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5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1.目的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2.1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2.2产品存在以下质量缺陷时,进行召回:2.2.1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2.2.2加工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要求的食品。
2.2.3产品卫生指标超标。
2.2.4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召回的产品。
3.职责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销售部负责本工作。
3.2销售部职责3.2.1销售部收集各部门传来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产品缺陷的反馈与投诉,如实记录每一细节;3.2.2销售部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呈报总经理,保证总经理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3.2.3销售部有权召集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质疑原料、包装物和生产过程情况进行检验与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3.4品管部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产品批次、生产日期、原料批次等)4.产品回收步骤4.1发现问题4.1.1品管部在产品出厂前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分析,查清问题原因;4.1.2客户发现的问题,由销售部及时了解并记录客户反馈的问题,记录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次号等,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销售部保持与客户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及时分析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顾客的反馈,分析是由于原辅料的质量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产品本身缺陷。
4.3产品回收及处理过程4.3.1对于的确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及时召回;4.3.2对于召回的产品立即通过溯源管理制度,进行原辅料和成品的双向追溯,追踪不合格批次数量生产的成品批次,实行召回。
4.3.3对于召回的产品,如的确无法整改与修复的,重新安排生产;对于可以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再次检测合格后,予以发货。
4.3.4对于其他合格原辅料生产成品,可不予召回。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2)是指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通过召回措施将不合格品从市场中收回,并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或处理。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召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以下统称召回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主动采取措施,收回已经销售的产品或者停止销售的活动。
第四条产品召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
(二)安全性原则:召回措施应当能够有效防止产品缺陷导致的危害。
(三)公正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
(四)透明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向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
第二章召回主体与召回范围第五条下列主体应当履行产品召回义务:(一)生产者: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委托生产者和自行生产者。
(二)销售者:产品的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商。
(三)进口商:产品的进口商。
第六条召回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原材料缺陷。
(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七条召回主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三)通知销售商和消费者。
第八条召回主体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范围:明确召回产品的型号、批次、规格等。
(二)召回原因:详细说明产品缺陷的性质和危害。
(三)召回措施:包括召回方式、召回期限、赔偿标准等。
(四)召回效果评估:对召回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召回主体应当采取以下召回措施:(一)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4篇)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的规范,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活动。
第三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坚持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加强企业自主召回与政府监督协调,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召回义务和程序第六条出现缺陷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七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回计划的编制:企业应当根据缺陷消费品的性质、数量和危害程度,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公告公示:企业在启动召回计划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并在官方网站、媒体等平台上公开召回信息。
(三)召回实施:企业应当对缺陷消费品进行召回,采取有效措施销毁、修复或更换缺陷消费品。
(四)召回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召回情况,并公开召回报告。
第八条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缺陷消费品的名称、型号、批次等基本信息;(二)缺陷描述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三)召回的范围和时间;(四)受影响的消费者应该采取的措施;(五)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
第九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使用环境和人群特点,采取不同的召回方式,包括广告宣传、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
第十条召回期间,企业应当保持与消费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以下职责:(一)审核和审批召回计划;(二)监督企业召回的实施情况;(三)公布召回公告和报告;(四)组织召回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5篇)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1、目的为使进入流通领域的、由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快速、完全的召回,保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3、相关文件《标识和可追溯性》4、职责4.1总经理负责指导组成产品召回工作小组,并负责产品召回计划的审批。
4.2销售部经理负责客户投诉的受理及根据产品召回执行召回时的对外事宜的联络工作。
4.3质检部负责追查客户投诉案发生的原因,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处理意见,并制定产品召回计划。
