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处理案例
夏某诉某北京某电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典型案件之七

夏某诉某北京某电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一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七案号:(2022)京0491民初22720号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个人信息访问记录查阅复制案一夏某诉某北京某电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对个人信息范围及查阅复制权限的认定。
个人信息主体能否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披露特定时段的获取个人信息的访问记录,应当判断个人信息主体主张的访问记录是否构成个人信息,如构成则其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信息处理协议获取该访问记录,如不构成则反之。
不论从识别还是关联角度,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访问记录都难以被定义为个人信息,仅为被告企业的内部管理信息。
本案确立个人信息主体无权要求获取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访问记录的规则,对于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和商业秘密具有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原告曾接到自称为被告公司客服的来电,对方准确报出了原告完整的身份证号。
原告主张其为被告用户,来电系由于被告违法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导致,为排查账号安全、寻找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原告向被告客服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提起个人信息查阅请求,要求查阅、复制账号近期的登录信息、个人身份证号码的查阅记录。
被告辩称其采取了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原告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
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其登录信息,辩称查阅复制权的客体应当是个人信息,本案原告所主张查阅的“查阅、下载本人身份证号码的完整访问记录”,并不属于个人信息,原告无权要求查询。
裁判要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判断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从识别和关联两个角度切入。
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
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等,即为个人信息。
网络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网络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一:网红带货合同纠纷。
案例详情。
有个小品牌商叫老张,他想通过网红推广自己的新美妆产品。
于是,他和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小李签了份网络合同。
合同里写明,小李要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做三次产品推广直播,每次直播时长不少于两小时,而且要着重介绍产品的独特成分和优势。
老张呢,得提前给小李支付一笔定金,直播结束后再支付尾款,同时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小李提成。
可是,第一次直播的时候,小李只播了一个半小时就匆匆结束了,而且对产品的介绍也是马马虎虎,很多该强调的重点都没说。
老张就很生气,觉得小李这是违约。
小李却觉得,一个半小时也差不多了,而且自己已经提到了一些产品特点,不算违约。
从合同的明确规定来看,小李确实没有达到合同要求。
合同里的直播时长和产品介绍内容都是明确的条款,就像两个人约定好了要走的路线和要做的动作一样。
小李缩短直播时长并且没有完整介绍产品,这就像是在接力比赛里,你没跑完自己的那一段就把棒子扔给下一个人了,肯定是不行的。
老张提前支付了定金,他有权利要求小李按照合同办事。
虽然小李可能觉得自己做的也还可以,但在合同的框架下,标准是很清晰的。
这时候,老张可以要求小李按照合同重新做一次直播,或者扣除一部分款项来弥补自己可能因为小李这次不完美的直播而损失的潜在销售额。
二、案例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详情。
有个做电商的小王,他和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签了个网络服务合同。
这家技术公司承诺给小王的电商网站提供服务器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以及数据备份等服务,服务期是一年。
小王每个月按照合同支付高额的服务费用。
结果呢,在服务期的第三个月,小王的网站突然遭遇了黑客攻击,好多客户信息都泄露了,而且网站还瘫痪了好几天。
小王去找技术公司理论,技术公司却说,黑客攻击太突然了,他们也没办法,而且合同里没说要对黑客攻击导致的所有后果负责。
这就有点耍赖皮了。
虽然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到每一种意外情况的责任归属,但是从这个网络服务合同的性质来看,网络安全保障是很核心的部分。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从神六、超女、福娃这样的热门名词,到徐静蕾等明星的名字,域名抢注无孔不入。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篇1:近年来,因域名被抢注上法院打官司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
2013年最著名的域名官司莫过于李嘉诚创办的长江实业与深圳市融资城电子商务公司对簿公堂,起因是争夺域名为“长江实业”的所有权。
两家公司在历经一年多的官司争斗后,最终由李嘉诚代表的长江实业胜诉,深圳市融资公司停止使用“长江实业”的域名。
一直以来,全国各地的域名争议官司在不断发生。
这也给企业管理者们提了个醒,域名一旦被他人抢占了注册先机,再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既要花费不少的人力、物力,还给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无法衡量的的损失,得不偿失,所以域名注册要趁早,需未雨绸缪。
不过,在注册域名的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商——新网互联专家支招注册域名可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第一方面,企业需要完善域名注册体系。
针对当前市场上很多产品或品牌域名被恶意抢注的现象,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域名注册体系,如:根据现阶段的企业发展、主要产品以及品牌等情况先注册域名,抢占先机,避免“长江实业”类似的域名官司发生。
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去塑造一个品牌,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域名而影响到了企业的品牌声誉,无形中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完美统一的企业域名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推动企业网络营销的顺利开展,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第二方面,注册域名切不可盲目,要重视域名注册服务商的选择。
企业在准备注册域名时,首先要选择域名注册服务商,可以选择顶级域名注册商或是其代理服务商。
目前,国内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企业很多,专家建议选择经过CNNIC和ICANN授权认证的国内顶级域名注册商,这类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服务更正规,手里的域名资源更全面,后续服务也更有保障。
例如:新网互联凭借多年优势,在传统中英文域名基础上,还特别提供了国别、行政、科研、公司、网络和姓名等在内的行业分类域名后缀,便于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心仪的域名。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5周年网络服务合同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5周年网络服务合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22•【分类】其他正文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5周年平台经济方兴正艾,如何保障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成立5周年之际,发布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既涉及平台责任和行为边界的合理界定,如对平台自治规则、大数据监测结果、交易风险算法模型应用效力的司法审查,也涵盖对平台用户恶意投诉行为的司法规制,并及时回应了实践中对流量劫持、虚拟财产保护、未成人充值等热点疑难问题的关切,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司法定位,保障公平健康、充满活力的数字经济秩序的作为和担当。
