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江苏路办事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虹府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8〕4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6日201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各项部署要求,按照区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进一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管理的标准化和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实现虹口高水平高品质发展。
一、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
积极引进优质持牌金融机构。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原发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推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正式落地,力争建成上海船员评估中心。
推进一批重点商业载体投入使用,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融合,落地一批体验式商业业态和品牌。
完成科技产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区级税收指标。
全面提升质量水平,积极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打造更多具有影响力的“虹口品牌”。
二、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加快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区形象、完善功能品质。
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库管理,优化工作流程。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9月14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六)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七)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八)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务员招录第三批拟录用人员名单

郭振勇 王俊杰 杨辰星 沈雪萌 韩杰 吴栋楠 葛如金 钱凯 于静 张萍萍 董昆及 王广灏 吴姗姗 李广 张婷婷 杨婧 施俊杰 金玮菁 叶灵 姜晓艳 陈晓青 曹俊华 徐阳 刘惠斯 陈哲颖 杨斯思 李腾 杨颖 严佳颖 谢兰 袁乐 陆地春 申璞 傅君 毕圣洁 严碧瑜 尤静 刘俊 瞿国华 魏佳蓓 姜春天 万黎 帅贲 黄敏杰 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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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39462521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0827671508 新泾镇人民政府 81698837023 梅里亚动物保健上海分公司 50824291524 程家桥街道办事处经济办公室 4168954041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0829671802 《检察风云》杂志社 40838462502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 81697836805 待业 30826671111 北新泾街道办事处 30836680413 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81698837013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31695922804 长宁区商务委 81698837018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31049770816 待业 30800650717 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30807651324 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局 51692324515 招商银行 40838462503 中国银行 50816291414 长宁区新华街道办事处 40838462501 上海市军天湖监狱 30814660913 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路街道办事处 40311170807 待业 40997481721 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0988741215 待业 30975731521 虹口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40960471820 待业 70991883821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30974731406 上海市卢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0972731116 虹口区教育局 70987883715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0992741524 虹口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 50963301414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0976472012 虹口区城管监察大队 70987883719 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40996481418 上海拓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0978883607 虹口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队 30988741019 虹口区嘉兴路街道 4099648141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0984740704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40996481224 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宜山路支行 40965471917 上海宏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40960471816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30992741525 江湾镇街道办事处
郭艺、陈杰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姜燕燕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艺、陈杰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姜燕燕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苏10行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沐阳尹晓涛王岚林【审理法官】徐沐阳尹晓涛王岚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艺;陈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姜燕燕【当事人】郭艺陈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姜燕燕【当事人-个人】郭艺陈杰姜燕燕【当事人-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森强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于欢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森强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于欢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森强于欢【代理律所】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郭艺;陈杰【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姜燕燕【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泰州市城管局已于2014年6月12日向上诉人郭艺作出第H0918号《强制拆决定书》,而被上诉人京泰街道办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友情提醒告知书》属于提醒告知行为,对上诉人郭艺、陈杰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条件。
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市级健康促进场所建设验收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市级健康促进场所建设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沪健促办〔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市级健康促进场所建设验收情况的通报各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健康促进场所建设,促进健康场所的可持续发展,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海市健康促进场所建设评价标准(2019修订版)》对2019年度市级健康促进场所建设情况进行了评估验收,上海市黄浦区豫园路街道办事处等80家单位(名单见附件)完成了健康场所创建有关工作,通过评估验收。
特此通报。
附件:通过验收的健康促进场所名单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1日附件:通过验收的健康促进场所名单(排名不分先后)黄浦区豫园路街道办事处静安区共和新路市场监督管理所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社区(老年)学校长宁区天山街道事务受理中心长宁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普陀区普陀区卫生监督管理所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办事处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闵行区上海井亭实业公司闵行区莘庄镇社区学校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松江区方松街道办事处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浦区青浦区人民政府青浦区青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徐汇区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静安区上海大宁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山区上海安畅网络有限公司长宁区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杨浦区国网上海电力公司闸北电厂虹口区上海虹叶养老院浦东新区上海南汇长桥山庄嘉定区上海优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闵行区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松江区上海恩梯恩精密机电有限公司金山区上海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青浦区上海青浦自来水公司奉贤区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崇明区新海镇文化广播电视站静安区北站街道高寿里居民委员会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平顺路180弄居民委员会长宁区北新泾新泾八村居民委员会虹口区江湾镇街道虹湾居民委员会浦东新区祝桥镇海霞一居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赵巷村民委员会闵行区瓶安路居民委员会宝山区月浦八村民委员会松江区蒋泾居民委员会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复兴居民委员会青浦区赵巷镇巷佳居民委员会青浦区赵巷居民委员会奉贤区青村陶宅村民委员会崇明区金日居民委员会黄浦区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静安区上海市新中初级中学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闸北第二中心小学长宁区仙霞高级中学杨浦区包头中学浦东新区临港外国语学校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小学闵行区马桥文来外国语小学宝山区祁连中心校松江区中山第二小学青浦区朵朵幼儿园青浦区思源幼儿园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第二中学青浦区上海市教育学会青浦清河湾中学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小学青浦区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小学奉贤区阳光外国语学校崇明区江帆小学黄浦区小东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静安区上海市第三康复医院长宁区周家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杨浦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虹口区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闵行区浦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山区友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江区小昆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山区金山区张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区夏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浦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奉贤区四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崇明区新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2018年虹口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2018年,要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总体要求,坚持对标最高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以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服务实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成本进一步降低为目标,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虹口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城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推进“三个一批”改革(一)深入推进当场办结、提前服务改革。
