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探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探析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然而,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一些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了一定的经济法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责任性质进行探析。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意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意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消费者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本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当消费者购买到有缺陷的产品时,可能会对其人身财产产生威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召回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可以得到赔偿或者换货。
同时,召回制度也可以保护企业的声誉,减少经济损失。
另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市场环境的维护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
然而,如果存在大量的缺陷产品,会导致市场失去信心,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度会降低,最终会影响市场的竞争力。
因此,通过召回制度可以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其实是一项义务,而非选择。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将对缺陷产品召回实行监督管理,并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的信息公告和消费者投诉。
同时,在制定《产品质量法》的过程中,国家还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和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违反召回规定的企业,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和惩处。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如果企业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且,由于缺陷产品的危害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可能会引起社会公共危害,因此,在必要时,还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不够完善,具体而言,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1、信息不畅通。
因为信息公示不够透明,导致记者才发现有的产品已经召回,但消费者却不知道。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国。当时美国 国会 出台了一部 《 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 法》 ,正式 回的信息发布 中, 整个媒体 的舆论导 向是朝着对 宜家有利的方向 确立汽车 召回制度。其后 . 国国会在有关运输 、 共健康与福 发展的。 美 公 宜家此次产 品召回的危机处 理结果 明显是 成功 的, 既赢 利 . 品与药 品 . 食 商业与 贸易, 业方面的 多部法律 中都 规定了 得了消费者的理解和信赖 , 农 同时也没 有对企业 生产和销 售没产生 产 品召 回制度 。目前 , 世界上许 多国家 , 尤其是发达 国家都建立 太大的波动和影 响。 了产 品召 回制度。 所以 , 缺陷产 品召回是 指产品 的生产者 或者销
等费及高额赔偿 另一方面 对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 产品
召回也可 以排除其人 身、财产遭 受侵害 的隐患 。 可见 . 品召 回 产 动 高度支持 .企业面 临着极大 的索赔风 险和产 品召回风 险。 以
制度具有 将缺 陷消除在损害发生 以前 的效能 . 在保 障消费者人 其 20 0 2年度 为例 ,该年度美 国法院裁定 的十 大赔偿 金 中最 少的一
委 ,商务部、海关 总署 审议 通过 ,并干 2 0 年 1 0 4 0月 1日起正式 据而 无法开展 。 如何 界定缺陷产 品对 公共安全构成威 胁 . 对于缺 实施 的 《 陷汽 车产品召回管理规 定》 缺 则是我 国缺陷产 品召回方 陷产 品及 其责任主体应 由哪个具体行 政部 门管理 . 在管理 过程中 面的专 门立法 。 管标志着我国产 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 尽 但该 《 规 应 当遵循 哪些原则与程序 . 为消除缺陷 产品对消费者和公 共安全 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 章 .尚未纳人法律体 系。相对 于西 方国家 所带 来的危害 。 责任 主体 应采取哪些具体 措施等等 . 这一 系列的 成熟 的产 品召 回法规体 系来说 , 国的产 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 问题 都没 有从立法上加 以解决 。 我 法律上 的盲点导致 了对缺 陷产 品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发的思考

、
