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我国缓刑制度是指对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但判处缓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与一般的有期徒刑不同,缓刑是在被告人执行一段刑期后,根据其在监狱内的表现和其他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将剩余刑期免予执行,并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和帮教,以期其健康回归社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缓刑制度的引入旨在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刑罚对其身心的伤害,并促使被告人积极向上的改造。
然而,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罪犯,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罪行,法院一般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对于一些重罪犯,缓刑制度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难以实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其次,缓刑机构和人员的配备不足。
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专业且充足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以确保对被告人的监管和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目前我国缓刑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导致缓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缓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瑕疵。
例如,当前的缓刑监管主要以监狱为基础,但监狱在设施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无法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
此外,部分缓刑人员对被告人的帮教工作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有效指导帮助被告人的改造。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和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应该根据罪犯的罪行种类和情节,科学准确地划定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缓刑,以保证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其次,应加大对缓刑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缓刑机构的投入,提高其设施和人员配备水平,为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其帮教能力和素质水平。
此外,应完善缓刑监管和帮教机制。
可以引入社区矫正和帮教机构,将缓刑对象纳入社区监管范围,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细致化的帮教服务。
在帮教过程中,还应加强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为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缓刑一年文档

缓刑一年介绍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员在刑期执行前暂缓执行刑罚,将其放回社会并接受一定的监管和教育,监狱、社区矫正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刑事制度措施。
即在被判刑的情况下,犯罪人员可以暂时免除或者减轻刑罚,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免除刑罚。
缓刑一年是一种缓刑期限的设定,意味着犯罪人员在被判缓刑后需要在一年的时间里接受矫正和监管,以改造自己的行为并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详细探讨缓刑一年的意义、规定和影响等相关内容。
缓刑一年的意义缓刑一年作为一种刑事制度措施,其有着以下的意义:1.社会再教育:缓刑期为犯罪人员提供了回归社会的机会,通过教育和监督,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2.保护社会稳定: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给予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了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3.人道主义关怀:对于某些犯罪行为较轻,且犯罪人员在案发前有良好的社会表现的个体,缓刑一年可以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体现了对于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
缓刑一年的规定缓刑一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规定:1.缓刑条件:犯罪人员在缓刑一年期间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包括居住在指定地点、定期报告自己的行踪、参加矫正活动等。
2.行为要求:犯罪人员需要认真完成社区矫正任务,严禁再次犯罪,并在缓刑期间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
3.监管与教育:犯罪人员在缓刑期间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教育,可能包括定期面谈、参加心理辅导等。
4.违规处理:如果犯罪人员在缓刑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可能会被取消缓刑资格并重新执行原有刑罚。
缓刑一年对犯罪人员的影响缓刑一年在犯罪人员身上产生了多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1.重新思考:缓刑一年期间,犯罪人员将面临反思自身行为的机会,有助于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思考如何改正犯罪行为。
2.教育矫正:犯罪人员将接受由社区矫正部门提供的教育和矫正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参与,有助于他们改善自己的行为和价值观。
获刑3年缓刑两年啥意思?

获刑3年缓刑两年啥意思?一、刑事缓刑是什么意思刑事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定罪但是不执行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
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它能够促使罪犯悔过,促使罪犯自新,缓刑期间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否则就会变为强制执行措施。
一、刑事缓刑是什么意思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罪犯应该遵守哪些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
同主刑条件一致。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完善缓刑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

完善缓刑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摘要: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加强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研究与探索,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然而我国缓刑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我国的缓刑制度入手,进一步剖析“缓刑制度”具体可实行的措施,加快缓刑制度健康高效的运行,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可行措施一、缓刑制度的价值缓刑制度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
缓刑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
(二)适用缓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分子置于开放式的社会上来进行考察和改造,这样有利于隔离监狱给罪犯所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交叉感染,更利于其回归社会。
(三)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工作,使其有足够的自由和宽容,而且时刻感受来自法律的威严,有助于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获得比执行实刑更好的效果。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刑法民主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对于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新的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缓刑制度起步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
1.立法对缓刑适用的导向性不明确,使得法官多从经验角度出发确定缓刑的适用,有失法律的公正。
2.刑罚暂缓执行制度的法律后果仅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保留有罪宣告,这种制度由于使犯罪人留下无法消除的污点,对犯罪人的自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教育改造功能。