案例一恶意投诉的审查标准及违约赔偿——某(中国)公司诉郑某某、新乡市某商贸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理由】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互联网平台起诉恶意投诉行为的案件。
在网络交易空前活跃的时代背景下,恶意投诉现象严重扰乱了互联网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网络空间治理刻不容缓。
如果投诉人具有主观恶意,互联网平台因恶意投诉遭受损失,可以据此提起侵权之诉。
但因侵权之诉法定构成要件对互联网平台起诉的举证要求较高,在实践中,平台较难收集证明投诉者具有明显恶意的主观要件事实之证据,平台经营者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违约之诉维权。
诚然,在网络空间治理手段上,行政机关的公处罚效果较好,但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客观上需要互联网平台积极参与治理,与用户签署网络服务合同,制定并公开平台规则,遏制扰乱网络交易秩序行为。
网络服务合同约定之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在平台规则事先明示协议和规则内容的情况下,平台有权向提交虚假资料、错误投诉的注册用户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在“十五日静默期”规则下,法院在实践中不应机械地适用,而是通过司法裁判教示网络平台提高对恶意投诉行为的排查效率,避免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之经营损失扩大,避免投诉人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出现失衡。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开始重视域名的注册和运用。
域名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标识,不仅关乎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与企业的商业利益息息相关。
然而,在域名转让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往往导致转让双方产生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为相关主体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域名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域名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域名过户至乙方名下。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方发现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2.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域名到期后,乙方未能及时续费;3.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将域名绑定的其他服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支付宝等。
由于上述问题,乙方认为甲公司在域名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域名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域名转让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域名转让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转让;(2)公平原则:域名转让价格应合理,不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诚实信用原则:域名转让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通知、告知等义务。
2. 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1)未履行通知义务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域名到期后无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域名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
域名纠纷案例分析

案由
•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 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年,拥有商标“CONVERSE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90多年的发展, 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 90多年的发展 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 已经成为世界 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 90多 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 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 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 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 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判决结果
• 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 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 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 国受到侵害时, 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 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 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 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 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 商标的权利人, 册的“CONVERSE 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 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判决结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根据《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 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 域名 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 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 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予以支持。
抢注域名案例

抢注域名案例抢注域名是指某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抢注他人的域名,然后以高价出售给原本的域名所有者或者其他有需求的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合法所有者的权益,也给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抢注域名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2015年,某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决定注册一个新的域名以扩大业务范围。
然而,当他们准备注册时,却发现该域名已经被抢注了。
经过调查,发现域名被一家不法分子抢注,并以天价出售。
最终,公司只能花费大量资金购买了这个域名。