物质 被 水 饱 和 、 软化 、 低 了强 度 参 数 。地 下 水 在 滑 坡 的 形 成 降 和发 展 中所 起 的 作 用 表 现 如下 () 1 地下 水 进 入滑 坡 体 增 加 了 滑 体 的 重 量 . 滑带 土 在 地 下 水 的浸 润 下 抗 剪 强 度 降低 , 要 表 现c ‘ 的 降 低 。 主 、值 p ( ) 下 水 位 上 升 产 生 的 静 水 压 力 对 上 覆 透 水 岩 层 产 生 2地 浮托 力 , 降低 了有 效 正 应 力 和 摩 擦 阻 力 ( ) 下 水 与 周 围 岩 土 体 长 期 作 用 改 变 岩 土 的 性 质 和强 3地 度 . 而 引发 滑 坡 从 ( 地 下 水 运 动 产 生 的动 水 压 力 对 滑 坡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4) 促进作用。 四、 人类 工 程 活 动 人 类 工程 及 经 济 活 动 是 致 灾 的 最 主 要 因素 之 一 。南 安 市 是 个 人 1大市 , 是 福 建 省 经 济 发 达 地 区之 一 , 类 工 程 及 经 : 3 也 人 济 活 动频 繁 , 且 日趋 强 烈 。本 次 调 查 表 明 , 接 与 人 类 活 动 而 直 有 关 的地 质 灾 害 共 2 2 , 灾 害 总 数 的9 .0 . 中 坡 脚 开 4处 占 68 % 其 挖 是 引 发地 质 灾 害 的主 要 因 素 . 占本 次 调 查 的8 .% 65 1建房 切 坡 引发 的 地 质 灾害 . 这类 灾 害 主要 分 布 于西 北 、 部 等 山 区 乡镇 , 要 灾 害 类 西 主 型 有 崩 塌 、 坡 , 本 次 调 查 的 最 主 要 灾 害 类 型 , 特 点 是 规 滑 是 其 模小 ( 以小 ( ) 以 下为 主 ) 分 布 广 、 多 二 型 、 密度 大 、 动 频 繁 。 活 2修 建 公 路 引发 的 地 质 灾 害 . 这 类 灾 害主 要发 生在 西 北 、 中西 部 山 区乡 镇 , 有 明显 的线 具 性分 布特点 。 由于边坡 开挖 时 没有 严格 按照 规 范要 求施 工 . 未 也 设置 护坡 工 程加 以防护 , 低 了坡 体 的稳 定性 , 季 或 台风 暴 雨 降 雨 季路 堑边 坡 易在 公路 动 荷 载和 大气 降 雨人 渗 的综 合 作 用下 产 生 滑坡 和坍塌 , 常造成 掩埋 道路 或毁 路事 件 , 响正 常交通 运行 。 影 此 次调查 统计 影响 交通公 路安 全 的地质 灾害 点有 以下9 ( 处 见表 1 。 ) 表 1 南 安 市 交 通公 路 沿线 地 质 灾 害 点 一 览 表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普遍适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提出适合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产品安全状况屡遭重大的挑战。
无论是曾经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胶囊铬超标事件”、“肯德基药鸡门事件”,还是近日被央视曝光的“大众汽车dsg变速器问题事件”和“美素丽儿奶粉事件”,都深深的刺痛了国人的神经,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还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有着刻不容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现状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修理或者修复、更换、赔偿等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是美国,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了“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断将高科技新产品推向市场。
使得现代商品无论是在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功能、成分、危险性方面变得更加复杂。
消费者按照经验和常识对现代商品往往不能做出准确的了解,在享受丰富多彩的商品的同时也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危险。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刘亚玲摘要产品召回是法律赋予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只要产品的缺陷被检测、发现,生产商都有义务召回。
然而,我国尚未就产品召回制度出台具体法律予以规制。
本文提出我们应当从扩大召回制度适用范围、健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与相关配套机制以及借鉴学习他国先进经验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性质作者简介:刘亚玲,陕西省榆林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15-01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而有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生产商或销售商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得知这一情况,并主动将具有此危险的产品收回,使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免遭损害;如果生产商或销售商发现该危险却不加以处理,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其回收产品。
缺陷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关于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生产商直接做出要求,一旦缺陷产品被检测或发现,其都有义务召回而不管交易双方是否对此做出事前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律责任,是由于生产商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第一,法定义务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法律规定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责任更多体现为一种事后性,是由于违反法律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产品召回行为本身就是法律针对生产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设的义务之一,只有在生产商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前提下,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以,产品召回制度应视为是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
