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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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9 6 4 0 . 2 0 1 5 . 0 7 . 1 2 4
论 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
蔡 碧 原
( 西南 科 技大 学 法 学 院 , 四川 绵 阳 6 2 1 0 0 0)

要: 商品经 济 的发展 , 科 学技 术 的进 步 , 对 消 费者利 益保 护 的重视 , 使 缺 陷产品 召 回制度逐 渐 在我 国发
第3 5卷 第 7 期
Vo1 _ 3 5 No . 7
开 封 教 育 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Ka i f e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E d u c a t i o n
2 0 1 5年 7月 2 0日
J u 1 . 2 0 2 0 1 5
品带 来 的危 险性 并不 属 于缺 陷产 品 , 它是 消费 者在 使 济制度 的确立和巩 固 , 最 终实现经济 的持续 发展 目标 。 用过 程 中可预知 的或者 说是不 可避 免 的危 害 。但 是 , 实 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可使 生产 者和 消费者 在 同一平 缺 陷产 品针对 的是不合 理 危 险。我 国 《 产 品质 量 法 》
响召 回制度法规 的实施 , 使 国外生产商 “ 钻空子 ” 。有 费 者权益 , 促 进 国家 市场经 济 的发展 , 加强社 会 的稳定
的生 产 厂商 拒绝 召 回缺 陷产 品 , 有 的生产 厂商 只 给消 性 。实行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 的意义包 括以下几方 面 。 费者 一些 象 征性 赔偿 , 这 无疑 在很 大 程度 上损 害 了我 第一, 有 利 于 保 护 消 费 者合 法 权 益 , 保证 社 会 稳 国消费 者 的利益 。以下结 合 国外经 验 , 指 出 当前我 国 定 , 让 民众 对政 府 、 对产 品能 够产 生 信 任感 。它 的实 缺 陷产 品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 并 在此 基 础上 提 出进一 步 施 是 在 提 高 经 营 者 的 自我 约 束 力 时 , 依 靠 广 大 消 费 完善我 国产品召 回制 度 的建议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某个产品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套召回措施并将这些信息及时告知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可能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规范,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存在着一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面临的问题。

首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低效率问题。

部分企业面对召回责任采取敷衍态度,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亦或者未能及时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导致了大量缺陷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其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补偿机制不够完善。

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对于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的损失,应该由生产企业或者销售方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然而,现实情况中,部分企业存在逃避补偿的情况,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情况下,消费者因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可能超出了产品本身的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再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宣传渠道有限。

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信息,如何及时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成为了一个难题。

目前,虽然有相关机构负责负责公布和通报相关信息,但是对于一些偏远地区或者没有便捷获取信息渠道的消费者来说,了解召回信息的渠道有限,对于缺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及时知晓,难以采取相应的行动。

最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乏监管力度。

尽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是监管力度不够强力,对于不遵守召回制度、逃避责任的企业,缺乏足够的处罚力度。

这导致了一些企业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够重视,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用心,这对于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机制,虽然有一定的健全性,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Legal Sy酿em A nd Soci et yf叁箜I』查塾金三!!!竺!型!!笠ll——匿匿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肖红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生活领域,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市场上流通的各种产品,因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

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但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预防损害的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

同时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使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能与国际接轨,从而更有效的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责任朗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5—02近年来我国不断的出现一些大规模的产品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市场的诚信遭到严重破坏。

如何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豹合法权益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2009年发布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虽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作出了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改进,以更好的完善相关的立法。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概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

它具有法律主体的宏观性、损害后果的事前预防性、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本位性和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等特性。

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

20世纪60年代,美国制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召回信息,并对缺陷汽车进行免费修理。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院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年级 2008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胡晓琳班级法学本科十班学号 08152020502 指导教师杨志超(讲师)2012年 4 月30 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摘要]伴随着近几年国际上许多公司大规模的产品召回,原本令国人陌生的产品召回制度逐渐为公众所知。

但是,很多厂商的产品召回没有涉及中国市场,这折射出我国与国外先进国家完备的产品召回制度相比,明显存在不足。

本文就是立足于中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制度,以期为构建我国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尽一份力。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借鉴;完善的意义;制度完善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的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偿措施,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

1缺陷主要划分为如下几类:产品制造缺陷、产品设计缺陷、产品指示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

