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同名4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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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困境与对策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困境与对策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困境与对策作者:薛茂男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21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已经成为了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特殊群体,越来越多的党员领导干部从事着兼职工作,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了当下最关注的问题,如何规范高效党员干部自身的行为已经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

众多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高校从事工作之余,进入到社会当中进行兼职,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还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人力资源的最大化,但是,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进行兼职的过程当中一些不合理的兼职行为也随之出现,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探讨了如何让高校领导干部规范自身行为,并对其惊醒有效的制度约束和坐做管理,削弱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已经成为了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更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避免教育事业的高速发展与实际脱节,人才培养与社会脱节,国家大力提倡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校紧密结合,通过一些科学的研究体系为社会发展做贡献,高校在注重人才培养以及学科教育的同时,更加的注重研究社会问题,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的研究,其研究结果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因此,越来越多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到经济社会进行社会兼职,身兼多职,促进校企之间的合作的同时也方便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校的学科建设的有机结合,这样的发展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高校在学科与智力方面冲充分的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并进行有效的融合,但是其管理制度和规定仍然相对落后,存在着很多无序兼职的现象,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

1.1 使人才之间恶性竞争,造成人才流失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有序的兼职不仅可以促进学科的发展,更加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提高高校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增强各个高校的社会影响力,但是很多高校领导干部进行无序兼职,缺乏一些兼职的制度创新,会造成高校人才的大量流失以及社会上人才的恶性竞争,不仅能够严重的影响学科建设,还会对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校财发〔2008〕144号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财发〔2008〕144号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校财发…2008‟144号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所)、处(室)、直属单位:2008年5月1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主题词:抄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05月22日发校对:吴明珍打印:郭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2006]313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勤俭节约,合理开支,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院士、副部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差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支出,只有在管理岗位上担任正处(或主持工作副处)及以上职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方可乘坐飞机;除事业费外,在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及代管经费中支出,只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方可乘坐飞机。

其他人员因公出差,不允许乘坐飞机。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者,以及符合乘坐飞机条件人员因特殊情况要提高舱位等级者,须事先报请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机票须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未经批准者,只报销规定等级机票费或规定等级火车硬卧费,超支部分自理。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经2014年9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年10月10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为快速聚集优秀青年人才,建成一支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完善教师选聘机制,探索新的教师聘用形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教师岗位的人员(不含高层次引进人才)。

第三条学校人事处是教师聘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岗位和人员聘任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

各学院(系、部、所)是具体的设岗和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招聘程序第四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教师基本条件;(二)国外知名高校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博士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博士后年龄不超过35周岁;(四)身心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素质;(五)全职来校工作。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招聘岗位教师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三类。

我校国家级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新进教师原则上纳入教学科研型或科研型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需求和师资队伍现状,结合当前承担教学、科研实际任务的需要,在征求各学科带头人意见、教授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拟接收教师的学科(专业)方向、学历(学位)、接收岗位、聘期内的具体岗位要求和需求数量,报送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确定正式招聘计划。

(二)岗位公布人事处统一对外发布学校教师招聘信息。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

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

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调动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

在兼职人员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行奖励。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干部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干部,包括校领导、中层干部、教研组长等。

第三条学校干部兼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性原则,不得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三)坚持公开透明,兼职情况应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四)坚持能力匹配,确保兼职工作质量。

第二章兼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学校干部兼职范围:(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培训活动;(二)担任学校内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职务;(三)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学校干部兼职条件:(一)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力;(三)具有履行兼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不冲突,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章兼职程序第六条学校干部兼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兼职申请,填写《学校干部兼职申请表》;(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三)校党委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四)兼职干部向校党委提交《学校干部兼职承诺书》,承诺履行兼职职责,确保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两不误;(五)兼职干部按照批准的兼职事项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校干部兼职期间,应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兼职工作情况,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章兼职管理第八条学校干部兼职期间,应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规定:(一)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不得相互影响,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二)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不得利用兼职职务谋取私利;(三)兼职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第五章兼职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学校干部兼职考核:(一)兼职工作完成后,所在部门或单位对兼职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二)兼职干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兼职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领导干部,包括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及教职工代表。

第三条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精简高效原则;(三)民主集中原则;(四)职责分明原则。

第二章兼职范围第四条学校领导干部可兼职以下工作:(一)校内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二)校内各部门、院系、年级组等;(三)校际合作项目、学术交流、培训等工作;(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学校领导干部兼职应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确保本职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兼职程序第六条领导干部兼职申请:(一)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兼职申请,填写《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表》;(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审核兼职申请,提出意见;(三)分管领导审批兼职申请,并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审批:(一)校长审批兼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要求申请人调整申请内容。

第八条领导干部兼职备案:(一)领导干部获得兼职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登记、公示。

第四章兼职职责与要求第九条领导干部兼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二)积极参与兼职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加强与兼职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条领导干部兼职要求:(一)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二)兼职工作不得收取额外报酬;(三)兼职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四)兼职工作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章兼职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校领导干部兼职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兼职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兼职申请、审批、备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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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同名4868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

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

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十二、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十三、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

十四、各党委(党总支)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兼职的管理。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六、本暂行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报告表
2.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附件一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报告表
单位:姓名:职务:填表时间:
注:1.此表由处级(含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填写,非党处级干部参照填写。

2.“是否拥有”、“是否兼职”栏,如果没有,填“无”;如有,要按照要求详细填写。

3.如拥有多个非上市企业股份或证券,在多个企业或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中兼职,要逐一填写。

4.“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独立学院、私立学校、私立医院兼职的在本项中填写。

5.“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6.“其他单位”包括其他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中介机构。

7.在国(境)外组织中兼职的,要在“单位性质”栏注明国家(地区)。

附件二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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