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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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行各业也在加速发展,产品种类繁多,每天都有各式各样的产品上市。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于制造过程中的缺陷或者设计上的问题,一些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然而,这个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以改进召回制度。

1. 召回范围的定义问题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时,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召回的范围。

召回范围应该足够广泛,包括所有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另召回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召回,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在确定召回范围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确保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不给企业带来过大的阻碍。

对策:建立统一的召回标准和程序,明确召回范围的确定原则,避免召回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通过制定明确的召回标准,包括产品缺陷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指标,来确保召回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2. 召回效果的监督问题召回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但是召回行动本身的效果和效率也是需要被监督的。

一些企业可能对召回行动不够重视,或者执行不力,导致召回行动的效果不佳,消费者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保障。

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搪塞和推诿的方式,对消费者提出的召回要求不予理会,或者故意拖延执行,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策: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监督和评估召回行动的执行情况。

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召回行动得到有效执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让消费者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召回信息的传递问题召回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召回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然而,一些企业在召回行动中并不积极主动,甚至故意压制召回信息的发布,以避免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

试论强化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机制

试论强化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机制

FRONTIER DISCUSSION | 前沿探讨试论强化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机制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标志着汽车召回这项后市场监管制度在我国确立。

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巩固了这项制度规则,加速推进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现已并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汽车产品召回的实施中起到了对召回工作的指导作用。

2021年新出台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从汽车排放监管方面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完善,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发挥效用不仅要依靠法律保障,还需要完备的实施机制。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信息系统、专家系统、检验系统和溯源系统,但汽车产品的伤害监测风险预警、缺陷调查确认、快速召回程序、召回效果评估等机制的实施,从操作层面、技术层面和经费保障层面仍存在诸多障碍。

因此,政府在监管企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时,应加强这些制度实施机制的建设。

1 完善产品伤害监测风险预警机制产品伤害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是政府监管部门主动进行产品缺陷相关信息收集和预警的实施机制。

政府通过设立风险监测系统搜集信息,根据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处置产品缺陷问题,并发布产品缺陷风险预警。

这实际是后市场监管环节与前市场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对产品缺陷风险实施及时控制和预防。

汽车产品缺陷往往出现在汽车的某一部件上,而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往往不是直接实施召回的责任主体,因此设立产品伤害监测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在发现汽车缺陷后,对出现缺陷问题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实施缺陷溯源,从而进行责任追偿,对使用同一零部件的汽车企业发出预警,这有助于整车生产企业控制风险,减少召回带来的损失。

进行产品伤害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缺陷风险预警,有利于宏观掌握全国的汽车产品安全状况,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危机意识,有利于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国。当时美国 国会 出台了一部 《 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 法》 ,正式 回的信息发布 中, 整个媒体 的舆论导 向是朝着对 宜家有利的方向 确立汽车 召回制度。其后 . 国国会在有关运输 、 共健康与福 发展的。 美 公 宜家此次产 品召回的危机处 理结果 明显是 成功 的, 既赢 利 . 品与药 品 . 食 商业与 贸易, 业方面的 多部法律 中都 规定了 得了消费者的理解和信赖 , 农 同时也没 有对企业 生产和销 售没产生 产 品召 回制度 。目前 , 世界上许 多国家 , 尤其是发达 国家都建立 太大的波动和影 响。 了产 品召 回制度。 所以 , 缺陷产 品召回是 指产品 的生产者 或者销
等费及高额赔偿 另一方面 对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 产品
召回也可 以排除其人 身、财产遭 受侵害 的隐患 。 可见 . 品召 回 产 动 高度支持 .企业面 临着极大 的索赔风 险和产 品召回风 险。 以
制度具有 将缺 陷消除在损害发生 以前 的效能 . 在保 障消费者人 其 20 0 2年度 为例 ,该年度美 国法院裁定 的十 大赔偿 金 中最 少的一
委 ,商务部、海关 总署 审议 通过 ,并干 2 0 年 1 0 4 0月 1日起正式 据而 无法开展 。 如何 界定缺陷产 品对 公共安全构成威 胁 . 对于缺 实施 的 《 陷汽 车产品召回管理规 定》 缺 则是我 国缺陷产 品召回方 陷产 品及 其责任主体应 由哪个具体行 政部 门管理 . 在管理 过程中 面的专 门立法 。 管标志着我国产 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 尽 但该 《 规 应 当遵循 哪些原则与程序 . 为消除缺陷 产品对消费者和公 共安全 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 章 .尚未纳人法律体 系。相对 于西 方国家 所带 来的危害 。 责任 主体 应采取哪些具体 措施等等 . 这一 系列的 成熟 的产 品召 回法规体 系来说 , 国的产 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 问题 都没 有从立法上加 以解决 。 我 法律上 的盲点导致 了对缺 陷产 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完善刍议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完善刍议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法 律 完 善 刍 议
林 丹
(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法律教学部 , 广州 5 04 ) 14 0

