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青海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进青管理办法》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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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青建设〔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设〔2022〕39号现将《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2022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进“一优两高”,全力实施“十四五”规划,落实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以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技术、管理、创新为动力,以抗震防灾和房屋设施普查工作为重点,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推动勘察设计行业转型升级,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提升勘察设计水平(一)发挥设计先导作用。

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延伸。

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持续促进工程设计品质提升。

在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中发挥设计前端引领作用,促进建筑设计与城乡风貌相结合。

(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各方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的首要责任,落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进一步加大住建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治理格局。

推进绿色建造,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业任务,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在绿色建造中发挥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咨询服务等作用,不断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培育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企业和人才队伍。

(三)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企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3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2.09【实施日期】2012.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州(地、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法调整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16〕9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16〕9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16〕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5日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精神,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做好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特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根据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我省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清理评估,在2016年底前,研究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整合或修订建议。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及超范围制定等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青海省地方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范围包括:截至目前已批准发布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食品领域有关标准按照现有模式管理,不纳入此次精简工作范围。

工程建设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开展整合精简工作。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有关处室: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和《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组织工作方案》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由我厅承办的各项工作,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处室密切配合,认真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厅承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24日附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2014青洽会”)将于6月10日至13日在青海国际会展中心召开。

省政府办公厅《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组织工作方案》中安排我厅的主要工作任务有6项:招商引资签约12亿元;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参加展会;邀请并接待湖北省政府代表团;邀请省外客商120人参会参展;指导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提出一批城市基础设施、住房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项目,在展会期间组织推介洽谈,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办好新型城镇化专题论坛。

为切实做好“2014青洽会”的各项工作,现就承办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厅承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贾应忠副组长:姚宽一岳宏姚天玮成员:薛长福杨庆元白宗科陈峰马成贵王志川冉宪山衣敏白晓杰毕海江二、组建工作小组及任务分工(一)邀请接待组组长:薛长福成员:白晓杰邀请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参加展会;邀请并接待湖北省政府代表团;邀请省外客商120人参会;联系“2014青洽会”执委会办公室领取《政府邀请函》、《省长签名邀请函》、《企业邀请函》等有关资料和证件;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湖北省政府代表团参会代表的食宿及参加各项活动的车辆;协调参会代表与“2014青洽会”执委会的有关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青建规〔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建规〔2014〕92号西宁市城乡规划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督察员:经省政府同意,实行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现将《2014年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印发各地。

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田力联系电话:0971—6146472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7日2014年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制,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根据《青海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内容(一)各地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

(二)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四)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提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青建法[2006]256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青建法〔2006〕256号)厅机关各处室、站、办:《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厅办公室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及行政行为的公示、公告、信息发布、更新和网络维护等工作,各职能处室应积极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行政许可公示审批备案事项及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省建设厅职责、机构设置、工作规程、领导分工、处室职责等基本情况;(二)青海省建设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建设信息网址和电子信箱;(三)各项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四)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名称、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承办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六)重点工程招标公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等项公示,专题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监管企业不良行为等项通报;(七)有关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八)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九)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十)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及省建设厅重要会议情况;(十一)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政府行为、政务活动和重要文件、重要工作规划、安排、计划等;(十二)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十三)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十四)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十五)建设厅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十六)行政许可监督举报电话。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青建法[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2〕139号)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2年第1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下发各地执行。

请各地严格按照《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实施中的定位、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青海省城市(镇)规划定位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需实施定位、放线、验线和竣工核实,办理规划定位、放线、验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定位、放线手续,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申请验线,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办理程序:(一)报送资料:1、申请办理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填写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以及复印件1份;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正本以及复印件1份;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5、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1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立法工作进程,结合建设领域推进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现就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题和主线,坚持服从并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及厅党委的工作大局,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坚持科学立法,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力求使立法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

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

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草案都要向社会、群众及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完善立法协调机制。

起草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站在维护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法规规章草案,把立法所要确立的每项制度都要放在全局上进行研究论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行署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建设厅颁发的《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04〕5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附件: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且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热忱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2014]5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2014]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各地方及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及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予以及时备案。

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三、简化核准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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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核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规划设计费(万元)
承接方式
委托□邀标□招标□
规划设计单位
(章)
年月日
附件1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青备案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性质
资质等级及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在青地址
分支机构邮政编码
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分支机构
税务登记证号
分支机构
行政负责人
分支机构
技术负责人
分支机构联系人
备案编号:
年月日
企业变更栏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月日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月日
执业证书号
身份证号
本人签字
注:签字栏必须本人手写有效,此页不够可加页。
承担本项目非注册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学历
专业
勘察设计工龄
技术责任身ຫໍສະໝຸດ 证号本人签字注:1、技术责任栏分别为: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校对等;2、签字栏必须本人手写有效,此页不够可加页。
单位资质章及注册执业印章
单位资质章印模
填报时间: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性质
资质等级及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在青分支机构情况
在青地址
邮政编码
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分支机构
税务登记证号
分支机构
行政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担本项目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月日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月日
动态监督记录栏
记录机关(章)
年月日
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
记录机关(章)
年月日
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
记录机关(章)
年月日
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
记录机关(章)
年月日
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
附件2: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青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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