处分,均应在通知书中明确。

3.停职

停职应在员工犯过失后两天内执行。其上一级主管须和部门主管商讨后才能执行。《纪律处分通知书》须根据停职期的长短由其上一级主管或部门主管签署,并须于停职前交与该员工;副本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上一级主管和直接主管亦可保存一副本。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公司财务部扣除该员工停职期工资。

员工所犯过失的详细情况、以往曾给予的书面警告、再犯时将受到的处分均应在通知书中明确。

4.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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