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这种制度的确立是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参与产品监管、生产、销售、使用的诸多个体,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上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1李曙光:《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2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条例》等地方法规以及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2007年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摘要:我国2004年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此拉开了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序幕。

目前我国正逐步扩大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且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即将出台,分析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等各方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分三章来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章介绍了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及相近概念的辨析;第二章讨论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和现状;第三章是在前两章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具有各种类型的界定。

英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召回的解释是:制造商对消费者提出的,返回有缺陷的产品以进行修理或更换的要求。

王利明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

”[1]赵相林将产品召回制度定义为:“指制造商在确定其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缺陷严重程度、缺陷产品数量、销售市场分布情况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或退货回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危险。

”[2]国家质检总局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认为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规定,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等,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召回的定义为:“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目录引言1研究方法1讨论与分析2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2(一)缺陷产品及其召回制度的概念2(二)缺陷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几种类型2(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背景3(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4(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征5二、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外和中XX地区的制度实施状况6(一)美国产品召回制度6(二)英国产品召回制度6(三)澳大利亚的产品召回制度7(四)日本产品召回制度7(五)XX地区产品召回制度7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其实施困境8(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8(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9四、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和完善10(一)明确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10(二)强化刑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11(三)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机构、行业评估标准和监测体系11(四)建立和完善顺畅的信息系统12 结论13参考文献14致谢15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的发展提高,产品在种类上日渐丰富,性能和构造也更加复杂,因为设计、制造失误而产生的大量缺陷产品流入市场,严重的危及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对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要求召回的呼声越来越高。

如在2001年我国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菱帕杰罗”事件、“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和2010年的“丰田油踏板”事件,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2004年3月15日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初步建立,随后我国相继在食品、儿童玩具、药品等领域出台相关召回制度的部门规章。

然而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召回的X围较狭窄,且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完善的规X实施的保障手段。

如何构建一套保障所有缺陷产品都能有效召回的制度,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规X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成为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第一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一、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公司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公司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本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时,应发布通告,采用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予以发布召回。