第二,缺陷产品所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消费者个人,而是波及到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群体,产品召回制度要求生产商对所有同类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同样救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召回费用。
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124 I FOOD INDUSTRY I理论THEORY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文 陈景军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缺陷产品召回服务中心(二)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运作现状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食品召回方面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为主、《食品安全法》等其他法律为辅的完善体系。
这套体系可以较好规范我国食品召回活动,同时也对食品生产与流通企业进行一定的规范,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当前我国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在法律法规内容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这也使得现行法律法规只能提供一定的引导,无法深入到食品召回的各个细节内容中。
另一方面,我国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威慑力还不够,导致部分食品企业在权衡利弊后会做出一些故意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也使得食品召回法律法规存在失效情况,需要在后续时间里进行针对性的优化与调整。
二、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欠缺的原因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知道,我国在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导致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针对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与探索,探索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欠缺的主要原因,以便在后续时间里进行针对性较强的调整与改善。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当前关于食品召回法律的规定比较多,但只有《食品安全法》这一个位阶比较高的法律,同时这个法律法规中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食品召回活动是非常关键的,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食品安全管理的最终成效。
目前我国已经针对食品召回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保证食品召回活动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与系统性。
本文先阐述了我国食品召回法律法规制度的设计现状和运作现状,接着分析了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欠缺的主要原因,最后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构建食品召回保险制度、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建立食品溯源机制等五个方面,探讨了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关于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
思考
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在技术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产品召回行为,包括规定产品召回的标准、召回的时机及覆盖范围等,以确保召回制度有效地实施。
其次,要加强对召回行为的监督,明确召回行为的承担者,以及召回行为的责任体系,并对召回行为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和报告。
此外,要完善召回行为的利益保障制度,例如确保受害消费者或使用者的合理利益,提高召回行为的透明度,减少召回行为的经济负担等。
最后,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发现召回行为存在不当,需要对召回行为的责任方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占 I 社会 } l j
20.( ) 7. 09 申
关 于构 建 我 国缺 陷产 回 制度 的 , 思 考 口召 口 去律
赵 悦 君
摘 要 产 品召 回制度 在经 济发 达和 消 费文化 水 平较 高 的美 国等发 达 国家 的历 时 已久 并发展 完善 , 而我 国对 缺 陷产 品召 回
( ) 二 关于 归责原 则任 。缺 陷产 品 召回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缺 陷产品 召 回制度 概述 ( ) 一 概念
一
、