要 : 陷产品 召回制 度是在政府的介入之 下 , 缺 及时消除产品缺 陷的有效制度 。梳理近年 来我 国颁布的关于
缺 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规及草案 , 结果表 明, 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仍显不足。应 当科 学规 范“ 陷” 我 缺 的定义, 进一步 完善 召回行为的立 法规 范, 设计合理可行 的惩罚体 系, 产品召回制度得 以有效运行 。 使

据具体情况 以最经济 的方式消 除缺 陷即可。
产品召 回制度包括告 知消 费者或 者公众 产品存在 的危
险, 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 品 , 要求经营者采取修理 、 更换
或者收 回产品等 措施 以消除 缺 陷产 品危 险性 等多个 环节 。
召 回制度是 针对产品 中普遍存在 的系统性缺陷 , 目的是为了 减少 或避免 缺陷产 品潜在危险 的现实发生 , 而防止该 缺陷 从 产 品对人们 的人 身财产安 全造成 大规 模的 损害。这一制度 的实施有利于提 高生产经 营者的产品质量意识 , 规范市场竞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争秩序 , 、 及时 有效地保 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般性意义上的缺陷产 品召回 , 是指产 品的生 产经 营者
按照规定程序 和要求 , 缺陷产 品通 过警 示 、 对 补充 或者 修正 消费说 明、 回、 撤 退货 、 货 、 、 换 修理 销毁等 方式 , 有效预 防、 控
近年来 , 为了加强对产品进入市场后 的监管, 许多省市陆续
在本行政 区域 内实施 特定 产品 的召 回制度 , 20 如 0 8年施 行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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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完 善
孙 亮
摘 要 :近些年 来,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的加 快,市场竞 争 E l 益 激烈 ,因缺 陷产品造 成大量 消费者人 身、 财产损 害的事件 频频发 生 ,由此 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 来越 引起人们 的普遍 关注。我 国现有的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 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 法规和规章 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 、监督机制 不健 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 到普 遍适用等 问题 ,这 些都 不 利 于 对 我 国消 费 者权 益 的保 护 。本 文 通 过 阐述 缺 陷 产 品 召 回制 度 在 我 国的 存 在 的 现 状 和 问题 , 结合 我 国产 品 召 回 的 最新 立 法动 态 ,提 出适 合 国情 的 一 些 完善 建 议 。
关 键 词 :缺 陷产 品 ;召 回 制度
