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需要皮试药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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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皮试管理制度

药物皮试管理制度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皮内药物试验管理制度一、总则1、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应用后有无过敏症状,个人及家属有无药物过敏史或变态反应性疾病,并明示记载于病历(电子病历)或医嘱处方上。

2、根据药物说明书,对于使用前要求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必须做药物过敏试验,试验结果记入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并于处方医嘱上显示;药物过敏试验阳性者,禁用或慎用该试验药物。

3、不同药物过敏试验的方法按“药品说明书”或“临床用药须知”具体制定。

4、在使用药物过程中,如发现皮疹、瘙痒、胸闷等过敏症状,应严密观察或及时停药,同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药学部。

5、凡证实病人对某药物过敏,应及时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在病历上明显标记该药物过敏。

二、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年版)必须做皮试的药物:青霉素钠注射剂、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剂、苄星青霉素注射剂、氨苄西林钠(注射剂、胶囊)、阿莫西林(片剂、胶囊、注射剂)、哌拉西林钠注射剂、磺苄西林钠注射剂、胸腺素注射剂、破伤风抗毒注射剂、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玻璃酸酶注射剂、α-靡蛋白酶注射剂。

2、药品说明书有规定必须做过敏试验的。

3、皮试药物分类:(1)一种是常规皮试药物,包括青霉素类(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盐酸普鲁卡因、有机碘造影剂等。

无论药品说明书中是否说明要做皮试,这些药物在使用前必须做皮试。

(2)一种是容易过敏的药品,而药品说明书中又要求做皮试的药品(非常规皮试药物):某些头孢菌素类药物(如头孢曲松钠、头孢哌酮钠、头孢唑琳钠等)、胸腺肽注射液(过敏体质者需做皮试)、鲑降钙素注射液(可疑对本品过敏患者应做皮试)、等。

(3)其它需要做皮试的药物还有:注射用玻璃酸酶、抗蝮蛇毒血清。

三、预防药物过敏须遵循以下原则1、减少药物过敏反应危害的有效办法是在使用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详细询问病人过敏史,药物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病人的反应,出现异常反应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医院皮试管理制度

医院皮试管理制度

医院皮试管理制度一、概述皮试是指在临床用药前进行的一种药物过敏试验,主要目的是检测患者对某种药物的过敏反应,以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医院作为临床药物应用的主要场所,必须建立健全的皮试管理制度,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临床科室,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病房等。

三、皮试药物的管理1. 医院药品管理部门负责皮试药物的采购、储存和配发。

皮试药物应在药学部门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冷藏或冷冻保存,药品有效期即将到期时,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进行处理。

2. 临床科室的负责人要对皮试药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3. 皮试药物的配发应严格按照患者的医嘱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用药剂量。

四、皮试操作规范1. 执行皮试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皮试操作程序进行。

2. 执行皮试的医护人员应佩戴手套,并在操作完成后立即洗手。

3. 在进行皮试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和病史,严格按照医嘱要求进行皮试操作。

4. 在皮试操作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患者的反应情况,一旦出现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处理。

五、皮试结果的记录和报告1. 执行皮试的医护人员在操作完成后,应及时记录患者的皮试结果,并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2. 针对皮试结果异常的患者,应及时向主治医师报告,并根据医嘱进行处理。

3. 医院应建立皮试结果的归档管理制度,确保皮试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六、患者教育和告知1. 在进行皮试前,应对患者进行相关的药物过敏知识教育,告知患者皮试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

2. 在进行皮试操作时,应告知患者皮试的结果及可能的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如何避免引起过敏反应的方法。

3. 对于皮试结果呈阳性的患者,应向患者详细解释,告知其对该药物的过敏反应,并避免再次暴露。

七、质量控制和评估1. 医院应定期对皮试操作过程进行质量评估,对医护人员的操作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皮试操作的规范和安全。

