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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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01 条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第02 条掌握电气检修工作的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方法,掌握常用电气设备、仪表、工具和绝缘用具的使用方法。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03 条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电气设备的防灭火知识。

第04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它

有关规定。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员方

可从事检修工作。

第05 条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06 条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二、工作前的准备

第07 条施工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宣读工作票、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措施,讲清现场情况、工作内容、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第08 条检修前应对检修使用的工具、仪器、仪表和材料配件进行清点。对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第09 条检修变电所设备、设施时,由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值班负责人一起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停电部位、带电部位、运行方式及工作区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然后施工负责人才能将工作人员带入现场工作。

三、检修作业

第10 条到变电所检修,检修部位停送电应与值班人员联系,由值班人员操作。

第11 条在无人值班的配电室,对设备进行停送电时,由工作负责人操作,安全负责人监护,并填写停送电记录,同时通知相应的岗位司机。

第12 条在停电后的低压设备上检修时,在动手检修前用完好的验电笔检验,确认无电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在停电后的高压设备上检修时,在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第13 条对有联络的电源和可能返送电的电源,停送电时,应详细检

查,将可能返送电的电源停掉,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有条件的要加锁。

第14 条有起重和运输工作时,应设专人负责,事先有措施,工作时有专人指挥,禁止乱指挥和擅自行动。

第15 条一切易蚀、裸露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加保护罩或遮拦,预防触

电。母线和其它带电导体外露的配电装置,送电后必须挂牌标明“小心有电”字

样。

第16 条设备运行时不准检修。对比较复杂的控制系统检修,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针对具体设备、系统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17 条测量电缆、电容器及具有较大电容量的设备绝缘电阻后,必须将被测部位及时进行放电。

第18 条使用外接电气仪表,对高压系统进行参数测量时,要在安全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例如使用适当绝缘工具,使互感器二次可靠接地,防止电流互感器开路等措施)。

第19 条使用电器测量仪器仪表,必须使用与被测参数相适应的型号与量程的仪器、仪表、并事先了解掌握其使用方法,以免损坏仪器、仪表或测得数据不准确。

第20 条在检修期间,与相邻带电体安全距离小于规定者,必须加可靠的遮拦,禁止用金属尺测量带电体。

第21 条检修电线、电缆时,严禁有明线头和明接头,禁止鸡爪子和羊尾巴,严禁带电体裸露在易被人接触到的地方。

第22条检修380V及以上电容器和连接电容器的电气装置时,应注意停电、

验电和放电。更换低压熔断器时,在要确认无负荷后,戴绝缘手套拆装。

第23 条电气线路需要改动,应经有关领导批准,新装端子必须加装字迹清晰的端子号,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24 条在做高压电器试验时,必须将工作场地用绳拦起来,并悬挂

“止步,高压危险!”标志,还要设专人监护。

第25条电器维修时,严禁单人作业,必须至少2人或以上,监护人必须做好监护工作。

第26 条一切可能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欧姆。电动机及其辅助装置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应及时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27 条工作临时中断或每班工作前,都必须重新验电和检查接地是否正常可靠。

第28 条雷电时,禁止在变电所室外设备上或可能从架空线上将雷引入室内的母线上工作,雷电时,禁止测量架空线的绝缘电阻。

第29条凡离地面2 米以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按《煤矿安全规程》中高空作业规定操作,并将工具放入工具袋内,下方人员也应戴安全帽,设专人负责警戒工作。起吊作业要严格遵守执行《起重工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30 条超过36V 的移动电气设备,应有可靠接地;手提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殊潮湿的地方及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照明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12V,且不得将行灯变压器带入容器内部。

第31条分立元件焊接时,烙铁不准超过45W,集成元件焊接时,烙铁不

能超过25W,时间要尽量短,焊接(MOS)集成电路时,要用内热式电烙铁

(外热式外壳应接地)。

第32 条装设地线必须验明设备确实无电后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时顺序与此相反,装拆地线均应戴绝缘手套和使用绝缘棒。

第33 条检修工作结束后,若要带动主工作机械进行试运转,必须由值班司机进行操作。

第34 条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收拾清点工具、材料及不用的零部件,并清理现场后,方可按规定送电,确认一切无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35 条检查皮带机保护装置:检查跑偏、过载、打滑、防堵、急停等皮带保护性能是否正常,检查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本安型保护网(罩)本安性能是否正常,各皮带机的单机保护可靠性试验每日做一次,并认真详细填写记录,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6 条检查、维修转动部件的保护装置:检查电气保护性能是否正常,并认真详细填写记录,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安全注意事项

第37 条电气工作人员应执行有关上级电业部门的现行规程及各项规定,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第38 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双电源倒闸操作制度,非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气场所(如油漆工、起重工、临时工等)工作,应执行专人监护制。监护人必须承担因监护不到造成事故的责任。

第39条变(配)电所及各高压工作场所,必须配备绝缘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安全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指示器、临时接地线等安全用具和器具。

第40 条有双电源的设备,应有防止向电网倒送电的措施。亦应防止由低压倒送高压。当电网检修时,必须将可能倒送电的刀闸或空气开关拉开后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指示牌。

第41 条检修车间内高、低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进行验电、放电工作,需要挂接地线的,一定要及时挂接地线,工作完毕立即拆除。严禁采取就地按钮或拉紧停开关代替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42条不准带电检修,带电迁移电气设备和电缆。

第43 条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都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栏杆进行检修工作。

第44条在停电后的高压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45条电工所用工器具,带绝缘防护的,绝缘要完好,否则禁止使用。

第46条严禁用潮湿手指接触各种电气按钮。

第47条清理电气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不得用湿布擦拭内部。

第48 条严禁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乱丢油棉纱、木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发现电气设备起火,应迅速切断电源,使用四氯化碳干粉灭火

器、砂子扑救,严禁用水和泡沫灭火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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