近些 年 来 , 随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我 国 的 产 品 安 全 状况 屡 遭 重 大 的挑 战 。 无 论 是 曾 经 被 媒 体 曝 光 的 “ 瘦 肉 精 事 件” 、“ 胶囊铬超标 事件 ” 、“ 肯德基 药鸡 门事件 ” ,还是 近 日被 央视曝光的 “ 大众汽车 D S G变速器问题事件 ” 和 “ 美 素丽儿奶 粉事件” ,都 深 深 的 刺 痛 了 国人 的神 经 ,甚 至 已经 成 为 影 响 社 会 稳定和谐的重要 因素之 一。同时还 对我 国的 国际声誉 和企业信 誉 造 成 不 良影 响 。 因此 ,我 国建 立 缺 陷 产 品 的 召 回制 度 有 着 刻 不 容 缓 的 必 要 性 和 紧 迫性 。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起 源 和我 国的 发 展 现 状 所谓缺陷产品 召回 ,是指产 品 的生产商 、进 口商 或者经 销 商在得知其生产 、进 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 害消费者健康 、 安全 的缺 陷时 ,按 照规定程 序和 要求 ,将存 在缺 陷的产 品通知 消费者 ,并从市 场和消 费者手 中收 回,通 过修理 或者修 复 、更 换 、赔偿 等有效 的措施 ,以消除缺 陷产 品给消费 者带来 的不合 理 危 险 的 一 系列 活 动 。是 国际 上 的一 种 通 行 做法 。 世 界 上第 一个 确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是 美 国 ,该 制 度 的 确 立 始于对缺陷汽车产 品 的召回。上世纪 五十年 代 ,随着第 三次科 技革命的 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 了 “ 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 的 日新月异 以及市场竞争 的加剧 ,企业 为了获得最大 的经济利益 , 不断将高科技新产 品推 向市 场。使得现 代商 品无论是 在外观 还 是 内部 结 构 、 功 能 、成 分 、危 险 性 方 面 变 得 更 加 复 杂 。 消 费 者 按 照经验 和常识对 现代商 品往往不 能做 出准确 的了解 ,在享 受 丰 富 多彩 的商 品 的 同 时 也 往 往 面 临 许 多 潜 在 的 危 险 。另 外 , 由 于企业盲 目追 求生产 效率 ,忽视 产 品质 量 ,使得一 些缺 陷产 品 流 人 市 场 造成 一 些 恶 劣 事 件 ,引 起 美 国 消 费 者 极 大 的 愤 慨 。在 消 费 者 运 动 不 断发 展 的 背 景 下 ,1 9 6 2年 美 国 总统 肯 尼 迪 向 国会 提交 《 关于保 护消费者利益 的总统特别咨文》 。随后 ,有识之 士 率先 向汽车制造商宣战 ,1 9 6 5年美 国参议员 委员会对轮 胎和 汽 车安全进 行 了听证 。同年 ,美 国消 费者 运动 青年 领袖 拉 尔夫 。 纳德推 出 《 任何速度均不 安全》 一书 ,他指 出汽车缺 陷是交 通 肇事 的主要原 因,同时 呼吁美 国 民众对 消费 者利益受 到 的潜 在 危险进行关注 。从而推动了美国在 1 9 6 6年颁布 《 国家交 通与机 动 车安 全 法 》,明确 规 定 汽 车 厂 商 有 义 务 召 回有 缺 陷 的汽 车 产 品 并公 开 召 回 信 息 。随 后 ,欧 盟 各 国 、 日本 、 加 拿 大 、 澳 大 利 亚 纷 纷 制定 专 门 法 律 ,建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时 至 今 日 ,产 品 召 回 已经 不 仅 仅 局 限 在 汽 车 安 全 领 域 ,它 已 经 延 展 年 1 月 1日起施 行的 《 缺 陷汽车产 品召 回 管理条例 》将在保护我 国消费者利益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 二 、我 国产 品召 回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我 国已经 初步建立 的缺陷产 品召回制度仍面 临着一些 急需