缺 陷产 品召回制 度是 国家 为 了加强对 产 品质 量 的监 督 管理 , 以消 除 有缺 陷产 品对使 用 者及 他人 人 身 、 产 安全 造成 的危 险 , 财 维护 公共 安 全为 目的 , 定 由产 品 生产者 、 规 销售 者或 进 口商在 发 现所 生产销 售 的产 品存 在不 合 理危 险的缺 陷 时 , 自愿或 者被 强制 回收 或 免费 维修 这类产 品的制 度 。 ( ) 二 特征 1主 体 的广泛 性 。 透到 所有 参 与产 品流 通 的 市场主 体 , . 渗 包 括进 口商 、 批发商 、 零售 商等 , 为产 品缺 陷可 能 出现和 发生 于产 因 品流通 的任 何一 个环节 , 将召 回义 务主体 扩大 到 其他 产品提 供 故 者有 利 于召 回责任 更 公平地 划 分 。 2 原 因的特 定性 。具 有 相 同或相 似危 险的特 定数 量 的缺 陷 . 产 品, 即产 品具 有系 统性 缺 陷 , 同时应 包括 已造成 实 际损 害和 存 在危 险但 未 发生损 害事 实 的两类 产 品 。 3 召回过 程 的有序 性和 监 督性 。由于召 回本 身 的复 杂性 , . 整 个召 回过程 都应 在法 定程序 下和 召 回主管 的监 督或 指令 下进行 , 主管 部 门对整 个缺 陷产 品过 程 实施 监督 , 召 回效 果得 以保 证 使 4 召回措 施 的多样 性 。 括更 换 、 理 、 . 包 修 回收 或退 赔 , 即根 据 产 品缺 陷的 不 同原 因、缺 陷的不 同程度 采 用 不 同层次 的召 回措 施, 同时也 是最 经济 的方 式 。
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是指 对 于 已经 投 放 市 场 的产 品 , 果 发 现 由于设 计 或 制 造 等 方 面 如 的 原 因存 在 缺 陷 , 能 危 害 产 品 使 用 者 的人 身 、 产 安 全 或 者 可 可 财
能 导致 环 境 问题 的产 生 , 产者 或 销 售 者 将 具 有危 险 的商 品从 市 生 场 上 收 回 , 免 费 对 其进 行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制度 。 制度 旨在 消 除 并
产 品召 回 制度 对 于 保 障 消 费者 人 身 和 财 产 安全 、提 高产 品质 量 、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 高 企 业 国 际竞 争 力 、 范市 场 秩 序 和 维 护 公 共 提 规 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的功能 日益凸显 : @
第一 , 陷 产 品召 回制 度可 以 防范 产 品 潜在 的损 害危 险 , 效 缺 有 保 护 消 费者 利 益 。传统 的救济 方 式 的运 用 通 常建 立 在 已经 确定 的 损 害 后 果上 , 此 不 同的是 , 品召 回 的启 动 通 常 以潜 在 的 产 品缺 与 产 陷为 基础 , 不 要求 损 害 的实 际 发生 。这 也 就是 说 , 果 发 现 了个 并 如 别缺 陷 产 品造 成损 害或 者 其他 某 类 产 品可 能 存在 潜 在 损 害 危 险 的 情 形 , 产 者或 者 销售 者就 应 当 立 即将 同类 产 品全 部 召 回 , 其进 生 对
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口
聂 爻 缺 产矗 日 良诫含 义、囊魄亩氐0
趣 甍该 械 夔 拄 蔽 头遣 镪现
马
田
风 险 分配 。而 在 政府 部 门监 督 管 理 下完 成 的召 回行 为 , 了 可 以 除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因产品缺陷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和实施,实践证明,召回制度对于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加大技术和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当前我国部分产品和部分地方正在实施的召回制度进行了探讨,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进行初步设想,提出部分建议和意见。
期望本文对于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完善近二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缺陷产品的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
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一些国外生产者将其在欧美国家出售的缺陷产品召回,却拒绝召回已在我国出售的同型号产品,理由是我国没有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
2002年5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令中国消费者沮丧的是,召回并不包括中国市场。
中国消费者受歧视的主因是中国当时并没有制订汽车召回的有关法律。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的法制障碍。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本范畴之解构(一)缺陷的概念、认定标准缺陷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产品缺陷定义的关键因素,不仅是指”不合理的危险”,而且主要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这样的规定导致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没有产品缺陷的明确的认定标准,产品是否有缺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据是否充分,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没有被国务院审议通过。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缺陷产的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增加缺陷产品
召回规定,首先要界定的是召回的产品范围。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将 产品召回的范围仅限于汽车、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范围过窄,不利于 对消费者的保护。从美国 等 国 家 的 立 法 和 实 践 来 看,可 以 找 回 的 产 品 种类已达 1500 种以上,召回制度适用于一切可能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 造成损害、危害公共安全的产品。[4]缺陷产品之召回制度设立的初衷是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 权 益,因 此 扩 大 缺 陷 产 品 的 范 围 有 助 于 最 大 限 度的实现这一目的。