3.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观点片面强调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官们认为只有被告完全认清罪行才能适用缓刑制度,从而也就忽视了对被告的各项合法权利的保护。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缓刑制度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缓刑制度长期以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始终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发展。
缓刑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行刑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具有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保障人权、帮助犯罪人再社会化和节约国家的经济支出等多项优点,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缓刑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
由于受重刑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缓刑制度尚存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其适用率较低,削弱了缓刑制度的价值。
因此,笔者以缓刑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为逻辑起点,在分析缓刑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就中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正确理解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
其关键点在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严”、“济”三个字加以科学界定。
“宽”是指运用刑罚要轻缓,“严”是指运用刑罚须严厉,“济”是在“宽”与“严”之间寻求平衡,使刑罚的适用不走极端,也不千篇一律,而是在结合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从而使刑罚的适用达到一个合理的结果。
(一)对“宽”的理解“宽”是指轻缓,源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
其表现方式分为:1、非犯罪化。
刑法虽然规定某一行为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如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等方式解决,不进入诉讼程序。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2、非刑罚化。
用刑罚以外的比较轻的制裁替代刑罚,或减轻、缓和刑罚,以处罚犯罪。
3、非监禁化,也叫非机构化。
犯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缓刑、假释等。
(二)对“严”的理解“严”是指严密、严厉、严格。
它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惩办”词义相近。
它包含以下含义:1、刑事法网严密。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缓刑制度是刑罚执行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处理方式,旨在达到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同时尽量减少罪犯刑罚的效果。
据统计,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均有实施缓刑制度,尽管其适用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但它的实施已经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缓刑制度的特点、适用条件和优缺点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和评价缓刑制度的适用。
一、缓刑制度的特点缓刑制度是指在判决书生效后,在特定的缓刑期内,对罪犯实行监督和教育,观察其好转表现,如有效改造,达到缓刑宣告终止的条件,则可免除一部分或全部刑罚,这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既具有特异性,也具有灵活性。
与普通判决相比,缓刑的判决既考虑了罪犯的过错,也考虑了罪犯的社会责任和个人情况,使罪犯得以重获自由,同时也使刑罚的刚性被适当地减轻,为罪犯的恢复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的维护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缓刑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于罪犯缓解刑罚的压力,减轻了社会对于刑罚的复仇性和愿望,避免了犯罪事件一时的热点议题对法律公正的影响。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缓刑制度缓解社会矛盾也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同于普通的刑罚判决,对罪犯的个人素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因素都有特殊要求:1.罪犯必须认罪悔过。
罪犯在审查起诉和针对自己的指控有认罪表态的,被认为从法律上接受了自己的行为交错。
缓刑制度的实行建立在罪犯主动认罪的基础之上,罪犯首先必须对犯罪行为提出真正的认罪悔过,且不能有其他相对抗的证明或行为。
2.犯罪情节不太严重。
犯罪情节是判决上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如果罪犯造成了重大而持续的后果,那么缓刑制度的实行就不存在区别与公正了。
因此,所谓的“不太严重”是从受害人或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缓刑制度重视罪犯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后果意识,而不是强调其内在的诚实或品质。
3.罪犯初犯或多次犯罪不重且未积劣记录。
罪犯的前科记录与重罪指控看起来是缓刑制度的适用限制,罪犯可以在满足联合公正性管理的条件后,通过小节证明积极改变。
浅议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议我国的缓刑制度[摘要]缓刑是对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刑罚,而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的缓刑制度尽管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罚目的,助于促进犯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如设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关,充实缓刑考察的内容,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犯罪的特殊保护等。
【关键词】缓刑;考察机关;监督;矫正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还有第73至77条的规定知道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对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刑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
在我国,由于受司法观念,犯罪形势、及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影响,缓刑的适用率一直比较低。
然而,缓刑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因而在我国刑罚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
1、缓刑的功能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符合条件的一些案件宣告缓刑,体现我国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和理性化。
1.1缓刑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
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这也符合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所以缓刑的适用,首先要考虑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比如说,像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女性犯罪、过失犯罪人、初犯、偶犯,这些犯罪人的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比那些成年惯犯、累犯和故意犯罪人小的多,因而比较适宜适用缓刑。
对上述这些人适用缓刑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的人道、民主化地趋势。
1.2缓刑制度有助于促进犯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是实现刑罚制度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浅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基础 理论 研 讨
Hale Waihona Puke 浅论雏国缓 ̄ | 度及其完善 ll l
甘 肃政 法学院 潘丽平
[ 摘 要】 我国的缓刑制度适 用于被判 处拘役 、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子 , 根据其犯罪情 节和悔 罪表现 , 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 实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这一制度在发挥 刑罚预 防犯 罪的 目 , 的 改造犯 罪分子 、 少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 着积极的 减
