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卢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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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党红娃等与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党红娃等与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党红娃等与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党红娃;张扬;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琼;陈汉军【当事人】党红娃张扬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琼陈汉军【当事人-个人】党红娃张扬陈琼陈汉军【当事人-公司】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丽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战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翟温馨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丽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战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翟温馨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丽华张战民翟温馨吴刚包鹏飞【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党红娃;张扬;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汉军【被告】陈琼【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党红娃是否是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

首先,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当是自有资金。

一审诉讼过程并不存在程序瑕疵,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其一,虽张扬、新新贷公司在一审判决前申请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然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张扬、新新贷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既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亦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裁定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判定,而一审法院经过对本案的实体审查,认为党红娃无法举证证明本案借贷实际发生在党红娃与陈琼个人之间,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遂从实体层面驳回党红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何强【当事人-个人】何强【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何强【本院观点】何强系友众信业公司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强系友众信业公司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2020年5月18日,友众信业公司以何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何强解除劳动关系。

友众信业公司主张何强累计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但双方均认可2020年4月9日友众信业公司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的工作地点开始装修,已不具备办公条件,友众信业公司向何强发出调岗通知书后,何强回复公司领导及人事表示调岗通知系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由于公司方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友众信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友众信业公司相关领导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何强进行协商,因此,何强未前往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工作应不属于旷工,友众信业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另何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友众信业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标准达成一致,友众信业公司在仲裁中亦认可双方应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友众信业公司应向何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刘可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刘可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刘可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齐新孙向东【审理法官】马喆齐新孙向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刘可可【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刘可可【当事人-个人】刘可可【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刘可可【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友众信业公司是否应向刘可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二、友众信业公司是否应向刘可可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友众信业公司是否应向刘可可支付防暑降温费。

针对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友众信业公司第三分公司已经注销,友众信业公司已经不能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刘可可提供工作条件,本案符合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并无不当。

友众信业公司在未征得刘可可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刘可可的工作岗位地点,友众信业公司擅自对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的行为,系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亦侵犯了刘可可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刘可可向友众信业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孙涛、李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涛、李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涛、李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3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涛;李栋【当事人】孙涛李栋【当事人-个人】孙涛李栋【代理律师/律所】巫佳祐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巫佳祐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巫佳祐【代理律所】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涛【被告】李栋【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李栋向孙涛的转账系借款还是双方合伙做过桥业务的投资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人证言本证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21年4月18日,孙涛向李栋发送微信称“你那边还有110哇”、“明天给你10还有100”,李栋回复“对的”。

孙涛解释称,其转给李栋20万元和10万共计30万元与案涉130万元款项无关,但可以将该30万元冲抵案涉130万元款项。

其中20万元是周某转给其,其又转给李栋,作为其参与李栋另外单子的出资。

10万元系李栋向其借款,相当于其用自己的10万元买了李栋10万元出资份额,并不是其用自己的钱向李栋归还出资。

李栋解释称,因为一开始孙涛向其借款时称如果其需要用钱随时可以找他要,故其需要用钱时,第一次要了20万元,孙涛归还了,其又要了10万元,孙涛也归还了。

孙涛所称的合作根本不存在,其所有资金往来都是和孙涛发生的,其出借款项时根本不认识周某、邵某,后来其向孙涛要钱时,才知道孙涛又转借给周某他们。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李栋向孙涛的转账系借款还是双方合伙做过桥业务的投资款。

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与唐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与唐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与唐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3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莙【审理法官】金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唐莉【当事人】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唐莉【当事人-个人】唐莉【当事人-公司】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丹【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唐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好还公司向唐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好还公司是否有权调整唐莉2020年5月、6月的绩效工资。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好还公司向唐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好还公司是否有权调整唐莉2020年5月、6月的绩效工资。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好还公司就其解除劳动合同及减少劳动报酬具有正当性所依据的事实,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首先,好还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好还公司应当就其主张的解除合同原因,即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指向的具体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宇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宇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宇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5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刘宇霏【当事人】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刘宇霏【当事人-个人】刘宇霏【当事人-公司】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彦青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段明霞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彦青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段明霞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彦青段明霞【代理律所】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宇霏【本院观点】就年终奖一节。

该公司关于刘宇霏离职时未提出休假应视为自愿放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过错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就年终奖一节。

友信公司主张因刘宇霏工作表现不符合业绩考核条件且发放年终奖时他不在职,故不应支付刘宇霏年终奖。

但首先,友信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就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和发放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现友信公司未能就2018年公司经营效益系数、刘宇霏所在部门工作表现系数及刘宇霏个人系数的具体核算标准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刘宇霏虽在发放年终奖当日并未在职,但其离职原因系友信公司于2019年2月1日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刘宇霏发放年终奖当日不在职并非刘宇霏之过错,友信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发放刘宇霏年终奖,显失公平;最后,双方均认可刘宇霏的2018年年终奖计算基数为60000元,鉴于友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年终奖的具体计算依据及标准,故一审法院按系数1.0核算刘宇霏的年终奖并无不当。

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1【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国良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国良【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漪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漪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漪【代理律所】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国良【被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9年2月25日,上诉人张国良(乙方,借款人)通过人人贷网络平台与奚跃华等30名自然人(甲方,出借人)、人人贷公司(丙方,见证人/服务商)签订《借款协议》(编号1862047),约定的出借人系奚跃华等30名自然人,人人贷公司系见证人/服务商。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2月25日,上诉人张国良(乙方,借款人)通过人人贷网络平台与奚跃华等30名自然人(甲方,出借人)、人人贷公司(丙方,见证人/服务商)签订《借款协议》(编号1862047),约定的出借人系奚跃华等30名自然人,人人贷公司系见证人/服务商。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曲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曲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曲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3【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7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腾陈勇刘光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曲秀丽【当事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曲秀丽【当事人-个人】曲秀丽【当事人-公司】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肖玉华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肖玉华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维伟肖玉华【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曲秀丽【本院观点】上诉人违规开展网上借贷业务,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与被上诉人直接协商而签订,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系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2:18:28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曲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72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层10710。

法定代表人:袁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秀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华,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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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卢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4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1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柳罗怡孙鹏
【审理法官】杨柳罗怡孙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卢莉
【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卢莉
【当事人-个人】卢莉
【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
【被告】卢莉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故裁定驳回卢莉的起诉,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故裁定驳回卢莉的起诉,并无不妥。

原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综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6:15:41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卢莉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
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不构成经济犯罪。

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非法集资嫌疑。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系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三、原审裁定的作出有违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政治精神。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

人人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卢莉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210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710室。

法定代表人易源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第1幢2单元8层20802号、20803号。

负责人薛飞,该公司区域总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
西里甲5号院16号楼5层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一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莉。

审理经过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4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卢莉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不构成经济犯罪。

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非法集资嫌疑。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系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三、原审裁定的作出有违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政治精神。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故裁定驳回卢莉的起诉,并无不妥。

原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安或检察机关。

综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
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罗怡
审判员孙鹏
二O二O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焦云飞
1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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