( 二)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评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 在 我 国 的 发 展 时 间 并 不 长 ,但 仍 有 值 得 肯 定的一面。首先,从行政层级上讲,国家和地方已经都有立法规定。从 效力层级讲,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都出台相关立法。从涉及范围讲, 存在综合层面的立法,以 及 针 对 单 一 产 品 的 立 法。 以 上 这 些 都 是 值 得 肯定的。当然,也是由于时 间 尚 短,实 践 不 足,还 未 能 最 大 限 度 的 满 足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妨看 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还存在以下问题: 制度的重要性往往通过确立该制度的法律层级加以体现。而目前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层次总体偏低。在法律层面,只有《食品 安全法》,且其中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宏观不够详细,实践操作指 导性不强。除此以外,尽管 在 汽 车、药 品、玩 具 等 领 域 有 关 于 缺 陷 产 品 召回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关于限期 召回违法药品 的 暂 行 规 定》、《儿 童 玩 具 召 回 管 理 规 定 》等。但 这 些 规 定都属于行政规章立法层级不高。 就适用范围而言,缺陷产 品 召 回 制 度 法 律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仍 是 有 限,这与立法技术有关。《食品安全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药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 召回管理规定》在立 法 技 术 考 量 时 是“具 体 问 题 具 体 规 定 ”,这 就 使 得 我们没有形成体系性很强、全面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因此在应对 突发新情况时会无所适从甚至无法可依。这一点已经被认识到了,《上 海消费者保护条例》已经尝试改变这种格局,因此其确立的召回制度并 没有对产品进行限制。虽 然 这 只 是 地 方 性 法 规,但 是 也 看 到 其 为 确 立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所做的思考和努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送 审稿) 试图突破上述局限,但在立法内容的设计上有许多的不足,至今
按照消费者产品安全委 员 会 制 定 的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的 规 定 ,一 般 的 召回程序包括五个部分。 分 别 是 厂 商 报 告、消 费 者 产 品 委 员 会 评 估 报 告、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以及保存记录。
关于厂商报告。按照消 费 者 产 品 委 员 会 的 规 定,生 产 商、进 口 商、 批发商和零售商在 24 小时内应当向委员会报告已经掌握的有关产品 存在缺陷的情况。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在将企业报告披露之前应当 提前通知相关企业。
·200·
No. 08 2012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法制园地
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董 雪 崔坤佳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
【摘要】从丰田问题汽车、到惠普问题电池,再到蒙牛致癌牛奶,似乎消费者面对的问题产品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然而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层面尚不完善,对于缺陷产品的定义如何界定,缺陷产品范围应当如何认定,缺陷产品召回的负责机关如何确 定、以及具体实施召回的法律程序如何安排、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法律上都还是空白。本文通过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谈 我国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二,缺陷产品召回监 管 机 构 的 设 置。 缺 陷 产 品 的 召 回 制 度 是 通 过 设 置 相 应 的 机 构 实 施 的,因 此 设 置 科 学 合 理 的 监 管 机 构 十 分 必 要。 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是 统 一 领 导 下 的 分 级 、分 部 门 管 理。 这 种 管 理 体制很有可能造成监管主体之间职能重合或者出现纰漏从而影响监管 效率。因此,我国缺陷产品 召 回 的 监 管 机 构 可 以 由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全 国 产 品 召 回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各 级 质 检 部 门 在 本 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 产 品 召 回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此 外,对 于 一 些和人生命健康紧密相 关、极 可 能 引 发 大 规 模 公 共 安 全 隐 患 的 特 殊 的 缺陷产品,如食品、药品等的召回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监管。
法制园地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No. 08 2012
·201·
