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瑞、徐键伟、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与林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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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清、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新清、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新清、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7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新清;陈建德【当事人】苏新清陈建德【当事人-个人】苏新清陈建德【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拓硕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艾诚威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张志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拓硕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艾诚威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张志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拓硕艾诚威张志森【代理律所】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苏新清【被告】陈建德【本院观点】本案具有涉港因素,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本案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具有涉港因素,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本案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苏新清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认定。

苏新清上诉主张根据《4.30和解协议书》,陈建德已收到的还款250万元应全部抵扣本金,故其应仅对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陈建德、苏华清、苏衍茂、苏建明、苏日明于2021年6月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以下称“6.1调解协议”),认定陈建德已收取的250万元用于抵扣46万元律师费,剩余204万用于抵扣利息和本金,因原告减免52.5万元利息,用于抵扣本金151.5万元,剩余本金为298.5万元。

本院认为苏新清二审提交的《4.30和解协议书》不影响本案对苏新清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

郑小姣、龙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小姣、龙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小姣、龙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7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小姣;龙腾文【当事人】郑小姣龙腾文【当事人-个人】郑小姣龙腾文【代理律师/律所】何国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王振兴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谢尧琼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刘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国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王振兴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谢尧琼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刘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国昌王振兴谢尧琼刘勇【代理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小姣【被告】龙腾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龙腾文是否尚欠郑小姣借款未偿还的问题。

基于郑小姣与龙腾文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不能仅仅通过转账往来的数额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本案中,郑小姣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能够证实龙腾文欠其30000元借款未还的事实,郑小姣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龙腾文是否尚欠郑小姣借款未偿还的问题。

本院作如下分析:龙腾文于2019年6月7日向郑小姣出具57000元的《借条》,又在2020年6月28日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中确认欠郑小姣30000元借款,并同意分期向郑小姣偿还。

郑小姣一审时提交的支付宝聊天记录显示,在2020年7月-12月郑小姣向龙腾文催还借款时,龙腾文对借款未予任何否认,而只是称其暂时无钱偿还。

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雪芳吴湛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颜苏华;张斌;徐海燕【当事人】颜苏华张斌徐海燕【当事人-个人】颜苏华张斌徐海燕【代理律师/律所】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建尧李波何泳宏【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颜苏华【被告】张斌;徐海燕【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9:03:01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28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燕。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颜苏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斌、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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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3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徐雪莹夏静【审理法官】何溯徐雪莹夏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朝鑫;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宜爱;郑贵【当事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朝鑫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宜爱郑贵【当事人-个人】龙朝鑫郑宜爱郑贵【当事人-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康爱明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康爱明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廷梅梁栋曾艳康爱明【代理律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龙朝鑫;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宜爱;郑贵【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挂靠登记在被上诉人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

保险人免责条款虽然系格式条款,但被上诉人通过加盖公章和手写方式确认上诉人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及上诉人已就该条款进行了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免责事由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

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4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绿叶黎康养陈俊松【审理法官】许绿叶黎康养陈俊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黄一忠【当事人】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黄一忠【当事人-个人】徐义涛黄一忠【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音震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陈衍任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音震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陈衍任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音震陈衍任【代理律所】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被告】黄一忠【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如果是借款,返还的条件是否已成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中,勇涛公司和徐义涛称,旧改项目招投标时由其他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勇涛公司和徐义涛已向纪委投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如果是借款,返还的条件是否已成就。

借款的基本要素是借款合意和款项的支付,本案款项通过转账支付,转账的摘要记载为“暂借款”,故可以认定黄一忠在支付款项时,是以出借款项为目的。

勇涛公司和徐义涛提交的《增资预借款》,也记载了黄一忠预借款项给勇涛公司,故可以认定黄一忠与勇涛公司达成借款的一致合意,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勇涛公司和徐义涛主张涉案款项是合作款项,但签订合作协议的主体是勇涛公司和中维公司,黄一忠虽然是中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非合作协议的一方,且《增资预借款》也确认了勇涛公司预借黄一忠款项,故勇涛公司和徐义涛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奚天鑫、朱加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奚天鑫、朱加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奚天鑫、朱加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2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奚天鑫;朱加南【当事人】奚天鑫朱加南【当事人-个人】奚天鑫朱加南【代理律师/律所】王彦壹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周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彦壹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周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彦壹周涛【代理律所】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奚天鑫;朱加南【本院观点】2010年3月31日,朱加南出具的《借条》清楚载明“借到”奚天鑫200万元港币;2012年5月8日,朱加南在上述《借条》手写添加“续借”的内容并签名。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0年3月31日,朱加南出具的《借条》清楚载明“借到”奚天鑫200万元港币;2012年5月8日,朱加南在上述《借条》手写添加“续借”的内容并签名。

朱加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其出具《借条》及之后在《借条》上所添加内容的含义,其称未收到借款,与其两次确认收到借款的事实不符。

朱加南出具《借条》后,多次向奚天鑫转款,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每月向奚天鑫转款10000元,时间均在每月9日左右,符合利息支付的特征。

朱加南主张上述转款系奚天鑫向其借款用于生活费,既无证据证实,也与常理不符。

另外,在奚天鑫的妻子黄某与朱加南2019年11月6日的谈话录音中,朱加南明确确认了收到200万元港币借款。

张峰铄、魏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峰铄、魏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峰铄、魏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8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鄢宁娟徐玉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峰铄;魏苹【当事人】张峰铄魏苹【当事人-个人】张峰铄魏苹【代理律师/律所】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徐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吴上杰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苏旭斌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徐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吴上杰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苏旭斌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权徐昭吴上杰苏旭斌【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峰铄【被告】魏苹【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峰铄与魏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29:38张峰铄、魏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809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上杰,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旭斌,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峰铄因与被上诉人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峰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驳回魏苹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魏苹承担。

徐亮亮、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亮亮、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亮亮、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资南赵文君朱静【审理法官】方资南赵文君朱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亮亮;林龙【当事人】徐亮亮林龙【当事人-个人】徐亮亮林龙【代理律师/律所】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崇兴许定辉【代理律所】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亮亮【被告】林龙【本院观点】因证据1系徐亮亮自行制作,笔记本上的每笔款项无其他证据佐证,故难以认定;证据2中的118700元款项,因林龙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因118700元的汇款时间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而一审法院认定的83800元发生在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故该118700元并不包含838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是否还清以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权异议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是否还清以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借款是否还清的问题。

徐亮亮对借款金额和还款金额均有异议,其称根据银行查到的转账记录,借款为:3月8日250000元,2008年3月26日220000元,3月28日236000元,4月2日209000元,4月5日47000元,4月7日173000元,4月30日50000元,5月1日72200元,5月2日18800元,6月10日216200元,6月12日94000元,6月22日188000元,以上12笔借款共计177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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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瑞、徐键伟、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与林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7
【案件字号】(2020)粤51民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菊康森炎刘建荣
【审理法官】陈菊康森炎刘建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林楚文
【当事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林楚文
【当事人-个人】徐永瑞徐某1林楚文
【当事人-公司】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业俊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吴奕銮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业俊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吴奕銮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业俊吴奕銮
【代理律所】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永瑞;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林楚文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2:53:57
徐永瑞、徐键伟、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与林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
审裁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1民终1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瑞。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楚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业俊,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銮,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O19)粤51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费通知单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菊
审判员康森炎
审判员刘建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婷婷
书记员刘梓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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