公布第一批区级部门、街道当场办结、提前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群众和企业监督。
强化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事项的落实,对于目录中的当场办结、提前服务事项,逐项明确内容、标准和办理时限,细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
凡目录内事项未按要求、标准实施的,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对于目录以外的事项,要按照当场办结、提前服务改革的精神,能做到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做到当场办结的,大幅度缩短办理期限,总体缩短40%;无法提前办结的,也要限时办结。
严格执行当场办结、提前服务纪律,严禁以当场办结、提前服务为由,收取“加急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严禁以提前服务为由设置各种前置条件和准入门槛,严禁强制提供服务。
(二)深入推进当年落地改革。
公布一批当年开工开业和当年竣工验收项目目录。
认真总结2017年当年落地改革工作经验,逐项分析未落地项目的具体原因,充分运用上海市项目落地跟踪管理系统,加强对当年落地项目推进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建设单位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金府发〔2018〕1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金府发〔2018〕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金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本区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相应清理。
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计49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5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4项。
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4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镇、街道、工业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围绕“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切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金山区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金山区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17日附件1金山区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项)一、区经委(11项)(一)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初审)(二)加工贸易审批(三)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四)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审批(五)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六)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初审)(七)新设理发、沐浴店总量控制审批(八)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九)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审批(十)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调整为市商务委审批)(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限制类项目)(调整为市商务委审批)二、区财政局(1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三、区环保局(7项)(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区绿化市容部门在实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审批时,采取行政协助方式向区环保部门征求意见)(二)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三)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四)缓缴排污费的核准(五)减免排污费的核准(六)申请使用区县环保专项资金的审批(七)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四、区市场监管局(3项)(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仅限无字号的企业分支机构)(调整为市工商局审批)五、区水务局(2项)(一)填堵河道的审批(初审)(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六、区残联(1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附件2金山区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项)一、区发改委(2项)(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二、区经委(3项)(一)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下放区旅游部门实施)(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下放区商务部门实施)(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确定(企业资金拨付申报审批,其余为初审)(调整为其他权力)三、区建管委(2项)(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二)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四、区环保局(5项)(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并入《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并入《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三)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并入《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四)关闭、闲置或拆除水污染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并入《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五)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内环以内及其他重点区域的,由市环保局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重点区域)事项下放各区实施,事项名称调整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五、区文广局(3项)(一)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取消申请材料“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二)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三)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对印刷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六、区卫计委(1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取消申请材料“验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七、区市场监管局(2项)(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添加剂)(下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青南政办发〔2018〕39号
青南政办发…2018‟39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信息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青岛市市南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信息共享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1 -青岛市市南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信息共享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32号)《青岛市市南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暂行)》部署要求,服务保障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解决政务服务工作中信息不共享等突出问题,结合《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信息共享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依托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着力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信息不共享等突出问题,强化政务信息资源跨层级、跨部门按需共享、交换、互认,对政务服务事项数据进行“全打通、全归集、全共享、全对接”,推进政务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缩减环节、压缩时间,降低企业成本。
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一次办好”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规范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政务信息资源是指- 2 -各级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管理或使用的各类信息,应包含部门的全部信息资源。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依据本部门“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原则上每一项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均要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一项或多项信息资源条目。
各部门在原有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本部门资源目录,并建立资源目录的动态更新机制,力争实现部门资源目录达到同级区市先进水平。
2018年上海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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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小桃园清真寺 清心堂 上海工商学联合会遗址 上海古城墙和大境道观 上海城隍庙 上海书店遗址 上海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扩张“租界”的 斗争——四明公所血案地点 世春堂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时工人纠察队 沪南总部——三山会馆 清心女子中学旧址 江南制造总局旧址
2018年上海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统计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名称 黄炎培故居 太平天国烈士墓 老宝山城遗址 高桥仰贤堂 陈桂春住宅 民生码头 翊园 新场第一楼书场 新场信隆典当 外滩信号台 圣三一基督教堂 大世界游乐场 公共租界工部局 金城银行 八仙桥基督教青年会 中国记协成立大会会址 上海人民保安队总指挥部旧址 《中国青年》编辑部旧址 中共“六大”以后党中央政治局机关旧 址 先施公司 老新永安公司 华安人寿保险公司、金门饭店 新新公司 西侨青年会 南京大戏院 大上海大戏院 大光明大戏院 跑马总会 大新公司 慕尔堂 “五卅”运动爱国群众流血牺牲地点 中共中央秘密印刷厂旧址 中共中央与中央军委联络点旧址 书隐楼 商船会馆 董家渡天主堂 上海文庙 “五四”以来上海革命群众集会场所— 南市公共体育场 徐光启故居——九间楼 地区 浦东 浦东 浦东 浦东 浦东 浦东 浦东 浦东 浦东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黄浦