皮试规定

皮试规定

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相关说明药剂科(临床药学室)一、需要皮试的药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临床用药须知》规定须做皮内试验或过敏试验的药物或诊断用药有:青霉素类抗生素、含碘类造影剂、抗毒素及免疫血清类生物制品、细胞色素C、门冬酰胺酶、天花粉蛋白、玻璃酸酶、胰蛋白酶、糜蛋白酶(肌肉注射)、维生素B1(肌肉注射)、盐酸普鲁卡因、荧光素钠等共计12 种(类)。

上述药品在临床使用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做皮肤过敏试验(皮试),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及医护人员医疗行为的合法性。

二、常用药物皮试液的配置1. 青霉素类抗生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临床用药须知》明确规定,使用青霉素类药物(注射、口服制剂)前必须进行皮肤试验,有青霉素过敏史者一般不宜进行皮试,皮试阳性反应者禁用。

更换同类药物或不同批号或停药3天以上,须重新进行皮内试验。

青霉素类抗生素皮试液的制备:青霉素G钠溶于0.9% 氯化钠注射液中,以无菌操作配成浓度为500u/1ml皮试液。

皮试时,在肘内侧皮内注射0.1ml,等待20分钟观察结果。

2.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2.1 药典中无头孢菌素类药物进行皮试的规定。

但药典说明: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根据病情权衡利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

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

但青霉素过敏患者原则上仍然可以使用头孢类药物,对此时所用头孢也无皮试的要求。

2.2 根据药品说明书及权威参考资料,我院作以下规定:(1)头孢菌素类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规定用前必须皮试的,应按说明书执行。

(2)说明书中无要求的,皮试不列为常规,仅限于过敏体质的患者。

但临床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是否过敏体质,包括有无药物过敏史、食物过敏史以及过敏性疾病史等。

(3)如患者确系过敏体质者,用药前宜做头孢菌素药物的皮试。

(4)皮试液的制备:由该头孢菌素(同批号)配制,0.9%氯化钠注射液为稀释液,参考浓度为300μg/ml~500μg/ml(临床多使用500μg/ml),取皮试液0.1ml做皮试。

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规定

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规定

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规定为了确保临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的安全,避免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根据内卫药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对临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请各科室依照《常用试敏药品操作规程表》执行。

一、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认真详尽询问患者药物过敏史(尤其是询问“特别注意”情况),并明示记载于病历上。

二、皮试对象所有拟接受头孢菌素类药物治疗前,均应作皮试,如停药一天者,应重作皮试。

特别注意:1、对有高敏体质的人,在作皮试期间应严密观察;2、凡青霉素皮试过程中曾发生过敏症状者(胸闷、气促、皮痒、微循环障碍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等);3、曾有青霉素皮试阴性,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生过敏反应者。

禁作..头孢菌素皮试三、皮试液配制1、头孢菌素皮试必须使用拟投药品为原液..进行配制,不得用其他药品代替。

2、头孢菌素皮试液的浓度为300ug/ml,每次皮内注射0.1ml(30ug)四、皮肤过敏试验判断标准:1、阳性:局部晕团和红斑,直径≥1cm或伴伪足;2、阴性:局部无晕团和红斑,直径≤1cm;3、观察时间:15分钟,注意受试者有否胸闷、气促、皮痒、发麻、头晕等症状,如有症状,即使直径≤1cm,局部无晕团和红斑,亦作阳性判断。

五、皮试过程中发生严重反应应立即抢救:肌注0.1%肾上腺素注射液0.5~1ml,病情危重者可静脉给药。

本品可重复应用,剂量同上,肾上腺皮质激素及血管活性药物可同时酌情给予。

气促严重,及早作气管切开。

另外,应按我院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及时填写报告表,记录产品品名、厂家、批号等,并保留原使用药品,药剂科须在观察时间内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等相关部门。

医院抗菌药物过敏试验管理规定

医院抗菌药物过敏试验管理规定

医院抗菌药物过敏试验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皮试管理,促进临床安全用药,参考相关文献并借鉴其他医院的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抗菌药物说明书中要求进行过敏试验的,必须进行皮肤过敏试验,试验方法参照说明书中要求进行。

过敏试验结果阴性者方可使用,用药过程中需严密观察患者的反应。

二、鉴于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临床应用广泛,过敏现象时常发生,对其过敏皮试特做如下规定:
(一)青霉素类
1.用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