作用, 但其在具体适用的过程 中也暴 露出了一些不足 , 需要加以完善。 [ 关键词 】 缓刑制度 积极作用 存在 的问题 完善 我国刑法关于缓刑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积极作用 ( ) 国缓刑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 我 缓刑制度起源于 l 9世纪后半期英 、 国家的“ 美 暂缓宣判” 制度 , 如 今, 美国的缓刑就是将受缓宣告 者交给缓刑官进行保护观察 。 该制度在 欧洲大陆则 演变为“ 执行判 决” 在 日本 , 刑甚至 被称为 “ 缓 , 缓 执行犹 豫” 。但是法国的缓刑 比较特殊 , 它分为普通缓刑 、 附考验期的缓刑 、 附 完成公益劳动 的缓刑和附考验的推迟刑罚宣告 。t 国的缓刑制度是附 【 戢 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 适用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 根据其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为对其适用 认 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 并附一定的考验期 , 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之 内没有犯新罪 , 也没有发现其有漏 罪, 或者 没有违反缓刑考验期限之 内应遵守的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节严重 情 的行为 , 则考验期满之后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 ) 国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 我 1 . 避免短期 自由刑 的弊端 , 避免交叉感染 。被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 不用将其关押在监狱 ,4 录 夺其人 身自由。 而且只有对那些犯判处拘役或 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轻罪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适用缓刑制度 。这样 可 以避免把他们关押 到监狱后受其他罪犯的影响 , 避免交叉感染。 2促进罪犯改造 , . 更好地实现刑罚的 目的。 刑罚的 目的是预防犯罪 , 又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特殊 预防是指通过对已构成犯罪 的人适 用刑罚, 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 犯罪人适用刑罚 , 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 危险分子不敢犯罪。对罪犯 适用缓刑 , 可以很好地实现刑罚的 目的, 预防犯罪 。以浙江省德清县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适 用缓刑情况为例 ,0 6 20 年至 20 年适用 缓刑的近 08 4 o人中, o 尚未发现有再次犯罪 的, 因违反缓刑考研期问监管规定被撤 销 缓 刑 的仅 有 1 。 人 此外 , 适用缓刑还可 以降低 司法成本 , 少人力 、 减 物力 、 力的支 财 出。对判缓刑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 , 无需国家增加监舍建设费用 、 监管人员等费用 , 因此 , 缓刑具有减少 国家经济支出的价值 。虽然缓刑 制度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 ,但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不 足, 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 以使其更好 地发挥作用。 二、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 的主要问题 ( ) 一 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不便于操作 我国刑法规定 , 于被判处拘役 、 对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 分子 ,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 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这 一规定 , 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是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现 , 法官能判断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而 对如何判断“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色害社 会”法律未做进一步的 、 . 明确 的规定 , 而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 , 其实是法官对犯罪人未来是否 会再次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观判断 ,法官的个人 因素 和外部影响往往会 导致不 同的预测结论。 同时这也为某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 口。 在实践 中容易导致不敢大胆适用缓刑和滥用缓刑 的两种倾 向。有些案件 应当 适用缓刑 , 但法官 为了避嫌而不适用 , 有些不应适用 , 但有些法官徇私 枉 法 对 其适 用 。 ( ) 二 缓刑裁量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缓 刑适 用 的 决定 权 在 于 法 院 , 是 法 院 审判 权 的 一个 方 面 。任何 权 它 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 ,没有监督 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司法实践 中, 也确实存在有些法官对本不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而适用缓刑 , 适用 缓刑的不公开 、 不透 明, 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 了便利 。当然 , 检察机关可 以抗诉 , 但是 , 有很多案件并不是一 目了然 , 是否适 用缓刑可能只是认 识上的差异 ,检察机关不会也不可能对那种可以适 用也可 以不适用缓 刑的案件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 的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没有有效 监督。 另外 , 缓刑适用的不公开 、 不透明, 使本来就没有统一标准的缓刑 适用缺少了社会监督 , 公众对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缺少理解 , 对于 如何适用更不理解 , 因而难 以使缓刑 的决定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 缺少 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会滋生司法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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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
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我国自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以来的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缓刑制度在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加强犯罪改造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重要体现。
象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一样,缓刑制度也存在一些法律上面的不足,因而产生一些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研究缓刑制度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采取相应对策逐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加强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一)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
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
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
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现象的弊端,并能较好地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第二,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
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
是否被撤销缓刑,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第三,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社会,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避免了因执行实刑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即可以使其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收到比执行实刑更好的效果。
第四,缓刑的适用能减少国家经济支出。
从经济角度看,刑罚执行是一种经济投入,即国家通过人力、物力、财力投放,以实现预防犯罪目的实现。
对缓刑者附条件不执行刑罚,无需国家增加监舍建设费用、监管人员费用,因此,缓刑具有减少国家经济支出的价值。
(二)缓刑制度的消极作用第一,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一般都是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三个实质要件,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我国合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其讨论案件的形式是不公开的,既便是当事人和辩护人也无法查阅合议笔录和审委会笔录,这样,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好象是在搞暗箱操作,除判决书中表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笼统的理由外,谁也不知道法官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掌握的。
司法实践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具体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家庭帮教等等,这些在判决书中都无法表述,也无从表述。
