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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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 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 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 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 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 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 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 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 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 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 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 称为“帝王条款”。
服 要求复检,体检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项阳性”, 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行政行为教学课件

行政行为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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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用事具一:处无理。 一次有效,溯权及利力、。义务抽要程的具直具讼用:求序方:接:。。对影程有,式一相响序征经不般对相接求公人对都同近意布的人可权的立见效以利权法程。义利提程序务义起直务序以行接。,及做政一公出诉决般布定,
行政行为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以主体作标准 以职权作标准 以法律作标准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包含着行政职权运用的行为 不包含着行政职权运用的行为
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不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⒈服务性。行政行为的服务性是现代民主行政的 体现和要求,也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
抽象行政行为
其形式主要有:
➢(1)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2)提出法律议案; ➢(3)编制规划和计划; ➢(4)制定行政措施; ➢(5)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
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主体的特定性
行为对象的普遍性
行政行为方式 的单方性
特征
行为适用的反复性
行为内容的规范性
行为审查的不可诉性
⒉从属法律性。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主体 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全程地接 受法律的监督,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 律之外。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⒊单方性。一般来说,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单方 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一方同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合理性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公正、正当。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
03
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判断其是否合
法、合理。
司法审查的标准
合法性标准
法律解释标准
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 法定程序等。
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时,是否符合立 法目的和法律原则,是否遵循文义解 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
THANK YOU
感谢聆听
100%
保障公民的参与权
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意见 ,鼓励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和监督 。
80%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 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 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公民权利的救济
行政复议制度
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 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03
04
合法性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 止性规定。
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法 律效力,除非被有权机关依法 撤销或确认无效,否则具有优 先适用的效力。
不受司法审查
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司法 机关一般不对行政行为进行审 查,这也体现了司法权与行政 权的分权制衡原则。
行政行为的特点
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 。这些特点使得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同 时也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将行政 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 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 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如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特定约 束力的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等。

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组织机构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法律法规的一部分,行政法旨在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规定了政府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作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定。

它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程序、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等。

行政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事,遵循程序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保障公民的权益:行政程序规定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申诉权,使得公民能够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3. 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和透明度: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提高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办事效率,防止腐败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实施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1. 法定原则:行政程序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决策。

2. 公开原则:行政程序需要公开透明,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应当公告或通告,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3. 公正原则: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迅速原则:行政程序需要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职责,防止滞后和延误。

5. 效益原则: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尽量节约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行政程序的实施方法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有效实施,行政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和程序规定,包括:1. 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决策时,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 为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相对人的参与 权。
时限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效率 。
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增加行政透明度。
特点,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君主专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详细描述
早期的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君主的诏令、敕令等,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国相继制定了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等法规,不断完 善行政法律制度。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受理。
02
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
决。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
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 行为方式和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 保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促进行政法治建设: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原则
详细描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程序立法和实施的重要准则,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 第一、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 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
作出行政行为; •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
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 第一、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 的行为,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包括事务权限、 地域权限与级别权限。
• 第二、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 《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 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 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 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 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 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 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 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 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 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 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
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 该说认为: • 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
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
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学第三章

行政管理学第三章

第三章行政管理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难点】1.行政学在西方(美国)兴起的历史原因、2.西方行政学的发展趋势3.中国行政学发展的特点、原因、发展趋势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学的理论依据和原则行政管理学在融合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立的等政治学说和政治理论,20世纪初诞生于美国.1887年威尔逊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1990年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强调和突出公共行政活动及其研究在所有国家现象中的特殊意义,并为此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某些范畴。

【行政管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1、政府职能由政治统治扩大到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积极干预。

2、文官制度的创立和发展。

3、政治学、经济学、行政法学、财政学等多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4、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一节、西方行政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早期的行政管理研究时期(1887——1930)威尔逊、古德诺威尔逊:1887年《行政学之研究》,行政与政治的两分法,建立一门行政科学来指导政府行为,加强和纯洁政府机构,专心处理公务,提高行政效率。

古德诺:1893年《行政法学》,1900《政治与行政》,论证两分法,使之发展成为系统的理论。

罗纳德怀特:1926年《行政学导论》,魏罗毕:1927年《行政学原理》,标志着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

该时期研究的特点:早期的行政学者研究目标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节省政府开支,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部门的功能上,他们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理论性的,企图建立适应一切行政工作的普遍原理、原则或定律,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泰罗等科学管理思想的熏陶。

费富纳《行政学》、怀特《行政学导论》、魏罗比《公共行政原理》——行政学三足鼎立的名著。

(二)传统的行政管理研究时期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成有两个主要背景:一是美国政府对社会经济和世界事务的干预,使得其机构迅速膨胀。