案例二,某个创业者准备推出一个新的产品,为了宣传和销售方便,他决定注册一个相应的域名。
然而,当他准备注册时,却发现该域名已经被抢注。
经过调查,发现域名被一家域名投资公司抢注,要价高昂。
创业者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购买了这个域名,增加了创业成本。
案例三,某知名企业打算对自己的域名进行升级,以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当他们准备注册新的域名时,却发现与他们品牌相关的域名已经被抢注,并且被用来发布一些不良信息,给企业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最终,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和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重新塑造品牌形象。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抢注域名的危害和影响。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域名是其在互联网上的门面和品牌形象,是其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旦域名被不法分子抢注,将会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域名的注册和管理,及时注册自己所需的域名,并且定期检查和更新域名信息,以防止域名被抢注。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域名抢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加大对抢注域名的处罚力度,以净化互联网环境,维护互联网秩序。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域名抢注行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总之,抢注域名是一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个人和企业都会造成严重损失。
我们应该加强对域名的管理和保护,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能够净化互联网环境,为互联网的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一、商标侵权案案例:某公司于2000年注册了一个商标,后发现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标。
经过调查,发现侵权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并且该商品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100万元。
侵权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商标权,理由是该商标是注册过的,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案案例:张某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子产品,获得专利权后将技术秘密授权给甲公司使用,并签订了保密协议。
但甲公司未经许可将该技术泄露给乙公司,乙公司未经许可将该技术用于生产并销售给客户。
张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著作权侵权案案例:王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出版社发表。
后来王某发现,某网站未经许可将该小说上传到网站上供用户免费阅读。
王某经过调查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四、域名与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例:张某注册了一个域名,后发现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域名,并且该公司的网站与张某的网站内容相似。
张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域名权和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例:国内某企业向美国出口一种新型产品,但未获得该产品的专利权。
美国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国内企业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六、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许可费。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许可费和违约金。
七、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案例:张某和李某共同研发了一种新型技术,并共同申请了专利。
后张某和李某发生纠纷,张某认为自己对该技术的贡献更大,应该获得更多的专利权份额。
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知识产权行政处理与行政诉讼案案例:王某在某平台上销售了一款侵权产品,被行政机关查处并罚款1万元。
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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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2日、5月30日、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侯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面我们来了解本案。
涉案人员:原告王某,男,汉族,北京大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汉族,北京某知识产权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女,汉族,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是国际域名某的所有人。
2004年4月2日,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某公司协助他人将该域名转移到某公司处,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地使用和管理自己的域名。
某公司作为接受原告委托管理域名的单位,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该域名被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把域名转出,某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要求某公司将域名转回到某公司,但某公司不同意转出,该做法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国际域名某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某公司转回到某公司,恢复原告对域名的管理使用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某公司提出域名转入要求时,没有理由拒绝,我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王某在线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某在线公司)关于某域名的声明中,明确了该公司享有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该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域名进行管理。
王某应先与王某在线公司解决域名的归属问题,之后再来解决本案的纠纷。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方在将域名转出时审查了王某在线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备案的手续。
王某是域名某的所有人,在权利主体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王某已将域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转让给王某在线公司。
我方将域名转到某公司并没有损害王某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王某是国际域名某的注册人,被告某公司及某公司均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某公司原名北京信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3月变更为现名。
案外人王某在线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申请注册经营性网站,网站名称为“王某在线”,网站域名是某。
原告王某于1999年1月21日注册了国际域名某,该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原是某公司。