4.4生产部配合质检部参与投诉案的原因追查,并提供处理意见。
4.5采购部负责公司采购物资的客户投诉对外联络事宜。
5、程序5.1产品召回小组。
公司应在总经理的指导下成立产品召回工作小组,作为处理产品客诉和产品召回事宜的常设机构,工作小组可由生产技术人员、质检员、业务员、采购员、仓管员等组成。
5.2索取产品信息。
公司生产加工加工的产成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产品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召回时易于识别。
5.3客诉案的受理5.3.1业务员收到投诉或产品不合格信息,应对不合格产品的性质、发生状况、影响程度以及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等仔细询问了解,必要时应安排对不合格产品做隔离等措施,以防止危害的扩大,以上过程应如实记录于《客户投诉处理单》中。
5.3.2根据客诉案的性质,由产品召回小组负责不合格原因分析。
涉及产品加工安全卫生的客诉交由质检部和生产部负责分析查找原因,涉及外购物资的客诉则由采购负责处理。
业务员应随时跟踪客诉原因的分析进度,以便于用最快速度和方式对不合格品做处理,以尽量减少所造成的危害。
5.4客诉案的原因追查5.4.1质检部和生产部接受客诉案后,通过公司内部标识和档案,对不合格品的发生原因,从生产各环节进行调查,并将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进入销售环节的数量、销售区域分布广度和企业现库存等信息,记录于产品召回计划中,作为回收操作的执行依据。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3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统一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
不合格产品是指未达到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三、召回程序1. 预警阶段(1)监测预警:我公司设立专门的质量监测预警机构,定期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抽检,并监控市场上的质量情况。
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召回程序。
(2)召回计划编制:经营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监测预警机构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 召回通知发布阶段(1)召回通知编制:根据召回计划,经营管理部门编制召回通知,明确召回产品的批次、型号、生产日期等具体信息,并告知消费者有关的权益保障信息。
(2)召回通知发布:召回通知公告应在我公司官方网站、主要媒体和消费者常接触的渠道发布,确保召回通知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消费者。
3. 召回执行阶段(1)全面回收召回产品:我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回收召回产品,并对召回产品进行检验、处置和销毁。
(2)替换或修理:对于召回产品影响较小、可以通过替换或修理解决的,我公司将提供替换或修理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3)信息更新:我公司将及时更新召回通知,通告消费者召回产品的处置情况和进展。
4. 整改阶段(1)原因分析:对于不合格产品召回事件,我公司将成立调查组,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2)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我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5. 召回报告阶段(1)召回报告编制:召回结束后,我公司将编制召回报告,详细记录召回过程和结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公示:召回报告将在我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四、召回责任1. 质量监测预警机构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开展产品召回活动。
第四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一旦发现产品不合格,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召回。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预警机制,确保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或者进入消费者手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档案,保存有关产品生产、检验、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和相关材料,以备产品召回时使用。
第七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本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审批,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召回范围和程序第八条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有可能对用户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3.产品存在误导或虚假宣传,对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4.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市场秩序和行业信誉。
第九条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召回计划的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的时间、范围、方式、成本等要素,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召回通知的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通知应当包括召回的原因、处理措施、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等。
3.召回行动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召回计划,组织有效的召回行动,包括召回产品的回收、销毁、修复和更新等。
4.召回效果的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召回行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并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改进和完善召回制度。
第十条召回范围、方式和成本的确定,应当根据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和召回的需求来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缺陷消费品是指存在缺陷的产品。
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创造、包装、标志、使用说明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或者不完善的内容,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影响或者已经造成影响的状况。
第三条召回是指生产经营者对于已经投放市场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行政、法律、商议等方式要求企业或者个人收回、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等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第二章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存在缺陷的产品承担召回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的缺陷消费品全部得到收回,采取的措施应当能够实现统计、分类、检验等管理措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后,应当对收回的缺陷消费品进行处理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处理方式普通有销毁、重新加工、返厂维修、重新检验、重分类等。
