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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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0.04.29【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制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东苕溪、浦阳江等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城市河道中的航道和通航水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河道沿河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化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则。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障河道防汛排涝的功能,保护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植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以及沿岸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作者:郑荣胜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水网密布,河道众多。

为了推进市区城市河道的综合整治和保护开发,我市自2007年启动市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大大改善了城市河道的环境,提升了城市河道的综合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随着我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的推进,有必要从杭州实际出发制定一部规范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12年12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2007年,我市提出,力争五年内完成对杭州绕城公路以内长度一公里以上的291条、总长约900公里的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任务,全部河道按城市河道整治标准建设,整治达标后移交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提出了“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4]10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4.23【实施日期】2004.04.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和城市品位,继续深化河道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理顺河道管理体制,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和引配水工作,加快住宅小区和企事业单位截污纳管工程的实施进度,有效改善城区河道水质,优化水生态和滨水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市人大《关于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的决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城市发展战略,根据“15100”河道整治工程设想,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将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抗咸二期工程、河道整治和截污纳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解决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及环境用水问题,为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总体目标和杭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责任分工与组织机构根据城建系统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确定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结合抗咸二期工程)由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杭州自来水总公司自筹资金组织实施。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暂行)1 、总则1.1 为加强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提高城市河道管养质量和技术水平,保持河道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实现“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养护,对象包括河道水体及河床、驳坎及护岸、闸站、在线监控、绿地、园路及慢行系统、环卫设施、廊亭及小品、停靠点及休息亭、河埠头及亲水平台等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3 本要求所指的养护主要内容为巡查、保洁保养、运行及维护维修。

大、中修项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4 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

1.5 水上黄金旅游线河道养护总体要求详见附表2。

2 、河道保洁2.1 河道保洁分为河面保洁和河岸保洁。

2.2 总体要求:河面清洁无漂浮物,绿地无垃圾、无杂物,河岸各类硬化设施无垃圾、无污垢,保持整洁完好。

2.3 河面保洁2.3.1 主要是利用机械或人工对河道水面的垃圾、枯枝落叶、水草等漂浮物(种植物除外)进行打捞清理及外运处置,从而保持河道景观、保护河道水环境。

2.3.2 保洁要求一类保洁要求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6 次保洁,作业时间12小时(6:00 一18:00);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7 次保洁,作业时间14 小时(5:00 一19:00)。

二类保洁要求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4 次保洁,作业时间10 小时(7:00 一17:00 ) ; 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5 次保洁,作业时间12 小时(6:00 一18:00 )。

三类保洁要求每天对河面进行2 次保洁,作业时间8 小时(8:00 一16 :00)。

2.3.3 作业要求在通航河道内作业的保洁船须使用机动船舶。

保洁船应有醒目的保洁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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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施行宣传日活动方案
根据《条例》施行宣传工作的要求,市、区两级城市河道建设中心和监管中心联合组织广场宣传日活动。

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10月9日,下午14时—16时30分;
主会场地点:吴山广场
分会场地点:由副城区组织单位自行决定,共设萧山、滨江、余杭、下沙等4个分会场。

二、参加人员
1、主会场:
主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等各派2名工作人员参加活动、咨询,要求中心分管领导参加。

之江、丁桥等地区河道建设有关部门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活动、咨询。

市河道建设中心分管领导和党政办、综合计划处、规划技术处、工程建设处、工程管理处、文化发展处各派2名工作人员。

市河道监管中心分管领导和党政办、配防处、水域处、设施处各派1名工作人员;综合处全体人员。

邀请市建委、市城管委法规处的有关领导参加。

2、分会场:
副城区(萧山、滨江、余杭、下沙)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建设、管理联合。

形式和内容可参照主城区。

参加活动的人员,于当日中午13时30分前到达宣传地点集结。

现场保障的人员于当日中午13时30分前完成布置。

三、活动主题
贴近百姓生活,解答法律问题,突出新颁法律,深化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

四、活动内容和议程
广场活动分为法律咨询、法制图板展示、法律知识问答和群众意见征求四项内容。

1、法律咨询。

市区两级河道建设、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到位,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

按照市区两级河道建设、监管中心各单位分设咨询桌。

(由市河道建设中心负责设置并安排)
2、宣传展示。

利用大型电视屏滚动播放城市河道整治建设及长效管理成果(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负责);悬挂《条例》宣传横幅1-2条、竖立《条例》禁止行为展板11块(由市河道监管中心负责提供、市河道建设中心协助设置);市区两级河道建设、监管中心各单位结合问卷和意见征询,发放10-20份环保袋、《条例》单行本、动漫手册(由市河道监管中心提供)、《条例》宣传手册(由市河道建设中心提供)等。

3、问卷调查。

以问卷形式调查社会各界对《条例》及城市河道整治建设、长效管理的意见,包括部分涉及《条例》内容的简单竞答。

(由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准备,各城区负责实施)
4、意见征求。

结合问卷调查,由市区两级河道建设、监管中心各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辖区域范围、职责,征询社会各界对城市河道环境及工作的意见。

(由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准备,各城区负责实施)
5、媒体报道。

邀请相关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进行采访、报道。

(由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分别负责)
《条例》的相关背景资料、宣传口号、意见征询问卷详见附件2、3。

五、组织保障
1、工作小组。

设立广场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广场活动。

组长:袁旻;
副组长:严鸿、蒋征波;
成员:主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分管领导和之江、丁桥等地区河道建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2、现场保障。

大型活动审批等手续(由市河道监管中心负责);联系吴山广场落实活动所需的音响、电视大屏、桌椅、架棚等,并安置(由市河道建设中心负责);确立成果视频播放(自带手提电脑)和横幅、展板安放位置,并安装(由市河道建设中心负责,市河道监管中心提供并一同设置);咨询征询表格、矿泉水(由市河道建设中心负责提供)、发放材料(由市河道监管中心提供)的准备,并交各有单位;负责活动现场摄影摄像、安全保障工作和广场的秩序维护工作(由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共同负责)。

六、工作总结
活动结束后,以区为单位,将此次活动中征集的群众意见分别按照建设类和管理类上报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分会场除了以上的群众意见外,还要提供分会场活动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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