2004年4月,某公司依据王某在线公司的申请将该域名转出,某公司作为转入方成为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
某公司在转出该域名时,审查了王某在线公司出具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以及《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2004年4月28日,王某在线公司致函某公司,声明某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均归王某在线公司所有。
原告王某是北京大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商务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4月3日,大某商务顾问公司致函某公司,要求将某域名转回至某公司管理。
2004年5月11日,大某商务顾问公司致函某公司,声明某域名是王某本人所有的域名,王某从未授权王某在线公司管理该域名和转移该域名的注册商,要求某公司转出该域名。
某公司于2004年5月13日致函大某商务顾问公司,声明某公司仅是受托的网络服务机构,希望王某在线公司与大某商务顾问公司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将据此维护各方利益。
2005年3月8日,王某出具了一份《关于终止使用域名的通知》,主要内容是:由于王某在线公司不能善意使用某域名,违背了王某允许该公司使用域名的初衷,因此通知王某在线公司,不再允许该公司使用该域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了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签订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王某作为域名某的合法注册人,授权王某在线公司使用该域名开办网站,并作为网站所有者申请网站名称注册。
该协议的签署日期是2001年4月11日,协议末尾有“王某”的签名。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该协议中王某的签名并非王某本人签署。
本院另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了大某商务顾问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主要内容为:国际域名某系大某商务顾问公司注册所有,现将该域名的使用权委托至王某在线公司,由王某在线公司负责使用与管理,在该域名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均由王某在线公司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王某在线公司出庭就域名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说明。
王某在线公司的股东之一、执行经理赵文斌代表王某在线公司出庭作证时提出,王某作为王某在线公司的股东,在2001年2月王某在线公司成立时已将某域名的管理权与使用权交给了王某在线公司,并且向本院提交了大某商务顾问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的原件。
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对该委托说明上所盖公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该委托说明的证明力提出异议。
此外,原告王某明确表示就某域名问题在本案中不向王某在线公司主张权利。
到目前为止,王某依然是某域名的注册人。
上述事实,有用户服务开通通知单、国际域名注册商转出某申请表、2001年4月11日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签订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大某商务顾问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域名查询结果、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往来的函件、证人证言、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域名是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网络协议地址是分配给网络节点的逻辑地址,是因特网上各个子网和计算机之间通信的基础。
真正用于网络通信的是IP地址,域名是对应IP地址的一个易于记忆的名称,每一个域名都对应一个确定的IP地址。
因此,域名的所有人应该依照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合理行使相关权利。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王某作为国际域名某的注册人,是否已将该域名的使用权与管理权授权给王某在线公司。
首先,依据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的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签订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可以确认王某于2001年4月11日授权王某在线公司使用某域名开办网站的事实。
尽管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对协议中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由于该份协议为北京市工商局备案材料,且王某在线公司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原告王某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该份协议的证明力。
其次,大某商务顾问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中明确记载,将国际域名某的使用权委托至王某在线公司、由王某在线公司负责使用与管理。
原告王某是大某商务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该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
大某商务顾问公司不是某域名的注册人,却对该域名的相关权利进行处分,王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反意见;并且王某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问题曾先后以大某商务顾问公司的名义向某公司及某公司致函。
综合相关因素可以确认,王某对大某商务顾问公司的行为予以追认,即王某认可授权王某在线公司使用与管理某域名这一事实。
第三,王某2005年3月8日出具的《关于终止使用域名的通知》中载有“由于王某在线公司不能善意使用某域名,违背了王某允许该公司使用域名的初衷”的内容,该份材料从反面说明王某曾经允许王某在线公司使用域名。
第四,如果王某认为《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及《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存在瑕疵,因该两份材料直接涉及到本案的案外人王某在线公司的权益,则王某应与王某在线公司另行解决争议。
综合以上四点理由,在王某未提出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之间于2001年3月至4月曾就某域名的使用与管理达成相关协议,王某授权王某在线公司使用该域名注册网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规定,当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时,域名持有者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之间就某域名的使用与管理曾达成协议,但双方现在的意思表示明显不一致,因此王某应就域名问题与王某在线公司协商一致后,再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本院对原告王某要求将国际域名某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某公司转回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王某在本案中提出的某公司与某公司侵害其域名所有人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你挑选域名的时候,发现你想要的域名.com和.cn的后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了,但是这个域名你很喜欢怎么办,那只有换其他的后缀或者是花钱找到所有者去购买域名了。
域名购买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接购买就可以,或者可以上汇桔网直接按条件筛选自己心仪的域名进行交易。
汇桔网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交易与创新创业资源交互平台,它立志打造国内外最大域名交易平台,精选双拼/三拼/四拼低价各类优质域名资源,致力于提供域名买卖、域名出售、域名抢注、域名购买等域名服务,全面保障买卖双方安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