汤永华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汤永华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华东苗鸿徐沐阳【审理法官】单华东苗鸿徐沐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永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扬州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扬州市广陵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扬州天润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汤永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扬州市广陵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扬州天润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汤永华【当事人-公司】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扬州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扬州市广陵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扬州天润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东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朱亚庆北京圣运(上海)律师事务所;胡庆生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吉丽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王生干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滕梅森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东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朱亚庆北京圣运(上海)律师事务所胡庆生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吉丽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王生干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滕梅森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东兵朱亚庆胡庆生吉丽王生干滕梅森李显【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汤永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扬州市广陵【本院观点】一方面,原审法院对于一审期间的证据认证正确,对其认证结果依法予以确认;另一方面,本院调取的证据旨在查明本案事实,不违反有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禁止性规定,均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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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江苏路办事处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机构设置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第三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
(二)负责编制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社区管理。
负责社区管理以及社区救助、社区文化、社区科普、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等工作;指导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协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四)城市建设与管理。
参与辖区内重点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选址预审;拟定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辖区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除区建管局直接管理范围之外的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工作,保持市容市貌整洁卫生;负责物业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环境保护、城建、房管等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居民动迁工作。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负责平安街道建设,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信访、人民调解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
做好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服务工作;负责为辖区内个人创业和企业的经营提供服务,为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为打造特色街区营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税源经济发展;负责本辖区统计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红十字工作;做好辖区内人民武装双拥共建工作。
(七)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震、防灾、减灾、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编制、修订本辖区内应急预案;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建立应急队伍;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设置5个党政工作机构: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公共安全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城区发展办公室(加挂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
设立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类别划分为公益一类,机构规格为副处级,经费形式财政拨款。
设置4个社区工作站,派驻到社区开展工作,主要承担政府下沉、延伸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江苏路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纳入江苏路街道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1、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本级。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2018年收入预算为2664.34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664.34万元,占 100%;其他收入 0 万元,占 0 %。
2018年支出预算为2664.34 万元,其中,人员支出852.39 万元,占32 %;公用支出203.07 万元,占7.6 %,项目支出 1608.88万元,占60.4 %。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收入合计2664.34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664.34万元,占100 %;其他收入 0 万元,占 0%。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支出合计 2664.3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852.39 万元,占32 %;公用支出 203.07万元,占7.6 %,项目支出1608.88 万元,占 60.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2664.34 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 537.62万元,增长25.3%。
主要原因是因街道体制改革,增加社区工作站及工程项目尾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664.34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 537.62 万元。
主要原因是因街道体制改革,增加社区工作站及工程项目尾款。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664.34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 537.62 万元。
主要原因是因街道体制改革,增加社区工作站及工程项目尾款。
其中: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305.4万元,占 4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 88.01万元,占 3.3 %;住房保障(类)支出 62.05 万元,占 2.3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类)1208.88万元,占45.4%。
具体情况如下:1.一般公共服务(类)99(款)99(项)1305.4 万元,比上年增加 151.5万元,增长 13.1%,主要原因是机关建设管理经费、社区党建经费增加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05(款)05(项) 88 万元,比上年增加 88万元,增长 100 %,主要原因是: 17年部门预算没单独体现3.住房保障(类)02(款)01(项) 62 万元,比上年增加 62 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17年部门预算没单独体现4.(1)其他城乡社区支出(类)01(款)99(项)456万元;比上年增加 432万元,增长1800%,主要原因是:社区城管志愿者专项基金减少,社区党委、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增加(2)其他城乡社区支出(类)03(款)99(项)145万元;比上年减少603.8 万元,减少80.6%,主要原因是:楼院整治尾款减少、工程质保金减少(3)其他城乡社区支出(类)99(款)99(项)607.88万元;比上年增加 407.88 万元,增长203.9%,主要原因是:延续性项目增加(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既无收入也无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1055.46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52.3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 203.07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八)项目经费 1608.88 万元,主要包括:社区党建经费、社区中心房租、街道机关建设管理经费、社区城管志愿者专项基金、楼院整治尾延续性项目。
(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 7.02 万元,比2017年减少0.58万元,下降7.6%。
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 0 万元,比2017年减少 0万元;下降0%,主要用于:单位因公出国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万元,比2017年减少0.6 万元,下降 9.3%,主要用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压减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1.25 万元,比2017年增加0.01万元,增长0.8%,主要用于公务接待餐费支出(含加班用餐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二、重要事项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203.07万元,比2017年增长0.03万元,增长 0.01 %。
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11.64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2.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49.38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说明2018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总额 449.38 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共计1619 万元,共有车辆 2辆,其中,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台(套)。
(五)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2018年,江苏路办事处所属预算单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共3个,涉及财政拨款324万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是:1、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1项120万元2、城管志愿者1项24万元3、楼院卫生保洁1项180万元第三部分名词解释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按现行管理制度,区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如教育收费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各部门请结合实际,据实披露)。
七、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指除“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十三、“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