对青霉素G或青霉素类抗菌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使用青霉素类药物,必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结果为阴性者方可使用。

(二)头孢菌素类
1.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既往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

2.头孢菌素类禁用于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及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者。

3.对无头孢类过敏史、无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若说明书无皮试要求,用头孢菌素及其复方制剂前不需先行皮肤试验。

4.对于有青霉素类及其他多种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
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且用前需做皮肤试验。

皮试液以所选用抗菌药物配制,不可以其它药物替代。

(三)非典型β–内酰胺类
单环类(氨曲南)、碳青霉烯类由于与其它β-内酰胺类抗生素交叉过敏发生率较低,可以不做皮试,但应用时要密切观察过敏反应的发生,特别是对青霉素类与头孢菌素类有过敏休克史的患者要慎用。

三、无论哪种抗菌药物,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并给予对症治疗。

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关于需要皮试药物的规定

关于需要皮试药物的规定

********医院关于皮试药物的规定为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联合护理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国家处方集等文献资料,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了本规定。

一、总则1、临床医生、护士和药师要高度重视药物过敏试验相关事宜。

熟悉使用前需要进行过敏试验的药品品种。

严格掌握需要进行过敏试验的情形。

2、用药前应询问药物过敏史,严格掌握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禁忌证,在病历中做好必要的记录。

3、药品说明书是法律文书,因此,对于药品说明书中要求或建议用药前进行过敏试验的品种,用药前必须进行过敏试验。

4、药物过敏试验是一些药品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

但需要强调的是,过敏试验本身也可导致严重过敏反应。

药物过敏试验阴性结果也存在给药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的可能性。

因此,给药前需要做必要的患者风险告知和抢救准备,给药后仍应注意密切观察。

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及时停药,实施救治,对输液器、注射器和残存的药液进行封存,在病历中作相应记录,并呈报药品不良反应。

5、鉴于国产药物因不同工艺流程所含致敏物的种类与数量不同,临床用青霉素类药物就用原药配制的皮试液做皮试(口服除外)。

6、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一般过敏,可根据病情慎重地选用头孢类抗菌药物,使用前需用所选品种进行皮试,皮试阴性方可使用;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有过敏性休克史,应禁用头孢类抗菌药物。

7、患者对一种头孢菌素或头霉素过敏者对其他头孢菌素或头霉素也可能过敏。

对一种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者,应禁用于所有头孢类药物。

8、如果需进行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必须使用原药配制的皮试液进行皮试,不能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也不能用某一种头孢菌素配制成皮试液做所有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

首次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后的0.5~1 h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

二、青霉素类药物的皮肤敏感试验方法皮内试验:消毒前臂屈侧关节上2寸处皮肤,抽取皮试液约0.05~0.1ml作皮内注射(小儿注0.02~0.03ml),20分钟后,如局部出现中心晕团、周围红斑,直径大于lcm,或局部红晕或伴有小水泡者为阳性;对于可疑阳性反应者,应在另一前臂用氯化钠注射液做对照试验。

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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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
2007-4-6 10:08:44
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是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配套丛书之一,其中详细介绍了国家药典记载的各种药品的性能及用法用量等内容,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现将该书中规定的使用前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名称编制成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规定须做皮试药物一览表(附后),以便于临床医护人员学习掌握。

序号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
1细胞色素C注射剂15胸腺素注射剂
2降纤酶注射剂16白喉抗毒素注射剂
3青霉素钠注射剂17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
4青霉素钾注射剂18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注射剂
5青霉素v钾片剂19抗蛇毒血清注射剂6普鲁卡因青霉素注20抗炭疽血清注射剂。

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皮试管理,规避和减少抗菌药物使用中的风险和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各类抗菌药物的皮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磺胺类、利福霉素类等抗菌药物。

三、皮试条件1. 皮试适用于需要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特别是对于曾经发生过抗菌药物过敏反应的患者,皮试是非常必要的。