四、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四)立即向卫生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人文社会・ 青年时代 YOUTH TIMES 2014 ̄第l9期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杨学勇 河北省委党校2012级在职研究生河北石家庄05002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 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 这一情况,经营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 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 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 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 度。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现行规定召回对象范围较窄 召回的产品一般来讲都是有关公共健康和安全的产 品,主要分为五类:机动车辆、食品、健康产品、日用消费 品及环境产品。目前,我国所涉及的产品召回的只有缺陷汽 车产品、食品、儿童产品及药品,其他的如电子产品、医疗 设备等相关的产品则是空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缺位将导 致严重的后果,尤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尤为不利。 二、认定缺陷的标准不明确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在判断产品缺陷的问题上 采用了双重标准:一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二是不符合 强制性规定的标准。但是这两条标准之间如何适用,先适用 哪一个,《产品质量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能 出现,某一产品符合强制性规定的标准但是不符合不合理危 险标准,或者符合不合理危险标准但却不符合强制性规定标 准的情况。 三、召回责任不明且处罚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产品召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我国,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性的民事赔偿 责任,只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事后救济。实际上这种 赔偿方式往往难以弥补受害者因此受到的损害,而且赔偿数 额与所获得的巨额经济效益相比,这种个案赔偿不算什么, 而且打民事官司,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对 生产者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建设和谐社会,转变政府 的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及国际竞争力等都 将发挥积极作用。针对如上问题,我们应从各方面予以健全 和完善。 四、明确缺陷标准和产品范围 首先,明确对产品缺陷的界定。《产品质量法》第46 条对产品的缺陷的界定标准来看,首先应当是适用强制性标 准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然后,在该类强制性标准缺位 的情况下,再适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这类强制性标准是产品的最低安全标准,也是产品进入市场 的最基本要求。这就是说,某些强制性的标准其中并没有包 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指标,但是在实际中,尽管该产品符合 了强制性标准,然而它不一定符合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在强 制性标准确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 其次,明确对产品范围的界定。第一,产品进入消费 领域有多种多样的途径,除销售的方式以外,也可能是有奖 销售、无偿的馈赠或是免费试用等方式。建议把“销售”改 成“流通”,这就扩大了产品范围。第二,对“加工”这一 词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规定。欧美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完善的国家基本上将加工制作定义为:通过工业方法改变原 材料或半成品的属性。第三,产品的范畴应扩大。美国、法 国、英国已将计算机软件、建筑设计图等纳入其产品范围, 并且美国判例也将天然气、血液视为产品,而德国法律则把 电明确规定为产品。 五、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机制 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还需要相关制度的辅助和配合,尤 其是产品召回预警制度、产品缺陷和召回信息披露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保证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运作。 (一)产品缺陷预警制度 产品缺陷预警制度是政府部门对产品缺陷进行预先控 制盒防范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实施要求经营者和消费 者在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向政府机关报告,由政府 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定产品存在缺陷并可能引 起产品危害,则有政府或者责任人发布产品缺陷警示。我国 需要建立完整的产品危害警示制度,由权威机构通过多渠道 收集产品缺陷信息,并随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特定的媒体或 者渠道进行公布。 (二)产品召回信息披露 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是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及时、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品召回信息,除了法 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期间、方式、传播范围等做出详细的规 定外,还依赖于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和技术设备,如借助电 台电视台、网络、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报纸等对产品缺 陷和召回信息进行披露,以使消费者尽快知悉召回信息并采 取有效措施。 (三)产品召回宣传制度 对于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国家还应该通过宣传、培 训等手段,提高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经营者的产品产 品质量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并发挥市场机制在产品竞争中 的作用,促使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意识,鼓励消费者关注缺陷产品警示,在发现自己购买或使 用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以后,尽快与厂商、政府或消费者保 护团体取得联系,在厂商实施产品召回时积极配合厂商对该 产品进行更换、修理和退货。 目前我国度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相当缺乏,建立健全 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任重而道远。在今后,我们必须加强对 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健全产品召回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 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国经济及企业的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 的切身利益,为国民经济的繁荣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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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我之所以选择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论文题目,首先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选题比较感兴趣。 其次,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贴近现实,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也日益丰富,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在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的失误或者不完善,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却还很不完善,使得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基本框架和结构 本文是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的认识来阐述其漏洞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归纳出现行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等。主要有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等。二是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研究资料有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纪红梅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齐萌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构建》和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等。三是关于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一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都做了详细的介绍,赵晓光、刘兆彬、郑卫华的《欧美产品召回制度》从美国、欧盟及英国召回方面的法律入手,对欧美产品召回的法律基础和管理模式做了全面的展示。四是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方面的资料,这方面我国理论研究的资料较多,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的《经济法学》、张兰兰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蔽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等,这些文章介绍了关于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出台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除以上论文的四个方面外,还有部分文献对我国国家质检总_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稿)》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主要论证了该条例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进步之处,以及需改进之处,如王淑珍的《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刘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一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黄书建的《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等。

发现哪些不同见解,对于这些不同见解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同的见解主要是存在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2]另一种观点认为,召回产品并不是生产者违反义务的后果,而是法律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的义务,即不管商品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缺陷产品的约定,只要缺陷产品被检测和发现,生产者都有义务召回同类缺陷产品。本文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从召回的性质来看并非等同于法律责任,它们是有区别的,召回的法律为了预防缺陷产品的潜在危险对广大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直接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承担的普遍性义务,即生产者和销售者一经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就应该召回。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法律义务,这将有利于理清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如果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法律义务,那么当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召回缺陷产品,而当其未履行其法定的义务时,就将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吊销营业执照、损害赔偿、罚款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一种法律责任,这就不符合逻辑了,因为如果将其界定为一种法律责任,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召回责任后又承担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利的的法律后果,这将令人很解释。所以,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非常有必要也非常有好处。 第二: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将有利于消除人们和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认识误区,从而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更加自觉的召回缺陷产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践中有一种极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由于生产者不负责任才造成。因此一旦产品被召回,制造商就面临多方面的抨击,有的消费者也失去了对该品牌的信任,生产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严重的影响。[10]因此,很多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对于产品的召回遮遮掩掩,积极性不高,召回不及时,这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那么将消除人们对于产品召回的认识误区:当企业积极主动并且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召回,会让人们觉的那是企业在很积极的履行其法律义务,反而能够让企业给人们留下讲诚信,注重品质的感觉,从而起到能够树立起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再则,如果将其界定为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这似乎意味着要等到缺陷产品的潜在危险成为现实危险并造成损害才承担,这就没有办法发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事前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功能。因此,从现今的发展趋势来看、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应当提倡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