第九条消费者因所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伤害,有权向生产经营者提出依法要求赔偿的诉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对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所发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章召回的责任及义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方案,并按照要求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示。
同时,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对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登记,维护产品追踪系统。
第十二条由于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对国内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进口企业应当承担召回责任。
第十三条召回方案应当包括召回的产品品种、数量和缺陷的程度,以及问题的两种处理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召回的情况、召回后的处理情况等。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范文(3篇)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的管理也愈发关注。
然而,即使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检测过程中采取了各种措施,有时仍然难以避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声誉,需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召回制度。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产品质量召回制度范本,以供企业参考。
二、召回范围和条件1. 召回对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生产的、销售的所有产品。
2. 召回条件(1)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缺陷,无法正常使用或者正常使用会存在安全隐患。
三、召回决策流程1. 问题发现与报告(1)任何员工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立即向上级汇报。
(2)收到质量问题报告后,上级部门应成立召回决策小组,对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
(3)在问题评估和分析完成后,召回决策小组应及时向企业高层报告并提出召回建议。
2. 召回决策(1)企业高层应审查召回建议,确定是否召回。
(2)若决定召回,高层应指派召回负责人,并明确召回范围和时间。
3. 召回实施(1)召回负责人应组织召回团队,编制召回方案并报批。
(2)在召回方案得到批准后,召回负责人应根据召回方案的要求,组织召回行动。
(3)召回行动完成后,召回负责人应向企业高层提交召回报告,并进行问题的分析和总结。
四、召回沟通与执行1. 内部沟通(1)召回负责人应向企业内部各部门通报召回信息,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
(2)召回负责人应向生产部门提供召回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2. 外部沟通(1)召回负责人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召回信息,以便政府监管部门参与并协助召回行动。
(2)召回负责人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和经销商通报召回信息,并提供召回渠道。
3. 召回执行(1)召回负责人应根据召回方案的要求,及时与消费者和经销商联系,指导其进行召回处理。
(2)召回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召回追踪系统,跟踪召回产品的回收情况和处理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
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
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
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
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5.2 召回计划制订与实施
5.2.1对于确定为存在缺陷且必须召回的产品,质保部负责制定缺陷产品召回计划,其主要内容为:
①产品缺陷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到影响到客户面和紧急程度;
②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③实施计划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④通知客户的召回方案;
⑤召回缺陷产品后的基本处理思路;
⑥召回的预期效果。
5.2.2 召回计划经质保部经理审核后提交总经理(或分管技术副总裁),经批准后由相关责任部门实施。
正常情况下,缺陷产品的召回原则上由客服部与销售部配合实施,仓库、分析技术部等部门协助,质保部负责监督召回计划的实施。
特殊情况下缺陷产品的召回由总经理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实施。
5.2.3所有召回的缺陷产品均应按照《退货与待处理品管理制度》的程序进入待处理品库,由仓库负责设置待处理品标识并入账,质保部负责监督。
5.2.4 对于需要补充或修正警示、说明、标识的缺陷产品,由警示、说明、标识的原设置部门负责补充或修正,并将补充或修正内容报质保部备案。
客服部负责跟踪客户对补充或修正上述内容的反馈信息,并及时告知质保部和相关部门。
6. 召回产品的处理和纠正预防措施管理
6.1 召回产品处理
6.1.1召回的缺陷产品入库后,由仓库开具请验单,分析技术部取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仓库、质保部和缺陷产品生产部门。
6.1.2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制订召回产品的处理方案,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质保部备案后实施。
大批量或高价值(总量≥1吨或销售价值≥5万元)的缺陷产品的处理方案,由缺陷产品生产部门经理和质保部经理共同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6.1.3 缺陷产品的处理部门应准确、详实地记录缺陷产品的处理过程,保证所有经过处理并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均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
质保部负责监督缺陷产品的处理过程。
6.1.4 缺陷产品生产部门对召回的缺陷产品无法处理时,由质保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如论证结果为可以处理,质保部根据论证意见制订处理方案,经总经理或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实施;如论证确定为不可处理,质保部应根据论证意见编制报告,由缺陷产品生产部门经理和论证人员会签后提交总经理,批准后转移至废弃物堆场,由安环部负责实施无害化处理。
6.1.5对造成缺陷产品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按《质量事故管理制度》程序执行。
6.2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
6.2.1 缺陷产品生产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负责制订缺陷产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经部门经理审核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质保部备案。
质保部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过程实施监督。
6.2.2质保部负责收集整理产品召回过程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召回的缺陷产品完成处理后,向总经理提交《召回产品处理报告》,评估召回产品处理效果,报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状况。
6.2.3 客服部负责跟踪客户对产品召回过程、处理方案、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告知质保部和相关部门。
质保部负责根据客户意见和公司具体情况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调整,并监督有关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