论我国缺陷产品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以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为视角

论我国缺陷产品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以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为视角

要 求补 偿 。 如果 消 费者选择 向产 品的销售 者追 究违 约责任 , 么 存 在消 费者 难 以证 明生 产者和 销售 者存 在故 意的 问题 。 外 , 那 此 由 毫 无疑 问, 费者 也只 能就缺 陷产 品所 造成 的损 失要求 补偿 , 消 因 于 产 品种 类 繁多 , 以给 惩罚性 赔偿 规定 一个统 一 的限度 , 法 难 该
存在“ 同声不 同步 ”“ 、 同病 不 同治”“ 、同损不 同赔”“ 、同命不 同权” 假 冒商品 , 很多是 有安 全隐患 的 正牌产 品 的歧 视 , 对丰 田召回事 件发 布五 条应 对措施 。一 时 间, 费维 针 ① 消 权 中的公 权力 行使成 为舆 论 关注 的焦 点。 2 0 年 颁布 和施 行的 《 品安 全法》 9 条 第 2 明确 规 09 食 第 6 款
L g I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 y e I 缸会 ; I j
论 我 国 缺 陷 品 事 责 任 制 度 的 完 善 产 民
以惩 罚性 赔偿 与产 品 召 回为视 角
唐 琼琼
摘 要 惩罚 性赔 偿是 我 国缺 陷产 品民事 责任制 度 中一项 尚 不完善 的 内容 ,本文 从产 品召 回制度 与惩罚 性赔 偿功 能 的实 现、 惩罚 性赔偿 的适用 及 限制 的相 互关 系等 角度 进行 了讨论 , 出了完善 我 国的产 品召 回制度 、 而进一 步 完善我 国的缺 提 从
价值 目标 , 在 《 品质 量法》 《 费者 权益保 护法》 法律 中 。 消费者根 本无法证 明三 鹿的 故意, 费者所能够 证实 的只是 自己 体现 产 、消 等 消
例如 , 根据 《 品质 量法》 四十 一 、 产 第 四十三 、 四十 四条的规 定 , 生 遭 受 了损害 。此外 , 该条规 定仅 适用 于食 品, 其他 众多缺 陷产 品 产 者应 当赔偿 消 费者 因缺 陷产 品所造 成 的人身 、 产损 害 , 身 财 人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者通 过更 换缺 陷产 品 的方 法 , 从 而 保 障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保 障社会 秩序 得 以 良好运 行 的一项 制度 E 。
而纵观 世界 各 国 , 最先设 立该 项制度 的 当属美 国 , 在 美国的 1 9 6 6年 《 国家 交 通 与机 动车 安 全法 》 中就 明 确规定 了该 项制 度 。 反 观我 国 , 在此项 制度 方面 大部 分还 是 属于 空 白状 态 , 需 要 立 法者 以及 社 会 大众 的
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设 立 的初 衷是 为 了保 护消 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并 在一 定 程度 上 维护 社会 的公 共 利 益。 有关缺 陷 产 品召 回制 度的具 体含义 , 学者们 根 据
在某 些 问题 而导 致 产 品最后 的缺 陷 , 并 在 投入 市场 后 给社 会 公 共 利益 以及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权 益造 成 损 害, 这样 的产 品就 是缺 陷产 品。
1 . 1 缺 陷 产 品 的 认 定 标 准
自己的认 识 , 赋予 了不 同的定义 。有学 者认 为 , 缺 陷 产品 召 回制度 是指 该种 产品 的生产者 或者销 售者 在 得 知其 产品 给产 品的 消费者造成 或可 能造成某 种 程 度 的人身 或者 财 产损 失 或 给环 境造 成 损 害时 , 必 须 在法 律 的规定 下 将该 项 有 问题 的产 品予 以召 回 , 或
我 国缺陷产 品召回法律制度 的完善
施 海 宾
安徽 警 官职业 学 院法律 一 系, 安徽 合肥 , 2 3 0 0 3 1
摘要 : 在 分 析 我 国缺 陷产 品 的 认 定标 准 , 设立召回制度的意义 , 召回方式、 召 回程 序 的基 础 上 。 指 出我 国缺 陷产 品 召 回制 度 对 缺 陷 产 品 存在 双 重认 定标 准 , 没有 一 部 专 门 法律 , 相 关 的 法规 缺 乏 可操 作 性 , 法 律 责 任 方 面的 规 定 明 显 缺 位 。对 此 , 应 采 用 统一 的缺 陷产 品 认 定 标 准 , 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 采 用 完 善 的 召 回制 度 程 序 , 在 法 律 责任 上 构 建 违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因产品缺陷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和实施,实践证明,召回制度对于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加大技术和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当前我国部分产品和部分地方正在实施的召回制度进行了探讨,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进行初步设想,提出部分建议和意见。

期望本文对于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完善近二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缺陷产品的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

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一些国外生产者将其在欧美国家出售的缺陷产品召回,却拒绝召回已在我国出售的同型号产品,理由是我国没有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

2002年5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令中国消费者沮丧的是,召回并不包括中国市场。

中国消费者受歧视的主因是中国当时并没有制订汽车召回的有关法律。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的法制障碍。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本范畴之解构(一)缺陷的概念、认定标准缺陷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产品缺陷定义的关键因素,不仅是指”不合理的危险”,而且主要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这样的规定导致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没有产品缺陷的明确的认定标准,产品是否有缺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据是否充分,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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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普遍适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提出适合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产品安全状况屡遭重大的挑战。

无论是曾经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胶囊铬超标事件”、“肯德基药鸡门事件”,还是近日被央视曝光的“大众汽车dsg变速器问题事件”和“美素丽儿奶粉事件”,都深深的刺痛了国人的神经,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还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有着刻不容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现状
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
缺陷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修理或者修复、更换、赔偿等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是美国,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了“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断将高科技新产品推向市场。

使得现代商品无论是在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功能、成分、危险性方面变得更加复杂。

消费者按照经验和常识对现代商品往往不能做出准确的了解,在享受丰富多彩的商品的同时也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危险。