二是行政管理学的产生和形成受到了工商企业管理科学的影响。

它的许多原理都来源于此。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专属对象采取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力性:行政机关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特权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行为具有特殊权益和优势。

(三)公益性: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被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遵守并履行。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许可行政行为、执法行政行为、裁决行政行为等。

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策、颁发许可证和监督执法等环节。

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律性: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正义性:行政程序要求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三)效率性:行政程序追求高效率,在保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其中,公众参与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众的满意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互为因果,相互制约:(一)行政行为决定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的基础,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决定着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

(二)行政程序保障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效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协调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合理运用程序来提高行政行为的决策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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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湖南省溆浦县中医院根据上级 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被告湖南省溆 浦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被告拒 不作为,致使原告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 至今不能正常运转,损失惨重。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 职责,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万元。 法律问题:被告不作为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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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即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和目的。行 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意义上的作用就是 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行政行为 的内容都与权利、义务有关。 行政行为的内容: 1.设定权利和义务。 2.实现权利和义务。 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5.确认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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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行政程序的特征 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和责任性。 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3.行政程序的统一性。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1.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 2.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3.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 4.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 5.强制性行政程序与任意性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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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行为的生效、撤销、变更、终止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生效的时间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时, 而对行政相对人的生效时间则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 即时生效、送达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 1.即时生效。 • 2.送达生效。 • 3.附条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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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有权机 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或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则相应行政行 为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它的继续存在将与新的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所以,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 政行为。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 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行 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行政主体应该废止原行 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 改变、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 要求,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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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主体条件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 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2.职权、职责条件。所有行政主体依法都具有一定 的权限分工,职权、职责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 行为时,运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职权或履行的是自身法 定的职责,符合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范围,如果超越 范围,则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 3.内容条件。内容条件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 法、适当、真实、明确。 4.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条件,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 备法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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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序公正原则。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尽可能地兼顾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 (2)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如在行政裁决中要给利害关系人以同等的辩论机会等。 (3)行政机关要公正地查明一切与作出行政决定有 关的事实真相。 (4)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要排除偏见, 如实行回避、审裁分离、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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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行为原理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 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 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 行为。 •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 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事实行为。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 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 律关系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
【本章重点】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分类、内容、效力,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 则以及基本制度。 【重点概念】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 政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 公开制度 告 知制度 听证制度 辩论制度 回避制度 职能 分离制度 不单方接触制度 时效制度 调查制 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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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行政行为的目的已经达到,其因任务已完成而自 然终止效力。 2.期限届满。 3.行政行为针对的事项已不复存在或因情况有了较 大变化而被行政主体终止。 4.行政行为附有一定的解除条件,一旦条件具备, 其效力即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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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本来具备合法要件的行政行为, 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而不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而由 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废除并使其向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不是因为行政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或不 当,所以,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决定作出之日起 向后丧失法律效力,废止之前的法律效力不受废止行 为的影响。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 •


• • • • •
三、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行政行为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 的行政行为。 4.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8.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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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涵义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行 政行为的效果通常表现为它产生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 强制力。这种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人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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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程序原理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所构成的行政行为 的过程,它既不同于立法程序,也不同于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一般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即行政行为的方 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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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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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置和运 用中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程序的基 本原则主要有: 1.程序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 •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 • (2)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选择适用的程序必 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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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公开原则。 3.相对人参与原则。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2)行政机关在进行决策和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 权益的行政决定时要保证让相对人参与,为利害 关系人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并允许相对人对之提出反对意见等。 (3)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 裁决时,要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允许相对人查 阅或复制公文案卷,以收集有关资料,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事后要允许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诉, 通过行政复议等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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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 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 失去效力。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即属于违 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撤销是对其完全的否定,因而 不仅使其对后不具有效力,而且原则上要溯及既往, 使之自始至终都归于无效。即应认定为从成立之时起 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被撤销前已发生的法律效果, 应依法予以处理,使相关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作出该行 政行为之前的状态。不能恢复的,也应给予一定的行 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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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因内容不适当而被改 变。变更通常是让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只是在种类、 幅度等内容上作出一些变化,使之更为合理、适当。 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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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行为的终止 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自动失效,是指行 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 力。终止对该行为以前的效力并不否定,而且也不是 因为该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情况,这就是终止与撤销 的主要差别。引起行政行为的终止的原因很复杂,主 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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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决定一行为能构成行政行为 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必要条件的总和。以下三个要 件同时具备的,则行政行为成立,缺乏其中之一,则 不是行政行为: •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 的主体要件。 • 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 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 • 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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