论文虽未提及但与其密切相关的问题有哪些? 召回程序 一般召回程序包括主动召回程序与强制召回程序"特殊召回程序主要是针对自律性良好的企业或厂商提出的简易召回程序"虽然主动召回程序与强制召回程序发起的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其召回程序都基本包括了缺陷产品发现!风险评估!通知企业召回!企业制订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计划!召回总结等主动召回程序主要 步骤:(l)产品缺陷的报告和通知"生产商在确认已经售出的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后, 向产品召回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销售商暂时停止该产品的销售;(2)制定召回计划" 生产商提交的有关缺陷信息报告经召回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生产商按照召回法律规定 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召回计划;(3)实施召回计划"实施过程包括采取各种措施向 社会公众公布召回信息!通知消费者!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消除缺陷的措施等等;(4) 总结报告和事后评估"生产商在完成召回计划之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由 主管部门对召回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终结召回程序;反之,主管 部门有权要求其重新实施召回" 指令召回程序主要适用于当生产经营者怠于主动消除产品缺陷或明确拒绝消除 缺陷的情况下,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指令生产经营者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的程序" 与主动召回程序相比,不同点在于生产经营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指令召回通知书后对 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产品召回计划应当严格按照 指令召回通知书的要求制作: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实施进度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 性报告,及时反馈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指令召回程序进一步强化了主管部门在缺陷产 品召回中的监管力度,但从召回效率和召回周期角度考虑,应当尽量避免过多的程序 性要求,减少生产经营者利用指令召回程序故意拖延召回时间的情形"

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不够清楚的,在论文中分析得不够透彻的 主要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缺陷产品召回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辨析。比如说与产品撤回,三包制度1!产品召回与产品撤回的关系产品召回不同于产品的撤回"由5缺陷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召回管理规定6(征求意见稿)和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可知,适用撤回限于产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或/尚在生产商(或进口商)控制范围之内0的情况;产品/己经上市但不存在缺陷0两种情形"其中/不存在缺陷0,本文认为应当作如下理解:(1)产品可能存在严重的瑕疵,但又未达到缺陷程度;(2)有存在缺陷的嫌疑,但尚无有力科学证据证实;(3)存在其他不适于继续流通的原因,如产品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而退出流通领域"以上原因均可能导致生产经营者为避免潜在损害!维护企业信誉而收回产品,其中前两方面的原因属于产品质量范畴,属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撤回的适用条件"产品召回与产品撤回的主要区别在于:1)适用条件不同"产品召回适用于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但可能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缺陷产品;产品撤回的条件并不要求存在产品缺陷,只要产品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因素即可"(2)回收的对象不同"产品召回是直接从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产品撤回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于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产品不存在与消费者发生关系的可能;对于未被证实确定存在缺陷的产品,一般是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从批发商!零售商手中将可疑产品回收,也涉及最终消费者"(3)回收程序和方式不同"产品召回必须依照有关召回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决定召回之前应当进行报告,然后制定召回计划!评估!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产品撤回是企业自主行为,对其实施的步骤!程序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4)是否存在政府监管"各国法律均规定,产品召回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即使是在生产商(或进口商)实施主动召回,也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将召回计划备案,并对召回实施结果接受主管部门评估;产品撤回同样是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撤回过程中企业自主性较强,政府监管比较少"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且具体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责任产生的基础都是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商品买卖合同关系,都是责任主体瑕疵履行合同之后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产品召回与产品撤回的联系:(1)二者本质上都是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进口!经营的问题产品采取的措施,对构成/系统性缺陷0的产品实施回收称作/召回0,其他产品收回则为/撤回0;(2)二者追求的效果具有一致性,即都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害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产品撤回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导致产品召回,对/已经上市但不存在缺陷0产品撤回,一经证明确实构成/缺陷0的,生产经营者就必须依据召回法规展开产品召回措施"此外,本文认为在采取撤回后仍不能完全抑制产品危险的,生产经营者也应按照产品召回的程序将缺陷产品从最终消费者手中收回"2!产品召回与/三包0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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