对一个被告人适用缓刑,看不到为什么适用缓刑,社会难以理解。
导致有的案件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不好,还有可能导致其他被告人上诉,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第二,现在的缓刑适用制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缓刑适用的决定权在于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
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有些法官对本不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而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不公开、不透明,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他们与法官勾结一起,徇私枉法,玷污着我们的法官队伍。
当然,检察机关可以抗诉,但是,有很多案件并不是一目了然,适用不适用缓刑可能只是认识上的差异,检察机关不会也不可能对那种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缓刑的案件提出抗诉,检察机关的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没有有效监督。
另外,缓刑适用的不公开、不透明,使本来就没有统一标准的缓刑适用缺少了社会监督,公众对一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缺少理解,对于如何适用更不理解,如何才能监督?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尽管在作出缓刑宣告之前法官也要考虑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与影响,但这种意见与影响一都是背靠背收集的,二所收集的意见可能并不全面,三群众与社会对这一过程看不见,他们无法对各方面的意见与影响作出自己的评判,因而难以使缓刑的决定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缺少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滋生着司法腐败现象。
从另一角度看,有些案件本应当适用缓刑,但是法官为了避嫌而不予适用,免生是非。
这些现象都影响缓刑科学合理的适用。
第三,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求刑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主要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起作用。
例如,刑法上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主要就是法官依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换言之,是否适用缓刑是基于法官的主观性判断。
而在检察机关方面,当前,检察机关比较关注的是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对被告人判处了实刑,而几乎没有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要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并且也极少就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的判缓刑发表不同意见。
第四、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管措施不力。
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适用缓刑必须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如果监管得不到落实,适用缓刑就等于是一句空话,就不利于促进罪犯改造,不仅如此,还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一)一般情况下缓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由此可见,适用缓刑需符合三个要件,即前提要件、实质要件、排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才能适用缓刑。
第一,前提要件。
缓刑适用的前提要件即缓刑适用的对象。
缓刑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
因此,缓刑的对象应是可能被判处剥夺短期自由型的犯罪分子,而不能是被限制自由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这就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所得出的量刑结果。
第二,实质要件。
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适用是为了促进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减少刑罚执行的人力、物力、财力支出,但是缓刑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缓刑人员缓刑后确定不致危害社会的基础上,如果不能保证缓刑人员缓刑后不致危害社会,缓刑价值的实现无疑像空中楼阁,不但如此,而且可能还给社会带来危害,引发公众对缓刑制度合理性的怀疑,因此,缓刑适用需要建立在认为缓刑后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
在缓刑适用中,缓刑人员适用缓刑后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关键要件。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是一种主观判断,是一种预测,然而这一预测并非没基础的猜测,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进行的。
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存在和变化的情状与环节。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分子主体情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情况;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等犯罪客观方面情况。
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包括犯罪分子年龄、身份、生理功能、精神状态等。
如年龄小者,由于其认识事物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较差,同时可塑性大,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包括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认识错误等情况,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大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卑鄙的犯罪者主观恶性大于犯罪动机良好的犯罪者。
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结果、犯罪的环境等,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残酷、狡猾,这表明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较大,不宜于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在“严打”时顶风作案,这表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大,也不宜适用缓刑。
此外,犯罪情节还包括犯罪形态、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
在同等情况下,对犯罪未遂者、犯罪中止者,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而不考虑对犯罪既遂者适用缓刑;在同等情况下,对从犯、胁从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而不考虑对主犯、教唆犯适用缓刑;在同等情况下,对防卫过当者、避险过当者亦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所谓悔罪表现,是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
悔罪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悔罪表现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认罪态度好的情况;犯罪中止情况;投案自首情况;立功情况;坦白交待情况;积极退赃情况;积极抢救被害人情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为财产刑的执行积极提供财产保证情况等。
具有上述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有与上述表现相反的行为,如不认罪者,拒不如实交待罪行者、交待罪行中避重就轻者、隐藏罪行者与同伙串供者,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者、犯罪后逃跑者、放任犯罪损害扩大者等,均不宜适用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不再危害社会”,除考虑犯罪分子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犯罪分子是否有悔罪表现外,还应考虑犯罪分子的罪前表现,犯罪是犯罪分子个人意志不良选择的结果,而这种严重不良选择是长期不良选择的积累导致的质变。
因此,犯罪前的表现反映犯罪分子意识的顽固程度及对其改造的可能性。
对那些一贯遵纪守法偶然犯罪的,初次犯罪的,如防卫过当者,可考虑适用缓刑,对那些一贯违法违纪者,不考虑适用缓刑。
第三,排除要件。
排除要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排除缓刑适用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
在行为人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法定要件时,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
在适用缓刑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既反对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者不适用缓刑,同时也反对对不符合缓形条件者适用缓刑。
(二)特殊情况下缓刑的适用第一,行为人犯数罪时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