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合同法常常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的重要依据。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小王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因为业绩不佳,公司决定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提起了劳动争议。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需向小王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小王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被判决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二,加班加点工资纠纷。
张先生在一家外企工作,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加点。
但是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张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张先生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被判决支付相应的加班加点工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应用,避免类似的劳动纠纷发生。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法律案例,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启示。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岗位为销售经理。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甲公司认为,乙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乙则认为,其辞职是基于个人原因,且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乙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无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培训义务,故不能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乙无需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加班费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员工丁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但在实际工作中,丁经常被要求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
丁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但公司以丁自愿加班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案例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赵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情简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孙某加入同行业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因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孙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案例均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形。
实际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运用的例子

劳动合同法运用的例子案例一:加班费计算的争议某公司与员工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公司在特定项目期间需要加班,但未与张先生事先达成书面加班协议,也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张先生因未收到加班费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并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法律,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未支付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依法调整加班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一家工业企业因市场变化需要裁减人员,与被裁员工小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小王根据个人工龄和公司规定,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但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方式核算补偿金,引发小王的异议。
小王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存在错误。
根据法律原则,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重新核算经济补偿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小王。
案例一:加班费计算的争议在上述案例中,张先生作为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每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日数。
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在特定项目期间安排了额外的工作时间,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后应当享有相应的加班费,而公司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导致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张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劳动者同意,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而所谓的加班费用,是指企业支付的、以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方式计算的加班工作费。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未支付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在未来的工作管理中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合同法案例

劳动合同法案例
原告张三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张三的职位为软件工程师,年薪为30万元,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张三表现优秀,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其工资。
张三在试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多次向公司提出加薪要求,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结束后应增加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张三的工资,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公司支付张三试用期结束后应增加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张三试用期结束后应增加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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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第一章第一讲案例: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
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
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
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
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分析: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
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
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
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
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
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
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
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
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
这不违反法律规定。
若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
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
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
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
《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
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
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
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案例中,张师傅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尽管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
而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
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第二讲案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XX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XX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20XX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XX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分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小王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XX 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第二章第一讲案例1: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
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
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因此,该公司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合法。
案例2:朱某原为纤维公司的职工,20XX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
20XX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高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
接到高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
由于高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1周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
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
顾某所作的出勤按日记载表事后交纤维公司的门卫,请门卫见到高某时转交高某。
经仲裁,纤维公司与朱某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纤维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请分析朱某与纤维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析: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
本案中,纤维公司与朱某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纤维公司事实上是否对朱某实施劳动管理,朱某是否接受管理为纤维公司工作。
朱某在工作时,纤维公司并未对朱某等人进行管理,也未安排朱某等人具体工作,特别是在一周后后无人记工的情况下,朱某等人亦未向纤维公司提出交涉意见,只是有其中的顾某主动记下出勤情况后请人转交高某,可见,朱某等人与纤维公司并未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
第二讲案例1: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案例中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万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
案例2:王某于20XX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XX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XX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