另外,由于企业盲目追求生产效率,忽视产品质量,使得一些缺陷产品流入市场造成一些恶劣事件,引起美国消费者极大的愤慨。

在消费者运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

随后,有识之士率先向汽车制造商宣战,1965年美国参议员委员会对轮胎和汽车安全进行了听证。

同年,美国消费者运动青年领袖拉尔夫。

纳德推出《任何速度均不安全》一书,他指出汽车缺陷是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同时呼吁美国民众对消费者利益受到的潜在危险进行关注。

从而推动了美国在1966年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厂商有义务召回有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公开
召回信息。

随后,欧盟各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纷纷制定专门法律,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时至今日,产品召回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汽车安全领域,它已经延展至食品、药品等各个行业。

由于产品缺陷问题给我国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日益增多,为了应对此种状况,早在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启了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先河。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超过460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超过800万辆,从而对保证我国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敦促企业不断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在保护我国消费者利益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面临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低,立法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们国家除了今年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上升为行政法规以外,剩下的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已经制定的3部规章当中,法律层级低,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

从内容来看,规定较为原则化。

相比产品召回制度比较发
达的国家,均是通过国家基本立法的形式来规范的,辅以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有些不完善,相关立法仍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发展完善的空间。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狭窄对象单一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将产品召回的范围仅限于汽车、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召回制度几乎适用于一切可能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危害公共安全的产品。

其种类已达1500种以上。

(三)缺乏独立的缺陷产品鉴定机构
当前对于缺陷产品的困境,不仅在于法律的空白,还在于我国缺乏独立、公正、权威的缺陷产品鉴定机构。

比如汽车召回,虽然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

但在现行行政体制下,鉴定机构与召回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消费者很难找到独立、公平的鉴定机构。

(四)召回责任较轻,处罚力度不够
今年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最高罚款金额为缺陷汽车产品货值的1%至10%之间,相比以前的规定已经明显进步许多。

但这种惩罚性制度并没有在我国剩下三个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中得到普遍适用。

总体上和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显得召回责任的规定较轻,处罚的力度还不够。

例如在美国,厂家如果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和相关事实真相,有关的责任人有可能被重判15年,而且厂家也可能付出高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

三、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提高立法的位阶,增强召回法的权威性
采用制定各部《规定》的方法规制缺陷产品问题本身就是有缺陷的,妨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现实中的全面实施。

建议我国制定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从召回的监管范围、主管部门、召回程序、罚则上限等方面进行明确,以此来解决召回立法方面的瓶颈问题。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管模式,加强缺陷产品监管力度,避免单个立法所带来的立法、执法资源浪费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完善检测标准,设立第三方检测机构
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就是对产品危险性的评估,企业产生召回义务的前提是确定产品缺陷的危险度可能或已经构成产品危险,所以设立独立、公正、具有权威性的产品检验机构有重要意义。

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检测标准才能为相关国家机构强制企业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标准。

可以成立一个第三方检测机构,不仅应具有技术属性而且还应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仲裁机构保持其中立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缺陷产品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应完善产品缺陷信息的投诉和收集方式。

并且明确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收集汇总并且分析处理有关缺陷产品的信息。

众所周知,一个产品从设计生产到销售使用要经过多个环节,还会通过不同部门的检查监督。

因此,我们国家建立一个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关部门可以在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消费者投诉、维修、召回公告等建立信息的共享机制。

这样更有利于产品缺陷问题的发现和及时处理。

(四)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追究刑责
在制度上如果没有足够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警戒,导致受到惩罚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小,那么企业在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心理支配下将会缺乏召回的动力。

进而导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刚刚在汽车产品的召回中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他几个有关的召回《规定》最高罚金仅仅只有三万元。

对于实力强大的企业根本没有威慑作用,甚至可能会出现排队受罚的情况。

所以,我们要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同时加强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缺陷产品事件可以明确追究刑责从而有效的打击隐瞒、逃避召回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结语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建立国际通用的产品召回制度十分紧迫和必要。

它可以帮助更加全面的保护我国的消费者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还可以在频繁出现的全球性产品召回事件中不再受到“全球召回,中国例外”的歧视。

因此,在充分肯定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规定效果明显的同时,尚需要较高层级的产品召回法律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

总之,同国际惯例接轨,完善我国法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第69页。

[2] 徐士英主编:《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3] 王宗玉:《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法学家》2009年第3期,第146页
[4] 贺光辉:《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构建》,《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 1期
[5] 胡君旸:《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6] 马淑芳:《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江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6期
[7] 刘淼:.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对《缺陷
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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