2. 皮试条件包括患者的病情、体温、过敏史、药物使用史等,皮试前需进行全面的评估。

四、皮试操作1. 皮试应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操作,确保皮试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皮试前需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和征得患者的同意。

3. 皮试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交叉感染和误操作。

五、皮试结果1. 皮试结果的判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如医生或药师。

2. 皮试结果包括皮肤反应的大小、颜色、硬度等,必须进行准确的记录和归档。

六、皮试后处理1. 皮试后需对患者进行观察,密切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皮试部位的变化。

2. 如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医生或药师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七、皮试记录1. 皮试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保存。

2. 皮试记录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过敏史、药物使用史,皮试结果等信息。

八、皮试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2. 对参与皮试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皮试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九、抗菌药物使用1. 皮试结果阳性的患者应避免使用相应的抗菌药物,或者选择其他相应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 对于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需进行严密的监测和观察,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

十、制度执行1. 医疗机构应加强皮试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医护人员都能严格执行本制度。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应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十一、制度的完善1. 医疗机构应不断完善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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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关于皮试药物的规定
为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联合护理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国家处方集等文献资料,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了本规定。

一、总则
1、临床医生、护士和药师要高度重视药物过敏试验相关事宜。

熟悉使用前需要进行过敏试验的药品品种。

严格掌握需要进行过敏试验的情形。

2、用药前应询问药物过敏史,严格掌握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禁忌证,在病历中做好必要的记录。

3、药品说明书是法律文书,因此,对于药品说明书中要求或建议用药前进行过敏试验的品种,用药前必须进行过敏试验。

4、药物过敏试验是一些药品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

但需要强调的是,过敏试验本身也可导致严重过敏反应。

药物过敏试验阴性结果也存在给药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的可能性。

因此,给药前需要做必要的患者风险告知和抢救准备,给药后仍应注意密切观察。

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及时停药,实施救治,对输液器、注射器和残存的药液进行封存,在病历中作相应记录,并呈报药品不良反应。

5、鉴于国产药物因不同工艺流程所含致敏物的种类与数量不同,临床用青霉素类药物就用原药配制的皮试液做皮试(口服除外)。

6、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一般过敏,可根据病情慎重地选用头孢类抗菌药物,使用前需用所选品种进行皮试,皮试阴性方可使用;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有过敏性休克史,应禁用头孢类抗菌药物。

7、患者对一种头孢菌素或头霉素过敏者对其他头孢菌素或头霉素也可能过敏。

对一种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者,应禁用于所有头孢类药物。

8、如果需进行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必须使用原药配制的皮试液进行皮试,不能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也不能用某一种头孢菌素配制成皮试液做所有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

首次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后的0.5~1 h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

二、青霉素类药物的皮肤敏感试验方法
皮内试验:消毒前臂屈侧关节上2寸处皮肤,抽取皮试液约0.05~0.1ml作皮内注射(小儿注0.02~0.03ml),20分钟后,如局部出现中心晕团、周围红斑,直径大于lcm,或局部红晕或伴有小水泡者为阳性;对于可疑阳性反应者,应在另一前臂用氯化钠注射液做对照试验。

注意事项:极少数患者,可在皮肤试验时发生过敏性休克,常于注射后数秒至5分钟内开始,先皮肤瘙痒、四肢麻木,继则气急、胸闷、发绀、心跳加快、脉细、血压下降、大量出汗等,如不及时抢救,可导致病人死亡。

故应做好抢救准备,如常备盐酸肾上腺素、氢化可的松、中枢兴奋药和抗过敏药。

不能判定的情况下不能给药,或者给药时密切注意过敏反应,慎重用药。

三、我院特殊注意需要皮试的药物(表一)及部分易致敏药物(表二)详细情况。

表二:部分易致敏药物
说明:部分口服的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说明书未作需要皮试的要求,但需要严格掌握禁忌证,用药前应询问有无头孢菌素过敏史,
有头孢菌素过敏史的患者,禁用下表所列的口服头孢菌素,并在病历和处方中做好明确记录。

如果经过仔细斟酌确实需要使用,可以使用头
孢唑林代替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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