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消费者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 的发布缺陷产品信息的 义 务,要 求 经 营 者 对 已 经 销 售 的 有 严 重 缺 陷 商 品采取紧急措施履行告知义务,并有义务制定召回计划,按照计划召回 该批次缺陷,还应当对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同时赋予有 关部门强制要求企业召 回 的 权 力,在 经 营 者 不 履 行 召 回 义 务 时 要 求 经 营者召回。《上海消费者保护条例》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提出是我 国内地在法规中首次关于该制度的直接规定。除此之外,还有 2006 年 武汉市药监局颁布《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是我国内地 第一个针对药品召回的地方性规章。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2007 年 8 月 24 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确立 对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2008 年由于三聚秦安毒奶粉的影响,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并在该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从 法律层面确立召回制度。
第三,违反缺陷产品召 回 义 务 的 法 律 责 任 承 担。 违 反 缺 陷 产 品 召 回义务可能引发的法律 责 任 是 多 样 的,不 限 于 一 种,包 括 刑 事 责 任、行 政责任、民事责任的综合性的责任。相对而言,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相 对多一些,不仅包括民事 赔 偿 责 任,还 包 括 消 除 影 响、赔 礼 道 歉 等。 笔 者认为,对于违法缺陷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力 度 也 有 必 要 进 一 步 强化,除了达到处罚目的之外也实现警戒的效果。
关于制定召回计划及实施召回。如果经过评估之后产品最终仍被 认定存在引发严重危害的缺陷,此时对该批次产品应当实施召回,召回 计划则是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那么召回何时可以结束呢? 这是由消 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来认定的。当实施召回的企业已穷尽一切合理、 有效的努力,收回缺陷产品并妥善处理了召回产品时,消费者产品安全 委员会会通知其结束召回。
【关键词】缺陷产品; 召回; 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概述 在系统的引入缺陷产品 召 回 制 度 之 前,首 先 有 必 要 对 什 么 是 缺 陷 产品进行定义。目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主要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 法 》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经笔者检索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一处提及“缺陷产品”一 词,《产品质量法》中虽有 17 处使用“缺陷产品”一词,也在第四十六条 对“缺陷”进行了定义,但是,该法并未对“缺陷产品”的内涵进行界定。 鉴于法律尚未对“缺陷产品”的定义进行界定,此处主要从学理的 角度对这一概念加以阐述。同时,此处所指的“缺陷产品”限定在召回 制度范围之内,它主要是指某一批次下的产品,由于设计或者制造的问 题,而存在系统性功能障碍。由于这些产品来自同一批次,因此这些产 品存在的缺陷问题是相同的。从这个定义不难看出召回制度下的缺陷 产品的三个特点: 首先,导致缺陷产品出现的原因是设计或者制造环节 出现瑕疵。其次,这种瑕疵造成的影响是广泛的而非个别产品。最后, 同批次产品的缺陷问题应该是相同的。 缺陷产品产生在大规模 生 产 的 环 境 之 下,故 不 能 解 释 为 什 么 缺 陷 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 在 美 国,而 且 是 美 国 的 汽 车 领 域。 上 个 世 纪 六 十年代,美国制定《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指 出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消息。这是一个开端,随后,美国逐 步在多项涉及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美国正式 颁布法案授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的职权是在 1972 年,这一立法活动标志着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与此 同时,欧盟、日本、加拿大、澳 大 利 亚、韩 国 等 也 积 极 地 从 法 律 和 监 管 上 确立了本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二、美国缺陷产片召回制度介绍 诚如前文所述,由于大规模工业化发展较早的原因,美国的召回制 度相对完善和成熟。那么,美国的召回制度如何规定,政府如何进行行 政管理,召回程序如何开展? 本文此处对美国召回管理制度进行简要 介绍。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在制定《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时就 将汽车制造商的义务加以明示,汽车制造商的义务包括: 向公众公开汽 车召回的消息、向交通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公布吸纳核心成员的情况,以 及对存在问题的汽车提供免费修理服务。此后,美国制定的《消费者产 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交通召 回增加责任与文件》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法律都明确了缺陷产品召
回制度。美国行政机构对缺陷产品及其召回的执法管辖权也正是在这 些法案中确立的。不同的 部 门 在 分 工 上 有 所 不 同,其 中 涉 及 面 最 广 的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该机构享有最为广泛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